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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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1、定义1.39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2、合同文件及解释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本款更改为: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 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修正文件);(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5)招标文件;(6)专用条款;(7)通用条款;(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工程量清单;(11)经双方确认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2.3 本款删去“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改为“双方可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解释”。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3.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材料、设备、施工、验收须达到现行与本工程相关和适用于本工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广东省、东莞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4、通讯联络4.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东莞市石排镇人民政府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承包人:广州荣祥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监理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造价咨询单位: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编:(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特快专递、挂号信。5、工程分包5.1 (3) 指定分包工程:无。7、投标文件的完备性7.1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和义务本款更改为: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4) 招标文件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工作或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14、发包人14.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更改为:(1) 开工前5天完成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是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问题。(2)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5天完成;(3) 办理施工许可及其它所需证件、批准文件和临时用地、用水、用电等的申请批准手续(承包人自身施工资质的证件除外);(4) 组织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5天;(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5天;(6)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7)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其约定:无。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4.2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特殊说明:(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帐号银行转帐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14.3 发包人提供资料本款更改为:发包人应按下列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图纸、技术要求等有关资料。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1) 提供的时间:开工前5天;(2) 提供的份数:3份。15、承包人15.1 承包人有关工作的约定(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按发包人要求。(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要求: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15.5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的约定(1) 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无。(2) 承包人提供设计的时间:无。16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16.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该代表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拟安排于本工程的建造师,并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除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更换:(1) 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2) 主动辞职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的;(3) 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监理人认为该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4) 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委托人要求更换的;(5) 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6) 被司法机关羁押或判刑的;(7) 死亡的。17、发包人代表17.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 发包人任命的发包人代表是( ),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建设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协调和处理好周围各方的关系,发包人代表的任何决定均以发包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章为最终决定。18、监理工程师18.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18.3 (10)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具体涉及建立合同约定的重大变更或合同价款的事项必须经发包人批准。19、造价工程师19.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 (2)任命( /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本款文末增加:合同中的造价工程师职责及权限由发包人履行。19.3(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无。20、承包人代表20.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21、指定分包人21.1事先指定的分包人及有关规定:无。22承包人劳务22.1 承包人人员的雇佣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指明的人员,也可以雇佣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23工程担保23.1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本款更改为: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出具履约保函的银行必须是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并经发包人同意,非东莞市行政区域的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并出具公证书。提供履约保证担保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可撤销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 合同总价的 20%。(当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少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时可采用)。 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当中标价与最高报价值之间的差额高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20%时可采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约定(1)履约担保的金额:(大写) (小写 )(2)提供履约担保的时间: 签订本合同时。 其他时间:(3)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23.2 履约担保期限和退还本款更改为:履约担保的有效期,是从合同签订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石排镇财政分局按有关规定审核结算后28 天内保持有效。发包人应在担保有效期满后的14 天内将此担保退还给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届满时间先于招标文件、合同文件要求的,承包人应在原提交的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15 天内,必须办理保函延期手续,否则视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在保函到期前将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帐户。如担保银行的履约保函在规定有效日期内而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及结算的,必须在到期前10 天办妥延期手续。否则,发包人向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提取履约保证金。若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工期拖延、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违约处罚、欠付工人工资、欠付材料款等情况,发包人在经核查属实后,有权将履约保函金额转为现金存入履约保证金账户,并从当期应付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额偿付承包人所欠款额。承包人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立即没收其履约担保,若造成损失超过履约担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23.4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本款更改为:按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 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同时向承包人提交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因本工程为镇财政投资项目,出具资金证明,招标人不另行提供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23.5 支付担保期限和退还本款删除。23.6 向承包人支付支付担保的索赔款项本款删除。238担保内容、方式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无。26、不可抗力26.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6 级以上的地震; 8 级以上的持续 2 天的台风; 250 mm以上的持续 24 小时的大雨、暴雨; 50 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 2 天的高温天气。27、保险27.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1)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2)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3)项; 通用条款27.1款的第(4)项。27.1 本款第一段改为“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雇用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271增加子款(5):“承包人(含分包人)在本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到工程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程项目社会保险登记,并按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支付工伤保险费用。发包人直接向税务部门一次性缴纳。具体做法执行关于落实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东社保200747号)。”27.2 本款第一行“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改为“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向工程所在地的合法社保机构办理保险”。27.7 最后一段增加“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按各自责任范围补偿”。27.8 对保险事项的其他约定: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单位。保险人做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三天内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28、进度计划和报告28.1 提交工程进度计划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应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施工安排、作业顺序和时间表。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单位和发包人书面批准。承包人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确保进度控制节点目标的实现。28.3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29、开工29.2 工程开工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或在具备开工条件并移交现场给承包人之日起开工;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的1天内开工,然后一直保持合同工程连续均衡地施工。31、工期及工期延误31.1 合同工程工期:(215)天。开工时间:2013年4月25日;竣工时间:2013年11月25日32、加快进度 32.2 本款第九、十行更改为“并由监理工程师核实和暂定合同价款,竣工结算时由镇财政分局审核确定。36、质量目标36.1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工程质量经验收评定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除返工外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罚金。38、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38.5 安全防护本款更改为: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毗邻建(构)筑物、古树名木或临街交通要道、人行道附近、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以及实施爆破作业、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提出安全保护方案,报监理单位、发包人和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除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支付项目和承包人投标时可预见的输电线路和地下管道及地下障碍物应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费(包括不可预见的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和地下障碍物)由发包人承担。若承包人防护不力而发生事故,则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41.1 约定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41.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无。42.6 采购材料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由发包人做好现场材料认证单签证。如市场确实欠缺某些品牌供应的,承包人必须做好书面申请并获得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同意才可以更换相应的材料品牌。45、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45.1 中间验收部位包括:按规定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47、工程试车47.1 约定是否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具体如下:49、竣工验收49.1 中间交工工程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中间交工工程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中间交工工程的,各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无。50、质量保修50.2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约定:52 工程量52.1 清单工程量包括的工作内容本款第六行中增加“工程量的重大偏差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相关规定执行。”53 工程计量和计价 53.7 各项工程价款的计算 增加子款:“工程量计价支付按照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号)文件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54、预留金54.1 本合同预留金:无。56、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56.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不设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设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56.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10000)元。(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合同总价的10%)。57、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57.2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及后继法律法规的变化;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58、工程量的偏差58.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不调整。58.3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不调整。60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60.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本款变更为:合同内设计变更工程是合同承包范围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包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交的变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施工。发包人承包人应分别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和措施项目费、规费等。(1)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工程变更属于第58.2款规定情况的,按其规定调整;否则按以下规定调整: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变更工程价款: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及投标当月的人工、材料价格计算预算价,按中标下浮率下浮后确定变更工程价款;变更工程项目的材料价格应执行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参考信息价;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没有颁布的,参考周边城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信息价以及本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有关工程造价计价规定不明确的以及计价定额缺项的,由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予以明确以及制定补充定额。(2) 措施项目费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费规定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均不作调整;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单价按最高报价值中公布的单价执行,最高报价之中没有公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套用现行定额计价。当工程变更将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并符合本项约定时,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监理工程师认可,并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工程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按下列约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按最高报价值中公布的单价执行。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他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费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费让利率1-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投标报价值/最高报价值公布的单位工程所有措施项目费100%。措施费让利率应以单位工程的专业分别单独计算。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条规定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则认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3) 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导致的增减工程的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堤围防护费、定额测定费等)、税金,均按省市规定的费率计算。承包人必须严格按规费、税金规定的费率计算,如有偏差,须进行修正;如未作修正的,结算时按最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计算。(4)对于变更增减工程中对应工程项目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变更增减工程应按调整后的单价执行。具体调整办法为:严重不平衡报价范围为:投标报价小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1-10%),大于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其中中标下浮率(1中标报价/最高报价值)100(中标报价不含单列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对不平衡报价的项目,在工程结算时变更增减工程单价作如下处理:对于工程量变更减少的项目,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的,单价按投标价计算;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0%)的,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0%)进行调整计算;对于工程量变更增加的项目,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的,单价按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10%)计算;若投标报价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1-中标下浮率) (1-10%)的,单价按投标报价进行调整计算;603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及其限制本款更改为:“工程变更施工现场签证单在48小时内签证完毕,工程变更申请、审批报告14天内报给发包人进行审核,否则发包人不予受理或按工程延期条款处罚。60.4 工程变更价款的核实与支付其余事项:按东府2003 103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23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61、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引起的调整61.1 物价变化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则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无。62、支付事项62.1 支付工程款项本款更改为:发包人应按下列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各种款项:(1) 预付款按第63条的规定支付;(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第64条规定支付;(3) 进度款按第65条的规定支付;(4) 竣工结算款按第67条的规定支付;(5) 质量保证金按第68条的规定支付。(6) 按东建20067号文关于实行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的通知及东建价20105号文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规定,本工程实行定额人工费专户支付工人工资制度。承包人应通过企业基本帐户支付工人工资,本工程工程进度款中的工人工资部分将拨入企业基本帐户,按工程项目列清,专款专用(说明:承包人必须提交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企业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的证明)。本工程的企业基本帐户如下: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除按本合同第65条执行外,尚需按东建20067号文的规定执行。62.2 约定利率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为:( )。63、预付款63.1 关于预付款的约定 没有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有预付款的,预付款的金额为( / )元,其支付办法及低扣方式按本条有关规定。63.2 预付款支付的有关规定:无。63.4 预付款低扣办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款项的( / )(百分比)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低扣方式:6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64.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1)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及范围: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以广东省统一计价依据的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本工程合同总价已含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人民币97208.32元。承包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除以下情况外,一次包干,结算不作调整:1)出现增减单位工程或加层、减层的,按有关规定调整单列费,其增减费用以招标时不含单列费的最高报价值加上新增项目的预算造价形成的总价款对应的单列费率计算,再扣减最高报价值已计算的单列费;2)现场围挡的结算方法,按市建设局的有关规定执行;3)除上述两点约定外,其他变更增减工程涉及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均不作调整。64.2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支付办法和扣回方式按: 通用条款64.2款的规定; 其他:当工程承发包合同签定后十五天内,支付50%;当完成总工程量的80%时支付50%。对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70%,多支付部分由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扣回。65、进度款65.1 支付期间: 以月为单位; 以季度为单位; 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见653进度款支付。承包人应在每个支付期间结束后的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由承包人代表签署的已完工程款额报告和支付申请一式四份,详细说明此支付期间自己认为有权获得的款额,包括分包人、指定分包人已完工程的价款,并抄送发包人一份。该支付申请的内容包括:(1) 已完工程的价款;(2) 已实际支付的工程价款;(3) 本期间完成工程价款;(4) 本期间完成的零星工作项目价款;(5) 本期间应支付的预留金价款;(6) 根据第56条规定本期间应扣除的误期赔偿费;(7) 根据第59条和第60条规定应支付的工程变更价款;(8) 根据第61条规定物价和后继法律法规的调整;(9) 根据第63条本期间应扣回的预付款;(10) 根据第64条规定本期间应支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1) 根据第68条本期间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12) 根据合同规定,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它款项;(13) 本期间应支付的工程价款。65.2 签发期中支付证书本款改为:监理工程师收到上述资料后,应按第53条的规定进行计量,并根据计量结果和合同约定对资料内容予以核实,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发包人在收到资料21天内予以确认后,根据每期计量工程价款的90%作为支付额(其中因物价上涨而调整的价差部分支付至70%),向发包人发出期中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653进度款支付本款更改为:(1)完成工程的50%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的30%。(2)完成工程的100%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6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价的70%。(4)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5)保修期满后1年内付齐结算价。在实际工程中,凡在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本招标说明都没有提及的工程当作增加工程,增加工程款按以下付款方式结算。(1)增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价的80;(2)保修期满后1年内付齐结算价。67、竣工结算与结算款67.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通用条款67.2款至66.7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国家规定由承包人缴纳的各种税收已包含在本工程合同价款内,由承包人向税收部门支付。招标工程的总价、单价均以定标价为准,一次包定,结算时不作调整(设计变更及风险范围以外原因引起变更价款的确定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59条、第60条)。本工程竣工结算按如下规定办理:(1)工程竣工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三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应由本单位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编审,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如承包人不具备编制结算报告能力,可委托符合国家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结算审核时发现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有错误的,按东莞市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计算。其余按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规定执行。(2)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69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现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暂定结果或对于处理合同价款有错误的,由镇财政分局在结算中纠正。(4)中标单位中标后十天内对施工图纸有疑问的,应书面整理好交建设单位,必要时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进行图纸会审。引起工程量变化,费用增加或减少的项目变更,中标单位应及时办理好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5)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按东府2003103号文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6118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结算时材料价差不作调整。(6)对于增加或减少工程,若中标单位填报的清单综合单价如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具体定义见东府2006118号文),结算方法详见本合同专用条款第60条。(7)关于变更工程中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作以下规定:本工程的措施项目费在没有变更的合同承包范围内一次包干不作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按省和我市的有关计费规定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均不作调整;按定额子目据实计算的措施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发生变化时,可按实进行调整,其单价按最高报价值中公布的单价执行,最高报价之中没有公布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套用现行定额计价。除单列的措施项目外,其它可调整的措施项目应结合投标报价中措施项目的让利率进行确定。措施项目费让利率(1措施一般项目费投标报价值/最高报价值公布相应项目费用)100。(8)其他未尽事宜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100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3126号)、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行办法(东财2007267号)的规定执行。68、质量保证金68.2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通用条款的规定,为合同价款的3 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30%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3%。 其他扣留方式:从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68.3 质量保证金返还(1)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2)保修期满后1年内付齐结算价。69、合同争议69.4 争议或认定机构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为:69.6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71合同解除的支付71.3 因承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根据第70.3 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额,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解除后的28 天内核实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以及已运至现场的材料设备的价款,并扣除误期赔偿费(如有)和发包人已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款额,同时将结果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核实结果后的28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意见,并按第67.4 款第(1)点、第(2)点或专用条款中关于结算的条款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应扣除的款额超过了应向承包人支付的款额,则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714因发包人原因解除的支付本款更改为:“根据第70.4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按照第71.2款规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项款额外,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合同解除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款额。该笔款额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核实后送镇财政分局审核确认,并在承包人确认审核结果的20天内签发支付证书,抄送承包人。承包人不确认审核结果并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第69条规定处理。”74、保密要求74.1 保密信息的提供时间:有需要提供保密信息时提供。76、合同份数76.1 合同文本的提供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具体提供方式如下:由承包人无偿提供给发包人。76.2 合同正本的份数:合同一式六份,发包人持五份,承包人持一份。76.3 合同副本的份数:/ 。76.4、合同附件(1)附“中标通知书”。(2)附“招标文件”。(3)附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4)附基本帐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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