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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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法规解析一、购销合同(一)关于外贸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根据省地税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辽地税行199471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原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政策,执行到1993年底前。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沈地税行(1997)281号(二)关于进、出口货物的购销合同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有关规定,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必须签订贸易合同或有关协议。因此,对能够提供合同的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能或不便提供合同的,可按其进出口货物金额核定征收印花税。 辽地税行(1999)97号(三)关于经援项目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对与国内承办单位签订的各种应税合同,应按规定征税;对与受援国签订的经援项目合同,暂免征税。 国税函发(1990)884号(四)关于调拨单是否贴花的问题目前,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使用的调拨单(或其他名称的单、卡、书、表等),填开使用的情况比较复杂,既有作为部门内执行计划使用的,也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对此,应区分性质和用途确定是否贴花。凡属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发(1991)第155号对一些部门、单位使用的“调拨单”,如果其内容是上级主管部门给所属企业下达安排物资、商品计划的,则不应视为合同,不贴花;如果其是一系统有上下级关系的两个独立核算单位,在经济交往中相互结算使用的凭证(有的称发货单或销售发票等),并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则应视为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326号(五)关于各种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要货单据,是按照有关部门的供需计划,以对外贸易合同为依据,与供货单位订立的购销合约。有些要货单据,虽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质和作用。因此,外贸企业开具的各种名称、各种形式的要货单据,均应按规定贴花。商业企业开具的要货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0)第994号 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据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而以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所以这类订单、要货单等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相互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函发(1997)505号(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是否贴花问题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据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 国税函发(1997)505号(七)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根据国税函发(1991)141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物资订货合同印花税确定纳税人问题的批复”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做如下规定:对物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方式的,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的原材料及商品、物资调剂供应;由需方直接收货并与供方结算货款的订货合同,且主管部门将签订的合同正本移交给需方执行的,对这类合同按现行有关规定,应由供、需双方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1)第423号一些计划物资的分配采取直达供货的方式,订货合同由物资管理部门或需方的主管部门代需方与供方签订。合同签订后移交需方执行,由需方直接收货和向供方支付货款,代签合同的部门或单位将合同移交需方执行后,一般不再留存合同文本,如由代签人代理纳税,不便于税务管理和纳税资料的保管。因此,经研究决定,根据现行有关规定,为有利于此类合同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凡由主管单位代签的计划物资订货合同,由办理收货并结算货款的需方在接到合同文本时,缴纳印花税。 国税函发(1991)第1415号(八)关于易货合同如何贴花问题采用以货易货方式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的双重经济行为的购销合同,书立各方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货物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价款金额的,应按照合同所载购销数量及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沈税地字(1990)第126号(九)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的贴花问题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贴花,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贴印花;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可由出版发行单位向税务机关申请批准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9)第142号对各类出版单位自办发行与受托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征订凭证应照章征税。 发行单位进货如无定价,可按估价及折扣率计算。各地税务机关可委托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监督贴花并代售印花税票。 辽税政四字(1990)66号(十)关于批发、交易市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的规定对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应当按照印花税条例的规定征收印花税。一些省、市建立并在本地区范围内进行交易的各类批发及交易市场,在这类市场上签订的购销合同,亦应按照统一规定征收印花税。但对其属于区域内的特殊情况,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酌情处理并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严格加强管理。 国税函发(1992)第1640号(十一)关于造纸厂与苇场签订的收购芦苇合同是否免税问题造纸厂与苇场签订的收购芦苇合同不属于免税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第234号(十二)关于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是否贴花问题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沈税地字(1989)第31号转发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十三)关于代购代销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的问题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代理合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贴印花。 沈地综字(1999)70号(十四)关于邮政电信局与企业签订电信电话费合同是否贴花问题邮政电信局与企业签订的三年电信电话费,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委托银行收款的托收无承付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对这类合同暂不贴印花。 沈税地字(1990)第126号(十五)关于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商品房如何征税问题对住房改革,单位向职工个人出售商品房所签订的合同或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暂按件定额贴花五元。 沈税地字(1989)第201号(十六)关于销售收入与加工承揽收入混合划分不清的如何缴纳购销合同类印花税问题对以销售收入为主并兼有加工承揽收入的企业,如果两项收入在核算上划分不清,应按收入金额万分之五计算征收印花税。 沈地税二(1996)156号(十七)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贴花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按购销合同征税还是按产权转移书据征税。实际上,房地产开发企业代购房者办理房屋产权证,此合同不是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购销合同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二、加工承揽合同 (一)关于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否贴花问题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二)关于受托方提供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贴花问题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三)关于外贸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件装配合同和来料加工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外贸公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来件装配合同和来料加工(按工缴费结算)合同,不属于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应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印花税。 沈税外字(1989)第445号 (四)关于装修装璜业合同贴花问题 凡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含装璜装修内容的,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贴花;其它装璜装修合同,按加承揽合同贴花。 辽地税行(1997)97号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一)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围”的解释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细则第三 (二)关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的问题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单位)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其中:总包、分包合同是指,一个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承包方共同施工,发包方将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发包给一个承包方总包,他们之间签订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签订后,由总承包方再与其他几个承包方(即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由总包单位直接对发包单位负责,各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而不直接与发包单位发生法律关系。转包合同是指原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全部转包给另一个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 对某一承包方再与其所属的内部施工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如果其内部施工单位持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可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税。否则,不征税。 沈税地字(1989)第31号转发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 四、财产租赁合同 (一)房管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花;用于生产经营的,应按规定贴花。 沈税四字(1988)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二)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沈税四字(1988)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三)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企业、个人出租门店、柜台等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照规定贴花. 沈税四字(1988)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 (四)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集贸市场摊床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问题 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租集贸市场摊床签订的合同,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第326号 (五)关于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 各航空公司与外国公司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后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 在飞机租赁业务中,对采取经营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签订的租赁合同,暂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税率计税贴花。 飞机租赁合同补缴印花税时,一律按补税开出缴款书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国科函发(1992)第1145号文件(六)关于对北方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合同征收印花税的问题对北方航公司与外国签订的飞机租赁合同,凡国税函发(1992)第1145号划定的签约日期、机型、机号,按“融资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除此之外的飞机租赁合同均按“财产租赁合同”税目税率计税贴花。 对以上飞机租赁合同在租期结束时,凡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飞机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税率计税贴花。 辽地税行签字(1999)5号 (七)关于承包租赁或转让出租汽车合同贴花问题 出租汽车公司将本公司汽车以承包租赁方式出租给个人的,由承包租赁双方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完税;承包租赁期满,出租车产权转让给个人的,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贴花完税;一份合同同时记载承包租赁和产权转让两项事宜的,应于合同书立时按上述两个税目计征印花税。 辽地税行(1999)97号(八)关于出让土地的贴花问题 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甲在乙的土地上建造房屋,甲方使用若干年后,房屋归乙方所有。此类合同如果甲乙双方不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手续,则应按“财产租赁合同”贴花;如果乙方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了甲方,则视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书据,按现行规定不应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九)关于房屋租赁合同贴花问题 房屋租赁行为确立后,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贴花完税。对只签订一定期限和金额的合同,而且未注明以后年度仍按此合同执行的,只能按合同所载金额征收印花税;对不提供合同,又未查实的,无法确定其为纳税人,不能征收印花税。 辽地税函(2001)357号(十)关于对只签定第一年租金额,以后年度租金按一定的百分比逐年递增的租赁合同,应如何征收印花税问题 租赁合同规定了第一年的租金额,同时又规定了以后年度计算租金的方法及递增比例,因此,不属于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合同,应按租赁期的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沈地综字1999311号五、货物运输合同(一)关于货物运输应税凭证的确定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的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现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 沈税地字(1990)第583号转发国税发(1990)第173号(二)关于货物运输合同如何确定计税依据问题对于货物运输合同难以按标准确定计税依据的,可按“货物运输费用结算发票”所载金额计税贴花。 辽地税行(1999)97号(三)关于货物运输纳税人的确定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凡直接办理承、托运运费结算凭证的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代办承、托运业务的单位负有代理纳税的义务;代办方与委托方之间办理的运费清算单据,不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0)第583号转发国税发(1990)第173号(四)关于国内联运凭证的计税缴纳问题对国内各种形式的货物联运,凡在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应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依据,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凡分程结算运费的,应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依据,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0)第583号转发国税发(1990)第173号(五)关于国际货运凭证征免税划分问题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境外起运或转分程运输,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 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 国际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在国外办理的,应在凭证转回我国境内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0)第583号转发国税发(1990)第173号(六)关于货运凭证印花税代扣汇总缴纳问题运费结算付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应由运费结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运费结算凭证由交通运输管理机关或其指定的单位填开或审核的,当地税务机关应委托凭证填开或审核单位,对运费结算双方应缴纳的印花税,实行代扣汇总缴纳。 在运费结算凭证费别栏目中应增列一项“印花税”,将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中。 为了方便代扣汇总缴纳,每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代扣印花税时,当地税务机关或代扣单位应在运费结算凭证上,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专用章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沈税地字(1990)第583号转发国税发(1990)第173号(七)关于国际货运凭证征缴印花税的问题对铁路国际货运凭证付款方应缴纳的印花税,不再实行代扣汇总缴纳的办法,由付款方自行缴纳。 沈税地字(1990)第416号转发国税函发(1991)第1401号(八)铁路货运凭证汇总缴纳印花税办理货运凭证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铁路分局;计算和代扣印花税的单位为铁路部门的各货运车站。 铁路运单是具有合同性质的货运凭证,鉴于目前以运单汇总纳税存在一定的困难,现确定铁路货运的应纳税凭证为运单所对应的铁路货票。货票中承运方的报告联作为计算汇缴和代扣汇缴的原始凭证;托运方的报销联作为缴纳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在货票费别栏目中增列一项“印花税”项目,货运车站在收取运杂费的同时,以运费按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缴纳的印花税款,填入“印花税”项目内。承运方的印花税款也按此数由铁路分局集中汇缴当地税务机关。 为了方便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时计缴,计算到分。 铁路分局应将填开货票的报告联依照序号按期装订成册;根据税务部门核定的纳税期限,按汇缴和代扣汇缴印花税的税额分项填开缴款书,汇总交款。 汇缴和代扣汇缴税款的缴纳期限,由铁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共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由于中途变更运输,所收运费需要多退少补的,不再办理印花税的退补手续。六、仓储保管合同(一)关于仓储保管开立的单据是否贴花问题务局 对仓储保管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沈税四字(1985)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25号(二)仓储保管业务应税凭证的确定问题仓储保管业务的应税凭证为仓储保管合同或作为合同使用的仓单,栈单(或称入库单等)。对有些凭证使用不规范,不便计税的,可就其结算单据作为计税贴花的凭证。 沈税地字(1991)第371号转发国税发(1991)第155号七、借款合同(一)关于“拨改贷”借款合同贴花问题根据印花税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拨改贷”借款合同和实行差别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属应税凭证,均应按规定纳税。 沈税地字(1989)第444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110号复函财政部门管理的拨款改为贷款,凡由财政部门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的,暂不贴花;凡通过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借款合同的,应按规定贴花。其他企业主管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辽税政四字(1989)430号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国税发(1991)155号(二)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贴花问题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沈税四字(1998)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三)关于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是否贴花问题。条例规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单位及个人之间所签订的合同。非金融机构或组织与单位及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订立的借款合同和银行间同业拆借以及企业集团内部的借款凭证都不贴花。 沈税地字(1989)第31号转发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四)关于“其他金融组织”的解释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沈税地字(1991)第371号转发国税发(1991)第155号 其他金融组织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经营金融业务的单位。如各种信托投资公司、专业投资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基金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五)关于对保险公司发放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的问题保险公司属于金融组织,对其所属的保险投资有限公司,用保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或总准备金发放的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贴花;对其人身保险业务的保护借款合同,暂不贴花。 沈税地字(1989)第410号(六)关于典当业贴花的问题典当行属于非银行性质的其他金融机构,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其给典当人开具的当票,属于以实物抵押获得所需资金的“抵押贷款”收据,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贴花(典当金额不足2000元的不贴花)。 辽地税行(1997)321号(七)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问题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沈税地字(1991)第371号转发国税发(1991)第155号(八)关于“银行同业拆借”的解释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沈税地字(1991)第371号转发国税发(1991)第155号 (九)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向专业银行发放贷款所签合同征免印花税问题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和我局(88)国税地字030号、(91)国税发155号文件的规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向专业银行发放的各种期限的贷款不属于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借据应缴纳印花税。 对上述贷款中的日拆性贷款(在此专指二十天内的贷款),由于其期限短,利息低,并且贷放和使用均有较强的政策性。因此,我们意见,对此类贷款所签的合同或借据,暂免征收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3)297号转发国税函发(1993)第705号(十)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银行为“三贷”业务申请免征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其中,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及由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是指由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提供资金,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项目所签订的政府间的协议。因此,买方信贷及混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性质上不同于政府贷款。 二、你行与国内用款单位签订的转贷合同与“三贷”合同(政府贷款、买方信贷、混合贷款)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不同,签订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在借贷经济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同一签约行为,而是两类不同的合同。 因此,你行的混合贷款、买方信贷合同与转贷合同均应按印花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国税地函发(1992)16号(十一)关于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暂缓征收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00148号)精神,为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确保地方经济、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地方政府可向中央专项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并通过指定的地方商业银行向省政府融资,专项用于解决地方要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和合法外债。鉴于省政府专项借款的特殊性,经市局审核,对符合银发2000148号文件规定,通过沈阳商业银行转贷的中央专项借款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缓征收印花税。 沈地税函200123号转发辽地税函200170号(十二)关于农业银行与农民签订的购买农用生产资料借款合同是否免税问题 对这种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不免印花税。 辽税政四字(1989)234号 (十三)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沈税四字(1988)第435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十四)关于对限额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对限额借款合同,以合同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并只在订立时一次贴足印花,以后办理归还再借手续时,只要不再重新订立合同,就不再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8)479号 (十五)关于对短期借款合同能否降低税率问题借款合同,不论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性质是相同的。其税率不能因时间长短而随意改变。因此,对短期借款合同亦应按规定的税率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十六)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借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十七)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十八)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十九)关于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二十)关于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二十一)关于国务院各部委委托各专业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是否贴花问题对国务院各部委委托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而签订的借款合同,应由借贷双方按规定贴花。 国务院各部委委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其贷款利息如数上缴各部委的借款合同,银行所留存的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沈税地字(1990)第126号(二十二)关于涉外贷款合同贴花问题对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均免征印花税。对外国银行向我国家金融机构或公司、企业提供贷款书立合同均应照章征收印花税。 国税外字(1989)第189号(二十三)关于农业发展银行贷款合同贴花问题关于你行提出的对政策性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决定对你行办理的农副产品收购贷款、储备贷款及农业综合开发和扶贫贷款等财政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其他贷款合同照章征收印花税。 财税字(1996)第55号八、财产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纳税人的确定问题签订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和承保方对各自所持的保险合同,均应按其保险费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函发(1990)第020号(二)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的贴花范围目前,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分为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农牧业保险五大类。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照顾农牧业生产的负担,除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几类财产保险合同均应按照规定计税贴花。其中,家庭财产保险由单位集体办理的,均按确定的个人投保金额计税。(注:现规定按保险费收入依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8)第037号农牧业保险是指与农业、牧业、林业、渔业生产直接关联的保险业务,如畜牧保险、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农机具保险等。保险公司在农村承保的乡镇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不属于农牧业保险的范围。 在农牧业保险合同中,除对种植业(农林作物)和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外,对其他保险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326号(三)关于保险合同应税凭证的规定为了简化保险企业的纳税贴花手续,现规定对各项财产保险均以保险企业开具的保险费收据为计征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对其他凭证不再计征印花税。 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四)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计算征收的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发(1990)428号财产保险合同的计税依据为保险费收据所载的应税保险费金额 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五)保险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方式对保险企业一方所执的保险费收据,实行由保险企业自行汇总、自行计税,然后到税务机关申报后再填开印花税完税证的缴纳办法。 对投保人一方所执的保险费收据,统一由保险企业在收取保险费、开据保险费收据时逐笔代扣并汇缴印花税。 辽宁省财产保险合同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六)关于代办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贴花问题保险公司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办的保险业务,在与投保方签订保险合同时,应由代办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代保险公司办理计税贴花手续。 国税地字(1988)第037号(七)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单位经营保险业务的贴花问题 对除保险公司外的其他单位(如交通银行、石化系统的自办保险)与投保人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亦应按规定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114号(八)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贴花问题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国税地字(1989)第077号(九)关于涉外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 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中所载金额为外币的,可按上年度决算报表规定的外汇牌价统一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辽税政四字(1989)114号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暂免征印花税。对其他涉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凭证仍应按照规定征税。 国税函发(1990)104号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辽地税行(1994)71号 沈地税行(1997)281号(十)关于责任、保证和信用保险合同贴花问题对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定额五元贴花。(注:现规定按保险费收入依千分之一税率计税贴花) 沈税地字(1989)第30号转发国税地字(1988)第037号九、技术合同(一)关于技术转让合同适用税目税率问题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不同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学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书立合同不贴印花。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和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对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特定项目的技术指导和专业训练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对各种职业培训、文化学习、职工业余教育等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培训合同,不贴印花。 技术中介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以知识、信息、技术为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进行联系、介绍、组织工业化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合同。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四)关于技术合同计税依据问题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五)关于加强对技术合同征税的管理问题为加强对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取得科委和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机构的支持配合,共同研究解决印花税源泉控制的管理办法,因地制宜建立监督纳税、代征税款、代售印花税等管理制度。 国税地字(1989)第034号十、产权转移书据(一)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解释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细则第五条(二)关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问题“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国税发(1991)第155号(三)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人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细则第十六条(四)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是否贴花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国税发(1991)第155号(五)关于换房书立的凭证如何计税贴花问题 对双方相互交换房产或其他不动产并结算差价而书立的合同等凭证,各方都应以双方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价值之和加上结算差价,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的税率计算贴花。 辽税政四字(1989)430号(六)关于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的印花税问题 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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