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寿命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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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寿命与法律责任姓名:李翔宇班级: 土木114班学号:201104176 一摘要3二研究背景3三研究目的4四房屋寿命短的原因分析41房屋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52.政府监管不到位63.不断拆迁重建6五法律对策71.施工单位增强法律意识72.开发商应提交质量保证书83.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执法94.治理费用分情况承担95.房屋建筑定期安全评估106.增强公民维权意识10六有待解决的问题11一摘要房屋寿命问题与购房者利益息息相关,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政府拆迁等问题层出不穷,给百姓带来了利益损失,也使政府失去了权威和公信力。本文通过以建筑法和社会角度对一系列时事热点的分析,浅谈目前造成房屋寿命短的原因,提出相关法律对策并指出有待完善的法律问题,以期此问题能引起社会关注并最终得到有力解决。二研究背景住建部副部长仇保兴在近日举行的第6届国际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上说,我国是世界上每年新建建筑量最大的国家,每年20亿平方米新建面积,相当于消耗了全世界40%的水泥和钢材,而只能持续2530年。很显然,如此短寿的建筑每年将产生数亿吨建筑垃圾,给中国,乃至世界带来巨大的环境威胁。相比中国的30年平均建筑寿命,发达国家建筑,像英国的平均寿命达到了132年,而美国的建筑寿命也达到了74年。2009年上海出现的“楼脆脆”、“楼歪歪”;2012年12月,宁波一楼房突然倒塌造成一死一伤,楼房寿命仅23年;2013年1月,山东多地违规用麻刚沙盖楼,老板称中国人不怕悬;2013年1月,广东闹市突发地陷楼房被“吞没”,等等一系列问题不断为我们敲响警钟。人们背负房贷辛苦买房,无法预测的是所购房屋十年八年后暴露了建筑质量问题,想找开发商,人家早已了无踪影;更不用说那根利益链条上的根根绊绊、遮遮掩掩,加上法制的不健全、不完善,问题很难得到解决。买房时物质上受累,维权时精神上受苦,横竖里外不爽,在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理念已经不成问题的今天,这种高成本换来的也只能是和谐的塌陷、节约的空谈。三研究目的建筑,是一座城市特有的文化记忆。狭窄的弄堂,幽深的小巷,哪怕是一栋普通的居民住宅,都会记录下这个城市的人物和故事。随着时间的更迭和积累,人们一代代更替,城市物质文化积累越来越深厚,并以不同的方式传承和延续着,如西方哲人曾说的“建筑是凝固的史书”。建筑本身愈坚固,才能见证尘世沧桑,记录一代又一代人们的追求,将那些先人的故事,写进自己的砖瓦缝隙。而如果我们的建筑,只能有三十年的历史,甚至更短,当它还没记完一代人的故事就被拆除,总有一天我们会发现,我们的文化、我们的根在那不断的拆除与重建的过程中,不知道丢在和何处。由此想想天津那些资本家留下的花园洋房还在被作为旅游的一道风景,北京传了几辈子的四合院现在还在住人,再放眼欧洲那些百年老屋,看看如今那些粗制滥造的短命建筑,这些都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而法律必是解决问题的突破及关键。四房屋寿命短的原因分析1房屋建筑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建筑质量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涉及法律方面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公民居住权等,归根溯源还得从建筑法方面下手。究其根本,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原因总结如下: 第一,建筑设计不当。房屋建筑质量安全隐患的存在与房屋的设计有很大的关系,建筑物的设计对于一幢房屋的牢固程度、稳定性等都是不可忽视的。例如,在楼地面的设计上,预制空心板上先抹找平层而后作面层,按这种设计施工的地面和天棚,绝大多数易产生裂纹。在设有进深梁楼盖上,进深梁的上方不加设辅筋,多数均在此处发生大孔隙裂纹。 第二,施工不当。建筑物的质量高低与建筑物的施工有着莫大的关联,房屋最终质量就在于施工的效果。具体说来就是工程施工队伍整体的素质不高,各施工企业内部新的、不熟练的工人比较多,但技术培训又跟不上,导致了工人技术水平较低,更为糟糕的是许多未经过专业训练的农民工涌入建筑行业,导致了施工队伍整体素质下降得更快。据统计,农民工、临时工占施工队伍总数的2/3,而他们中的大部分都是没有受过建筑施工的专业培训。另据统计,现在建筑施工企业中的自有工人真正能到现场规范操作的只有4;建筑施工现场直接从事操作的工人中,90的都是流动性质的农民工,这就使得建筑质量得不到保障。目前不少建筑企业缺乏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无法按照设计与施工图纸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房屋建筑工程的规范性施工。技术水平无法达标的情况下,建筑质量能够达标是非常困难的。 第三,建筑材料选用不当。建筑材料是构成房屋的最为重要的东西,房屋的设计再合理,施工的水平再高超,没有质量合格的施工材料都是没有用的。例如防水工程沥青品种的选择,油毡的质量和品种,预制楼板灌缝时所选用碎石的粒度大小,抹灰用砂含泥量的控制,木门窗木材品种的选择等,都对工程质量有举足轻重的影响。 第四,施工现场监理不够。施工现场监理行为不到位是造成质量问题的另一个原因。个别监理单位为了寻求经济效益超越资质承接监理业务,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不符合要求,存在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的现象,现场监理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2.政府监管不到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郭允冲副部长指出“有的地方的政府监管不到位,因为最后一道把关就要政府来把关,政府要监督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可见,房屋建筑质量问题的存在与地方政府监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有着很重要的关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是有权力、有能力监管的主要机构,也是房屋质量隐患查处的最后一道屏障,更是购房者权益保障的最有效率的后盾,失去政府部门的把关,相当于房地产企业的管理、人员的管理、工程质量的管理都处于失灵的状态,建造房屋的后果可想而知。3.不断拆迁重建地方政府公司化,是美国学者研究中国问题的一个有见地的概括。改革以来的中国现代化,是地方政府导向的现代化,在社会资源缺位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成为拉动现代化的最大动力,这是中国的现实和国情。本应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做守夜人的政府,一跃变成了主角,政府的利益跟经济活动有着直接的相关性,其行为、动机,都具有公司的特征。 按照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增值税交中央70%,交省级10%左右;所得税交中央60%,交省级20%左右。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即使下最大的力气发展产业,也只能从税收中分得不到20%的收益,而发展房地产出让土地的收入基本上全部收归地方政府。如此财税制度设计导致地方政府追求“土地财政”。这就是地方政府热衷拆迁的原因。五法律对策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 当前解决房屋问题的对策亦越具可行性,此外房屋问题也涉及多个学科部门,有建筑法、产品质量安全法、侵权责任法、同时涉及宪法中公民居住权和国家民生政策及惠民工程。下面将从几个方面以具体的对策结合相关的法规政策来深入探讨:1.施工单位增强法律意识从现有各个案例来看,施工单位的责任是不可推卸的,正是他们不当的建筑行为才使得隐患存在,甚至是事故的发生。从法律层次来审视,根据建筑法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等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6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此,必须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增强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守法意识、规范自身行为,做到严格守法,为百姓建造真正的、踏实的居所。2.开发商应提交质量保证书明确房屋建筑的所有人为房屋建筑安全责任人,对于商品房来说,就是业主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同时,还应明确房屋建筑的管理人。对于商品房,管理人是物业公司;公房的管理人则是公房的管理单位。(摘自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新建的房屋建筑,开发商在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等文件,明确告知购房人房屋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3.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严格执法住宅工程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住有所居、安居乐业政策的有效落实。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中民生问题也多次被提及,也是社会各界讨论的焦点。所以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出台一些具体的政策,以提高人们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的警惕性。建筑法第6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可见从相反的角度来说,政府部门自身也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做到杜绝政府不作为及政府寻租事件的出现。4.治理费用分情况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然而,当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措施,治理费用的承担也分情况,如果房屋建筑本身质量有问题,比如承重墙和结构出问题,开发商必须终身保修。如共有部位出现质量问题,则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修理。如是人为原因导致房屋建筑出现安全问题的,其治理费用则由责任人承担。如果经鉴定为危房,房屋所有人应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进行阻拦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指定单位代为治理等强制措施,产生的费用由安全责任人承担。5.房屋建筑定期安全评估确定房屋所有人须定期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评估。其中,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馆、商场、影剧院、宾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人员密集场所的房屋建筑,每5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每两年应进行一次评估;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自房屋建筑交付使用起每10年应当进行一次评估。(摘自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增强公民维权意识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从买受人的角度出发,以买受人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依据,基于此,购房者应该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有益的斗争,我们不仅要有法律意识还要勇于坚持维护自己权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使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轻易不敢违法、违章建筑。六有待解决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有权是绝对权,业主享有所有权,如果该楼房被认定为了危楼,该如何处置呢?第一,按照有关规定,楼房有一个设计寿命,如果该楼房是在达到甚至超过了设计寿命的时候被认定为危楼的,政府有没有权利要求业主抛弃该楼房,政府是否需要对该楼房进行强制回收。如果按照所有权绝对性原则,政府无权强制收购该楼房,那么发生了倒塌,谁承担责任?第二,如果在楼房的设计寿命期限之内,楼房被认定为危楼,从逻辑分析应当鉴定造成危楼的原因,是地质勘探错误导致,还是设计缺陷导致,还是施工偷工减料所致,还是建设削减经费所致,还是使用人不当使用所致,从而确定相关责任人。第三,如果在楼房设计寿命期限之内,无法鉴定确定相关责任人,或者相关责任人已经注销不存在了,谁承担这种非常严重的责任。政府是否需要对为楼房业主进行必要救济。第四,如果当年的建设单位还在,也许可以要求原建设单位承担维修加固责任,但是这种要求的根据又是什么?第五,在楼房产权都是个人所有的情况下,政府有没有义务对发生危险的楼房进行补救,如果可以,那么中国几十年之后,政府的主要压力可能就将来自于城市居民危楼改造。第六,有没有可能采取政府牵线,房产公司承包方式进行危楼改造,是否可以进行有关的强制性改造,避免造成血案。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当一个人的生命权与楼房所有人的财产权发生冲突时,到底谁应该妥协?第七,如果仅是一家或者个别几家房间成为了危房,整个楼房尚没有危险出现,这个时候的楼房改造如何进行?楼房倒了,连同它一起倒下的还有中国楼市的职业责任、安全质量和道德良知。解决建筑问题的出路在何方?纵观眼下,房屋寿命短的问题显然普遍存在,法律对此亦有不少的规定,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均对此也相当关注,我们相信通过各方的不断努力,这些不明确的法律责任问题一定能够得到行之有效的解决。参考文献: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米健.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探索j.法学研究,1985,(5).3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04路忽玲,周介竹。短命建筑的成因及解决办法。建设科技。20085王红兵,林春晓。“短寿”建筑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矛盾。建设科技。2006(15):87-88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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