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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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业务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我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年金办法)及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担保通知)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如无特别说明,本规定中“受托人”即指我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不含个人客户)、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第三条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分行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信用风险。第二章贷款要件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确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受托人不得代委托人指定借款人,或者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借款人的资格须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第五条 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自然人需身份真实、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的规定审查委托人的条件和资金来源。委托人和借款人均在受托人所在分行辖区内开立账户。第六条委托贷款用途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监管及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为充分防范相关风险,各分行应做到:(一)不得违反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中关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二)不得用委托贷款资金从事股本性投资、不得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三)遵守年金办法关于企业年金基金用途的规定,企业年金基金不得用于委托贷款;(四)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向他人贷款和提供担保;(五)委托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国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复建设的项目;(六)不得违反上市公司担保通知关于委托人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将资金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本办法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各分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和总行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期限、利率、费率委托贷款期限应遵守贷款通则中有关贷款期限的规定执行。委托贷款利率、计结息方式及借款人违约金的计收由委托人决定。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 我行作为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按xx银行服务收费业务价格表执行,参考费率为委托贷款金额的0.5-3/年,具体可视客户需求及项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八条 币种委托贷款的业务币种包括人民币、美元、日元、欧元、港币、英镑。各分行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各地外汇管理部门的具体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开展外币委托贷款业务。第九条 担保委托贷款是否需要担保及担保条件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涉及到的有关担保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第三章授权管理第十条 审核授权经授权的各一级分行及辖内各分、支行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一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将业务审核权限向二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进行转授权。第十一条 报备管理(一)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含)的大额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总行风险管理总部(授信审批)、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二)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应逐笔报备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个人金融总部(个人信贷),在报备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如总行所有相关部门均不提出异议,分行即可发放。(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原则上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对于委托人/借款人不在受托人业务辖区内的委托贷款,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有关规定,并报备上级行。 (四)我行与集团客户签署“现金管理服务协议”,为其提供以资金归集为主要特征的现金管理服务项下经常发生的、以委托贷款形式实现的集团内部资金调拨行为,可不必履行报备手续。各行应密切关注集团内部资金的流向,确保资金用途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有关委托贷款用途的规定,一旦发现可疑迹象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总行。 (五)报备形式 各分行向总行报备委托贷款业务时,需填写委托贷款报备表(见附件1),同时提交风险批复材料。第四章部门分工第十二条 风险管理部门职责(一)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及贷款文件的完备性、有效性进行审核;(二)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控,并监督检查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三)总行风险管理总部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大额法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第十三条公司业务部门职责(一)统筹本行委托贷款业务的营销工作;(二)接受委托贷款客户申请并进行合规、合法性初审,报风险管理部门审;(三)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三方均认可的委托贷款合同;(四)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手续费;(五)建立委托贷款台账,定期与财会部门进行核对;(六)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回收工作;(七)如我行对借款人有自营授信业务,应加强对委托贷款运行状况的跟踪,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八)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对分行上报的单笔资金超过3亿元的法人对法人大额委托贷款、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质及资金来源合法性进行审查;(二)总行个人金融总部对分行上报的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报备管理。第十五条法律部门职责(一)根据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审查委托贷款合同文本;(二)对业务部门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咨询、指导;(三)支持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涉及我行权益的法律诉讼,协助业务部门解决有关的法律纠纷。第十六条财会部门职责(一)设置委托贷款会计科目,制定、修订委托贷款账务处理办法;(二)银行作为受托方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负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第五章审核程序第十七条委托人及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办理委托贷款时,应向公司业务部门或个人金融部门提交有关资料(详见附件2)。此后申请新的委托贷款时,如附件所列材料已向我行提供且无变化的可不重复提供。但公司业务部门必须查实确无变化,并在向风险管理部门申报时签署书面证明意见。第十八条公司业务部门应对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投向、资金来源的合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审查,与委托人、借款人商定委托贷款合同条款及业务操作流程,提出初审意见报风险管理部门。如委托人为个人,个人金融部门负责对个人委托人的资格及资金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第十九条风险管理部门应设专门岗位负责审核委托贷款业务,审核重点为:业务流程是否合理、法律文件是否完备、条款是否合理、委托人/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合理合法、能否保障我行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第二十条公司业务部门收到委托贷款批准通知后,应向委托人和借款人发送通知书,与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并根据委托人授权,要求借款人落实担保手续及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各分行应通过切实有效的程序和措施,甄别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的合法性,防止通过委托贷款方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遵守“反洗钱”有关要求。第六章委托贷款管理第二十二条公司业务部门对发放的委托贷款应建立台账并在人行信贷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同时,对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跟踪,定期与财会部门核对相关数据,更新系统内容,做到台账、系统数据相符。第二十三条各分行应争取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账户。各分行也可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利用委托人或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其他有效账户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第二十四条各分行要加强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账户管理,与委托贷款有关的账户应与其他账户分别监控。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遵循委托资金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不允许账户透支,不允许我行为委托人垫款。第二十五条各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使用我行制订的委托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与委托人、借款人协商确定合同条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信贷政策,明确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我行如何代为发放、协助收回贷款、税收缴纳等问题,委托人、借款人确保资金来源合规性、资金使用及投向合规性的声明与承诺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而导致纠纷。不得对合同示范文本中确定的受托人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作实质性修改,以保障我行权益。对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不得与合同文本中受托人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相冲突或减损其效力。委托贷款合同在签署前应依照我行相关合同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法律合规审查程序。第二十六条各分行须在委托人的授权之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且仅限于“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范围限于以下两款的规定),不承担任何原因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责任或风险,以保护我行权益。代为发放系指,根据委托人的指令,代其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受托人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达指定的委托人账户后,按委托人要求将委托资金划至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如委托人要求采取借款人出具提款通知方式办理贷款发放业务时,在核实委托资金确实到账后,应将借款人送交的提款证明及所附资金用途证明送委托人书面确认后,才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借款人在提款通知书上加盖的印鉴和签章须与在受托人和委托人预留的样本相符。协助收回系指,出具委托贷款利息清单,通知双方当事人;借款人未及时还本付息时,根据委托人指令发出催收通知单。第二十七条 各分行开展个人对法人委托贷款业务的,应拟订操作流程,规范跨部门的操作。公司部门和个金部门应密切配合,做好对委托人、借款人的客户维护和贷款管理。第二十八条 逾期、损失和已清偿委托贷款的结清处理各分行对于已逾期、已形成损失和已清偿的、但未在表外账和信贷系统中进行结清处理、长期挂账的委托贷款业务应采取以下措施:(一)终止或重新明确我行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权利义务1.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主体均存在的情况 对委托贷款已形成逾期,或在合同执行期内但经委托人确认贷款已形成损失且自愿放弃债权的,受托人经商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指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下同)达成一致,并签署补充协议,明确约定解除相关委托贷款合同及各方权利义务,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对借款人未通过受托人直接向委托人清偿完毕委托贷款的,经受托人核实,由委托人书面予以确认,受托人可据此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或不存在的情况(1)委托人或借款人主体发生变化 新的主体依法继承了原委托人或借款人权利义务,需根据原贷款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受托人是否有单方终止合同的权利,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如经受托人核实,新主体的借款用途符合现合同中的资金使用范围,且不存在其他受托人有权单方终止委托贷款合同的情形,则无需终止原委托贷款合同或另签新的委托贷款合同,但为充分防范风险,需对新主体的承继事宜,由合同各方予以书面确认。出现前述第1款逾期、损失和已清偿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参考第1款的要求采取措施,依法终止该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如经受托人核实,新主体的借款用途变更,违反原主体三方所签署的委托贷款合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依照原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受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受托人可单方解除该合同。为防范风险,解除事宜应通知委托人和借款人新主体。(2)委托人或借款人一方或两方主体不存在 委托人或借款人一方主体不存在(且无第三方依法承继),为充分防范风险,受托人需与仍存续的一方主体签署补充协议,解除受托人与其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委托人和借款人主体均不存在(且无第三方依法承继),受托人在相关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自然解除。 (二)对我行已终止权利义务的委托贷款业务做结清处理 当受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终止时,应对该笔委托贷款在表外账和信贷系统中做结清处理。具体账务处理参见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账务处理办法有关委托贷款还款分录。第二十九条除外责任(一)受托人不负责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等,且不发表任何意见。(二)受托人不负责审查担保人资信状况、押品状况以及押品的监管等工作,且不发表任何意见。(三)贷款催收工作及保全工作由委托人负责,受托人仅限于协助其出具并代为邮寄利息清单和贷款催收通知单。1.借款人/担保人地址变更后没有通知受托人,受托人不承担未寄达责任;2.无论同城还是异地,以邮寄凭条作为寄出凭证。无论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邮件,受托人已寄出的催收单、利息清单的复印件及寄出凭证均应留存、备查;3.委托人要求邮寄后查询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收到有关单据,受托人可在能力所及范围内予以协助,并做好记录。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或计入手续费之中。(四)无论委托人是否收到贷款本息,受托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1.委托人无权要求受托人代为垫款;2.委托人应承诺:委托人应保证受托人免受由于委托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所有的索赔、要求、诉讼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补偿、损害、成本、费用、损失和责任等;委托人同意放弃受托人执行委托贷款合同项下的委托人及其代表的任何通知、指令的内容造成借款人的损失而向受托人提出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及其他权利主张。第三十条手续费收取方式各分行应与委托人在委托贷款合同、展期协议中约定手续费付费方式及明确还款期限。受托人有权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委托人不应附加任何前提条件。对于不足部分,受托人有权从委托资金账户中直接扣收。对于委托人提出的委托贷款手续费只能从借款人处收到的利息中扣收的要求应坚持抵制。第三十一条税收缴纳各分行在委托贷款业务准入中,应密切关注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注意严格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充分论证、妥善安排税收缴纳事宜,防范因为税收问题而给我行造成损失及相关风险。第三十二条贷后管理在委托贷款到期时,我行应定期发送催收通知单或重新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以避免法律纠纷。各分行应注意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约定我行履行协助收回等义务的期限。委托贷款的资料保存和档案管理须按照xx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业务贷后管理操作规程执行。其中,利息清单、入账凭证、支取凭证、催收催报通知单、邮寄收据等法律凭证,应作为二级档案重要凭证管理。第七章综合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风险防范 各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特别是个人对法人的委托贷款业务,要合理、全面地评估委托人风险承受能力,确保委托人对所承担的风险有充分、全面的认识。分行应充分提示并向委托人披露我行作为受托人仅履行“代为发放”和“协助收回”的职能,不承担任何形式的授信风险。 第三十四条严禁各分行办理假委托贷款业务(一)在委托贷款合同之外各分行不得与委托人及/或借款人再签订其他任何改变委托贷款性质、违反我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有关规定的合同/协议;严禁各分行为委托人垫款;(二)严禁向委托人就其存入的委托资金账户的资金出具存单、签署存款合同。第三十五条为规避政策性风险,对于委托人主体资格及签约权限有瑕疵,委托资金来源不合规、有疑点,以及资金来源被限制或禁止提供贷款、委托贷款情形的委托贷款业务,应拒绝代为发放委托贷款。严防委托人以委托贷款形式隐匿、转移非法资金。第三十六条委托人、借款人、担保人为我行授信客户的,各分行应同时加强对委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办理的自营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避免造成我行自营授信业务出现逾期、损失等情况。第三十七条各分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检查。在每年一月、七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本行和管辖分、支行上半年所叙做的委托贷款业务进行检查梳理,定期形成贷后管理报告并报送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和公司业务部门。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不包括个人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个人为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应按照个人金融条线下发的xx银行个人委托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按照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公司业务)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各机构。原关于发送的通知(中银司200830号)、关于委托贷款业务币种及结清处理等事宜的通知(中银司总2009132号)、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的补充通知(中银司总2010637号)同时废止。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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