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方的收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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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方的收货义务摘要:在贸易(货物买卖)合同下,收取货物是买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本文重在对买方的收货义务内容、注意事项、义务不履行的责任承担以及预期违约、分批交货、保全货物等方面作了相关阐述。关键字:接受;接收;违约责任;卖方义务;预期违约;分批交货;保全货物;风险转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买方有收取货物的义务。此义务包括如下两项内容:“a,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b,接收货物。”即第六十条要求买方应采取一切的行动,以便卖方能顺利交货;买方按约接收货物。对此法条解读应注意三点:第一,所谓“买方应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使卖方能够顺利交货”,是指买方应该协助卖方交货,包括为卖方指定准确的发货地点;委托代理人接收货物;在FOB条件下,及时派船到装运港装货等。有学者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包括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按合同约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打通卖方可能遭遇的买方营业地关卡、做好收货设备的安装准备等在内的一切便于卖方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我认为,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是指买方按合同约定为卖方指定交货地点,安排相关运输事宜,及时派船到装运港装货等一切便于卖方顺利交付货物的合理措施。第二,买方不及时提货所造成的损失通常是由买方自己承担责任。即使卖方交货违约,买方也要先提货后索赔。这里体现了买方收取货物的及时性,以及完全履行义务。第三,接收不等于接受。接收只是保全货物的一种行为,接收不影响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而接受则是买方在接收前或接收后通过检验货物等措施所表达的对货物容纳而不拒绝的意思表示,即接受表明已经认可卖方所交货物合格或者放弃追索权。简单讲,接收并不意味着接受,买方有权在卖方提供货物不符时拒绝接受,并采取后续行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也不代表已接收,即接收并非接受的必要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在货物接收前便已做出。然而买方的收取货物的义务要受到其在贸易法下享有的另一权利的制约,即买方的拒收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买方享有拒收权:(1)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付货物,买方可以拒绝收取货物;(2)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对于多交的部分,买方有权拒绝收取。除上述两种特定情形外,根据公约第四十六至五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卖方行为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或者卖方在给予的合理宽限期内没有对其违约进行补救时,买方也可以行使拒收权,拒绝收取货物。另外,在分批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批货物不符合约定,而且各批货物又是互相依存的,则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并可以对以后交付的各批货物行使拒收权。除公约外,各国的国内立法也大都承认买方的这一权利。如英国1979 年货物买卖法多处提到买方(在特定情况下) 可以拒绝收取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二章第六节对买方的拒收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中国合同法第148 条也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第162 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显然,在效力上,买方的拒收权要优先于其收取货物的义务。只有当卖方完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其义务,因而买方没有理由行使拒收权的情况下,买方才有必须收取货物的义务。我们知道,销售合同中的双方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所以对于销售合同,或称买卖合同这种双务合同中,买方的收货义务是建立在卖方正当出货义务基础上的附随义务。只有卖方在履行了交货义务或者存在履行交货义务的初衷时,买方的收货义务才有存在的基础。比如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卖方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存在恶意,无货可供,或者不存在供货之意愿时,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买方的收货义务就无从谈起。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五条对根本违约作出明确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构成一般违约下,买方的收取货物义务仍然存在,买方不可以拒绝收取货物,只有当卖方违反交货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才可以宣告合同无效,通知卖方,拒绝收取货物。但是,当买方不履行收货义务时卖方有哪些权利呢?买方不履行或瑕疵履行收货义务自然与卖方权利具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必然会造成对卖方权利侵犯,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时,卖方可以主张以下权利:第一,要求买方实际履行,比如买方不及时收货,要求买方按约定收货,或者给予买方一定合理期限延期履行,但是所造成的损失由买方承担。第二,宣布合同无效。买方根本违约,没有收取货物的意愿或者支付价款的意思表示,或者在宽限期内仍然不履行约定或者推测其在将来也不会履行约定的,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第三,要求损害赔偿。这是销售合同中的“铁权利”。这项权利常常可以和其他救济手段并用,而且常常替代其他救济手段。例如卖方宣布合同无效时,可以同时要求提出要求损害赔偿。其不因卖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丧失,即便在上述宽限期内不能对违约合同采取任何补救方法时,卖方仍不丧失它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要求损害赔偿的额度包括利润在内的所有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预见或理应预见的可能损失。赔偿包括因买方不收货而导致的滞期费、买方未支付货款情况下货物的损失、卖方单方承担的货物运输费用等因买方收货义务不履行而导致的一系列损失和卖方为此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第四,自行确定规格,即买方不提供货物规格,卖方订明规格的权利义务。买方在约定的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通知卖方交货规格的,卖方可以自行确定规格,但是应该先通知买方,买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同意,则卖方通知规格生效。此时,买方不得以货物规格不符合同为由拒绝履行收货义务。根据公约第七十七条规定,“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法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卖方不采取合理措施,减少货物损失,放任损失的扩大的,即使买方违约,卖方仍然要承担扩大损失的责任。具体说来,若买方未收或未及时收取货物,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保全义务,谁控制货物谁就有保全义务。保全货物是指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仍控制货物的处置权时,该另一方有义务对货物进行保全,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或者称防止损失的扩大。注意以下几点:一,双方均有保全义务,关键看货物处于谁的控制下;二,保全方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对方把它因保全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但是新鲜、易变质、易贬值货物不能持续保有,该出售时就出售。三,合理的保全措施。包括存仓,是指对于能存放的货物,可以把货物寄放在自己或者第三人的仓库,由对方负担仓储费,但是费用必须合理。还包括出售,指违约方接到通知后,迟迟不来处理其货物,保全方可以出售货物,但是必须事前先向对方发出合理意向通知;若货物易变质、贬值,只须出售前尽量通知对方即可。根据公约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者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授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因此,买方也具有保全货物的义务。不仅国际法有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我国国内法也有相关规定。我国的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由此可知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出现违约行为,依照法律规定,相对方也负有一定的积极义务,不能放任损失的扩大,这项义务具体包括:1,违约发生后,受害方应为违约当事人妥善保管标的物,而不能对其放任不管;2,违约行为发生后,受害人不得怠于取得的利益。国际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与买方收货义务之间的关系。除了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及在途货物的情况,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起转移,若买方违约不在约定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买方不收取货物时起,风险转移。总之,买方不按约履行接收义务不影响货物的风险转移。最后从预期违约情况下谈论买方的收货义务。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表示其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预期违约可以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一方预期违约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中止履行义务的条件是: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者当事人必须在准备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方面表明他将不能履行合同中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当买方在履行期前明显看出卖方将根本违反合同,买方不仅有权终止合同,而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拒绝收取货物。因为宣告合同无效的通知采投邮主义,一经发出即生效。我认为,此时的买方的收货义务存有争议。当卖方收到通知前或者时间不许可导致买方未通知的情况下已将货物发出,则货物处于运输状态,可能存在“货物已临近买方所在地”、“货物易于迅速变换”、“卖方在货将到之地无授权领货人”等因素,此时买方根据公约的规定宣布合同无效拒绝收取货物,此种做法不合理,会导致货物的损失扩大化,不符合国际上所提倡的资源的充分利用。因此,买方对此类货物具有保全义务,代替卖方提取货物,之后可以向卖方追偿。关于货物保全前面已作阐述。讨论买方的收货义务,不单单只是讨论买方的义务这一部分的内容,而是要结合整个国际销售合同这一章的内容来看,买方的收货义务涉及范围广泛,内容繁多复杂。国际销售合同关系在日趋发展完善,公约也在不断完善中。注:毛晶晶、徐庆兵论买方的收货义务;中国海商法年刊中“论收货人是否有必须提货义务”;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袁海英国际经济法概论;联合国文号:N/CN.9/WG.III/WP21,其说明的第160段。作者:吴琼法学80902学号:090001240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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