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防水保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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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面防水(TPO、PVC)保温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承包人(全称): 分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已经签订的XXXXXXXX主体工程施工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为“总包合同”),甲乙双方就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事项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及承包方式1.1工程名称:XXXXXXXXXXXXXXXXX屋面防水(TPO、PVC)保温工程1.2工程地点:XXXXXXXXXXXXXX1.3分包工程承包范围:1、库屋面清理基层;2、TPO、(PVC)主材、铺材的加工制做及铺贴(含机械固定);3、隔气层、结构岩棉保温层材料及铺贴安装(含机械固定);4、所有材料设备的装卸、运输(含垂直运输)、保管、安装;5、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材料试验、验收;6、屋面各钟洞口、天沟、女儿墙收边防水、收头、钉压条等防水保温工程的所有施工内容。1.4分包工程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第二条 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 元(ZZZZZZZZZZZZ元)。2.1本合同单价除双方另行约定外不因任何原因进行调整,结算时以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面积为准。工程面积计算时各类立面顶部卷材内包部分不计,卷材搭接处不重复计算面积。2.2工程单价以建设单位审批综合单价下浮X%后进行计价。2.2以上综合工程价款包括全部直接费、间接费、劳保、税金、国家政策性调整价差费、各种风险金、各类保险金、文明施工设施费及其他乙方应支付费用,双方均不得提出调整。第三条 工期3.1开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XXXX 年 X月 XX 日开工; 3.2竣工日期:本分包工程定于 XXXX 年 X 月 XX 日竣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XX_天。除业主、承包人原因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工期延误外,其余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分包人承担,工期拖延按每天XXXX元进行处罚,工期提前不奖励。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4.1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达到国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标准,达到省级文明工地,争创XX杯。 4.2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4.3屋面防水(TPO)保温技术参数4.3.1 本工程屋面防水等级为级,防水层合理使用年限15年。4.3.2 细部节点的屋面做法:压型钢板复合保温屋面系统。采用X.XmmTPO防水卷材(机械固定),主体屋面保温层为XXXmm厚岩棉,其下设置X.Xmm厚PE膜隔汽层,结构层为承重压型钢板。 4.3.2.1 TPO防水卷材最大拉力250N/cm;最大拉力时伸长率15%;低温弯折性-40无裂纹;人工气候加速老化2500小时合格。TPO单层屋面系统须通过FM认证,并有国家级的检测合格报告。其厂家施工队伍应有专业防水施工资质,并对其施工工程承担保修和售后维修责任。 4.3.2.2 保温层要求:采用XX结构岩棉,容重XXXKg/m3,压缩率10,抗压强度60KPa(变形10%时),点荷载(变形量5mm)500N,导热系数0.035W/m.K,憎水性能98,体积吸湿率0.2;防火性能等级应为A级,并应为环保产品。保温层厚度100mm(采用50厚结构岩棉板双层错缝铺装)。4.3.3承包商对屋面防水保温系统的整体质量全面负责,应根据当地天气象资料对屋面系统相关节点进行防水保温构造的深化设计,确保使用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水泛水构造。4.3.4 其他有关要求见图纸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4.4分包人负责本分包工程的竣工验收及交验。第五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代表及权限5.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1.1 承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主体工程项目部 5.1.2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XXX 职务: 项目经理 5.2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及代表 5.2.1 分包人驻工地机构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5.2.2 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 XXXX 职务: 项目经理 5.2.3 分包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编号(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 XXXXXX 5.1和5.2涉及的机构成立文件和驻工地代表任命书及资格证书为分包合同附件。5.3 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3.1承包人驻工代表由承包人任命,如变更,应通知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5.3.2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授权具体的管理人员行使自己的部分权利,并在认为有必要时可撤回授权。5.3.3承包人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其驻工地代表(或其委托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分包人,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具体管理人员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分包人对承包人驻工地代表的指令认为不合理,可以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异议,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但紧急情况下的指令,分包人应立即执行。5.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权限5.4.1分包人授权其驻工地代表行使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部分权利,并承担分包人在本合同履行中的部分义务。5.4.2分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分包人驻工地代表签字后,送交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或其授权的具体管理人员的意见执行。5.4.3分包人驻工地代表按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承包人或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应随时与承包人取得联系,其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4.4分包人驻工地代表向承包人驻工地代表请假离开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时,分包人同意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书面指定其临时代表,指定的内容包括临时代表姓名、临时代表的权限、期限等事项。5.4.5分包人驻工地代表需易人时,应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任继续履行前任应履行的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有关的承诺和责任。5.4.6分包人更换驻工地机构人员时,应书面告之承包人。第六条 承包人工作6.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6.2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XXXX 年 X 月 X 日; 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X ;6.3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它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6.4 审查分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6.5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及竣工文件汇编等工作。6.6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在分包人进场前,向分包人提供必要的施工通道及设施。 第七条 分包人工作7.1 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及其签定审批和其他批复文件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分包人应在施工前,应向承包人提交一份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经承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人作为执行的依据。7.2 分包人应对分包工程进行设计(分包合同有约定时)、施工、竣工和保修。分包人在审阅分包合同和(或)总包合同时,或在分包合同的施工中,如发现分包工程的设计或工程建设标准、技术要求存在错误、遗漏、失误或其它缺陷,应立即通知承包人。7.3 分包人必须派驻有组织指挥能力、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管理人员和组织优秀的施工队伍、设备进场,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在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认可的特殊工种的岗位资格证书。7.4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7.5 分包人应允许承包人、发包人、工程师及其三方中任何一方授权的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合理进入分包工程施工场地或材料存放的地点,以及施工场地以外与分包合同有关的分包人的任何工作或准备的地点,分包人应提供方便。7.6 分包人应坚持安全生产,做好劳动保护,承担安全施工费用。7.7 已竣工工程和安装的设备,在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保管维护工作,保证其完好状态。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除分包人责任外,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分包人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由责任人予以修复或承担修复费用。须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由承包人另行通知,分包人必须执行。7.8按照规定编制分包工程的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竣工文件的编制按相关办法和承包人的要求执行。实施分包工程涉及的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及使用外国图纸的责任和费用均由分包人承担。7.9负责全部工程自正式交付接管单位后的保修,保修期以验收报告中明确的交接时间为准计算。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原因,分包人应无偿返工或承担全部经济损失。7.10 应避免因分包人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承包人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义务的情况发生。分包人未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承包人损失的,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八条 总包合同解除 8.1如在分包人没有全面履行分包合同义务之前,总包合同解除,则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解除分包合同、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内将机具、人员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 8.2 因本合同第8.1款原因终止分包合同,分包人可以得到:已完合格工程价款。 如本合同第8.1款约定的总包合同终止是因为分包人的原因,则只能得到已完合格工程补偿,分包人并应承担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8.3 在本合同第8.1款解除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分包人为分包工程已采购或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设备,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第九条 工程转包与再分包9.1 除9.2款规定的情况外,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如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视为分包人违约,承担违约责任。9.2 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9.3 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条延期(提前)开工及工期延误10.1分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如期开工,没有特殊理由且报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人不得延期开工。发包人决定提前或延期开工的,以发包人确定的开工时间为准。10.2 经发包人(或授权的工程师)书面同意,工期可以顺延。10.3 发包人或工程师决定暂停施工并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后,分包人应立即停工,暂停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和复工程序,按总包合同相应条款履行。10.4 分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逾期竣工,分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提前竣工不奖励。第十一条工程质量检查11.1 分包人应建立完善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和有关仪器、设备;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组织验收。11.2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对施工的中间环节,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工程所在地的规定进行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无质量问题(该确认应由监理方和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分包人擅自进入下道工序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分包人自行承担。11.3分包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分包人应承担返工或整改的全部费用及违约责任。凡因分包人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工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或整改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经返工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可另行指派施工单位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重作,且由分包人承担一切费用。11.4 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11.5分包工程的检查、验收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向承包人承担总包合同约定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11.6 分包人应允许并配合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进入分包人施工场地检查工程质量。11.7分包人对其所完成工程负永久性质量责任。第十二条安全施工12.1 分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承担分包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12.2 在施工场地涉及危险地区或需要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时,分包人应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承包人批准后实施,发生的相应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2.3 发生安全事故,应书面报承包人,并依法处理。第十三条物资供应 13.1 除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中规定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及设备,全部由分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13.2分包人所提供的工程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合格记录或现场抽样检测报告,并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才能用于本工程。第十四条合同价款调整14.1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合同价款。但当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在不超过设计或变更设计数量的前提下,根据分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经承包人确认及发包人审核批复后,按相应单价调整分包人合同总价款。14.2本合同价款均不调整任何价差。14.3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分包人损失,承包人协助分包人向发包人索赔,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第十五条 工程量确认 15.1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XX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已完工程量报告的份数: X份 分包人提供的已完工程量报告,由承包人审核后,报工程师、发包人签认。承包人在自行计量或由工程师、发包人签认前24小时应通知分包人,分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分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或其提交的报告不符合承包人要求且未做整改的,承包人不予计量。15.2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和工程数量,以当期实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为依据,并以累计验工计价总数量不超过施工设计图和变更设计数量及发包人批复的数量为条件。对分包人自行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承包人不予计量。15.3工程量以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面积为准。工程面积计算时各类立面顶部卷材内包部分不计,卷材搭接处不重复计算面积。15.4分包人施工分包工程涉及的税金由承包人按国家规定代扣代交,承包人在分包人每次的拨付款中扣除。第十六条合同价款与支付16.1合同价款:本合同暂定金额: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元(¥XXXXXXXXX元)。16.1.1工程量以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总面积为准。16.1.2工程单价以建设单位审批综合单价下浮X%后进行计价,最终结算总价以双方确认工程总量乘以综合单价后下降X%作为本工程结算价。16.1.3以上综合工程价款包括全部直接费、间接费、劳保、税金、国家政策性调整价差费、各种风险金、各类保险金、文明施工设施费及其他乙方应支付费用,双方均不得提出调整。16.2 合同价款的支付16.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本合同工程款由发包人直接向分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材料进场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分包人材料价款的80%。工程进度款根据月形象进度拨付,分包人于每月20日前向监理公司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向分包人支付。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方式: 每月X日前支付上月进度款的XX%,或承包人出具委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16.2工程款累计支付至合同价的XX%时暂停支付,待结算审核生效和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除留X%保修金外,30日内付清工程尾款。16.3如分包人不按承包人要求报送施工月进度报表,发包人将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经济处罚。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17.1 分包人应根据以下指令,以更改、增补或省略的方式对分包工程进行变更:17.1.1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该变更指令由工程师作出并经承包人确认后通知分包人;17.1.2 除17.1.1项以外的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令。17.2 分包人不得执行从发包人或工程师处直接收到的未经承包人确认的有关分包工程变更的指令。如分包人直接收到此类变更指令,应立即通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并向该代表提供一份该直接指令的复印件。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应在24小时内提出关于对该指令的处理意见。17.3变更、签证的计价原则分包人在工程变更、签证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签证工程价款的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签证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1、投标文件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按相应综合单价办理结算。2、投标文件中有类似于变更、签证工程的综合单价,只调整相应的材料(设备)费,材料(设备)单价由发包人认质认价确定。3、投标文件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工程变更、签证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文件编制上限控制价的原则组价,并按原中标价同上限控制价相比下浮相同比例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不下浮)。4、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分包人应及时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未经发包人有关部门签字或签字不全者结算时将不予认可(签证单和认价单必须是原件)。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量,按照投标报价约定的计算方法及投标优惠比例计价。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18.1 竣工验收18.1.1 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日期: 验收合格后30日内。分包人提供竣工图和完整的竣工资料的份数: 各X套 18.1.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分包工程经验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后,分包人根据承包人的通知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18.1.3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8.2 竣工结算18.2.1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在30天内将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含竣工图)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在20日内对所送结算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进行审核并对造价进行初审后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单位报送且经其审核的全部结算资料后90天内审核完毕,或提出审核意见。18.2.2、承包人在竣工后45天内不报送结算,延误发包人审核时间,造成工程款不能及时支付,责任由承包人自负;并且每拖延10天核减工程总造价的X。18.2.3承包人应认真编制竣工结算,不得弄虚作假,如承包人报送给监理单位的结算价超出造价咨询机构最终审定造价的X%时,发包人应支付造价咨询机构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第十九条质量保修19.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 X 年,自承包人承揽的全部工程正式交付发包人之日起算。19.2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分包工程造价的5%,发包人在质保期到期后30天内无息返还分包人工程质量保修金。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20.1分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避免由于施工操作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环境污染,或其他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环境保护必须满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项目的环评审查意见的要求。20.2分包人应确保因其活动产生的气体排放、地面排水、水土流失及污染等,不超过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数值。20.3 分包人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管线等的正常使用。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等须按设计文件和当地环保部门或既有设施设备产权单位的要求认真全面处理,必要时应与有关部门签订环保协议。20.4 采用一切可靠措施保证沿线居民房屋、树木、农作物等不受损害。20.5分包人在施工中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包括有设计和无设计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环保措施不力或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20.6 分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指控及其它一切责任由分包人负责承担。第二十一条 违约、索赔及争议21.1 违约21.1.1 承包人的违约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分包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1.1.2 分包人的违约21.1.2.1 未经承包人同意,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21.1.2.2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21.1.2.3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21.1.2.4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21.1.2.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1.1.3 违约处理21.1.3.1 一方违约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终止合同,但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14天通知对方。21.1.3.2 分包人逾期竣工,每天按XXXX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分包工程造价的XX%。工期延误最多不超过30日,否则,承包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合同价款总额 10%的违约金。21.1.3.3合同未履行完毕终止的,由承包人通知分包人撤出和移交现场,分包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停工,并在承包人通知时间将人员全部撤出,并按承包人要求保留必要的人员核对已完合格工程量,移交工程资料,协商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的处理事宜。如对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不能协商处理,且分包人对承包人无债务的情况下,分包人应在承包人通知的时间将其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全部撤出,逾期视为分包人违约,未撤出的分包人机具及未施工的原材料作为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处理。21.2 索赔21.2.1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21.2.2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承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费用和损失由分包人承担。21.3 争议21.3.1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承包人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21.3.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第二十二条 其他22.1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分包人应执行承包人根据分包合同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分包人拒不执行指令,承包人可委托他人完成该指令事项,所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从应付给分包人的相应款项中扣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22.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总包合同、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报告批复和发包人的有关管理办法及规定,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电报、会议纪要等都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分包人应予以遵守。22.3合同生效22.3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22.3.2 合同订立地点: 22.3.3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工程竣工验交,确认无遗留问题,结清所有工程款项后,除保修和解决争议的条款外,其余条款即告终止。22.4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比照承包人与发包人所签总包合同对应条款办理,亦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22.5本合同正本两份,副本两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各保存一份。副本由承包人保存。22.6合同附件:(1)项目经理授权委托书;(2)安全生产协议;(3)委托付款通知书。承包人: (公章) 分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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