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期限在合同法中哪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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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期限在合同法中哪条规定篇一:合同法总则中有关通知和期限法条总结涉及通知的法条 承诺中的通知行为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的作出方式) 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承诺的生效方式) 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效力) 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期限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债权的转让中的通知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务的承担的通知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中的通知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法定情形的合同的解除的通知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债权抵销中的通知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提存中的通知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涉及期限的法条 要约的期限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失效的期限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承诺生效的期限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效力待定合同的有关期限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撤销权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提存的期限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的期限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篇二:试析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条件(一)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 承揽合同在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纳入民法调整,在民法中享有一席之地。在法国和德国,承揽合同已纳入民法典,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在我国,承揽合同在民事立法中,一直都受到高度重视。早在1981年l2月13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下称经济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从而确定了承揽合同在经济合同法中的地位。在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中,承揽合同在合同法第15章中作了专章规定,使承揽合同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具有特别法的合同法地位。 (二)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 承包合同运用于社会经济活动之中,并受民事法律保护,比承揽合同要早得多。在近代时期的法国,承包合同就广泛应用于建筑工程有关合同之中,如锁匠、泥瓦匠就能对建筑工程中有关门锁的安装、泥瓦的制造或购买签订承包合同。法国民法典为此对承包合同的签定、履行、效力作了详尽规定。我国的经济合同法仅对建筑承包合同作了规定,对当时已普遍出现的农业联产承包合同则未作规定。在合同法中,承包合同则没有纳入合同法调整的15类合同之中。虽然在合同法第16章的建设工程合同中仍能清晰的看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影子,触摸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存在,但它毕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是建设工程合同。 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农业联产承包合同虽未受合同法的调整,但受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农业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调整,具有法律效力。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在法律地位上的异同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承揽合同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而承包合同却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只有部分承包合同受有关法律保护,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部分承包合同则只具有社会经济效力,而没有法律效力。因此,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法律地位有较为复杂的差异。具体表现为: (一)相同点 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广义上的法律效力和具有广义的法律地位相同。 (二)不同点 1、承揽合同受合同法的调整和保护。因此,承揽合同具有受特别法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承包合同由于没有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不受特别法合同法的保护,不具有受合同法保护的法律地位。 2、部分承包合同受相关法律的调整,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 3、部分承包合同受行政法规的调整,承揽合同没有这种现象。 承包合同受合同法规范的法律条件成熟 经过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法律地位比较,绝大部分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法律地位,只是承揽合同具有特别法地位,承包合同只具有普通法地位而已,但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经济秩序要适应全球经济秩序的需要,承包合同应纳入合同法的调 整范围,以增加承包合同法律规范的透明度。就承包合同的现状看,应将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纳入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一)具有法律地位的承包合同 从广义上看,受行政法规调整的承包合同也应具有法律地位。因此,下列合同具有法律地位。 1、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国有企业经营承包合同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的规范。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承包合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合同,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暂行条例的规范。因城镇集体企业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是自主经营。所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承包的办法进行承包。因此这类承包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3、私营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调整,其经营承包合同,也因私营企业是自主经营,而完全仿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规定签订经营承包合同。 4、农村集体所有制联产承包合同。这类承包合同主要受农业法的调整。 (二)不受法律禁止的承包合同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除运用有法律效力的承包合同外,还大量运用现行法律不禁止的承包合同。这主要有如下几类: 1、建设工程的零星工程承包合同。如部分土石方开挖、门窗安装、水电安装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如建设工程的施工工作就只能承包给一个人。但事实上,承包人往往将零星工程,如水泥柱孔位的开挖,就承包给一个人或两个人负责挖掘。而不负责水泥柱的浇铸。所以这类合同,它即是承包合同,不是合同法中的建设工程合同。因它不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只对挖掘水泥柱的孔位质量负责。2、企业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第41条之规定,承包经营企业可以实行企业内部承包,而承包合同如何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产生合同纠纷如何进行司法救济却没有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民法院对这类合同基本都不予以受理,造成不少国有资产的流失。 3、产品销售承包合同。一些企业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占领一定的销售市场,就把自己的产品承包给有一定销售能力的人销售。 4、单位部份工作承包合同。国家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或某项工作应由有专门技术的人员来完成时,就把这些工作承包给某些个人。如单位用水管道的全部更新、内部装璜等等。 5、“三资”企业经营承包合同。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三资”企业的经营承包合同进行规定,但不少“三资”企业仍仿照全民所有工业企业实行经营承包的管理方式管理“三资”企业。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这类似的承包合同,其种类不胜枚举,所以不再一一赘述。这类承包合同之所以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广泛运用,不仅是因为这类承包合同不受法律禁止,而在于这类承包合同具有合同法规定全部合同要素: 1、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签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能力。 2、双方是在公开、公平、公正、平等的协商下,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承包协议。 3、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4、承包合同的标的合法。 5、承包合同所形成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6、承包合同的成功履行,实质是鼓励了交易,活跃了市场,使参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7、参考资料:温州律师 /wenzhou篇三:合同法中有关规定合同法中有关规定:第二百八十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1、不可辞退人员窝工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保险等;可辞退人员的差遣费用,以及停工期间人工费上调而增加的费用等。2、停工待命人工费的索赔。因为停工原因消除后工程还要继续进行,所以,施工工人不能离开现场。此时,将造成人员的大量窝工。费用计算如下: 离工期间工人工资数额*窝工人数*窝工工日。窝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数额可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计算。3、停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费;材料价格大幅下跌的,应参照合同法第63条的精神维持原合同此项报价;大宗材料积压的,应主张保管费用、利息损失,视情况可主张折旧费用。(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4、机械窝工费或机械台班上涨费用。5、分包商、供应商索赔费用应纳入总包索赔内容向甲方一并主张。6、停工期间为保护施工现场而发生的现场管理费,如看守人员工资、水电费支出,临时设施费用等。7、周转材料费用。8、其他费用,如停工期间的保险费,保函手续费,利息等。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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