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租赁合同租金诉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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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未签租赁合同 租金诉求被驳回【案情回放】2008年2月,广州*公司南山分公司向魏先生提出租赁涉诉商铺,将涉讼商铺与相邻的其他商铺作为其公司的经营场所使用。之后,双方就租金、支付方式、租期等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为此,魏先生将涉讼商铺交付广州公司南山分公司使用。2008年3月,南山分公司开始装修涉诉商铺,将涉讼商铺临街墙面全部拆除,统一向外延伸,设计装修成具有广州公司特有风格并带有广告性质的装饰外墙。南山分公司使用涉讼商铺之后,却以租赁合同要广州公司审批等为由,一直没有与魏先生签订租赁合同,也未支付租金。2008年12月,魏先生起诉广州公司及南山分公司要求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20多万元,并返还商铺使用权、拆除装修。【案件进展】张律师作为广州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在收到顾问单位移送过来的诉讼材料之后着手开始办理本案。根据广州公司相关负责人的介绍,广州公司并未与魏先生达成租赁涉诉商铺的意向,双方也未签订租赁合同,且魏先生尚未办理涉诉商铺入伙手续;为此,张律师及时向商铺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调查取证,要求物业公司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之后,张律师通过现场查勘得知:南山分公司仅是使用了涉诉商铺的临街门面,并未使用涉诉商铺内部空间及设施设备,且南山分公司制作的装饰外墙中开设了一道大门,作为涉诉商铺的正常出入口,为此,张律师亦搜集了相关有利证据。【张律师代理意见】针对魏先生的诉求及提供的证据材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张律师主要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1、广州公司与魏先生既未签订租赁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租赁关系,魏先生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租赁关系;因此,魏先生要求广州公司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基金的证据不足。2、广州公司并未占用涉讼商铺的内部空间及设施设备,魏先生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广州公司已实际占用涉讼商铺,因此,魏先生要求返还商铺使用权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3、魏先生虽然已取得涉讼商铺的房地产权证,但魏先生尚未办理涉讼商铺的入伙手续,商铺尚处于案外人深圳市某物业公司的实际占有状态,魏先生客观上无法出租涉讼商铺、履行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的主要合同义务。因此,魏先生的诉求是无本之木。【法院判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州公司拆除涉讼商铺临街外墙的装修,驳回魏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魏先生签收判决之后并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张律师点评】1、为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双方就某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应保留相应的书证,签署必要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以后产生纠纷。2、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之后,应全面审查案件,结合自身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向,以免给委托人带来额外的损失。本案中,如果对方代理人结合所自身掌握的证据材料,向广州公司主张赔偿损失或要求支付场地占用费,魏先生承担的诉讼风险就要小得多。 房博士律师团首席律师 张旭锋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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