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总结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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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委托贷款总结修正:以银行权益维护者的身份考虑问题行业规定禁止银行垫付资金,但实务中银行多这样做,此时借贷合同有效吗?风险如何规避?针对您批复中提到的“现实的委托贷款中,银行一般居于主导地位,委托人一般是受托人或借款人找来的“托”,也就是说,出借的贷款一般都是来源于银行而非委托人。”我有些不明白,首先,银行在委托贷款中垫付资金是违法的,被金融行业规则和各个银行的内部规定所严格禁止(如贷款通则第67条规定,贷款人违反规定代垫委托贷款资金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银行内部的资金流动、走账中也很难实现,银行为什么会冒着巨大的风险做主这样的行为呢;且银行拥有资金,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般贷款,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把事情复杂化,特意通过委托人和委托贷款的形式发放资金呢?所以我对由银行提供资金是委托贷款中的常见现象这一点有疑问。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出现此类事件,我觉得银行可能需要与委托人深入沟通,极力隐藏自己提供了资金这一违法事实,因为这对与己方是个不小的弱点;此外,委托贷款追讨的案件可以借鉴其他业务的操作范本和流程,在合同的约定,贷前贷后的风险调查,纠纷出现后的司法途径等方面着力。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吗?起诉要做些什么准备?我认为可以,基于借贷合同关系即可。有观点认为银行作为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所安生的法律后果都要归于被代理人即委托人,但毕竟委托人和借款人之间并没有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不能随意超越合同的相对性起诉借款人,且根据现有的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银行在委托贷款纠纷中享有起诉上的优先权。实践中的合同约定内容可能出现两种基本情况:第一种是由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双方间的借贷合同,此时银行作为合同当事人当然可以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另一种情况时银行、委托人和借款人签订三方借款协议。此时银行选择与委托人联合起诉比较好。委托贷款纠纷如要起诉,可参照一般贷款业务准备好各种证据;然后一定要联系委托人,在云南的司法实践中多由银行和委托人共同提起诉讼,这样做能更好地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担保权人是谁,可以是银行吗?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担保法13条和物权法179条规定,担保是为保证主债权更好地实现而存在的,故担保权人的确定就要看在委托贷款关系中谁是债权人。一般签订担保合同的双方和签订借贷合同的双方是一致的,即借款人和受托人(银行)。即使委托贷款严格由委托人发放资金,银行作为名义上的债权人也是其相对应担保关系的担保权人,更何况此时由银行直接提供了借款资金。所以根据合同银行是委托贷款关系中合法的担保权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贷款中银行与委托人是委托代理关系,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后果要归于被代理人。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是委托人的代理者,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真正的债权人,即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现在的现今理论界和我省司法判例实践中以后一种观点为主流,所以我认为银行在垫付了资金的前提下,要想实现自身的利益,就必须联合委托人一致向外,对借款人行使权利,在实现了债权之后,再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双方内部的问题。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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