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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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和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以下简称购买、建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贷款。 第三条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管理中心各县(市)管理部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的受理、审批工作。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管理中心委托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第四条 管理中心负责督促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检查、考核,严格控制风险。 受委托银行、担保机构的具体名单由管理中心另行公布。 受委托银行须按盐城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协议书的相关要求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接受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由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以住房组合贷款(公积金商业性)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借款人进行住房组合贷款的,应当按照管理中心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建修自住住房,并按规定向管理中心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建修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单体车库、单体别墅、联排别墅以及其他非居住用房的,不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第八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借款人已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建修住房的证明文件。(三)购买商品住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30%;购买二手住房首期付款的金额不低于总房款的40%;建修住房自筹资金不少于建修住房总额的40%。(四)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良好。(五)有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六)购买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商品住房,下同)的,在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日前(所购房屋为已竣工交付现房的,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购买二手住房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开具后三个月之内。建修自住住房的,在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七)用房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第九条 贷款额度。单笔公积金贷款额度为以下三项计算的最低值: (一)按照借款人还贷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之和40%/实际可贷年限每万元月还款额。(二)购买商品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不含车库)的70%;购买二手住房、建修住房的,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二手住房交易价格认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上填写的价格为准。 (三)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及其配偶(或一名未婚子女)均符合贷款条件的(配偶为现役军士官的,视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低于10万元的可放宽至10万元;仅一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每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低于5万元的可放宽至5万元。贷款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减去预付款金额。贷款额度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经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十条 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最长不得超过20年,借款人申请的贷款期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 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5年以上且具有稳定收入、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借款人,贷款期限可以延长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1至5年。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一年期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内利率不作调整,执行合同利率。一年期以上公积金贷款,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 贷款利率按贷款资金实际划转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二条 贷款材料。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和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配偶为军官(含士官)的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须出具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购买二手住房的须出具经房产管理部门鉴证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原件。 (三)购买商品住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首付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原件。 (四)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当地建设规划部门批准的翻建、大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提供抵押、质押或保证方式相关资料。1、以现房抵押的,需提供抵押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房产共有权人(抵押人)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婚姻关系证明;2、以有价证券质押的,需提供有价证券及冻结手续、有价证券所有人身份证;3、以公积金质押的,需提供质押人同意的质押书、质押人身份证;4、以担保公司担保的,需提供担保公司的担保书;5、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需提供与管理中心签定合作协议的房产开发商出具的阶段性保证担保书。(六)抵押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七)借款人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八)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应当携带贷款申请资料,到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等有关资料。(二)贷款受理。管理中心对借款人的申贷材料审核、审批,审批同意后约见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等。(三)贷款发放。借款人持借款合同及担保材料到受委托银行, 经受委托银行审核确认后,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借款人须同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还款协议书。自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并约见借款人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与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或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借款人未办理贷款划转手续的,视同借款人放弃贷款申请。第五章 贷款偿还第十四条 贷款偿还。借款人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法。 第十五条 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从贷款实际划转日的次月开始,于每月20日前将应还贷款本息存入委托还款账户中,受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提前还款。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本金或结清全部贷款本息,提前归还贷款的,管理中心不得收取违约金,但按照借款合同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也不退还。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如需提前还款,必须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的变更。在贷款期间,因特殊原因须变更贷款担保方式或抵(质)押物的,借款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手续。第六章 贷款担保、抵押物处置第十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有现房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公积金质押、担保公司担保、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方式。第十九条 现房抵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第三人现有住房作抵押。第二十条 有价证券质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国债、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有价证券金额不得低于借款金额本息。借款人须办理有价证券冻结手续,并将冻结手续及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受委托银行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一条 公积金质押指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以本人或他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为质物。借款人采用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出质人到管理中心签订同意质押书或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出质人同意质押书,质押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最低不得少于借款人借款额的50%,具体比例由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在借款人还款过程中,出质人公积金余额超过借款人借款余额的规定比例部分,可应借款人的书面申请并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解除质押担保。第二十二条 担保公司担保指由有资质的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由担保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向管理中心出具担保书,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第二十三条 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指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以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作抵押,在借款人取得该住房的所有权和办妥抵押登记之前,由售房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保证人必须是管理中心与之签订了商品房贷款按揭合作协议书的,且又是借款人所购房的开发商或售房单位。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以现房抵押或以所购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方式担保的,须与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受委托银行执管。抵押住房的现值,由管理中心根据当地房管理、物价部门定期测算并公布的房地产基准价格结合实际进行确认,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住房现值的70%。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违约或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管理中心有权依照合同和法律程序处置抵(质)押物。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质)押物所得价款,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各项费用后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公积金贷款;不足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管理中心继续向债务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的部分,退还抵押(出质)人。第七章 贷款监管第二十七条 违约处理。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依法提前收回公积金贷款,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一)借款人未按专款专用的规定使用公积金贷款。 (二)未经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变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三)借款人所设定抵押的房产遇拆迁,借款人未事先通知管理中心,并未办理贷款清偿手续或重新落实新的担保方式的。(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管理中心对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五)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管理中心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六)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七)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或抵押物因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而保证人、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八)违反与管理中心约定的其他事项的。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建立公积金贷款预警机制,在公积金贷款个贷比率低于60%或高于80%时,应及时对贷款政策进行适度调整,报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二十九条 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分析贷款回收和逾期情况,制订重点回收目标。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奖惩条款对受委托银行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三十条 管理中心负责公积金贷款的行政执法。对采取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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