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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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内地税发200532号2005-5-20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方便纳税人,保证印花税收入持续、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区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第三条地方税务机关是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统一设置印花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已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第六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状况及税负水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第八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二)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且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X核定比例X适用税率第十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和核定比例:(一)购销合同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2、货物流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6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对批量销售货物的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3、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4、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80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5、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二)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八)借款合同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十)技术合同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具体由各盟市地方税务局在上述幅度范围内确定,并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备案。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见附表),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确定为核定征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第十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第十五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领受不经常发生的应税凭证,可委托书立的单位代征印花税。第十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可将委托书立代征印花税的单位,同时确定为印花税代售人,并按规定支付代售手续费。第十九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 6月 1日起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购销合同类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138号)停止执行。附件: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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