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病人能否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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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14号 【字体:大中小】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 (1994年7月14日劳办发1994214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 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所属栏目:国家政策法规 加入时间:2006-12-9 11:38:20 来源:管理员 访问量:127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三日)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答复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力字19925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1992年1月7日)安徽省劳动局:你局关于残废人保障法实施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是否适用医疗期规定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企业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按合同规定可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满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患有精神病的,可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有关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的有关规定办理,即:按其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光明 发表于 2007-8-9 19:30答复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214号关于精神病患者可否解除劳动合同的复函(1994年7月14日)辽宁省劳动厅:你省丹东省劳动局关于卫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国残联1992残联康字第92号文件效力问题的请示(丹劳裁字199486号)收悉,对精神病患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现函如下: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继续执行劳动部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即:解除劳动合同,并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3个月至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今后,随着全国精神病康复方案的实施,作为扶持残疾人的政策,对精神病患者医疗期满能够从事工作的,应由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上述意见请转告丹东市劳动局。 光明 发表于 2007-8-9 19:31答复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的复函(1995年1月3日)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制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42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间因患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按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患有精神病的合同制工人医疗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力字19925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招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办发1994214号文的规定,不适用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此复。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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