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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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GF-2000-017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本合同所称套内建筑面积是指由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组成。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或补充约定。双方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悠、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5、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6、对合同文本中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7、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8、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合同编号:W201507140006)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亳州市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3412812300395企业资质证书号:WKS02001法定代表人:陈兴魁联系电话:5588555邮政编码:236800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委托代理机构: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买受人:王振姓名:王振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件类型:身份证证件号码:341602198505211016地址: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镇十八里社区集西村209-2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18715445522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共有人1: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2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3人: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共有人4:姓名:国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地址:占有份额:与买受人关系: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至的基础上就商品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 芍花路北侧、编号为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 亳国用(2008)字第0320号, 土地面积为: 9352.6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商业、住宅,土地使用年限(住宅)自2008-1-11 9:41:06至2047-1-26 9:41:40止,土地使用年限(商用)自2008-1-11 9:41:44至2047-1-26 9:41:48止。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为: 芍花西路商住综合楼C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34160120130004,施工许可证号为:341600201306050101。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 亳州市房产管理局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 2013267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7)幢;3单元 8 层3单元-806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公寓,混合属结构,层高为,建筑层数地上10层,地下0层。该商品房阳台是非封闭式。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28.87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备注: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1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861.00元,附属特: ,总金额(人民币)肆拾玖万柒仟伍佰陆拾柒元整。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位为()每平方米元, 总金额(人民币)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以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发生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2种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自行约定:(1)(2)(3)(4)2.双方同意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大超过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当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3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2.分期付款。3.其它方式。见合同附件四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在6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之内,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0.0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用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自行约定第八条 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5-8-14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5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5.该商品房经综合查验合格。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以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无;3.无。第九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超过6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6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自行约定第十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2)小区总体布局变化。(3)0(4)0(5)0(6)0(7)0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让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一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逾期30日买受人未能办理交房入住手续,须每日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设施的承诺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权要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1.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减价。2.出卖人应当在30日内维修达到合同约定标准。3.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道路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2.排水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3.供电、供水与交房时同时正常运行; 4.有线电视线、电话线、宽带线到户具备入户条件; 5.供气与交房同时正常运行。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2. 3.第十五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有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的%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受人支付违约金。 3.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的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可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由购买人承担。第十七条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该栋买受人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该栋楼买受人共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归出卖人。 5.买受人同意由出卖人全权办理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6.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全权办理房地产权证及抵押登记。第十八条 买受人的房屋公作公寓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改造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 1.提交亳州市促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第二十一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十页,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二份,买受人一份,亳州市房产局一份,银行按揭一份。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 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亳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粘贴并加盖骑缝章,标明尺寸、轴线)附件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不上人屋顶以及外端(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附件三:装饰、设备标准1.采暖系统:(1)集中采暖:无;(2)分户采暖:无;2、外墙:【涂料和面砖】。3、内墙:【混合砂浆粉刷】。4、顶棚:【批腻子】。5、室内地面:【混凝土结构层】。6、门窗:(1)开启方向:【推拉或平开】;(2)门窗型材:【塑钢双玻璃】。7、厨房:(1)地面:【混凝土结构层】;(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3)顶棚:【批腻子】;8、卫生间:(1)地面:【混凝土结构层】;(2)墙面:【水泥砂浆抹面】;(3)顶棚:【批腻子】;9、阳台:【不封闭】。10、电梯:(1)电梯品牌名称:品牌电梯;(2)电梯速度:米/秒;(3)电梯载重量:千克。附件四:补充协议 一、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或公积金)贷款方式购买的,应于签订本合同时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1.77%为首付款,首付款人民币(大写)贰认为公开伍万柒仟伍佰陆拾柒元整,剩余房款人民币(大写)贰合肆万元整,以银行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方式支付。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提供按揭(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在出卖人通知时间内及时办理完按揭贷款手续。 二、买受人未按上述约定条款办理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手续的,视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买受人应按逾期天数向出卖人支付每日总房价的1%作为违约金。另补充:在本合同第十一条的交接条款中,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或以报纸公告形式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商品房预售补充协议 一、买受人王振于2015年7月14日购买天润芍花西路商住综合楼C段3单元806室,总房款497567元,首付257567元,剩余240000元整办理按揭贷款。 二、出卖人在买受人按揭贷款购买的房屋办理产权证和抵押登记之前为买受人向按揭贷款银行提供了阶段性担保,在银行贷款发放以后,买受人须无条件按期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如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而只是出卖人履行了代为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含罚息、赔偿金、追缴费用等,下同)的保证责任,买受人同意出卖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出卖人有权向买受人追索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买受人应在收到出卖人追偿通知之日起7日内偿还出卖人代偿款项,并同时向出卖人支付代偿款项5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总房价款5%的违约金,出卖人在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剩余款项无息返还给买受人。 2、如买受人逾期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的,在出卖人承担阶段性担保责任期间,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主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同时收回房屋另行出售。买受人除段承担前款规定的责任外,出卖人还有权向买受人主张收取房屋使用费(房屋使用按每建筑平方米2元/日计算)。出卖人不承担买受人对该房屋任何装修部分的损失并有权要求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买受人对出卖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予配合的,出卖人有权将买受人放置在该房屋内的物品向有关部门提存,由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三、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580日内,买受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出卖人应当予以协商,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买受人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的段在产权证办理完毕30日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如因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造成的纠纷,买受人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四、买受人签订购房合同后7日内需提交完整的银行按揭贷款资料。如因买受人个人原因造成银行按揭贷款90日内未到出卖人账户,视为买受人违约。并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执行。 该补充协议买卖双方需认真仔细阅读无异议后盖章签字。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2015年7月14日 2015年7月14日 签约地点:亳州 签约地点:亳州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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