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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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 商品房买卖涉及的标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为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文本。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本合同文本由合同正文条款、附件等部分构成,供本市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参照使用。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不理解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人士咨询。2、 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 3、 本合同文本内容分为固定内容和可选择、可填写内容; 固定内容为本文本已明确载明、无需双方选择填写的内容; 对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姓名:国籍: 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出卖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不得擅自披露因本合同而知悉的买受人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编号为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规划用途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施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施工编号【幢】【座】【单元】【层】号房。 公安编号【幢】【座】【单元】【层】号房。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属结构,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层数地上层,地下层。 该商品房阳台是特有条款? 该商品房【合同约定】【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平方米(有关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抵押情况南京的也有与该商品房有关的抵押情况为: 1、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均未设定抵押;2、该商品房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3、该商品房在建工程已经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 ,抵押登记部门为:, 抵押登记日期为: 。(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见附件五未有通知买受人抵押情况的函)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小写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币)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小写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币)(小写元)大写千百拾万千百拾元整。4、。 第六条 房屋层高误差约定 层高误差的约定,特有条款?实际层高低于设计层高1.5厘米的,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支付该房屋价款总金额1%的违约金。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均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按下列约定处理:(一)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项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 ;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合同约定面积 100(二)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增加的,买受人无需支付增加面积部分的价款;【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减少的,出卖人返还减少面积部分的价款。减少面积价款=总房价/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产权登记面积)第八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定金条款(一)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 、一次性付款 总金额(币):小写:元 ;大写:_亿_仟 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在年月日前支付。 2 、分期付款 3 、贷款方式付款首付款:自本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支付全部房款的%,金额(币)小写:元大写:_亿_仟 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除收首付款外,剩余房款金额(币):小写:元 ;大写:_亿_仟 _佰_拾_万_仟_佰_拾_元整,应于合同网上备案之日起日内(年月日前)申请办理银行贷款手续,并按贷款方式付款。【1】出卖人代理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并支付首付款后 日内,将申请银行贷款需由买受人提供的证件资料交付出卖人。【2】买受人自行办理贷款手续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支付首付款后日内,将买受人申请银行贷款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证明资料交付买受人或买受人指定的第三人。(二)因买受人原因,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支付,在此期限内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出卖人过错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买受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处理:_(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因贷款原因未依约付款的处理合理期限内不承担违约责任(2)买受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3)_。因非归责于出卖人或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银行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金额的,双方应就具体付款方式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买受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买受人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在收到买受人书面通知的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买受人。第九条预售款监管根据出卖人与银行于年月日签订的预售款监管协议,出卖人的预售款监管银行为: ,预售款监管账户名称:,账号:。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交纳的房款后必须存入预售款监管账户,如买受人要求自行存入监管账户的,以买受人的要求为准,买受人可凭银行进帐单向出卖人换取收款收据。第十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日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款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到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到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交付条件、交付手续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备案手续;2、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道路、供电、给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达到正常使用条件;4、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因季节因素可顺延,但最迟应在半年内实施到位)。5、。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不低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以上文本的最低要求。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后,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已交付为借口懈怠其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其他义务。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约定了延期交付的免责事由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3、。 第十二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买卖合同本身有无定金,是否存在双倍返还的问题?第十三条 买受人逾期接收房屋的违约责任商品房达到交付条件后,买受人应当在收到出卖人交房书面通知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收房手续。逾期不接收房屋的按下列约定处理:_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买受人不办理接收房屋手续的,应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买受人不办理接收房屋手续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已付房款%的违约金。若合同解除,出卖人应在解除合同后日内将买受人已支付的房价款扣除违约金后退还买受人。2、。 第十四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一)规划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二)设计变更的约定 1、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下列设计变更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设计审查单位批准变更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 ; 。 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2、买受人应当在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逾期未予以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3、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收到退房的书面答复之日起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房款,并按照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 开发项目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竣工验收后到交付使用期间出卖人不得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第十五条 出卖人保证作为本合同标的的商品房在交付时不存在权利瑕疵,即未设定抵押权、租赁权等;也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查封的情况。权利瑕疵担保若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六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见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述第种方式处理: 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2、。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房屋交付后90日内办理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并按已付房价款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八条 房屋质量和保修责任南京的对报修责任约定得比较详细(一)房屋质量标准和质量问题处理: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房屋装修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该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房款总价 %支付违约金;2、除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出卖人对同一部位次修理,不能修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按房款总价% 支付违约金。(二)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而不履行,经买受人书面催告超过15天出卖人仍怠于履行的,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有权要求出卖人支付修复费。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商品房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没有约定的,参照住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执行。第十九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特有?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2、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3、 ;4、。第二十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共用部位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共用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房屋用途 特有?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一)出卖人依法选聘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为:,资质证号为:。 (二)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及起始交费时间等详见前期物业管理协议。(三)出卖人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四)买受人已详细阅读有关物业服务的全部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同意由出卖人依法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遵守业主临时公约。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提交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见附件四)。但出卖人提供的作为合同补充内容的格式条款,不得与合同正文内容条款约定的内容相违背。示范文本的效力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内容与固定内容具有同等效力。但附件内容、空格填写内容排除固定内容的,且系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约定应由出卖人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地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的,仍以被排除固定内容为准。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份,买受人份,份,份。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办理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手续。若出卖人逾期不办理网上登记备案手续并造成买受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月日 年 月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共用部位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 2、内墙: 3、顶棚: 4、地面: 5、门窗: 6、厨房: 7、卫生间: 8、阳台: 9、电梯: 10、其他: 附件四:合同补充协议附件五:抵押权人同意该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精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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