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党校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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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XX区委党校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天津市XX区委党校(以下简称学校或我校)各类合同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第三条 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高起点,高效率管理,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第二章合同管理部门第五条 总务科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学校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对有关合同管理规定进行解释、修订。(二)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日常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内容的审核、合同签署委托授权、合同正本保管、合同登记备案、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总结,以及协调指导学校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三) 负责组织或者参与学校重大合同的起草、会审、洽谈和签订,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工作,负责对学校日常合同审核流程的复核;(四)定期对各部门承办合同情况进行汇总检查,按年度对学校全年合同签署、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形成专报材料,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五)负责学校合同管理中的法律服务联系工作。第六条学校办公室按照有关政策负责人事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第三章合同的授权委托第八条学校内设各科室,以及教职工个人,未经学校书面委托或授权的,一律不得以学校或者校内部门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凡未经学校授权委托而以学校名义自行对外订立合同的,由合同签订人自行负责;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九条学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相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严格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二)负责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合同对方的资信调查,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负责;(三)具体组织合同的谈判签订工作,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签署工作。(四)认真履行合同,确保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和合同的顺利实施;合同履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积极解决;参加相关的合同争议或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五)定期填报合同汇总报表,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年末总结上报部门全年度合同签订、履行情况;保管合同订立和履行时涉及的相关资料。(六)规范合同管理档案,按照学校要求对合同签订及履行时的有关资料归档。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合同的立项和订立过程中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合同订立前,承办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角度出发,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等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立项和谈判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第十二条立项后,由承办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第十三条合同起草部门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合同文本的选择:(一)承办部门应当使用国家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规定或推荐使用的合同范本;(二)没有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提供的合同范本的,承办部门应当从维护学校利益出发,积极进行谈判,征询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确保合同条款最大限度的实现学校权益;第十五条合同报审时,承办部门须向总务科报送以下相关材料:(一)中共天津市XX区委党校合同审签表;(二) 同时需要提交正式的申请报告,对合同签订的背景情况、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决策过程等相关情况,予以详细说明。(三) 符合学校招标采购管理规定的,需提供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招标纪要等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六条审核部门原则上在收到中共天津市XX区委党校合同审签表及合同文本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完成审核会签。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及时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总务科审核。总务科组织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承办部门补报材料,最后做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等审核意见。第十八条总务科完成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核后,报校务委员会审批,同意后,履行后续程序。第十九条合同文本正式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将合同文本一份报送总务科,对合同进行分类编号并保存备案。第二十条合同生效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各个环节(包括交货、验收及结算)的跟踪管理,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第二十一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变更或解除的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并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核后签订。第二十二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书面签证、往来信函、文书、传真、电报、合同履行记录及索赔报告等文件材料均为合同档案的组成部分,负责实施该合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妥善地处理、收集、整理、保存上述资料。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负责实施该合同的部门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对方,并及时将出现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向学校进行汇报,积极采取措施以防止损失扩大。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按合同文本条款组织验收并提供相关数据后,总务科财务室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总务科财务室有权拒绝付款:(一)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二)收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三)发票盖章单位与合同当事人不一致的;(四)付款单位与合同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且未出具代付款证明的;(五)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的。第二十五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合同条款或法律没有规定的,一般应以货物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问题为准。第二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履行、变更、解除合同的有关资料报送总务科,总务科应及时按合同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备查。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完毕后需要续签的,须按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再续签。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续签合同。第五章合同纠纷的解决第二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第二十九条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合同纠纷,项目承办部门应从合同纠纷的起因、双方有无违约情况、责任大小等方面收集证据,提出纠纷的处理意见,报学总务科和主管校领导。第三十条须经仲裁或法律诉讼程序解决的合同纠纷,由总务科研究确定具体方案,报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开展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第三十一条合同纠纷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合同纠纷提供必要支持。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二条严格合同责任管理,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未经授权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二)承办部门超越学校委托权限签订合同的;(三)应签订书面合同但未签订的;(四)承办部门未严格调查对方资信情况、未严格审查对方主体资格等,以致被骗的;(五)合同会审部门、管理部门、履行部门和有关人员没有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的;(六)未经批准,擅自给对方签收单据,或者私自补签单据的;(七)丢失或者擅自销毁、隐匿合同或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八)在学校处理合同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的。第三十三条合同作为学校对外开展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其内容涉及学校秘密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保守合同秘密。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对学校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七章合同管理的检查与培训第三十四条 总务科定期对学校日常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合同承办部门必须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向总务科反馈。学校定期通报合同管理情况,总结合同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加强专、兼职合同管理干部队伍建设,逐步建立完善兼职合同管理队伍和培训学习制度,定期举办合同管理专业培训,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合同管理队伍的法律意识和科学管理意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 学校所有合同实行严格的档案制度。凡归档的合同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总务科负责合同审签表的保管和归档;学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将属于归档范围的合同文件材料(合同执行的分期验收材料、图纸、标书、资产清单等)收集齐全,系统整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移交学校档案室集中保管。合同保管人员对合同遵守保密原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和修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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