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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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结算合同争议的案例分析江苏立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成钢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订立是当事人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在公平合法基础上为了达到各自合同目的而通过相互间的意思真实表示来达成各自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违约责任的过程。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就会产生法律后果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建设工程有着产品形式多样、投资来源众多、施工技术复杂、施工周期长、气候影响大等诸多特点,对于建筑工程的发承包方而言,订立一份权利义务明确的工程建设合同就更为重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合同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约定不明确或者是未作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容易产生合同争议和纠纷。合同争议和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往往会导致仲裁或诉讼。【案例背景】某拆迁安置区工程(以下简称该项目)规划建筑面积为10万m2,建设内容包括多层和高层住宅20栋、幼儿园用房1栋、商业办公楼2栋、地下人防1座等以及附属的公共配套设施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工程建设预算总投资16802.16万元。本项目由某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N市某大型房地产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项目于2007年11月30日开工,目前已竣工交付使用。2010年12月份代建人向委托人报送了本项目结算,并按照委托人的要求陆续于2011年的3月、10月补充了签证、竣工图纸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核定单等资料。委托人收到代建人报送的本项目结算书及补充资料后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咨询单位)。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规、咨询作业操作规程、咨询合同的规定和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对提供的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于2011年10月22日向委托人报送了该项目结算的初步审核意见。【主要分歧】1. 代建人与咨询单位就委托代建合同中关于 “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发生的相关费用是否调整产生理解分歧。2. 咨询单位依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核减了代建人提出的“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索赔”的费用210.47万元,而代建人认为此项费用的增加是委托人责任,应当予以补偿代建人的相应损失。3. 咨询单位依据委托人提供资料中的代建人在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的临时计价手册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土建工程1.6%)核减了代建人送审结算计算的劳保统筹费费率(2.96%)之间的差额。代建人认为该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取,不应当按照临时计价手册中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计算。【问题分析】1. 关于代建人因“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提出的调整合同价款要求,咨询单位认为按照该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就代建人报送的结算送审资料而言,其因“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上涨风险”要求调整合同价款980.62万元的支持依据不充分。代建人认为应当调整的依据是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和(2008)67号。而这两份文件均明确规定“合同有约定时,按照约定处理”。在该项目委托建设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3.1.3款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执行招标文件第四章“投标报价”的规定,也就是“投标人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确定风险系数计入报价。除招标人确认的工程变更并经招标人签证,其余工程项目价款不作调整”。 在委托建设合同的专用条款第13.1.5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办法”又约定:“委托人提出的超出委托建设合同约定的代建范围、内容、建造标准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定后,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标准调整导致工程变更,按第五条(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调整合同价款办法)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国家和地方政府政策性价格调整,从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所以,根据本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约定及江苏省建设厅文件苏建价200866号和200867号的规定,咨询单位认为,委托代建合同已经对“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进行了约定,其中委托建设合同专用条款的第13.1.3款是针对合同内该类风险的约定,委托建设合同专用条款的第13.1.5款是针对超出委托建设合同约定范围、内容、建设标准的工程变更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认后,国家及地方政府建设标准调整导致工程变更的该类风险的约定。代建人认为代建合同专用条款第13.1.5款约定“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此条款是在合同洽商时,考虑合同工程施工期正值我国基本建设规模膨胀,建设工程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呈极不稳定的上涨趋势,苏建价66号、苏建价67号即将出台的背景下,合同双方经多次艰难而坦诚的谈判协调达成的合同风险的调价专用条款(事实上此条款的达成是代建合同能协调一致订立的决定性因素),其真实意思表达的是依据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文件,调整整个项目的合同价款。由于此合同条款在文字表达上存在理解歧义,致使产生了实质性争议。事实上,本合同工程代建期间,人工费、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钢材价格涨幅达40%以上。代建工程主体工程开工伊始,省政府66号、67号调价文件即发布施行。代建单位基于对合同双方洽商一致订立的委托代建合同的信心,在许多施工企业因不堪承受涨价压力而停工的情势下,以项目建设大局为重,不拖延、不停工,顶住物价高涨压力,超计划投入资金,按计划完成了委托代建合同约定的各工程建设事项,同时也因资金成本的大幅度提高而现行担负了巨大损失。咨询单位根据代建人提出的新的书证材料,即委托人确认合同中关于“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的约定是针对整体项目的证明文件。咨询单位就此向委托人提出给予澄清和解释并向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的意见。委托人的合同签订代表在随后的工程结算审核协调会议上作了澄清说明,即合同中“国家及地方政府政策性调价,从其规定”的表述真实意思表示是对于该项目,而不是当前合同文本中描述的只是调整变更部分,合同的描述确实存在与真实意思间的偏差。委托人的合同签订代表同时出示了合同签订时的双方协商的原稿、函件和备忘等材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建议合同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该工程中的政策性调价争议。委托人与代建人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意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该事件的原委进行了回顾和澄清,同时听取了咨询单位的意见,协商确定了该事项的调整办法。按照协商一致的调整办法,咨询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该事项涉及费用进行了审核,其中人工费调整部分核减3.56万元,材料调差部分核减218.29万元。2. 对于代建人提出“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索赔”的费用被核减是不恰当的意见。咨询单位认为在招标文件的第四章第17.2款中,招标人明确要求:“投标人到现场实地勘踏,应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场地地形地貌、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公用事业工程管线接入排出条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忽视或误解建设项目情况而导致的工程变更、索赔或工期延长等将不获得批准。”。在第十章第31.1款第1项中招标人又明确表明:“规划建设用地为招标人拆迁的现状,场地平整、河塘回填、场地标高与室外设计标高偏差导致的土方填筑或挖方工程为合同范围内工作,投标人应踏勘现场,自主报价。”。在委托代建合同专用条款第四章委托人责任中,双方约定委托人因合同第15.3款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顺延延误的工期。咨询单位同时认为代建人提出的该项索赔要求没有充分的书面证据证明其因“拆迁及阳光权阻扰问题”发生的损失是由委托人未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或未实践承诺而造成的,而且其索赔金额的计算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经过数次结算审核沟通和协调后,因代建人始终不能提供进一步的有效证明材料,咨询单位和委托人一致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代建人的此项索赔请求不能予以认可。代建人因其自身原因所致的证据不充分而不得不放弃该费用的索赔。3. 关于劳保统筹费核减所致的争议,代建人认为委托代建合同是其与委托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合同约定的该项目结算方式为审计确认的总计价面积*合同价1717.97元/m2-标底未实施项目-招标人费用+审计确认的招标人费用+委托人审计确认的工程变更价,其中合同价1717.97元/m2是固定综合单价,招标人费用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核费及电梯的费用,合同未约定劳保统筹费为可变费用。咨询单位依据的只是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委托人临时计价手册上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该核定费率与该项目合同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核定费率是缘于代建人同时具有建设工程总承包资质,若作为施工企业在工程所在地从事建安工程的施工任务,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劳保统筹费费率计算劳保统筹费,而代建人在该项目上不是直接的承包人或在是总承包人,是委托人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的以房屋开发资质来从事该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并将该项目建成后交付委托人的具有项目建设阶段法人地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承包人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建造,只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不行使项目法人权利,无须承担相应责任。而且代建人依照委托代建合同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单体项目的承包人(多为工程所在地施工企业)结算时是按照其提供的计价手册核定的费率计算的。咨询单位针对该事件专门咨询了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专家,专家认为结算审核应以合同合法的约定为依据,合同价格的确定是基于投标报价的,应当按照合同定价中该费率的约定执行(当然,前提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都是合法行为,合理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咨询单位仔细研究了代建人的陈述意见,并对合同价中该费率的计取标准进行分析和测定,代建人劳保统筹费的报价是依据委托人编制的该项目标底确定的费率2.96%计算的。咨询单位将争议调研澄清的过程向委托人作了报告并提出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率计算劳保统筹费的建议意见。【结论和启示】工程合同是约定合同缔结方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工程文件,其对于合同的正确有效履行和争议发生的正常合理解决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合同缔结各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当注意下述几方面的问题。(1)合同签订的程序是不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合同文本是否有违背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形,(3)合同文本中是否缺少和遗漏必要的条款,(4)合同文本中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条款,(5)合同条款中的措词是否规范和准确,是否存在概念不清、模和或易产生歧义的条款,(6)合同文本中的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的情形,(7)合同文本中可能隐含较大风险的条款,其风险的分担是否合理等。工程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都应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此,合同当事人在工程合同履行的全过程要注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广义的合同)、现场签证、设计变更、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等,尤其是侵害事件发生时的报告、事件发展情况通报、事件处理方案及其审核意见、往来的信函、召开的一般性会议特别是专题会议的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关于事件的洽商纪要、备忘录、工程实际状况记录、现场数据测量记录、气象资料和记录、检测检验报告、技术鉴定文件、工程图片及录像资料等。这样可以保证索赔事件发生并提起索赔时,当事人能够迅速的罗列出充分的证明材料。使得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未适当履行义务或实践承诺而造成索赔事件发生时,提起索赔的当事人一方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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