民间借贷常见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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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民间借贷常见问题问:什么是民间借贷?答: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民法通则中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且不存在足以影响自身行为的精神疾病的情形)、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则该借款合同完全受到合同法等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作为银行金融的有效补充已逐渐成为民间金融的一种重要形式。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从这一点来看,民间借贷代理并不是单纯地处理委托人的事务,不同于商标代理、税务代理等,民间借贷代理是给借贷双方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签订借款合同的媒介服务。问: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合法?答:判断民间借贷代理的合法还是违法的标准,一是民间借贷代理是否必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二是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对民间借贷代理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融资有更多需求,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已不足以满足该需求,加之金融机构的储蓄利率不高,民间借贷正好可以弥补这一不足。从民间借贷代理的运行机制可以看出,民间借贷代理具有盘活闲散资金、增加资产效率、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从居间行为层面来说,法律并不禁止民间借贷的居间行为,居间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居间结果层面来说,或许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联系在一起,正如合同虽会被用以进行合同诈骗,但却不能认为合同本身非法一样,不能将结果与手段本身混淆在一起,不能因民间借贷代理被利用为违法犯罪的工具而认为民间借贷代理本身具有社会危害性。从法制层面来说,法律、行政法规对民间借贷代理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因而民间借贷代理是合法的问:借款人不还款,投资人的权益如何保障?答:若借款期限届满,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担保公司负责偿还,如担保公司也不进行代偿,贷款人可以持公证书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公证书强制执行,要求借款人和恒盛担保偿还借款,并可以申请代替公司查封、拍卖抵押房产,以实现贷款人的债权。问:民间借贷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答:民间借贷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规定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如果公民之间的借贷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借款方可以随时还款,贷款方可以随时要求还款。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民法通则对借款纠纷规定了2年的诉讼时效,但这里所指的2年并不是简单地从借款日起计算,而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同时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表示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全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问:什么是房产抵押?答:房产抵押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房产(但不转移占有),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处分抵押财产的所得优先受偿。问:担保投资理财和高利贷的区别?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利率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91)21号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例如:现行1年期银行贷款利率为7.29%,则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超过其四倍即29.16%.恒盛担保投资收益率为10%-18%,远远低于29.16%。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答: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以定为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形式,是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间的一种直接融资渠道。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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