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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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创 远 律 师 事 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简介2005.09.19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3A电话:(21) 5887 9631传真:(21) 5887 9636目 录 一、序 言 二、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概况 境内证券业务 境外证券业务 三、证券法律业务特色 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一、序 言 创远律师的理念:新世纪需要团队之合作精神新纪元之机会属于勤奋的人 创远律师将以专业分工的原则服务于客户 创远律师将把握住每一个属于自己的机会 我们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 创远律师将以新的世纪为起点去“追求第一”,创远将不断“重组”自己的资源,多梯队配置“人才之库”。我们将以专业知识多元化地服务于客户,帮助客户挑战未来。为此创远律师需要一个团队,需要更多的中介机构的相互倚赖,创远律师努力地去思考、去奋斗,是因为我们坚信-“天道酬勤”。二、证券法律业务概况(一) 境内证券业务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主要来自积极参与中国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取得了良好的业绩。敝所近年来作为担任了以下A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的公司法律顾问: 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592) 实达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734) 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663)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067) 石狮新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671) 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000997) 南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0250)同时,敝所还为下述已上市公司的后续融资、收购提供过全程的法律服务: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东街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之配股 盈榕投资收购大通机电股份 大通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福建汽车集团收购厦门汽车 福日股份收购皇嘉电子 PT闽东电机债务重组 福日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运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不仅于此,敝所律师近年来还积极为中小型企业、民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提供法律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与其他中介机构紧密配合,共同帮助这些准备在境外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客户完成资产、债务及股权的重组。这些客户有: 创新计算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新大陆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祥芝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海魁水产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万城电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敝所律师目前正在协助以下客户进行重组与改制工作,以协助这些企业顺利地发行A股、B股或H股: 三华股份有限公司 闽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康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长富集团有限公司 宏明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柒牌集团有限公司 福达集团有限公司 华威集团有限公司 九星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高科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大世界橄榄有限公司 新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龙旺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海南凤凰国际药业有限公司 樱花(福建)包装文具有限公司 现代时装(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首邦制衣厂有限公司 中国飞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京美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骊谷服饰有限公司 中国法派服饰企业有限公司 浙江恆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皇嘉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浙江南天邮电通讯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金威集团公司 秦皇岛国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雷奥汽车空调湖北有限公司 福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华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肇东福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泰实企业有限公司 敝所律师以丰富的实践经验、扎实的业务能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广大企业的信赖和赞誉,也为敝所的律师赢得了永久的朋友。敝所除了提供股份有限公司重组上市和法律服务之外,还受聘担任上述公司的法律顾问,定期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及时、适当的法律服务。企业不断发展壮大正是敝所律师持之以恒提供服务的最大动力! (二) 境外证券业务在积累了丰富的为境内企业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经验的基础上,敝所律师勇于吸收境外同业成熟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突破与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敝所律师比较早地介入为投资于中国大陆的境外公司(尤其是港澳台及华侨所投资的公司)在香港、澳洲悉尼、新加坡及伦敦等地证券交易所发行股票和上市提供中国法律服务。在1992-2004年期间,敝所律师先后参与了26家企业在境外上市的策划和法律服务工作,并帮助这些企业成功地在海外的证券交易市场募集资金并挂牌上市。由此,敝所获得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司法部批准,成为具有从事涉外证券业务资格的59家律师事务所之一。 我们境外证券业务的主要客户有: 香港德胜 (香港主板 代码:1095) 海王药业 (澳洲悉尼证交所) 永恩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0210) 华星玩具 (新加坡上市) 新隆电力 (澳洲墨尔本证交所上市) 运盛中国 (香港主板 代码:0085) 港冠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0875) 福达万国 (香港主板 代码:0706) 华益控股 (香港主板 代码:0862) 金威集团 (香港主板 代码:0910) 恒安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1044) 精优药业 (香港主板 代码:0858) 齐翔食品 (香港主板 代码:0735) 新威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0058) 远东生物制药 (香港主板 代码:0399) 一木国际控股 (香港主板 代码:0162) 和顺控股 (香港主板 代码:0285) 超大现代农业 (香港主板 代码:0682) 通达集团 (香港主板 代码:0698) 侨雄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0381) 华翔电路 (香港创业板 代码:8115) 金泽超分子 (香港创业板 代码:8059) 德信集团 (香港主板 代码:1228) 亨泰消费品 (香港主板 代码:197) 信佳国际 (香港主板 代码:912) TSM Resource (新加坡主板 代码:3446) 中辉科技 (新加坡主板) 大同高科 (新加坡主板) 除此之外,敝所还正在积极与境外中介机构配合,为十余家外商投资企业的重组工作提供专业服务,以期为这些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控股公司顺利进入资本市场进行前期规范性的准备工作。 三、证券法律业务的特色在运用证券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为企业的上市、融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敝所律师有着自己的优势与特色:1. 我们熟悉海内外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了解证券市场规范的运作方式,因此,我们对企业重组、股票发行和上市具有很强的策划能力;2. 我们与境内外投资银行、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众多的投资基金等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和广泛的合作;3. 创远的律师具有学位高、实践能力强的特点。创远的多数律师具有在境外留学或者在境外律师事务所研修及工作的经历。个别律师有受聘于境外大型跨国投资银行工作的经历。因此,我们与境外的律师同行建立起了良好、稳定的工作关系。四、主要律师简要介绍l 侯 立 律师/合伙人侯立律师1983年于华东政法学院毕业后,即分配至福建省律师协会业务部工作。19841992年在福建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从事执业律师工作。19921996年担任福建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主任。其间,侯律师在19921993年在香港英资所-MCKENNA律师行研修。1996年,侯律师加入香港运盛集团(香港上市公司)并出任该集团法律及投资策划部总经理。同时,他受聘担任了运盛实业(中国上市公司600767)的董事。1993年,侯律师首批获得由中国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授予的证券律师资格。侯律师是国际律师协会(IBA)公司法委员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1996年被聘为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7年被中国律师协会委任为全国律协涉外业务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该委员会之反倾销小组的成员。2000年,侯律师成为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并担任事务所主任。2002年,他作为合伙人创办了创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担任创远上海分所主任。侯律师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侯律师在公司法、证券法的理论研究和实务经验上有较深的造诣,熟悉香港、新加坡、澳洲的证券市场的业务规则,具有较为丰富的实务经验。l 曹锦彭 律师/合伙人曹锦彭律师先后毕业于南开大学和复旦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和管理学硕士学位,持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2005年加盟上海市创远律师事务所,成为合伙人之一。 l 颜强 律师/合伙人颜律师在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分别取得法学学士和硕士学位。2000年在北京证券投资银行华东部从事并购、债券和股票发行、融资工作。2003年加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执业律师。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之一。颜律师承办美国纽威公司与浙江爱仕达有限公司的合资、台州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资产和股权并购、台湾统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世界贸易中心的股权并购、香港中华煤气公司并购徐州市燃气总公司、香港四通控股有限公司并购上海恒寿堂药业公司的股权等项目。参与江苏德发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有限公司、苏州蒌葑高新技术有限公司、浙江长兴艾格生物有限公司、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东晶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尼奥普兰有限公司、山东济南圣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双沟酒厂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份制改组; 颜律师现为统一企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MAT公司、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博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浙江爱仕达电器有限公司、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宿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网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法律顾问。颜律师擅长从事并购、公司的改制、资产重组、股票发行、房地产等业务。l 井 涛 律师/合伙人井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博士)、香港大学(硕士)、比利时根特国立大学(硕士)和西南政法大学。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现为华东政法学院副教授、华政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上海市法学会副秘书长、昊理文高级顾问。井律师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业务专长主要为证券法、公司法。l 左 屹 律师左屹律师1992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 1993年参加全国律师统考取得律师资格。于2000年加入创元律师事务所,2002年参与创建创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左律师主要致力于证券法律业务的研究和实务操作,参与并主办了南纺股份、TSM等多家公司的的上市工作,具有较为丰富的公司股份制改制及上市操作的经验。左律师英文基础扎实,对境外上市和公司重组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在企业并购、改制重组、境内外上市融资、外商投资等公司法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和实务操作的能力。l 郑 彧 律师/法学硕士 郑 彧律师1999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后加入福州至理律师事务所。期间,他跟随执业律师从事合同的审查、尽职调查业务并作为证券执业律师的助手从事相关的证券法律服务业务。2000年,郑律师考取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师从我国著名商法专家顾功耘教授研习公司法、证券法。2003年,郑律师加盟福建创远律师事务所上海所。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郑律师的业务领域集中于公司法与证券法,他对公司股权架构的设计、企业融资方案的选择、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IPO)以及资产并购领域的法律问题有着较为深入的研究与理解。从1997年以后,他先后发表了我国证券立法应注意三个统一、试论建立我国股票基金的紧迫性、重整:公司复兴的一种选择、论我国企业并购中法人治理结构之磨合、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模式及其监管制度的比较、论股东的权利等二十余篇专业论文,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委托,参与了“上市公司退市法律问题研究”课题的研究。l 谢守德 律师/法学硕士生谢守德律师1999年毕业于福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并获得律师资格。谢律师目前正在华东政法学院攻读公司证券法方向的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1月起在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2003年8月加入创元律师事务所。现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谢律师在企业改制运作、资产并购重组、外商投资、信托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领域及金融、房地产、知识产权等经济纠纷诉讼领域具备较为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谢律师具有较好的英文基础,曾作为上海律师的代表赴香港参加上海律师协会与香港律师会共同举办的“香港及上海律师专业发展计划”,并在顾张文菊、叶成庆律师事务所培训交流。参考资料一 中国境内改制及上市程序示意图设计企业未来发展规划,确立是否设立股份制公司选择其他发起人(国有企业可例外)初步拟定股份制改造的方案 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主发起人筹备设立股份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律师审计师会计师评估师 选择并与财务顾问签订协议制定股份制改造的方案选定股份制改造的中介服务机构 资产评估结果(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部门的确认);律师界定重要合同与产权;订立发起人协议上报股份制改造方案,取得政府部门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批文 发起人与顾问机构共同设计改制方案发起人出资并取得验资报告召开创立大会,对股份有限公司筹备事项、公司章程等进行审议;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股份制公司成立公司聘请券商进行上市辅导;通过券商辅导后,取得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公司股份化改造辅导的认可;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评估师等各方中介签订以上市为目标的服务协议;各方中介进行尽职调查与方案设计 股份制公司运行与上市前的辅导主承销商上报股票发行报批文件证监会初审报批材料并提交发审委审核主承销商完善股票发行报批文件证监会进一步审核报批材料股份公司取得证监会发行批文辅导期满后可以递交增发新股及上市的申请与承销商签订承销协议与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递交相关承诺文件与证券登记公司签订证券托管协议编制发行方案、招股说明书及摘要进行路演,确定发行价格;募集资金,并上市 募股结束后编制发行报告和股东名册新股的公开发行参考资料之二-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基本条件 公司预期在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 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至少3名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低于100名。 除非公司的总市值高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达总股本的25%。 公司必须在同一管理人员的管理下有至少3年足够和适当的业绩。 公司及其业务具备联交所认为适合的上市条件。 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公司须委任至少2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常驻香港,一般来说,至少有2名执行董事常驻香港(对于来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豁免)。 公司的秘书必须常驻香港,有足以执行公司秘书职务的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规定的专业资格。关于利润水平的要求 发行前1年的税后利润达到2000万港币以上; 发行前第2、第3年的税后利润合计达到3000万港币以上。 应遵守的香港法律、法规及规定l 公司条例l 证券条例l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l 证券(公开权益)条例l 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l 股份购回守则l 保障投资者条例l 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l 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则。参考资料之三-关于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的比较 主板创业板盈利要求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不设盈利要求。营业记录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须显示公司有两年的活跃业务纪录期,若符合若干规定最短活跃业务纪录期可缩短为12个月。主线业务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实际上,主线业务的盈利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须主力经营一项业务而非两项或多项不相干的业务。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有关营业纪录规定的弹性处理联交所只对若干指定类别的公司(如基建公司或天然资源公司)放宽三年业务纪录的要求,或在特殊情况下,具有最少两年业务纪录的公司也可放宽处理。联交所只接受基建或天然资源公司或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的活跃业务记录少于两年。业务目标声明并无有关具体规定,但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须载列申请人的整体业务目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致该等目标。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申请人的活跃业务可由申请人本身或其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若活跃业务由一家或多家附属公司经营,申请人必须控制有关附属公司的董事会,并持有有关附属公司不少于50%的实际经济权益。上市后的保荐期间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至少须于上市那一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财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荐人,请等保荐人(留任保荐人)只会担任顾问的角色。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业务纪录期间有变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除非在联交所接纳的特殊情况下,否则申请人必须于活跃业务纪录期间在基本上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竞争业务控股股东如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或会导致申请人不适合上市(须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行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面披露)。最低市值股票上市时市值须达一亿港元。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0,000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一千万港元。上市时市值须达6,000,000港元。最低公众持股量股 票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惟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已发行股本的百分比可降至10%。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对市值40亿港元以下及市值40亿港元以上的创业板上市发行人,最低公众持股的指定百分比将分别为25%及20%。对市值40亿港元以下的创业板申请人,在上市时公众持有的最低市值必须为3,000万港元或25%(以较高者为准)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已发行权证数量的25%。已发行权证数量的15%至20%。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并无有关规定。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的35%。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于上市时公众股东至少有100名。招股机制就公开认购部分的分配基准,以及遇有超额认购的时配售与公开认购两部分之间的回补机制订有详细规定。如果公众很有可能对申请人的证券有很大的需求,申请人不能只以配售方式上市。申请人只要作出全面披露,即可自行决定其招股机制,然而,在定价时有优惠处理是不容许的。此外,在公开认购部分有优惠处理也是不容许的。参考资料之四-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外国公司第一挂牌上市的基本条件1)业绩记录 一般是5年2)售股前之缴足资本 *新加坡注册公司 至少1500万新元(约8259万人民币) *外国注册公司 至少3000万新元(约1亿6518万人民币)3)股权分布 至少400万新元(2202万人民币)或25%的缴足 资本(以较高者为准),必须由不少于1000名股 东所持有。4)过去的盈利*新加坡注册公司 最近3年的累积综合税前盈利不少于750万新元; 这3年中每年的税前盈利不能少于100万新元。*外国注册公司 最近3年的累积综合税前盈利不少于1500万新元;这3年中每年的税前盈利不能少于200万新元。 5)保留股 高达发行额的10%的股票可保留给员工,执行董 事、客户、供应商及对公司业务的成功有贡献的人士;6)业务、管理层及股东控制权 公司在过去3年里从事实质上同类的业务。管理层和股东控制权无重大变更。7)股份转让的设施 在注册股份方面,公司必须作出令股票交易所满意的适当安排,以便让在新加坡的股东能快速的注册他们的股份。8)外币报价 外国公司股票在新加坡挂牌上市,一般是以外币作为交易单位。9)其他 在挂牌的第一年有能力派发股息。负债与权益的比率必须符合同行业的平均数据。在挂牌之前,公司的董事和主要股东所控制的其他公司(其附属公司和联合公司例外)欠公司的一切债务必须已经偿清。 主要股东的品德必须诚实正直,管理层队伍须具备优良素质。公司必须有至少2名非执行的独立董事。公司在新加坡必须有至少一名全职执行董事,和至少2名居住在新加坡的独立董事。每股有形净资产不得低于每股的票面值。参考资料之五-与境外上市相关的中国法规 (一)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中国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现就公司申请到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司申请境外上市的条件(一)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二)筹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三)净资产不少于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万美元。(四)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五)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六)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重组方案与股本结构,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说明,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本年度盈利预测及依据),筹资用途。申请报告须经全体董事或全体筹委会成员签字,公司或主要发起人单位盖章。同时,填写境外上市申请简表(见附件)。(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三)境外投资银行对公司发行上市的分析推荐报告。(四)公司审批机关对设立股份公司和转为境外募集公司的批复。(五)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决议。(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的确认文件、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复。(八)公司章程。(九)招股说明书。(十)重组协议、服务协议及其它关税交易协议。(十一)法律意见书。(十二)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盈利预测报告。(十三)发行上市方案。(十四)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申请及批准程序(一)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初步申请(如向香港 联交所提交表)个月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一)至(三)文件,一式五份。(二)证监会就有关申请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会商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三)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 (四)公司在确定中介机构之前,应将拟选中介机构名单书面报证监会备案。 (五)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交发行上市初步申请个工作日前,应将初步申请的内容(如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表)报证监会备案。(六)公司在向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交易所提出发行上市正式申请(如在香港 联交所接受聆讯)个工作日前,须向证监会报送本通知第二部分所规定的(四)至(十四)文件,一式二份。证监会在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批复。(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督指引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一、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条件1. 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经贸委批准、依法设立并规范运作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 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在最近二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3. 符合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划规定的条件;4. 上市保荐人认为公司具备发行上市可行性并依照规定承担保荐责任;5. 国家科技部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批准。二、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须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1. 公司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公司沿革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及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等;2. 上市保荐人对公司发行上市可行性出具的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3. 公司设立批准文件;4. 境内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及其主要发起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在最近二年内是否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5.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编制和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调整的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6. 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件;7. 较完备的招股说明书;8. 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三、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1. 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须代表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第1至第3项文件(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为原件),同时抄报有关政府部门对公司的申请有异议,可自收到公司申请文件起1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通知证监会。2. 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3. 经初步审核,证监会发行监管部自收到公司的上述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函告公司,抄报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局;不同意受理的,说明理由。4.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向证监会提交本指引第二部分第4至第8项文件(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为原件);申请文件齐备,经审核合规,而且在正式受理期间外经贸部、外汇局和财政部(如涉及国有股权)等部门未提出书面反对意见的,证监会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经批准后,公司方可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四、 上市后监管事宜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后,证监会将根据监管合作备忘录及与香港证监会签署的补充条款的要求进行监管。五、其他有关事宜 1. 香港联交所认可的创业板上市保荐人方可担任境内企业到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2. 如保荐人有违规行为或其他不适当行为,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受理该保荐人代表公司提出的上市申请。3. 证监会同意正式受理其申请的公司,须在境内外中介机构确定后,将有关机构名单报证监会备案;4. 公司须在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与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上市情况总结报证监会备案。5. 公司须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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