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day-(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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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一二、简答,单选1. 合同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范围(单选)P18合同自由,诚实信用,合法,鼓励交易。P13平等主体,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2. 要约的有效条件及生效时间P35是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必须向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必须送达受要约人。P40(我国)到达受要约人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单选)P37法律规定,当事人意愿,包含合同主要条款与否,交易习惯区分要约撤回条件(单选)P42撤回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类型P54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义务,信赖利益损失P57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泄漏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其效力 附条件可以分为附生效、解除条件,附积极、消极条件.P108希望权,任其自然(符合条件时生效)由第三人履行的后果(单选)P144第三人只是旅行主题,双方合同当事人应对第三人的后果负责(不为被告,无独立请求权)3. 承诺成立的要件P44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期限内到达,内容与要约一致,表明要订立,方式符合要约要求4. 合同法第12条关于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P79 八条,有三条即可确认合同成立:当事人名称/住所和姓名、标的、数量5. 格式条款的特点,解释及无效的情形P85一方为反复使用制定,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内容定型化,相对人处于附从地位P89依照通常理解解释,对条款制作人做不利解释,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用非格式条款P87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免除对方人身伤害责任,免除制定人责任或加重相对人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6. 合同的生效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单选)P10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形式7.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况及处理P11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理权订立合同,无权处分合同8. 无效合同的原因及后果(单选)P121一方以欺诈胁迫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P1349. 可撤销合同的种类及后果(单选)P128因重大误解订立,显失公平,因欺诈胁迫订立,乘人之危 P134返还财产,赔偿损失10. 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法P61条,62条规定)P143实际履行,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11. 不安抗辩权概念、运用条件及效力P147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运用条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后一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没有对应给付或无担保。效力:及时通知对方,有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中止,合理期限内无能力或担保可解除合同12. 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行使条件、行使主体、行使范围P152代位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可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权。条件:债权合法确定已届清偿期,怠于行使,造成损害,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主体: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P160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撤销该行为。条件:客观上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的行为,主观上债务人与第三人具有恶意。主体:被告债务人,受让人第三人。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13. 合同变更的条件P175原已存在合同关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和方式,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14. 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条件及效力P177条件: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转让双方达成合同,权利有可转让性,通知债务人,依法办理手续P180条件:有有效义务存在,可转让性,存在义务移转协议,经过债权人同意,依法办理手续。(从权利,从债务也转移了)15. 合同终止的原因P186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归于一人,其他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16. 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P190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目的,预期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或以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催告后仍不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17. 情势变更的条件 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因其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18. 违约行为的形态及主要形式P205预期违约(明示默示毁约),实际违约(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P214违约责任主要形式: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责任19. 违约免责事由(法定,约定) 两种无效P223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两种无效:第三人的行为,金钱债务20. 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义务,买受人义务)P250出卖人: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的瑕疵担保,交付有关单证资料。买受人: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及时检验,暂时保管应急处置拒领标的物21. 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情形P280撤销: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其有抚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解除:赠与人的经济情况严重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不可追溯已送物品)22. 租赁合同的效力(条件)P295出租人义务:交付租赁物保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维修,物的瑕疵担保,权利瑕疵担保。承租人义务:按约定方法或性质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不作为,支付租金,返还租赁物23. 承揽合同的效力P321承揽人义务:完成承揽工作,接受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依约提供材料,交付工作成果,瑕疵担保,容忍,保密和通知。定作人义务:支付价款,协助,受领工作成果。定作人的中途变更权,承揽人的连带责任24. 保管合同的效力P365保管人义务:给付保管凭证,妥善保管,亲自保管,不得擅自或许可第三人使用,危险通知,返还保管物。寄存人义务: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保管物情况告知,贵重物品声明25. 运输合同的效力(客运、货运)P344旅客义务:支付价款、行李运费,按规定携带行李儿童,不得带危险、违禁物品,服从指挥不损坏设施。承运人义务:按约定完成运送,告知,救助,保证人身安全,妥善保管行李。P346托运人义务:支付运费,申报货物事项,办理审批检验手续,按约定方式包装,危险品包装警示,中止变更解除合同的赔偿。承运人义务:按约定完成运送,及时通知提货,保证货物安全。收货人义务:支付运费,及时提货,检验货物26.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法定优先权应遵循的规则P334担保的建设工程价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债权优先于其他民事主体的债券得到实现;消费者交付商品房大部分款项后,优先权不得对抗;时间,实现方式,登记问题等27. 委托合同的效力P373受托人义务: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亲自办理,及时报告情况,所得利益上交。委托人义务:承担委托权限内的后果,支付费用,(有偿的委托合同)支付报酬,赔偿三、论述1.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及竞合的处理规则1)区别:归责原则的区别。我国对侵权责任采取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而我国合同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责任;举证责任不同。在一般侵权责任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的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的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在合同责任中,受害人只需证明违约方已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过错;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并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承担责违约任。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法定免责条件限于不可抗力,但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和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在侵权责任中,当事人不可约定免责条件,但法定免责条件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第三人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免责条件也可写作免责事由)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定金,实际履行等,损害赔偿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此种赔偿不得由当事人事先约定。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违约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侵权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还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对债权人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在侵权责任中贯彻的是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2)竞合时的处理规则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允许受害人选择一种责任提起诉讼,而不能同时提起两种诉讼。2.不安抗辩权 见上113.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分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是指买卖合同标的物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毁损、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在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动产时,风险负担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允许当事人经由特约予以变更。我国民法对于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将交付行为作为动产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成立要件。买卖合同由谁来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风险负担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交付前标的物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二是交付后的一段时间内标的物的风险仍由出卖人负担。比如说,甲向已买了一堆的水果,在水果没有到甲手中时已经坏了,这时就应该由乙负担,若是水果到了甲的手中有了十天半个月的坏了,就不关乙的事,一切都由甲来承担。但若是在运输的途中,经过山路,突然从上面掉下一块石头砸在了水果上,把水果给砸坏了,也就是说,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仍由买受人也就是甲来承担。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动产标的物的所有权非自交付时起转移,如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采取所有权保留制度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风险的负担我们通常认为应采取交付主义。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时,其风险负担的移转规则,与动产有所不同。就大陆法系而言,就物权变动采取债权意思主义模式的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无需办理相应的手续,不动产的风险负担的转移在一般情形下与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相一致。对物权变动采取债权形式主义或物权形式主义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单纯的不动产占有的移转并不能发生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而是把登记作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出来要件,这就使得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转移与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不尽一致。其中,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则主张在不动产交付时移转。如果不动产的所有权在不动产交付以前,因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而发生移转,则不动产的风险负担应在买受人取得所有权时转移。就像买房子一样,所有权一旦到了买受人手中,相应的关于这件房子的风险负担同时也转移了。除了上述的一些情况之外,风险负担的规则在具体应用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依据合同法第144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二:根据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三:根据合同法第147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这表明只要完成了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即使出卖人通过保留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以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不影响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转移。第四:根据合同法第143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四、案例1.违约金与定金并用(”由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定金是违约定金,它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都有相同性,因此在许多情况下两者不能并用,否则,不仅将会给违约方强加过重的责任,而且责任后果与违约所实际造成的损失相比相差很大,也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应当允许并且只能由守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而不能两者都同时选择适用。关于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能否并用问题。合同法没有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合同法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而违约金就是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此赔偿损失也不能和定金罚则并用。另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应当并用,但是要受到限制,即两者并用时,不应使非违约方获取不当利益,通常以两者并用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理由如下:1.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是不同的责任形式,定金罚则兼具担保和惩罚功能,它的适用不以当事人违约实际造成损失为前提,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独立于赔偿损失责任予以适用。2.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之间存在着内在联系,赔偿损失以完全赔偿为原则,当两种责任形式并用时,可能出现定金担保利益和损失赔偿金之和超过守约方实际损失的情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予以限定是必要的。3.违约金并非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因为预定的损失赔偿金必须是以损失的实际发生为前提,但违约金的适用仅以一定违约行为发生为前提,因此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并用并不能推导出赔偿损失与定金罚则也不能并用的结论。4.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金条款,当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时,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当事人选择定金条款,当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按照前述两者不可以并用的观点,当事人的损失将得不到救济。这样显然会引致合同法所保护法益之失衡,亦有体于公平原则。当然,为有效实现定金的担保功能,定金罚则与赔偿损失并用时,应首先适用定金罚则。只有当适用定金罚则不足以弥补当事人损失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和当事人的请求判令违约方再赔偿损失。),违约金调整(增、减)(超过损失的30%可认为过分高),合同变更的条件(P175见上13),定金不超过标的额的20%、 一般保证的效力(补充责任)(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P190见上16)2.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范围,效力 P152P160见上123.违约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免责不适用金钱债务)(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其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繁多,一般而言,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两种。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但在法律另有规定时,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也不能免除责任,主要有:其一、迟延履行后的责任。大陆法系民法典大都规定,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之后,应对在逾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负责。我国合同法第117条对此有所规定。其二、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对承运人采取了特殊的严格责任原则,此外,对于不可抗力免责,还有一些必要条件,即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履行不能之时,债务人须及时通知债权人,还须将经有关机关证实的文书作为有效证明提交债权人。 (二)债权人过错 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的有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 (三)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第一,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第二,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我国合同法第119条对此有所规定。4.合同的履行地点。费用不明适用61条62条规定 P145不明确可协议补充,否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确定,最终规则: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费用最终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5.租赁合同效力,附条件合同的分类及其效力,租赁期不能超过20年(P294临时性)。 P295见上22 P108见上2-5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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