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的效力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290608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35.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浅谈合同的效力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浅谈合同的效力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浅谈合同的效力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经济法学题 目: 浅谈合同的效力 学 院: 商学院 专 业: 工程管理 姓 名: 陈昌全 学 号: 110707203 完成日期: 2013.12. 13 摘 要在当今社会合同运用的频率和要求越来越高,对合同的效力的了解和认知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必须充分理解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正确的认定和处理二者的区别。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合理地运用合同效力,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我国以前颁布的、等都没有以合同的效力为题设专章和专节的规定,而专设第三章合同的效力,遂从以往一个主要限于理论研究中使用的概念,转变为一个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且不可回避和逾越的现实问题,对其进行探讨更具实践意义. 在实践中,合同效力的认定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很多合同纠纷的处理都要从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开始,甚至有一些合同纠纷的处理就是以对合同效力所做的妥当认定来作为终结的。从我国合同法第三章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看,得到明确认可的合同的效力类型至少有这么几种:生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绝对无效的合同。除了上述四种合同的效力类型以外,其他一些相关的法律,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存在其他类型的合同效力,比如相对特定第三人无效的合同以及尚未完全生效的合同。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关键词: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AbstractIn todays social contract with the frequency and the increasingly high demand, the understanding and cognition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requirements are increasingly high, so we must fully understand the establish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orrect identification and treatment of the tw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tected by law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f 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unilaterally modify or rescind the contract legal binding force.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is the core problem in contract law.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so as to protect the lawfu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tract parties, maintaining transaction order,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At present,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has become one of the specific content of the contract state recognition, protection and interference. China promulgated economic contract law , , not to contract in the title is a special chapter and the special provisions of section, and special of the third chapter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tract , and from the previous one is mainly limited to the concept used in theoretical research, into a current legal provisions, and may not be realistic problem avoidance and beyond, to discuss mor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practice, the effectiveness of a contract that is a crucial issue, deal with a lot of contract disputes are identified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and even some contract dispute to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done properly identified as the end. From Chinas contract law the third chapter provisions on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clearly recognized the validity of contract types at least several: contract, validity of contract, a revocable contract, absolutely void contract. In addition to the above four types of validity of contract, other relevant laws, the validity of any other type of contract also has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cluding Supreme Court, such as relative specific third invalid contract and the contract has not yet been fully in force.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meaning of the contract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is analyzed. And the contract of the general elements and special elements, as well as the special content with condition and deadlin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 cause the contract invalid or revocable actions and situations, to explain the 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tract is invalid or revoked after.Keywords: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contract; invalid contract; contract voidable contract with undetermined effect目 录序 言1一、合同的效力概述2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22.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2二、合同效力的分类41.有效合同42.无效合同52.1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52.2无效合同分为类53.可撤销合同64.效力待定合同6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6五、结论7参考文献8序 言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的约束力,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生效规定了统一的要件,同时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未具备约定条件的合同成为不生效的合同。因此,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中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合同效力的涵义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与合同效力之间的相互联系予以分析。并阐述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别生效要件,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特殊内容。并介绍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各种行为和情况,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作以说明。一、合同的效力概述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民事义务的协议”。在我国,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合意,它的成立就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当事人各方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交易,才能使合同被法律认可和保护。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就成了国家对合同的认可、保护与干涉的具体内容之一。1.合同的效力有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涵义和理解广义的合同效力是指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成立至终止的全过程。狭义的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内容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的有效与无效及合同的效力待定中所称效力均指狭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约束力,它存在于合同自生效至失效的全过程。合同效力中的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不为之的强制状态这种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认识。其中来源于法律的约束力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的强制力。2.合同的效力一般表现(1)合同对当事人具有一般约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同的;(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整体而言,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予以限定。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了较大变化:(1)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所谓违法合同,并不能因其“违法”而一概视为无效,剥夺其约束力;(3)对于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新合同法不再规定为无效,而规定为“效力待定”。通过这些变动,减少了当事人所据以提出合同无效和法院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增强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关于合同的可撤销,新合同法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减少或限制了为摆脱合同的约束而对撤销权的滥用:(1)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为由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未受损害方只能接受合同的约束;(2)行使撤销权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进行,否则无权主张合同可撤销。这样,可以避免这种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可能因被撤销而造成的不稳定状态。 第二、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的直接后果是变更或解除合同,对合同的效力影响至巨。同时,情事变更在实践中又很难准确地予以把握,极有可能被一些不良当事人利用,以出现意外事件、艰难情形等情势为由,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规避合同效力。在我们这个合同效力观念本来就不太强的国度里,情事变更的负面影响可能会更加突出。新合同法没有规定情事变更,尽管并非无一不足,但对于维护合同效力而言,还是具有积极作用的。 第三、采纳了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原则。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其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规定,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除不可抗力之外,均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合同效力的集中体现,它将使当事人对其违约责任再无可推脱,只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新合同法的严格责任原则为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当事人的约束性效力,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第四、制约了政府和法院等机构对合同的不当干预。首先,新合同法取消了经济合同法中的“合同管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商管理部门等政府机构对合同的滥行干预。其次,新合同法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撤销。”按照该规定,合同变更或撤销的选择权归当事人。法院或仲裁机构无权在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时将合同撤销。最后,新合同法更为明确地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权归当事人。其第94条明确排除了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主动解除合同的任何可能。在立法精神上,应当说该规定并未授予法院自行解除合同的权力。但由于其用了“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字样,却未指明“允许”谁来变更或解除,就为曲解法律留下了漏洞。一种认识便是,法律既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也允许法院来变更或解除。于是,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当事人没有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法院主动依职权为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的怪现象。按新合同法的规定,这是难以发生的;至少在法律条文的表述中没有留下可乘之机,从而为维护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抗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五、规定了合同附随效力。(1)先合同附随效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订立过程中,在缔约的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2)履行中的附随效力。该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后合同附随效力。第92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附随效力的规定,健全了广义上合同效力的体系,有利于加强合同活动中的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改善市场交易秩序。二、合同效力的分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赐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传统意义(狭义)上我们把合同的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等。1.有效合同 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就是行为人将其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合同一旦生效成立,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2)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成立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合同生效或不生效的限制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所附的条件必须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将来必定发生的或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都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法律规定的事实也不能作为所附条件;所附条件是当事人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是合同的附属内容;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2.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已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自始无效是指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所谓确定无效是指合同的无效是确定无疑的。所谓当然无效是指它不需要任何人主张即当然不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人也都可以主张认定其无效。无效合同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 合同的无效,与民事行为的无效,也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民法通则第60条规定:合同无效中所称的法律效力是广义上的合同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约束力,这种效力是合同本身固有的依当事人的意思发生的法律效果,所谓合同无效就不发生此种法律效果,但并不是没有任何效果,相反,合同无效后将在当事人之间产生返还财产,损害赔偿等缔约过失责任。2.1无效合同的主要特征 1、违法性;2、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3、无效合同自始无效;4、无效合同自然无效无须当事人主张而可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动审查。2.2无效合同分为类 根据合同无效的程度来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两类;部分无效的合同,是指合同的部分内容无效,而且无效的部分并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法律效力。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内容违法的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无效合同发生的原因划分,无效合同可以划分为五类: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可撤销合同一般具有如下特征:(1)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做出。 合同法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法律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发生效力与否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或追认才能生效。对于某些方面不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并不属于上述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法律允许根据情况予以补救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追认,合同无效。四、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财产应当返还给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对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恶意患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由此可以看出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是基本相同的。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约束力。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如何处理,以及负有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什么性质的法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及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主要有:(1)返还财产;(2)赔偿损失;(3)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特别是第三种责任有时会超出民事责任的范畴,有可能会让行为人承担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械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60条,合同法第56条、第57条的规定,当合同部分无效而并不影响其它部分的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而且当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后,不会影响合同的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这是法律所作出的特别,强制性规定,应当引起足够有注意。五、结论 应当把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区分开来进行理解。合同的成立是生效的必要前提,但已成立的合同并非全部有效。只有那些“依法”成立的合同才会有效,那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这才是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标准。换句话说,就是只要合同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当然有效。同时,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外,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即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的目的。由于对合同效力的认定对合同纠纷的处理至关重要,因此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合法、正确的认定和处理。这样才能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参考文献1黄金桥.论合同效力J.北京: 律师世界报,20032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陈小君.合同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房维廉.经济合同法的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36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7 孔祥俊.合同法疑难案例与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8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余延满.合同法原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10沈贵明.合同法M.河南:郑州大学出版社,1999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