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企业所得税知识点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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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知识点1】所得来源的确定所得形式 所得来源地 1.销售货物所得 交易活动发生地 2.提供劳务所得 劳务发生地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 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6.其他所得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知识点2】税率种类 税率 适用范围 基本税率 25% (1)居民企业;(2)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优惠税率 20%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5%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西部鼓励类产业企业 预提所得税税率(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20%(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无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外国企业有五种:一是有机构、有联系,税率25%;二是有机构、境内无联系,税率10%;三是有机构,境外无联系,不纳税;四是无机构、有境内所得,税率10%;五是无机构、无境内所得,不是我国所得税纳税人,不纳税。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知识点1】收入总额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货币形式的收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收入总额内容 项目及重点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 9项收入的实现时间是重点二、特殊收入的确认 分期收款和视同销售是重点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内部处置和外部处置的划分是重点四、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所得税处理 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所得税处理 六、企业接受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 所得税处理 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售后回购、以旧换新、折扣、买一赠一(还要注意增值税的对应处理)一、一般收入的确认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3.转让财产收入(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特别注意】企业转让股权收入(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属于持有期分回的税后收益(2)确认时间:按照被投资方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4)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5.利息收入(国债利息免税)(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包括:存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3)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或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并在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标准以内);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租金收入 (1)企业提供动产、不动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企业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8.接受捐赠收入(包括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资产)(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内容包括:受赠资产价值和由捐赠企业代为支付的增值税,不包括受赠企业另外支付或应付的相关税费。9.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提示】“其他收入”是税法口径,不同于会计上的“其他业务收入”,不要混淆。其他业务收入是以后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销售营业收入)的组成部分。二、特殊收入的确认(了解)收入的范围和项目1.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等,以及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等,持续时间超十二个月的,按照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3.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4.企业视同销售的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是计算广宣费、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三、处置资产收入的确认 分类具体处置资产行为(所有权)计量内部处置(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境内)(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所有权的用途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外部处置(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自制的资产,按同类资产售价确定计收入;外购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收入【解释1】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所有权是否转移(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规则,单独掌握)【解释2】会计销售收入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收入四、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方递延纳税(5年)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1.投资企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2) 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3) 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2.被投资企业(居民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3.投资企业停止执行递延纳税政策:(1)对外投资5年内转让上述股权或投资收回: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转让股权或投资收回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可将股权的计税基础一次调整到位。(2)对外投资5年内注销:就递延期内尚未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五、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处理1.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征税问题:(1)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2)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3)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4)按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限售股转让所得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2016年单选题】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六、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所得税处理1.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接收项目企业所得税处理(1)接收政府股权投资资产不属于收入范畴,按国家资本金处理。资产计税基础按实际接收价确定(2)接收政府无偿划入指定用途资产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3)其他情况并入当期应税收入。如果政府没有确定接收价值的,应按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应税收入2.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1)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属于正常接收投资行为,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2)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属于接受捐赠行为,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七、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时间收入项目收入确认时间1.商品销售收入(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5)产品分成: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2.劳务收入(详细内容见教材,在此处只是列举)(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3)软件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件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6)会员费会籍会员费+其他单项商品服务费方式即时确认入会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会籍会员费+免费或低价商品服务费方式受益期内分期确认(变相劳务费)(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3.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利息收入(1)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承租人、特许权使用人应付费用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租金: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9.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0.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如不符合销售收入条件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11. 以旧换新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12. 折扣方式销售收入的确认(1)商业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2)现金折扣条件销售: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3)折让方式销售: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13. 买一赠一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知识点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一、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解析1】财政性资金,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出口退税款不影响损益)【解析2】财政性资金, 会计的“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区分征税、不征税,不征税的纳税调整。4.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具体规定:有特定的来源和具体管理要求,单独进行核算。(1)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不做征税收入处理后,5年内未支出使用、也未缴回的,计入取得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二、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因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免税)国债转让收益(纳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3)企业转让或到期兑付国债取得的价款,减除其购买国债成本,并扣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交易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企业转让国债收益(损失),应按规定纳税。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解释】“符合条件”是指:(1)居民企业之间不包括投资到“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2)直接投资不包括“间接投资”;(3)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在一年(12个月)以内取得的投资收益。(4)未上市的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不受一年期限限制。(5)权益性投资,非债权性投资。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提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比如注册会计师协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知识点3】扣除项目内容项目及重点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5项二、扣除项目的范围5项: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23项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二、扣除项目的范围共5项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1)视同销售成本要计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对应。(2)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与销售税金是有区别的。计入存货成本中的税金,如契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等,它们随存货的领用逐渐扣除。(3)出口货物不得免抵和退税税额计入成本。2.费用:指三项期间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费用项目应重点关注问题销售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手续费及销售佣金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超支;(必考)管理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业务招待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等(1)三项经费是否超支(必考)(2)业务招待费是否超支(必考)(3)保险费是否符合标准财务费用:特别关注其中的利息支出、借款费用等(1)利息费用是否超过标准(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必考)(2)借款费用资本化与费用化的区分(必考)3.税金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可扣除税金举例当期扣除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在当期扣除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结合)、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五税两费)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四小税)(有房、有车、占地、戴花)分摊扣除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的增值税等不得税前扣除的税金企业所得税、可以抵扣的增值税4.损失: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失和其他损失(1)范围: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2)税前可以扣除的损失为净损失。即企业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3)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扣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支出。三、扣除项目及其标准共23项【思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税法和会计差异的调整额。【重点项目】有扣除限额标准的一般项目(8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借款利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捐赠、手续费及佣金1.工资、薪金支出(1)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提示1】一般为成本费用开支,福利部门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开支。【提示2】属于国企,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因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也属于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区分工资薪金与福利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3)对股权激励计划有关所得税处理: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差价确定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等待期)方可行权: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借:成本费用;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企业方可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数量(4)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福利性补贴(制度制定、相对固定、代扣个税),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5)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6)新增: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规定标准与实际数较小者扣除。标准为:(1)企业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提示1】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项目,如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临时工属于职工福利费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等。【提示2】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5险1金、3项经费。【提示3】区分福利性补贴与职工福利费。(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件: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后年度未超标时纳税调减。【特殊1】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特殊2】核电厂操作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单独核算),可作为发电厂成本税前扣除。3.社会保险费(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4)关于责任险:4.利息费用(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3)关联企业利息费用的扣除双标准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下列比例的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企业能证明关联方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利息本金利率期限1.一般企业(1个标准):利率(银行同期同类)(4)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处理自然人借款股东或关联自然人借款处理同关联企业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1)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2)签订借款合同5.借款费用(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费用化。(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资本化,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3)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等方式融资发生的合理费用,按资本化和费用化处理。6.汇兑损失汇率折算形成的汇兑损失,准予扣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不得扣除。7.业务招待费(1)会计计入“管理费用”。(2)税法税前限额扣除扣除2个扣除标准中的较小者: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有合法票据的,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3)计算限额的依据: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但不得扣除现金折扣。即:会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会计不做收入的税法视同销售收入。销售(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让渡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投资收益、增值税税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的依据相同。(4)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5)企业筹建期间,与筹办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筹建期间发生的筹办费扣除:生产经营当年一次性扣除,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不短于3年摊销。【解释】财产转让收入,会计上也属于营业外收入。题目中经常单独出现财产转让收入,所以单独提出,特别强调。同时要注意: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收入,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收入,就是财产转让收入,归属营业外收入。而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和固定资产使用权收入(租赁收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8.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1)会计计入“销售费用”(2)税法限额税前扣除一般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例举行业限额比率为30%【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3)超过限额标准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以后年度未超标时纳税调减。(4)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规定税前扣除。9.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10.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11.租赁费:从承租方角度方式租赁费租入固定资产折旧费经营租赁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不得计提折旧,不扣折旧费融资租赁不得扣除计提折旧,扣折旧费12.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解析1】劳动保护费与职工福利费【解析2】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准予税前扣除。13.公益性捐赠支出(1)会计对外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2)税法区分限额扣除(公益性捐赠)和不得扣除(非公益性捐赠)(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解析1】公益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间接、部门、公益)【解析2】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综合题考点。【链接3】对外公益性捐赠包括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4)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综合考虑事项: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捐赠,按公允价值交纳增值税;视同对外销售交纳所得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14.有关资产的费用(1)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2)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16.资产损失(1)企业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与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有关)(2)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17.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准予扣除。18.手续费及佣金支出(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保险企业: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财产保险按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按10%计算限额。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2)支付方式:向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支付的,必须转账支付;向个人支付的,可以以现金方式,但需要有合法的凭证。(3)不得扣除的项目(了解),如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4)特殊行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为取得该类收入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佣金),据实扣除。19.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0.企业维简费支出:实际发生的,划分资本性和收益性;预提的,不得扣除。答案解析维简费指的是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专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21.棚户区改造支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税前扣除。22.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按照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3.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1)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等;(2)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3)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和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总结】汇总上述有扣除标准的项目如下:项目扣除标准1.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2.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3.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了解特殊行业)超标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4.利息费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关联方借款2个限制)5.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特殊行业30%)超标准无限期结转以后年度7.公益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8.手续费及佣金(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按保费15%;人身保险按保费10%计算限额。(2)其他企业: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知识点4】不得扣除的项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指与生产经营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指不符合规定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知识点5】亏损弥补一、一般规定1.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解析1】亏损是应纳税所得额,不是会计口径。【解析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先亏先补,后亏后补2.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二、其它规定1.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2.税务检查调增的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可弥补规定期限内的亏损。仍有余额的,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知识点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1.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 资本性支出,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 2.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原则(有时不同于会计成本)。 3.持有期资产减值,除按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1.基本原则:历史成本(购买价款+支付的相关税费)、公允价值(+支付的相关税费)、重置价值 2.确认原则:时间+单价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方法 1.时间:新增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2.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方法: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提示】按税法规定加速折旧(具体规定P295税收优惠),加速折旧额可全额税前扣除。 四、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年限 除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提示】加速折旧缩短年限的,不超过规定年限的60%五、折旧年限的其它规定:1.会计年限税法最低年限,按会计年限计算扣除无需纳税调整; 3.会计年限已满,税法最低年限未到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尚未足额的折旧可在剩余年限继续扣除差额纳税调减。 六、房屋、建筑物未提足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税务处理: 1.属于推倒重置:净值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 2.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按尚可使用的年限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孰低原则选择年限计提折旧。 【提示】已提足折旧的按照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知识点2】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一、投资成本 1.投资资产取得的成本:购买价款、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2.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3.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链接】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即持有期权益伴随股权一并转让,转让时不计算持有期收益,只计算转让时收益(或损失)。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第二节相同): (1)对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包括动产、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税递延缴纳。 【链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增值税,当期缴纳。 (2)被投资方: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从被投资企业撤资而取得的资产中,分三部分处理: 1.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不属于应税收入; 2.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应税收入,但免税; 3.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属于应税收入。 【提示】分别确定持有期所得、转让时所得 三、被投资企业亏损对投资企业影响 1.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2.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知识点3】其他资产、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1.生物资产的折旧范围: 【提示1】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公益性、生产性三类,只有生产性生物资产可以计提折旧。 【提示2】生产性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2.生物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1)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2)折旧年限: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3年。 二、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2)自创商誉。 【提示】外购商誉,在企业持续经营阶段不予扣除;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2. 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不得低于10年。 三、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4.其他。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四、存货的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 五、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 1.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有效凭证,季度预缴时可按帐面发生额核算;年度汇算清缴时,补充有效凭证。六、清算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1.清算所得形成:清算所得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 2.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 (1)股息所得,即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免税收入; (2)转让所得(或损失),即剩余资产扣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税所得。 第四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知识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1.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选择题)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人没了,钱还在,不算损失)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扣除符合条件: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3.存货、固定资产损失损失原因损失确定增值税要求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所得税的损失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4.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客观题考点)(一)资产损失: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1.实际资产损失: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2.法定资产损失: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做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损失: 1.应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实行专项申报申报扣除 2.属于实际资产损失,追补至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期不超过5年。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先调发生年度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年度的应纳税款中扣除。 3.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在申报年度扣除。第五节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知识点1】企业重组及一般性税务处理一、企业重组含义及形式 1.含义: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2.重组所得(或损失)(1)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2)属于应税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税务处理(3)税务处理原则: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收资产。如果一方的财产转让所得符合特殊重组条件部分重组所得免税,则另一方按原计税基础接收资产。3.对价支付方式股权支付与非股权支付(1)股权支付:在企业重组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2)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1)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2)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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