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镇幸福新村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天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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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四 川 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四 川 省 建 设 厅 制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双流县彭镇人民政府 监理人: 成都天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 双流县彭镇幸福新村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工程工程地点: 双流县彭镇兴福村 总投资: 3500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 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投标中标书及本合同的规定,完成监理业务,并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的责任、义务、权利。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 2011 年 3 月 25 日开始实施,至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完毕为止。(并且包含此项目的保修期) 七、本合同共 八 份,正本一式 两 份,副本一式 六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双流支行营业部账号: 账号:22827101040010420电话: 电话:85837730 85830593本合同签订于: 2011 年 3 月 23 日标准条件(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二、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三、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四、监理人权利 第十五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并将审核签认资料报甲方进一步核查确认。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11)所有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应当通过监理人的审核和签认。 第十六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七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五、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六、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七、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九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五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九、监理报酬 第三十七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十、其 他 第四十一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二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三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四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十一、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七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市政建设有关的规范、标准。第三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1、施工图范围内:1、2、3、4、5、6、7、8、9、10号楼、总平(含景观绿化)工程、强、弱电工程施工监理。2、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及组织协调。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配合委托人做好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及其他外部关系的协调。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工程开工五日前向监理人提交工程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汪 彤 监理人的总监工程师为 王琨 ;总监字(07)0008号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每半月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控制质量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造成的质量事故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对监理人及机构进行经济处罚,标准监理费率乘以业主的经济损失总额。第二十四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报酬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本工程暂定监理服务费为大写:陆拾万零叁仟陆佰柒拾元整,¥:60.367 万元。最终监理服务费按竣工结算审定价为基准,按照2007年3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下浮20%计取和结算监理服务费。2、监理酬金的支付: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暂定监理服务费的10%,基础分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暂定监理服务费的30%,主体分部验收合格后支付到暂定监理服务费的60%,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暂定监理服务费的85%,工程审计结束后付清余款(以审计金额为准)。3、该工程施工工期为250日历天,资料整理归档期为2个月。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延期监理费; 监理酬金(暂定)总额 合同期限(天数)延长工作天数,延期监理费逐月支付。 第三十九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附加协议条款1、监理人负责审核、认证承包人工程量、工程价款及工程进度报表,并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报委托方审核确认。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工程例会,关键时段随时组织现场会,整理会议纪要;3、定期向委托方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4、现场特殊情况会同委托方及时解决;5、监理人对所监理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实施,委托人将不定期地考评监理工作情况。其他合同专用条款附件1、主要监理服务内容附件2、廉政合同格式附件1、主要监理服务内容监理单位应及时编制监理规划或计划,熟悉有关合同,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按照本合同规定,监理单位应提供的施工监理服务主要内容如下:一、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材料方面1、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主要工程原材料供应计划;2、审批施工单位拟用于本工程的原始材料以及工艺试验、标准试验;3、审查承包人拟用于本工程的机械装备的性能与数量;4、审查分包合同和分包人(如果有)的资质,控制重要外购成品件或半成品件的质量;5、其它相关业务。二、工程施工方面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规划(施工总布置、总进度安排、施工程序、主要施工方法及手段等);2、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施工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质及分包项目,报业主单位批准。定期检查和清理施工单位非法分包的项目及分包单位,制止工程转包行为;3、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准备工作,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单项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开工令。检查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审批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制止其违背施工总平面布置要求进行场地和施工布置行为;4、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5、依据施工承包合同检查施工单位派驻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到位情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并对其施工经验与管理能力做出评价;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种类、规格型号、设备完好状况是否与投标书一致,能否满足施工要求;核查劳动力进场情况及物资资料进场情况等。对上述诸项中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满足本工程施工要求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6、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作主要应从进度计划的编制及各控制性目标的确定、进度计划实施的检查监督与协调、进度的统计分析与进度计划的调整等几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1)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控制性进度计划。2)以监理工程项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为基础,3)逐日监督、检查、记录进度计划的实施,及时发出进度措施的指令,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保证进度计划的实施。4)对工程实际进度(施工部位及项目、完成的工程量及形象面貌)进行逐日的检查监督,并做好工程进度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并进行经常性和阶段性的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分析,检查进度偏差的程度和产生的原因,分析预测进度偏差对后续施工工序和项目的影响程度,并提出指导性的解决措施。5)当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相比发生较大偏差而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时,监理单位应提出进度计划的调整意见,并指导施工单位相应调整实施性进度计划。进度计划的重大调整应书面报业主单位批准。6)当因各种原因造成合同工期变动时,监理单位应分清合同双方责任,及时公正的重新核定合同工期,公正合理地处理好施工单位的工期索赔要求,报业主单位批准。7)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施工规程规范施工、文明安全施工,防止因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及环保问题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8)建立健全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配备进度控制监理工程工程师负责进度控制工作。9)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控制的组织机构,并编制工程施工进度统计报表。7、施工质量控制对工程质量进行程序化的、量化的全过程全面的控制。主要内容及要求如下:1)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构成进行划分,并按施工程序明确质量控制工作流程,分析和确定质量控制重点及对其应采取的监理措施。制定质量控制的各项实施细则、规定及其它管理制度。2)核实并签发施工必须遵循的设计要求、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规范等质量文件;审批施工单位拟实施本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案及主要方法或工艺;审核签发施工图纸。3)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能切实发挥作用,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工作。4)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进行的材料级配和配合比试验、工艺试验及确定各项施工参数的试验;审查批准经各项试验提出的施工质量控制措施;审查批准有关施工质量的各项试验检测成果,并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5)审查进场工程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及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的试验检测结果。监理单位也应进行一定数量的抽样检测试验。不符合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的材料及其半成品不得投入施工,且应限期清理出场。6)检查施工前的其他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完备(如图纸供应、水电供应、道路、场地、施工组织、施工机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因素),尽力避免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发生。7)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全面的监督管理,在加强现场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对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式(或24小时值班制度),对发现的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问题及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措施解决,必要时发出停工、返工的指令。8)建立监理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体系,按照规定的频率独立开展监理的使用和检测工作。充分运用监理的质量检查签证的控制手段,对工程项目及时进行逐层次的逐项的(按单元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位工程等区分)施工质量认证和质量评定工作。及时组织进行隐蔽工程、重要部位、重要工序的质量检查验收和签证工作以及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验收工作。9)协助业主单位组织进行重要阶段验收、中间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合同项目竣工验收,监理单位应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10)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质量事故报告,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质量事故的处理。11)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自身的质量监控体系,配备监理工程师负责质量控制工作。12)对工程质量进行经常性的分析,并定期提出工程质量报告和按规定格式编制工程质量统计报表(年、季、月)报业主单位。8、工程造价控制协助业主单位对工程合同费用、工程造价进行有限的控制,其主要工作内容要求如下:1)协助业主单位编制投资控制目标。2)通过对工程计量的审核,以及必要的抽查等控制手段实现对工程量总量的控制和阶段性的控制,建立工程量和支付价款的台帐。3)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结算工程量及工程费用等,并签发支付凭证。4)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5)依据业主单位授权审核各类工程变更(合同及设计修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等),并提出处理意见,报业主批准后下达变更指令。6)施工设计图纸和设计变更下达前组织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复核前后部位和结构的衔接、错、漏、碰、缺,复核计算设计工程量,进行分类计量登录台帐,记录变更、索赔的原因和处理的结论。对于由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索赔,应按施工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效及时处理,记录定性、定量、计量、计价等的处理情况,并登录台帐。所有变更与索赔的处理,应有原始登记的凭据,并随处理文件存档备查。上述所有台帐及支付除书面报告业主处,应及时用电子文件报送业主。7)对合同费用支付与已完工程量、工程形象进行综合分析,编制每月合同费用 付分析报告。8)编制每月工程财务支付报表。9、做好监理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及技术服务工作,对监理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等提前进行研究,对施工技术、改进施工工艺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对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技术、质量问题有所预见并提出予控措施,用以优化设计和指导施工。10、安全施工监1)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国家有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2)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和防护措施。3)对施工生产及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施工及时指令整改。4)按照业主单位的统一部署检查施工单位的工程防汛措施并监督实施。5)检查施工单位在劳动保护及环境保护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和国家标准。6)参加对安全事故进行的调查分析、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报告及安全报表、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事故的处理。7)定期向业主单位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按规定编制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统计报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11、定期的和不定期的及时向业主单位报告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及监理工作情况。编制有关工程进度、质量、安全、造价等方面的专题报告。12、编写监理工程项目的大事记、监理总结报告。三、工程验收及违约处理1、签发中间交工证书。2、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准确的计量。3、签发中期支付凭证。4、受理合同事宜,根据合同规定进行评估和处理。5、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违约事件,协调争端,在仲裁过程中作证。6、对承包人的交工申请进行评估,组织检查和验收拟交工功能工程。7、签发交工证书。8、督促、检查承包人按工程管理部门和业主的要求编制竣工文件。9、编制监理方面的竣工文件。10、监督承包人认真执行缺陷责任期的工作计划,检查和验收剩余工程,对已交工工程中出现的缺陷、病害调查其原因并确定相应的责任。11、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12、签发最终支付证书。13、配合业主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四、与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工作方面1、按照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业主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工程资料和文件。2、接受并分析业主的质量、安全管理部门下达的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内容,并做出书面报告。五、监理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的信息文件目录1、定期信息文件。1)根据监理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展向业主报送监理报表。2)工程质量分析专题报告。3)工程进度分析专题报告。4)施工安全专题报告。5)工程质量统计报表。6)施工安全统计报表。7)设计、变更与索赔处理的计量和处理结论、支付等台帐。2、根据监理工程进展情况的不定期报告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2)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3)工程进度及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4)工程质量状况及其分析的专题报告(分项的和总体的)。5)业主合理要求提交的其它报告。3、监理过程文件1)施工措施计划批复文件。2)施工进度调查批复文件。3)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4)其它监理业务往来文件。4、上述监理单位向业主报送的文件和资料,应按业主的审查批准的格式,分别提供书面5份、电子文件1份,电子文件按业主规定的方式提供。附件2、工程监理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 双流县彭镇幸福新村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双流县彭镇兴福村 建设单位(甲方): 双流县彭镇人民政府 监理单位(乙方): 成都天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监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甲方单位(签章): 乙方单位(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地址: 地址:双流县棠湖北路79号电话 : 电话:858377302011 年 3 月 23 日 2011年 3月 23 日双流县彭镇幸福新村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工程监理服务费计算表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公式(万元)计算方法一施工阶段监理服务费1施工控制价 3500 万元2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78.1+(120.8-78.1)(5000-3000)(3500-3000)=88.77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附表二)确定,计费工程投资估算额处于两个数值区间的,采用直线内插法确定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3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88.7751.00.851.075.4587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本项目专业调整系数为1.0,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为0.85,高程调整系数为1.04浮动幅度值下浮: 20 %5施工监理服务收费75.45875(100-20)=60.367施工监理服务收费=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二监理服务费合计60.367成都天立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3月23日双流县彭镇幸福新村统规统建安置小区工程派驻人员名单序号岗位名称人员姓名性别职称/职务专业/类别专业年限1总监理工程师王琨男高级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工民建房屋建筑23年2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吴军男高级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力学房屋建筑21年3市政专业监理工程师屈平根男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土木工程市政公用16年4结构专业监理工程师范刚男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建筑结构房屋建筑22年5给排水专业监理工程师聂理智男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给排水房屋建筑20年6造价、咨询专业监理工程师李鸿燕女高级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工程造价房屋建筑20年7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殷德峡男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建筑施工安全房屋建筑30年8旁站监理员张学军男工程师监理员工程技术房屋建筑10年9旁站监理员吴清春男助理工程师监理员工民建房屋建筑20年10旁站监理员李小兵男助理工程师监理员建筑施工房屋建筑8年 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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