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之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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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键词1拖欠薪资 企业恶意违规【现象】中国律师精英网尹富强表示,在接受咨询过程中,发现有些受经济危机影响不大的企业,却存在恶意裁员行为;以经济危机为借口不给员工上保险,少发甚至不发已约定好的奖金,或拖欠工资。【打假】经济危机与执行劳动相关法规没有必然联系。以经济危机进行恶意裁员、不缴纳保险等现象,都违反劳动法规。维权劳动者可申请支付令社会保险是强制险,用人单位不能以经济危机为由随意不上或少上。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否则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所谓“及时足额支付”,规定了不能拖欠和少发,且未见有关经营困难除外的规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法的司法解释,工资概念包括奖金,对已约定好的奖金,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可以不发具体条件,用人单位不应该不征得员工同意就单方以发生经济危机为由少发或不发。关键词2孕妇放长假 可讨回工资【现象】薛女士已在公司工作三年,最近一次的劳动合同时间是从2008年3月1日签到2010年3月1日,但薛女士怀孕了,预产期在今年2月底,公司今年春节放假是从1月18日到2月3日。她本想2月下旬休产假,但公司让她过了春节就不要上班了,等生完孩子再说,既没说辞退也没说上班时间。给她的工资发到3月底。她担心工作不保,同时也不知春节假期是否应该算在产假里。【打假】以经济危机辞退女职工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即使裁员也不能辞退怀孕女职工,除非女职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营私舞弊等。虽然本案中公司态度模糊,但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辞退薛女士。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工资照发,其中产前假15天。薛女士预产期在2月底,那么她的产前假开始日应该在该单位春节放假结束后,因此春节的放假不应计算在她的产假里。公司自愿提前放假,那么提前时间应视同薛女士正常上班一样发工资。按国家相关法规,企业和职工只要依法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会保障中心发放。如企业没为薛女士缴纳社会保险,那就该由单位发放。关键词3 强行调岗降薪 单方违约【现象】江先生在一家软件公司已工作4年零9个月;2008年2月,他和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但目前公司只给他上了最近1年的养老和医疗保险。最近公司以调岗降薪方式裁了15人。江先生也被通知要调去另一个城市工作,工作量加大了,工资不变。江先生因女儿刚出生,不愿离京。希望能有既保住工作又不用外派的办法,或正常的经济补偿。【打假】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单位强行变更城市则属于单方面违约。维权协商不成可申请仲首先该单位存在少交保险的事实,调岗降薪也必须征得员工的同意,员工不愿意可以协商解除。如果该单位因此辞退江先生,他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江先生也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位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然后得到5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维权守则签约前了解单位实情许金国,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前,首先要调查单位是否规范,是否有承诺的经济实力;签订劳动合同前一定要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讲清楚,并写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可与单位负责人协商或找工会、调解组织寻求帮助或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劳动者要有证据意识尹富强,中国律师精英网律师劳动者维权要有证据意识,保存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保留入职时给的合同,平时的收据等也收集好。有些不规范的单位,可能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或员工领工资时无签字、盖章证据等,这时可以用手机、MP3录下与财务或管理者的交谈内容。如担心维权会丢工作,也可以采取隐性举报等策略性措施。 必读法规调岗降薪 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从劳动法律角度来讲,调岗降薪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致协商。因此,原则上调岗降薪员工不认可,就不能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及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公司以下几种情况可单方变更员工劳动合同:1、员工不胜任岗位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2、员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3、女职工怀孕,不能胜任原岗位的体力要求的,公司有权单方调岗,但不能降低该女职工基本工资。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调岗、降薪,否则劳动者有权以“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裁员 程序不足裁员也违法按法律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况才可裁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企业裁员时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也是违法。以下人员不能基于裁减人员而解除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金融危机的寒潮冲击着就业市场,由于此次金融危机影响范围广、社会总体就业岗位减少、今年高校毕业生人数上升等综合原因,应届大学生等待业群体的求职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专家提醒,在纷繁复杂的招聘市场中,求职者更要擦亮眼睛,握紧法律武器。关键词1无薪全职培训 说法荒唐【现象】去年11月,09届本科毕业生李安茜获得了北京某体育器材制造公司工作,被安排在市场部负责公司客户资料搜寻和整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后转正,随即单位口头提出,试用前,李安茜要先参加一个月的无薪全职培训,培训后通过入职考试才能进入试用期。李安茜培训第一天发现,“培训”只是自学一本企业宣传册,同时公司还给她安排了很多岗位工作,还常被要求加班。一个月“培训期”后,小李参加了入职考试,她发现试题很多涉及物理、机械类专业问题,文科出身的她最终考试不合格,被解除劳动关系,两手空空地离开。【打假】用人单位未与李安茜在书面劳动合同中明文标识“试用前有一个月的无薪全职培训期”,却在事实上要求她在该“培训期”履行员工工作职责,这是一种欺诈,所谓“无薪全职培训”的提法也很荒唐。由于小李这一个月内事实上已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开始全职工作,所以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拿出相关工作凭证,如考勤记录、工作成果、同事证明等,用人单位就不能抵赖劳动事实。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的原则支付。关键词2超长试用期 可索取赔偿【现象】09届本科毕业生王冰去年7月初进入一家服装公司负责客户调查工作,合同签的是底薪1200元/月,试用期后1800元/月,试用期三个月。但公司至今未结束她的试用期。部门经理的解释是,试用期内其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现在因经济形势变化,公司要撤销客户调查一职,让她要么离职,要么转做店面售货员。【打假】经济形势变化、职位撤销、需要调整岗位,这些与试用期员工表现没有任何关系,和转正也没有关系。若真是求职者试用期间表现不佳,企业也应在试用期内提出。维权合同不满仨月没有试用期求职者要注意,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时,不能约定试用期;同一劳动者同一企业间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遭遇“超长”试用期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关键词3“自愿”实习 榨取免费劳力【现象】今年1月,本科毕业生高健应聘一家软件公司程序员,面试时公司称对他很满意,但受金融危机影响,近期不增设正式员工岗位,只能安排他为实习生,实习期间薪水和试用期相同,但暂不签劳动合同。急于就业的小高同意了。但干了近两个月,公司没有发工资给他,他找到HR,对方说,“你这个月属于自愿实习,没有工资,经过考察,认为你不适合在这里工作”。【打假】以实习为幌子榨取免费劳动力是一些无良企业的常用伎俩。企业往往通过花言巧语、用辛苦的实习岗位和转正前景制造假实习陷阱,轻而易举骗取求职大学生的劳动成果。维权实习生也应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便是实习生,企业也要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关键词4黑中介 已构成诈骗【现象】:毕业生赵晶在一家职业介绍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向她保证:“如果不喜欢工作,可全额退还中介费。”于是小赵选了一个职位,缴纳了八百元中介费,并签订了务工委托推荐合同,上面写着“如介绍工作不成功则全额退还中介费”。当天她就接到一家“大公司”来电,约她两周后面试。但到约定的日期,小赵来到公司,对方却说近期没有此安排。【打假】市场上常有这样的“黑中介”,常见的有以报名费、登记费、服务费、介绍费等多种名义进行欺骗。【维权】以上现象已构成诈骗,求职者选择中介时一定要查验其营业执照、是否持有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介绍许可证等,证件应当是原件,不能以“复印件”充数。 求职心态我们心态多低才算低?我们班有52个人,现在只有不到20人找到了工作。都说今年大学生求职要降低心态,很多同学大一大二号称“月薪低于5000元绝不动心”,到了大四基本都变成“两千就很不错了”,还有不少已开始争抢月薪不到1000元的见习岗位。我们的心态到底多低才算低?北京某高校09届本科生 王端见习岗位为何不能变成招聘岗位?最近各大城市都在推出大学生见习岗位,我也申请了几个不错的公司岗位。但我心里很纳闷,既然这么多单位能腾出岗位容纳大学生见习,说明他们确实需要人干活,为何不能把这些见习岗位设置成招聘岗位呢?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09届硕士生 Angelina 必读法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根据新劳动合同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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