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292839 上传时间:2020-04-22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解除合同是否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18818260136微信:chinazhang2014 裁判摘要:若合同效力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则解除该合同不需要通知;若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合同法九十六条第一款】,则解除该合同需要通知合同相对方。 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可以是发函的形式,也可以是诉讼等方式。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天圣公司与国栋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约定:“若天圣公司不支付约定款项,国栋公司有权停止向天圣公司进行新药技术转让,并不退还天圣公司已支付款项。”上述合同签订后, 天圣公司未按约支付约定款项,国栋公司也未通知天圣公司解除合同。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2)民申字第1542号】:根据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的约定,若天圣公司不支付约定款项,国栋公司有权停止向天圣公司进行新药技术转让,并不退还天圣公司已支付款项。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上述约定的性质存在不同理解。天圣公司认为,上述约定属于约定解除的条款,即使国栋公司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也应按照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解除权。国栋公司没有向天圣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没有实际产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未解除。国栋公司认为,上述约定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除条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该解除条件因天圣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成就,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已经解除,无需通知天圣公司。对此,分析如下: 1.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性质。合同效力附条件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发生或者消灭施加限制,使其取决于将来的不确定性事实,附条件包括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一般认为,合同所附解除条件是对合同所加的附款,通常与合同自身的内容以及合同的履行行为本身无关。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解除合同。对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性质的解释,应结合该约定的内容、该约定与整个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约定的目的等因素进行。从约定的内容看,该项约定在天圣公司不支付约定款项的情况下,赋予了国栋公司停止向天圣公司进行技术转让的权利,并且不退还天圣公司已支付款项。这实际上是约定了在天圣公司出现违约的情况下,国栋公司享有的权利以及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从该约定与整个技术转让合同的关系看,该约定被规定在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第十三条即违约责任条款中。显然,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该项的目的在于防范一方的违约行为,而不是简单地通过附款限制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由上可见,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实际上约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以及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该项约定应该属于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而不是对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 2.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成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天圣公司的股东重庆长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4月8日向国栋公司发出关于二甲基双胍格列吡嗪转让函时,已经知晓国栋公司取得了二甲双胍格列吡嗪片(2.5mg:250mg)新药证书和生产批件。在这种情况下,天圣公司虽然提出减少技术转让费价款的要求,但未获得国栋公司同意,双方未就合同价款的变更达成合意,天圣公司应按照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原约定的付款条件支付后续技术转让费却未支付,构成违约。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国栋公司因此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 3.解除合同的通知的方式与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约定解除的条件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合同通知的目的在于解除权人将其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告知对方当事人,以期对方当事人知晓其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只要能够实现上述效果,通知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专门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当然符合通知的要求;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解除合同也可以看做是一种通知;对方起诉后一方在应诉过程中表示解除合同的意思亦可视为一种通知。本案中,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已经满足,国栋公司因此享有合同约定的解除权,但应向天圣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在天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国栋公司向天圣公司发出过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在天圣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国栋公司在答辩状以及庭审过程中一直主张本案技术转让合同已经解除,该主张为天圣公司所知晓,应视为已经向天圣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说明的是,尽管解除合同的通知有多种方式,但是为保障交易安全、尽快明确双方之间法律关系,解除权人应该及时向对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解除权人怠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合同未解除的信赖并因此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国栋公司没有及时向天圣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且在本案技术转让合同解除前即将本案技术抵偿给案外人,违反了本案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二条第5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生产本品,不得将本品技术转让给第三者”的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评析:一般理解,对合同效力所附解除条件即合同中明确约定某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且该约定应该是位于合同的附款部分,和合同的主文相分离。否则,则属于需要履行通知程序才能解除合同。 稳妥起见,建议解除合同时都要书面通知,EMS、挂号信等可保存证据的方式寄送,并且要确认是合同相对方本人收到了该通知。当然,重大的解约通知要做公证。 附: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欢迎关注和转发如需转载,请与小编联系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