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合同部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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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和生效的关系:1. 生效以成立为前提2. 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就生效,(1)无效合同(2)效力待定合同(3)附期限合同(4)只有完成了应当办理的批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如专利权申请权,专利权转让合同向国家专利局登记之日起生效。注意:不动产物权必须登记,不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同本身的生效。案例:甲乙于6月1号签订买卖合同,6月5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问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该合同于6月1日成立并生效。注意: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登记属于备案性质的登记,不是作为合同生效要件性质的“登记”。立法有规定但都并未强行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类型:1. 作为法院执行证据的债权文书,即公证债权文书2. 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合同形式包括口头、书面、默示形式、其他形式如视听资料形式。默示形式包括作为的默示(推定形式)和不作为的默示(沉默形式)沉默形式:一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积极的效力:1 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的沉默视为购买。2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做否认的视为同意3 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消极的效力:1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2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二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除法律明文规定的和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规定对方沉默行为的法律效力。违反法定形式、约定形式的法律后果:原则上合同不成立,例外情形下合同成立:1.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2.对方接受的合同条款中的当事人和标的不能缺失,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不成立.其他条款的缺失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当事人补充协议;依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依交易习惯确定.特殊法定解除权 1“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三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委托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租赁合同有三种情形:(a)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法第215条);(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合同法第232条);(c)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合同法第236条)。技术开发合同。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 2“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因行使任意解除权或者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租赁物危及其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情形,也不影响其解除权)。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其经济状况显着恶化,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严重影响其生产、生活的)。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5条)。 3“特定一方”享有法定解除权的合同 下列四类合同,一方实施特定违约行为时,“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167条)。借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承揽合同(合同法第253条)。承揽人擅自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擅自将其承揽的次要工作转包的,定作人不得解除合同)。(三)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5、96条) 1解除权的行使方式。解除权的行使采用通知的方式,口头或书面通知均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判决仅为对解除后果的确认。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方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了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的,应在该期限内行使,期间届满解除权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成立后合理期限内行使;对方催告的,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解除权是权利而非义务,解除权成立后,解除权人也可以不行使解除权,而是选择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自不待言。 3解除权抛弃。解除权可由解除权人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抛弃:明示抛弃。即直接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对方表示放弃解除权。默示抛弃。例如:解除权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视为其以默示方式放弃解除权。(四)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97条) 1合同终止。根据合同法第97条的规定,合同一经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因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另一方不得请求履行;合同约定有违约金、定金的,由于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具有独立性,已随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因此非违约方不得请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定金;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解决争议条款的效力。 2已经履行的合同被解除的溯及力问题。下列合同的解除不具有溯及力:(a)继续性合同如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提供劳务的合同;(b)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已经与第三人形成了一定的法律关系的;(c)合同当事人一方接受履行标的物后,已经将该标的物转移给第三方的。上述合同以外的其它合同被解除时是否具有溯及力,则主要取决于当事人双方(协议解除场合)或解除权人(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场合)的意志,并受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 如果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则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如果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则当事人对已经履行的部分不负恢复原状的义务。 3损害赔偿。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的,未履行义务的一方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其迟延履行以后;(b)已经及时通知对方;(c)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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