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285916 上传时间:2020-04-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新劳动合同法与旧法的区别与解读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一、调整范围扩大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都适用本法,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二、建立劳动关系有明确强制性规定1、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要登记造册备查;2、建立劳动关系的日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无论什么时候签订了劳动合同;3、已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5、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 已连续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具备继续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合同或只愿意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原来规定双方需同意续签且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请求是不同的)。6、签订劳动合同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财物。7、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不得签订只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同一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二个月,合同期限三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期工资的80%,也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三、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义务 1、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是其法定义务(但无罚则);2、规章制度制定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A、经过(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非讨论通过);B、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3、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应当经劳动者讨论,并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四、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 1、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相同或相似岗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2、有过错的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五、 拖欠工资引起的争议可不经劳动仲裁程序,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唯一的义务,有条件解除); 2、在试用期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采用何形式没有明确规定);3、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绝对解除):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4、下列情形,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用人单位的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上述2、3、4三种情形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也不应支付。七、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任意解除)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劳动者采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录用条件、严重违反、严重失职、重大损失、严重影响等情形,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作出规定。 2、下列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即有条件解除)。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情势变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协商未果的。 3、下列情形,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提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减人员方案还应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八、关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未按规定或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未按规定时间提前通知、违反保密及竟业限制义务等)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竟业限制约定的,应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随时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需要支付补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通知三十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满工作一年按一个月的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而解除或在其他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给予劳动者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注: A、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违反公司规定或违法,符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B、用人单位无故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补偿标准及年限没有明确规定,适用通常标准及已工作年限,不太合理。九、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2、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3、 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4、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 用人单位被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6、 其他情形 十、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 劳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劳动者愿意续签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应予补偿(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者不同意的)。 2、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劳动合同终止的; 3、 用人单位被依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 十一、关于劳务派遣1、 劳务派遣的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2、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工资。3、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按照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4、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5、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6、用工单位不得转派遣。7、 劳务派遣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社会保险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中应约定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数额与支付方式。(57、58条)注:这里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8、 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二、关于非全日制工1、非全日制工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二十四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3、 不得约定试用期;4、 双方可以随时通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也不需支付补偿金;5、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6、 劳动报酬结算时间不得超过十五日;7、 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和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合同履行。十三、关于加付赔偿金(标准为:50%100%)1、 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的;2、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其差额逾期的;3、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的;4、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十四、关于违法用工1、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予追究;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由该单位或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并承担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3、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十五、劳动行政部门的渎职责任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行事职权,给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赔偿);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