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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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编号: 权利质押合同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质权人(乙方):杨洁 身份证号码:370112198911137421住所: 邮政编码:250000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15662699990为确保 (以下称“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实现,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甲方具备担保人的资格,本次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甲方已获得公司内部有权机构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如甲方为公司法人,本次担保行为已按照甲方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了决议;且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数额未超过公司章程规定限额。二、甲方对借款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一切与质押权利有关的资料和信息均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四、甲方对质押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所质押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五、如果乙方实现质权须第三方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存单、仓单、提单、票据、应收账款质押),则甲方保证:将质押事实书面通知该第三方,该第三方不会主张抵销、留置或任何其他抗辩,且该第三方与甲方之间的任何约定不会限制乙方质权的实现。六、所质押权利不存在任何未书面告知乙方的瑕疵或负担。七、所质押权利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虽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该质押担保行为已经获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八、甲方完全了解主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为主合同借款人提供保证完全是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人民币(大写) 及相应利息。第三条 主合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质押权利状况质 押 权 利 清 单被质押权利的名称权利凭证及其他有关证书编号面值(价值)数 量权利到期日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质押的金额(万元)付款人或交货人备注 以下由甲方填写:所质押权利是否已被监管 是 否 监管期限: 所质押权利是否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 是 否 担保期限: 所质押权利是否已作为诉讼担保物 是 否所质押权利是否存在所有权纠纷 是 否第五条 担保方式权利质押。第六条 担保范围见本合同第二条之约定,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借款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第七条 担保期间本协议第三条注明的,所担保的借款到期日多加两年。第八条 质押权利的交付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乙方持有。二、依法不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质押权利的凭证交付给乙方。依法需要背书的,甲方应在权利凭证上完成背书后交付乙方。第九条 质押权利的占有和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使用、处分质押权利,但下列情形除外:一、乙方为了实现质权。二、乙方为了维持质押权利价值。三、如不处置质押权利将对质押权利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四、为了甲方利益。第十条 主合同的变更一、如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和提高贷款利率的,须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未经甲方事先同意,甲方仅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乙方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内容,但未实际履行的,甲方仍按原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三、担保期间,乙方许可借款人转让部分债务并经甲方书面同意的,甲方对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甲方仍应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按本同承担担保责任。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一条 质押权利先于主合同债务到期如质押权利存在兑现或提货日期,并且该日期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的,乙方有权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之前要求兑现或提货,并有权将所兑现资金或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存放于乙方指定的账户或场所。乙方也有权选择下列任一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一、将提取的货物代替质押权利,用于抵押或质押。二、将兑现的资金或者提取的货物进行变卖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或者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三、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兑现的资金或提取的货物。乙方指定的账户:户名:杨洁;开户行:中国银行济南分行;账 号:6217 8660 0000 4301 179。乙方指定的场所: 第十二条 甲方义务一、保证质押期间内质押权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二、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押变更登记手续。三、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质押权利产生瑕疵,应在瑕疵出现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担保。四、甲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再质押、许可他人使用或以其它方式处分已质押权利。五、如果所质押权利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六、甲方发生如下情形时应及时通知乙方:(是否区分质押财产或权利)1、发生分立、解散、进入破产程序、被撤销、被注销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2、所质押权利因自然、法定因素或者因第三人行为出现瑕疵。3、所质押权利权属发生争议或权利证书(明)被注销。4、甲方更改地址时。5、甲方有任何诉讼、仲裁或传讯,可能对质押权利存在不利影响时。七、按时缴交有关质押权利的任何税费。八、按照乙方合法要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九、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如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十、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1、乙方或借款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2、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3、乙方将债权分割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十三条 乙方义务一、对甲方交来质押权利及相关契据证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二、主债权消灭后,乙方应及时与甲方共同办理质押注销登记并将质押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甲方。三、如果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质押权利凭证毁损、灭失,承担补办凭证的费用。第十四条 质权的实现一、借款人有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即可对质押权利进行处分:1、借款人违反主合同、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甲方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2、借款人发生解散、破产或依法撤销而无人代其承担债务的。二、乙方处分质押权利时有权选择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1、与甲方协议折价转让。2、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变卖或拍卖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价款受偿。3、乙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处分质押权利的受偿顺序和分配原则:1、支付处分质押权利所需的一切费用(包括支付代管人或代理人的费用及报酬)。2、按照“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本金”的顺序偿还乙方所欠全部欠款。3、在扣除上述款项后,如有余款,乙方需将余款交还甲方。四、甲方同意,乙方依据上述规定处分质押权利时,有权签署有关质押权利的买卖、出租之文件和合约,并有权出具收据及文件。五、乙方按本合同之规定处分质押权利,甲方不得为此提出损害赔偿。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擅自处分质押权利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应将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乙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同时甲方承担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的130%作为违约金。二、甲方因隐瞒质押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质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的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3、要求甲方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为所担保数额的10%);4、处分质押权利;5、法律许可的其他救济措施。第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则以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四、如果乙方无过错,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权未有效设立,或者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者导致乙方未及时且充分实现质权,且甲方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对担保的债务与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五、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借款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担保责任。六、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质押权利被继承、赠与或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而减免。七、主合同项下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甲方应协助乙方及该第三人办理法律所要求的质权变更登记手续。八、国家或者其他第三方对质押权利(或其项下动产)进行注销、没收、强制收回、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扣划、留置、拍卖、强行占有、毁损,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因前述原因而获得价款或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双方应共同存入以下账户,乙方有权选择实施如下措施,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1、用于恢复质押权利项下财产的价值。2、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3、将存款单作为主合同项下债务的质押担保;4、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后,由甲方自由处分。乙方指定账户见本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九、借款人对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为:1、收取质物孳息的费用。2、乙方放款费用。3、主债权的利息。4、主债权。十、涉及本合同有关税费,均由甲方负责承担。十一、质押权利担保的债务清偿完毕后,甲方在支付了本合同项下应由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乙方返还质押权利凭证时,甲方应当场验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甲方无异议。十二、债务履行期届满乙方未受清偿的,乙方可以继续留置质押权利,并以质押权利的全部行使权利。十三、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权利。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八条 附则一、本合同一式 叁 份,具有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交登记机关一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质权自甲方交付质押权利凭证时设立。二、甲乙双方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未经协商达成一致,不视为主合同的担保条款。三、乙方的雇员、代理人的任何与本书面合同所载内容不一致的解释、说明或承诺,均属无效。甲 方 (签章): 乙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 法定代表人(签名、按手印):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按手印): 或授权代理人(签名、按手印): 年 月 日 声 明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协议相应的条款做出了说明。甲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甲方应承担的义务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同意所有的条款均订入合同。 甲方(签章):年 月 日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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