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分包合同模版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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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标段全厂公用系统土建工程标段(专业分包)合同书承包商: 分包商: 第一部分协议书承包商(甲方):分包商(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商已经签 (以下称为“总包合同”),承包商和分包商双方就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分包工程名称: 分包工程地点:分包方式:全工序包工包料,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周转性材料及装饰性材料等,甲方提供建筑用钢材与混凝土。 分包范围: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具体见如下以及附件中工程量清单。上述工作范围和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与说明等;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分包商承担的标内部分项目或者拆分为多标段施工,并按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价款。以下项目和工作内容由承包商自行施工或另行委托施工: 二、合同价款合同价款: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价款详细组成见工程量清单价款汇总;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1人工费用(工资、加班加点、保险以及劳保等);2施工发生所有材料(含周转性材料),包括材料费、运输费、上车和倒运费以及现场保管、材料检验试验等一切费用(包括甲供材料进场卸车费用)。3机械费,包括机械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和场外运输费、机械安拆费、机械安置地的场地硬化、机械防护罩以及联系当地政府监督及取证等一切费用。分包商承担的机械费用按照分包合同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分包商的机械进场需经承包商检验备案后方可进场。4分包商承担施工区域内的生产临建,按照承包商批准后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标准自行负责实施完成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承包商提供该区域水、电接口;生活临建由分包商自行解决。 施工所采取的必要施工措施(如砖砌挡土墙、临时排水明沟、临时便道等)为本工程投入的临时设施由分包商自行完成施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但须满足承包商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求。5管理费用以及施工企业所得税、利润、劳务工资及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保险、风险等费用。但营业税金(含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不含,其由承包商代扣代缴。6其它6.1安装与建筑交叉作业影响、人工代替机械、现场停水、停电及雨雪季影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发生费用;6.2现场施工图纸、设备和甲供材料供应以及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和承包商等原因造成的误工和赶工费用;6.3配合其它土建工程施工标段、安装工程和调试工程的一般作业费用,如钢结构安装、桩基施工、钢轨安装、预留洞口及修复,以及安装开槽后的修复等工作;6.4施工区域的清扫、文明施工和检查、成品保护和保洁(包括施工完成并移交给承包商期间)、施工环保、水土保持以及责任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消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6.5施工中的一般措施费用, 如防雨雪施工、夜间施工、冬季施工、高温作业、管道过路段施工等采取措施费用;6.6大型混凝土基础施工中应设置的测温设施费用、降温设施费用、冬雨季施工应采取的保温费用6.7每份设计变更(包括且不限于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等)引起的费用在20万元之内的不做调整,超过20万元,仅超过部分的价款予以计算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设计变更的做价原则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1第3条”中规定执行。6.8承担满足承包商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6.9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二次细化设计(设计院出图未设计部分)费用,二次细化设计需由承包商委托外部单位设计,但相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6.10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桩基工程中截桩和破桩头以及灌桩芯砼、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穿管中破道路及其它措施,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以上价款应视为正常完成本项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三、工期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2009年 月 日,具体以甲方开工令和三级网络计划为准。本合同主要单体施工计划:说明:上述相对工期不能延误,因甲方原因或条件不具备造成开工日期推迟的,节点工期相应后延,但是每个节点的相对工期不变。四、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环境要求1. 执行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 年版)达标投产,争创国家 “鲁班奖”,配合发包人争创“总承包金钥匙奖”。2. 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分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提高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为零;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为零;一般火灾事故为零;一般责任交通事故为零。2.2环境目标:节约施工用电、用水,节约原材料;控制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事故为零;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符合法规要求(GB8978-1996);施工现场危险废品集中回收、存放,合法处理;施工现场废弃物分类存放,合理利用、合法处置;相关方对施工扬尘投诉为零。2.3分包商必须根据承包商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分解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2.4在施工安全预控点及较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对工程的施工概况及有必要提醒公众的场地设置告示牌。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如内容有冲突,以顺序在前者为准):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5、分包商的报价书和投标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8、补充条款。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八、承包商向分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九、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商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十、合同的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9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商:(公章) 分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是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1.3 发包人(或业主):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商(或甲方):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分包商(或乙方):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 总包工程:指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1.7 分包工程:指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1.8 工程师: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1.9 项目经理:指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1.10 分包项目经理:指由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1.11 总包合同: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2 分包合同:指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1.13 工程建设标准: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1.14 图纸: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1.15 报价书: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在承包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1.16 中标通知书:指由承包商发出的确定分包商中标的通知。1.17 开工日期: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8 竣工日期: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9合同价款:指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20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商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1施工场地: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商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商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 书面形式: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3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1.24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26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5、分包商的报价书和投标文件;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9、补充条款。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应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分包商和承包商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3.1 语言文字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应与总包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相同,即中文简体。3.2 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除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应与总包合同中规定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专用条款内约定。3.3 适用工程建设标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名称;本合同专用条款没有具体约定的,应使用总包合同中所规定的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本合同中没有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由承包商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分包商提出施工技术要求,分包商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承包商确认后执行。4、图纸4.1 承包商应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分包商提供图纸。分包商需要增加约定以外图纸套数的,承包商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分包商承担;如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对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的,分包商应负责分包工程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分包商的保密义务在分包合同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4.2 如分包工程的图纸不能完全满足施工需要,并且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分包商应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在原分包工程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的深化设计须经过承包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由承包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化设计。分包商应对自行设计的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关于承包商委托分包商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范围及发生的费用,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总包合同5.1 分包商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商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商查阅。当分包商要求时,承包商应向分包商提供一份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的副本或复印件。分包商应全面了解总包合同的各项规定(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5.2 分包商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商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同时应避免因分包商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商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商义务的情况发生。5.3 分包商与发包人的关系分包商须服从承包商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商允许,分包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商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6、指令和决定6.1 承包商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商随时可以向分包商发出指令,分包商应执行承包商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商拒不执行指令,承包商可委托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该指令事项,发生的费用从应付给分包商的相应款项中扣除。6.2 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分包商应执行经承包商确认和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7、项目经理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7.2 项目经理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授权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委派书及撤回通知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7.3 承包商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商,分包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项目经理在48小时后未予书面确认的,分包商应于承包商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分包商提出确认要求后7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分包商要求已被确认。分包商认为承包商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承包商在收到分包商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可发出要求分包商立即执行的指令,分包商如有异议也应执行。如承包商发出错误的指令,并给分包商造成经济损失的,则承包商应给予分包商相应的补偿,但因分包商违反分包合同引起的损失除外。7.4 项目经理应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商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分包商应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承包商,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因延误造成的损失。7.5 承包商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分包项目经理8.1 分包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写明。8.2 分包商依据合同发出的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8.3分包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分包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经理取得联系时,分包项目经理应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经理送交报告。责任在承包商或第三人,由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分包商,由分包商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8.4 分包商如需更换分包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并征得承包商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8.5 承包商可与分包商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分包项目经理。9、承包商的工作9.1 承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下列工作:(1)向分包商提供根据总包合同由发包人办理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商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2)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组织分包商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商进行设计图纸交底;(3)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4)随时为分包商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5)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商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商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商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承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9.2 承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分包商造成损失的,承包商赔偿分包商的相应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10、分包商的工作10.1分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分包商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商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商;(2)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商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3)在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分包商不能按承包商批准的进度计划施工时,应根据承包商的要求提交一份修订的进度计划,以保证分包工程如期竣工;(4)分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商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商方可执行;(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商,承包分包商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用,因分包商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分包商应允许承包商、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商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商应提供方便;(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商之前,分包商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包商自费予以修复;承包商要求分包商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8)分包商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0.2 分包商未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承包商损失的,分包商赔偿承包商有关损失。11、总包合同解除11.1 如在分包商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承包商应及时通知分包商解除分包合同,分包商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11.2 因本合同第11.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商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分包商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等补偿。 如本合同第11.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商的严重违约,则只能得到已完工程价款补偿。11.3 在本合同第11.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商经承包商同意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承包商,由承包商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分包商。12、转包与再分包12.1 除12.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商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12.2 分包商经承包商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12.3 分包商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三、工期13、开工与延期开工3.1 分包商应当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分包商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5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承包商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分包商。承包商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分包商要求,工期相应顺延。承包商不同意延期要求或分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13.2 因承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项目经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分包商,推迟开工日期。承包商赔偿分包商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4、工期延误14.1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项目经理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从工程师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2)承包商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3)承包商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项目经理未按分包合同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或所发出的指令错误,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5)非分包商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2)不可抗力的原因;(3)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或项目经理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4.2 分包商应在14.1款约定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提出报告。承包商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15、暂停施工15.1 发包人或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过承包商向分包商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分包商停工和复工程序以及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6、工程竣工16.1 分包商应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6.2 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四、质量与安全17、质量检查与验收17.1 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协议书和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质量评定标准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商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计算方法或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17.2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7.3 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商应承担的义务,但并不免除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应承担的总包质量管理的责任。17.4 分包商应允许并配合承包商或工程师进入分包商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8、安全施工18.1 分包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8.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商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商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18.3 发生安全事故,按照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处理。五、合同价款与支付19、合同价款及调整19.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承包商与分包商依据工程报价书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19.2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在本合同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1)固定价格。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2)可调价格。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19.3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20、工程量的确认20.1分包商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承包商接到报告后7天内自行按设计图纸计量或报经工程师计量。承包商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计量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商,分包商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商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承包商不按约定时间通知分包商,致使分包商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0.2 分包商未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商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所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商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商不予计量。20.3 对分包商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商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商不予计量。 21、合同价款的支付21.1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商向分包商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21.2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0天内,承包商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分包商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承包商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21.3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合同价款的调整、索赔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六、工程变更22、工程变更22.1 分包商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做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做出并经承包商确认后通知分包商;(2)除上述(1)项以外的承包商做出的变更指令。22.2 分包商不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商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商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项目经理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22.3 分包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应按照总包合同的相应条款履行。分包商应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1天内向承包商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经承包商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2.4 分包商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1天内不向承包商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22.5 承包商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30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七、竣工验收及结算23、竣工验收23.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分包商应向承包商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分包商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23.2 承包商应在收到分包商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日内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商应配合承包商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商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商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23.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商原因的,分包商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23.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商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24、竣工结算及移交24.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商认可后14天内,分包商向承包商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24.2 承包商收到分包商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承包商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7天内向分包商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25、质量保修25.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商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商与承包商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八、违约、索赔及争议26、违约26.126.1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商违约:(1)承包商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2)承包商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承包商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承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商赔偿分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商违约:(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5.3款提到的如分包商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2.1款提到的分包商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6.2款提到的因分包商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商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7.1款提到的因分包商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5)分包商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分包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商赔偿承包商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商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26.2分包商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如分包商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商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商可从本应支付分包商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27、索赔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27.2 承包商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商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商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商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商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索赔。27.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商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商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商收到分包商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商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商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商。分包商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商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承包商在60天内未能对分包商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商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27.4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商协助时,分包商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商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商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商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商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商可在按分包合同约定应支付给分包商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28、争议28.1承包商分包商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合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法院要求停止施工。九、保障、保险及担保29、保障29.1 除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外,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1)、人员的伤亡;(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29.2 承包商应保障分包商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和其它开支:(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2)、由于发包人、承包商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30、保险在不减少分包商在本合同项下责任的前提下,分包商应按照良好行业惯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自费为其参与本工程施工的人员以及施工用设备、车辆购买保险。如果分包商未能履行本条规定的分包商的保险义务或因分包商原因造成分包商或承包商或其他分包商或相关人员的损失,则由分包商赔偿此损失。30.1 承包商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商办理的保险。30.2 分包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30.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商分包商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30.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商分包商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履约保函31.1 履约保函分包商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商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金额为合同总价 5% 的银行履约保函(或现金)。该银行的保函格式附于本合同,相关手续费用由分包商承担。31.2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60天内。其间,分包商应已根据合同履行并完成工程及缺陷消除。31.3在任何情况下,承包商按照履约保函提出索赔之前,将书面通知分包商,说明导致索赔的性质和原因。31、担保31.1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商向分包商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商应与分包商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2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商向承包商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商应与承包商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1.3分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商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十、其他32、材料设备供应32.1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商的有关约定履行。32.2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商供应的材料设备。32.3 除32.2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商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33、文物33.1 承包商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商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商,分包商在施工中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商承担所需费用。33.2 分包商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商。34、不可抗力34.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34.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商施工场地的,分包商应立即通知承包商,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34.3 分包商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34.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35、分包合同解除35.1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35.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21.5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28天,承包商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商有权解除合同。35.2 如分包商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商有权解除合同。35.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商分包商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35.4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35.5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36、合同生效与终止36.1 承包商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36.2 承包商分包商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商向承包商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36.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商分包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7、合同份数37.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商分包商分别保存一份。37.2 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38、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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