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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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编号: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对机构客户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客 户: 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 银 行: 为明确银行与客户之间衍生产品交易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本主协议:1. 定义及解释1.1 在本主协议中,下列词语有如下定义:“利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利率互换交易(IRS)、远期利率协议交易(FRA)、利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远期交易、债券期权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币掉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外汇期权交易及其组合而成的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违约互换(CDS)、总收益互换(TRS)。其中信用违约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签订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参考债务的面值或本金损失提供保护的协议。总收益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将各自参考债务所产生的全部收益进行交换的协议。“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为银行向客户出具,客户向银行签署并提交的,客户就交易状况、交易风险等情况予以确认,声明具备交易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自担能力的声明文件。其格式由本主协议附件(一)列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简称“交易”)”就本主协议而言,指交易双方以一对一方式达成的,根据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按照交易双方的具体要求拟定交易条款的金融衍生合约,以及交易双方约定适用本主协议的其他金融合约,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利率衍生产品交易、汇率衍生产品交易、债券衍生产品交易、信用衍生产品交易、黄金衍生产品交易,以及前述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组合。“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项下,指受本主协议约束的双方当事人。“交易一方”系指交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交易文件”系指交易双方交换的用以确认或证明交易的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指令授权函、交易证实书、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合同书和信件等。“交易指令授权函”系指交易双方在叙做交易前,客户根据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交的,就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价格和期限等条件进行约定并预先向银行授权的文件。“交易证实书”系指交易双方就每笔交易达成后形成的,确认每笔交易的交易品种、币种、金额、价格和期限等条件的文件。“监管部门”系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为本主协议之目的,还包括该等监管部门的下属分支机构“其他债务文件”系指客户作为债务人与包括银行在内的任何第三方在本主协议签署前或签署后达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协议、贷款合同、债券其及担保文件等债权债务关系文件。“提前终止日”系指按本主协议第15.1条规定所确定的日期。“提前终止应付额”系指银行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并确定的一个单项的净支付的数额:提前终止应付额=所有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总和+客户应向银行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银行应向客户支付而未支付的款项“受影响交易”系指当发生本主协议规定的终止事件时,本主协议项下届时存续的受该等终止事件影响的全部交易。“违约事件”系指根据本主协议第11条规定,被确定为“违约事件”的任一事件。“营业日”指下列日期:对于任何付款而言,为银行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任何交付而言,为交付行为发生地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对于通知或通讯而言,为接收方提供的通知地址中指定城市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正常营业的日期(不含法定节假日)。“本主协议”系指连同协议及其附件、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交易指令授权函、交易证实书在内的所有文件及由交易双方以书面形式不时对上述文件的补充和修正。“终止事件”系指根据本主协议第13条规定,被确定为“终止事件”的任一事件。“被终止交易”系指就一个提前终止日而言,若其因为违约事件而产生,则为本主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交易;若其因为终止事件而产生,则为本主协议下届时存续的全部受影响交易。 “账户”系指客户于银行处开立的一个或多个账户。客户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变更其本主协议中指定的账户(如有)。“不可抗力事件”系指本主协议第18条所规定的事件。“中国法律”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本主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有效施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系指宪法、条约、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规则、规定,以及任何具有立法、司法或行政管理权限或职能的机构依法发布的且具有现行有效的普遍约束力的命令、解释、许可、通知、判决、裁决、禁止令等规范性文件。1.2 本主协议各标题只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妨碍本主协议的解释。2. 单一协议与效力等级2.1 银行为确认本主协议项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而发出的交易文件连同本主协议构成交易双方之间的单一的协议。交易双方进一步确认本主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交易所形成的交易文件无论性质如何均不构成一份独立的合同关系,而仅为依附于本主协议所形成的一项交易。2.2 就一笔具体交易而言,若本主协议与交易证实书不一致的,交易证实书具有优先效力。3. 本主协议的适用及衍生产品交易的范围交易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之后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适用本主协议。除非交易双方另行以书面方式约定,交易双方在签署本主协议之前达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适用本主协议。4. 声明与保证客户在签署本主协议时作出以下声明与保证,其中除本条第4.1条项下的声明与保证视为在本主协议签署后的每日重复作出外,其他各项声明与保证应视同在每项交易达成之日时,由客户重复向银行作出:4.1 其系根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4.2 其已经取得签署和履行本主协议以及交易文件所需的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公司章程及其他协议充分和必要的授权和/或同意(如适用);4.3 其具备独立评估交易风险的能力,能够对交易中所涉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事项自行调查评估(不依赖银行的意见),且自愿承担交易风险,根据自身的利益和判断进行交易,不以市场汇率和利率发生变化等借口来拒绝、拖延履行本主协议项下的义务;4.4 其提供的有关交易的书面文件及信息是真实、正确、完整和合法的;4.5 不存在任何违约事件,且就其所知,没有任何针对其的终止事件已经产生和持续存在,且本主协议的签署或交易双方履行本主协议项下的义务均不会引起上述事件的发生;4.6 就其所知,不存在针对其的任何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且该等诉讼、仲裁或类似事件将对本主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严重影响其在本主协议项下的履约能力;4.7 其系代表自身而非代理任何第三方签署本主协议并进行交易;4.8 其申请叙做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合规、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客户按照银行要求向银行提供任何文件不得解释为银行对客户从事交易的真实、合法性负有审查义务和责任;4.9 其已向银行披露其所知或应当知道的、对银行决定是否与其进行交易的重要的事实和状况。4.10 其在本主协议履约保障安排下的义务对其构成合法、有效且有约束力的义务,且不存在任何对履约保障安排的违反。5. 交易5.1 客户与银行开展交易的,须向银行提交交易指令授权函,银行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开展交易条件的,则可根据交易指令授权函的内容完成交易,签发交易证实书。5.2 若因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实际成交时交易条件与客户提交的交易指令授权函的要求不一致,银行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通讯方式要求客户重新确认交易条款。该等重新确认交易条款的电话录音、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交易双方认可的通讯资料应视为交易双方达成交易的直接证据。5.3 银行应在交易完成后向客户于本主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签发交易证实书。5.4 银行的雇员未被授权代表银行接受客户委任其为代理以签发交易指令授权函。6. 计算代理方 在本主协议项下,除非交易双方另有约定,银行为计算代理方,负责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相关数值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保证金(包括初始保证金与追加保证金等)、客户市价当前亏损、各项交易的潜在亏损、结算金额等。7. 履约保障安排7.1 客户承担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的履约保障义务,并就交易的履约保障根据银行的要求缴纳保证金、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品及/或占用授信额度。7.2 如以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安排的,则客户须在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根据银行要求,客户应自行或授权银行从客户账户划出相关金额(具体账户、金额、币种等以交易指令授权函或其他相应的担保协议的约定为准)的款项转入专项保证金账户,作为保证金(初始保证金)。该等保证金作为客户履行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的担保。每项交易的保证金余额(如有)连同利息(如有),将在交易到期并且客户履行完全部义务后的二(2)个营业日内,由银行划回至客户账户。7.3 客户确认,银行有权依交易变动情况随时要求客户立即追加保证金并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客户应根据银行要求将追加金额支付到其专项保证金账户内。7.4 银行可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决定是否接受客户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担保品作为客户履行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的担保,并与客户另行签署相应的担保协议。7.5 银行可根据自身管理要求,决定是否要求客户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品,对于无需缴纳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品的客户,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另行签署专项授信协议。8. 支付或交割8.1 客户应根据交易证实书规定的时间、地点、货币、金额、账户、实物信息以及支付或交割路径进行相应的支付或交割。8.1 客户应保证在交割日时其结算账户中有足够的金额用于履行本主协议项下的交割义务。若客户结算账户资金不足的,客户授权并同意银行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客户授权并同意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银行及其总行系统内其他各分支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关金额。8.2 除非另有约定,客户需要变更其账户的,应不迟于当笔交易中付款日前的第十(10)个营业日书面通知银行。8.3 银行按照交易证实书的内容履行支付或交割义务须以下述条件同时满足为前提:(1) 客户没有发生且持续存在违约事件;(2) 就产生该支付或交割义务的交易而言,与该交易有关的提前终止日未发生或未被有效指定;(3) 交易双方约定的其他履约前提条件。8.4 就同笔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适用支付净额,即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同笔交易项下,若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该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但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进行差额交割的除外。8.5 银行可就多笔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将决定是否适用支付净额,即在交易双方之间达成的两笔以上(含)的交易项下,在任何一日交易双方均须向对方支付相同币种的款项时,交易双方的应支付款项将进行轧差计算。若交易一方本应支付的金额高于对方本应支付的金额,则该交易一方只须向另一方支付两个金额之间的差额部分。该交易一方支付该差额部分后,交易双方在相关交易项下的上述支付义务被视为于支付当日完成并解除,但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不得进行差额交割的除外。9. 年审及动态管理银行有权每年或根据其自身要求随时,无需通知客户而对客户涉及到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客户的业务性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经验等进行审查,客户应积极配合银行的该等审查,审查的时间由银行确定。通过银行审查的,客户可在下一年度(或银行通知的时间内)继续使用本主协议项下各类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未通过银行审查的,银行有权在下一年度开始时(或银行通知的时间)调整或取消客户可使用的本主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银行亦有权根据复审结果适当调整客户在本主协议项下可使用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品种。为避免歧义,银行根据本条款所进行的任何审核,均不影响交易双方已完成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10. 税收本主协议项下的所有付款将不因现行税收制度项下任何税项而予以扣除或预提,亦即所有交易支付不受税收影响。但如将来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如果发生任何一笔按照法律而进行支付的税款、预提款项(如有),则支付方有义务向收款方支付额外的款项,使得收款方实际收到的款项等于在不需要扣除或预提款项时应得到的全部款项。11. 违约事件下列事件构成客户在本主协议下的违约事件:11.1 未按本主协议或交易证实书的约定履行支付或交割义务,或截止至交易证实书所列交割日下午银行营业时间终了前,银行无法获得客户履约意向的。11.2 违反本主协议的规定,或取消、否认、放弃、拒绝本主协议、履约保障安排、交易证实书或由该交易证实书证明的交易,或对本主协议、履约保障安排、交易证实书或交易证实书的证明交易的有效性提出异议。11.3 在本主协议下所作的某项声明与保证被证实在作出或被视为作出之日存在实质性的不实陈述、误导或重大遗漏。11.4 客户及/或客户的任何履约保障安排提供者(或安排方)任何违反本主协议项下履约保障安排的行为将构成本主协议项下的违约。11.5 客户未能按照银行的要求追加足额保证金或提供其他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品,或于另行签署的专项授信协议项下发生违约的。11.6 交叉违约。若客户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依该等债务文件的约定)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客户对本主协议的违约,即交叉违约:(1) 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提前到期,且该等债务的累计本金数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 (2) 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提前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且该等违约累计金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3) 上述任一情形的累计金额均未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但两者相加后的累计金额超过交叉违约起点金额。(4) 客户于本条款中的交叉违约起点金额为客户所有者权益的百分之三(3%)。11.7 客户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亦构成客户对本主协议的违约:(1) 解散(出于联合、合并或重组目的而发生的解散除外);(2) 与另一实体联合、合并、兼并或重组,或把其所有或以任何方式进行资产的转移,该最终存续、承继或受让的实体未能履行或明示将不履行客户在本主协议下的义务;(3)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4) 为其债权人利益就其全部或实质性资产达成转让协议或清偿安排,或就其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的清偿事宜与债权人做出安排或达成和解协议; (5) 自身或其监管部门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或其债权人启动针对其的接管、破产、清算等行政或司法程序,导致其被依法宣告破产、停业、清算或被接管,或上述程序在启动后30天内未被驳回、撤销、中止或禁止的; (6) 其债权人采取行动取得了其全部或大部分资产,或使其全部或实质部分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 (7) 其他任何与本款第(1)项至第(6)项有类似效果的事件。 12. 违约事件的处理12.1 当发生本主协议第11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的,银行有权采取以下某种或多种行动:(1) 根据本主协议第15条的约定,提前终止所有的未完成交易,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2) 扣收客户保证金(如有)用以抵偿客户对银行可能负有的任何债务; (3) 处置客户已提供的担保品(若有)用以抵偿客户对银行可能负有的任何债务;(4) 对全部或部分未完成交易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根据采取平仓措施的当日市场价格进行反向平盘交易,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5) 向客户追索全部损失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律师费等)12.2 客户同意,银行有权根据客户的违约情况自行采取上述一种或多种行动,客户不因银行未按本条各条款所列顺序采取行动而向银行提出异议。13. 终止事件 交易一方发生下列任一事件时,即构成一项终止事件: 13.1 在一项交易完成后,由于适用法律的变动与行政行为导致该方(“受影响方”):(1) 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变得不合法,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款项变得不合法,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主协议下的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合法;或 (2) 履行与该交易有关的履约保障安排约定的任何实质性义务变得不合法。13.2 在一项交易完成后,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该方(“受影响方”)履行该交易项下的支付义务、或收受关于该交易的任何款项、或遵守关于该交易的本主协议下的任何其他实质性条款变得不可能或不切实际。14. 终止事件的处理14.1 受影响方应在获悉终止事件后,立即通知另一方(“非受影响方”)该终止事件的发生及所有受影响交易的明细,并在发出通知后的十(10)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终止事件通知自依据本主协议第22.1条送达之日起生效。14.2 在非受影响方获悉终止事件,且未收到受影响方的终止事件通知时,非受影响方有权通知受影响方;受影响方应在通知生效后二(2)个营业日内予以回应,并在通知生效后十(10)个营业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3 在终止事件通知生效且届时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的,银行(无论银行是否为受影响方)有权根据本主协议第15条的约定,宣布提前终止所有受影响交易。15. 提前终止15.1 交易双方将按以下方式确定提前终止日:(1) 当发生本主协议第11条所述违约事件且该违约事件仍然持续,银行有权书面通知客户该违约事件的发生,并指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所有被终止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2) 当发生本主协议第13条所述终止事件时,交易双方无法就终止事件的处理方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且届时该终止事件仍然持续的,银行(无论银行是否为受影响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终止本主协议,并指定提前终止日。提前终止日一旦被指定后即不可撤销或更改。所有受影响交易将在提前终止日终止。15.2 提前终止日被指定后,交易双方均无须按照本主协议第8条的约定进行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支付或交割,而应按照第15.4条的约定在轧差计算被终止交易的公允市场价值的基础上,计算并支付提前终止应付额。15.3 银行作为计算代理方以提前终止日为基准,负责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应当尽快将提前终止应付额通知客户,并合理说明提前终止应付额的计算方法及指定提前终止应付额付款日。该等计算对银行和客户均有约束力。15.4 提前终止应付额的公允市场价值的计算方法,由银行依据以下信息确定:(1) 第三方就该被终止交易的替代交易提供的报价;(2) 由第三方提供的与被终止交易相关的金融市场数据,包括利率、汇率、价格、收益率曲线、价差等;(3) 若银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法获得(1)或(2)所述的信息或数据,或适用该等信息或数据可能产生商业上不合理的结果,则可使用银行内部在计算类似交易的价值时通常采用的上述信息。15.5 客户应按照提前终止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日实际履行支付义务,否则,则应当以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按实际迟延支付天数向银行支付迟延支付违约金。16. 扣划约定 客户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银行,对于客户于本主协议项下应向银行支付而未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提前终止应付额),银行有权直接扣划客户开立在银行及其总行系统内其他各分支机构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用以清偿该款项。若客户结算账户资金不足的,客户授权并同意银行直接从保证金账户中扣划,保证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客户授权并同意银行有权从客户开立在银行及其总行系统内各其他分支机构的部分或全部存款账户中扣划相关金额。一旦因该等扣划行为涉及需要进行货币汇率折算的情形时,则客户同意无条件授权银行按照自行确定的汇率进行换算,汇率风险由客户自愿承担。17. 合同货币与终止货币 17.1 合同货币指在本主协议正常履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约定的支付本主协议下各款项的货币。若以合同货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收款方有权拒绝接受。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7.2 终止货币指在发生提前终止的情况下,计算提前终止应付额所使用的货币。银行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将被终止交易项下的款项换算或套算为终止货币等值额。若被终止交易的合同货币含人民币,则以人民币作为终止货币。若被终止交易的合同货币为其他币种的,则交易双方同意参照市场惯例执行。18. 不可抗力事件 在一项交易达成后,发生了不能控制的,并在达成该项交易前所不能合理预见且在事件发生后不能合理避免或克服的自然或人为的灾害、武装冲突、恐怖行为、暴动、骚乱、传染病的暴发、罢工或停工、交易或结算电子系统发生瘫痪或故障。19. 免责事由 在一项交易达成后,如果发生以下事件的,银行不对交易中出现任何差错、 延迟负责:19.1 银行因遵守监管部门要求而导致不能或延误执行客户的交易指令,由此造成客户的任何损失,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19.2 客户确认交易可能因法律或外汇管理局的监管原因而被削减、限制或受影响。20. 转让 未经银行的事先书面同意,客户不得转让本主协议或交易文件项下任何权利或义务。21. 不放弃 银行未行使、延迟行使或部分行使本主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权力,不应被视作其已经放弃了对该等权利或权力的行使,也不应被视为其已经放弃了对该等权利或权力的进一步或继续的行使。22. 通知及送达22.1 交易一方发往另一方的通知,均应发往本主协议签署页列明的地址,直到另一方书面通知更改该地址为止。只要按上述地址发送,则视为在下列日期送达:如是信函,则为按主要营业地址挂号寄发后的第七(7)个营业日;如果是专程送达,则为收件人签收之日;如果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则为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之日。但客户向银行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或其它通讯均须在银行实际收到时被视为已经送达。且客户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向银行发出的所有通知、要求须于事后将原件(加盖公章)以当面送交或邮寄于银行的方式加以确认。22.2 客户同意,对其提起任何诉讼而发出的传票和通知,只要发送至本主协议签署页列明的主要营业地址,即视为送达。上述地址的变更非经提前书面通知银行,对银行不生效。23. 风险确认 客户对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的特性和风险有全面地认识,并已向银行签署并提交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客户完全基于自身的判断进行本主协议项下的交易,并愿意承担本主协议的交易项下的交易风险。该等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政策风险等。24. 不依赖交易推荐 客户未将银行提供的本主协议以外的任何信息(书面或口头)视作投资建议或保证,从而做出交易决策。25. 电话录音 客户同意并确认银行与客户于交易过程中进行之所有电话谈话,将可能会被银行录音。客户进一步同意在涉及任何客户与银行的争议或诉讼中,银行可以使用此类录音作为证据。客户理解并同意银行有权定期销毁这类录音。26. 授权事项26.1 本主协议签署后,客户应填制附件二所列衍生产品交易授权书,明确客户从事本主协议项下交易的被授权人员名单、被授权签章样章及其权限范围。客户应当保证其被授权人员签字样本、签章的真实性。如因客户被授权人员签字、签章的真实性而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客户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由此造成银行的任何损失,则均由客户承担。26.2 客户若需要对衍生产品交易授权书所列事项进行修改的,应当提前十(10)个营业日以书面方式通知银行,否则相应修改对银行不发生效力。27. 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授权并同意银行根据法律的要求并按照银行内部的规则对其实施“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如果法律、法规或司法部门、政府部门要求银行实施任何形式的“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或者类似的识别程序,若其无法取得必要的信息,则客户应当应银行的要求,获取该等信息并提供予银行所合理要求的任何文件或者其他证据。28. 适用法律及管辖28.1 本主协议适用中国法律。28.2 有关本主协议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无。 30. 生效、变更和解除30.1 本主协议由交易双方加盖公章并由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30.2 本主协议生效后,除本主协议另有约定外,交易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主协议。如本主协议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30.3 本主协议一式贰份,交易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效力。(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本主协议由下述双方于_年_ 月_日签署。客户确认,在签署本主协议时,双方已就全部条款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讨论,双方对本主协议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涉及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尤其是本主协议第19条,客户已经详细阅读,银行亦已经对此等条款进行了妥善地提示和说明,客户已完全理解、同意、接受、认可此等条款所列内容,并自愿放弃依据该等条款所享有的任何权利。客户(公章)银行(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主要营业地址:上海市宝山区丰翔路1111号 邮编: 200444电话: 66897200传真: 66897500电子邮件: 联系人:主要营业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联系人:可修改编辑 第 23 页 共 22页附件(一)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致: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客户”)自: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关于:衍生产品交易重要提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以下称“交易”)蕴含各种风险。您可能因进行交易而遭受损失,这是您应当承担的风险之一。如果您不理解上述风险,或者不愿意承担上述风险或损失,则您不应当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及其任何分支机构(以下称“我行”)进行交易。本风险披露声明所列内容仅与交易的性质相关。本风险披露声明的内容不得被视为我行为您提供的任何财务咨询、推荐或建议。您应当仔细阅读本风险披露声明并决定交易对满足您的特定需求、目标及财务状况是否适宜。在决定是否与我行从事交易前,您也可以向独立第三方寻求专家咨询意见。您不应当进行任何交易,除非您对交易有完全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交易的性质以及与交易有关的市场状况;(2) 此等交易的条款与条件;(3) 您因进行此等交易所承受的财务与经济风险敞口;(4) 与此等交易相关的所得税待遇问题;(5) 与此等交易相关的监管及会计问题;此外,在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您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内容:1、 适用性在进行任何交易之前,您应当根据您在类似交易中的经验、您进行此等交易所欲达到的目的、您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情况,来决定此等交易对您而言是否合适。如果您不确定此等交易对您而言是否合适,在进行此等交易之前,您应当咨询您的法律、税务及财务顾问。2、 市场风险您在一项交易下的收益或损失,可能与此交易相关的市场的变化有直接关联,此等市场与您所熟悉的国内市场在运行机理上可能并不完全一致。您因此有可能承担因此等市场的波动而导致的风险,而这种波动可能比您所熟悉的国内市场的波动要大得多。并且,您在一项交易中收益或损失的金额可能大于或小于利率、汇率等市场因素的波动。3、 信用风险您将承担与您进行交易的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4、 经济风险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价格及交易细节是逐笔谈判协商确定的,没有获取价格的集中来源,因此在交易定价上可能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我行不能也无法保证我行提供的价格是或将是最优价格。无论从您的观点看来交易的最终结果如何,我行可能最终都能从与您的交易中获利。5、 流动性风险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您的交易头寸进行平盘将十分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这些情形包括交易中止、极端市场事件、通讯、网络或电子系统故障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在发生该等情形时,您对交易进行价值评估与风险评估以及对公平价格进行计算等方面都会受到重大影响。6、 外汇风险如果您所进行的交易包括不同的货币币种,则您将承担该等货币波动的风险。因将该等货币进行转换而导致您所遭受的损失有可能大于您从交易中的获利或者增加您在交易中的损失金额。7、 期权交易期权交易伴随着较高程度的风险。您应当对期权交易的条款予以特别注意,尤其是行权条款及到期条款。期权交易可在很大程度上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美国式期权”可根据期权条款的约定在任何一天行权;“欧洲式期权”通常只能在期权到期日行权,在到期日之前您不能实现任何可能的期权价值。一些期权可能在达到特定的价格时要求您行权;一些期权可能在达到特定的价格时早于其到期日终止。如果您对某一期权行权,您可以接受现金,或者,如果期权是实物清算,则您可以接受作为期权标的的实物。如果您未行使期权项下的购买权,则您将不能实现任何期权价值。卖出期权的风险远远大于买入期权的风险。如果您买入一个期权,则您的损失的限额是期权费;但如果您卖出一个期权,则您的损失可能是无限的。8、 交易费用您在交易中的净收益也会受到我行向您收取的交易费用的影响。9、 交易保证金担保物对您与我行交易中的义务履行,我行会要求您提供交易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如果交易具有杠杆性,则您应当注意,很小的市场波动可能导致你遭受数倍的损失,该损失金额可能超过您缴纳的保证金金额。在此情况下,您将被要求补充差额保证金或提供额外担保物。如果您未按我行要求补充差额保证金或提供额外担保物,则我行保留对交易进行平盘的权利,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您承担。10、不可转让性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转让其在交易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及监管部门允许的前提下,除非双方一致同意,我行无义务与您就一项交易进行反向对冲交易。相应地,一旦您与我行达成一项交易,您可能无法就该交易进行平盘以阻止您在该交易项下的损失进一步扩大。11、与多项金融工具有关的结构性交易如果一项交易由多项金融工具构成,则您应当注意,您所面临的风险,除了与交易相关的风险外,还包括与每项金融工具相关的独立的风险。12、税收税法十分复杂,税法的适用取决于每一公司或个人的个体情况。在决定是否与我行从事交易时,您应当考虑交易对您的税收带来的影响。我行建议您就交易的税收适用向独立第三方寻求税收咨询意见。13、风险管理机制您应当知悉并且确认在您公司内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性。您作出与交易相关的任何重大决策,均应当征得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股东会)等有权机关的批准,或者征得上述有权机关指定的高级管理层的同意。您应当在您公司内部成立风险管理组织以定期评估与交易相关的政策,从而确保该等政策与您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标准相一致。您应当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监控与检查,在发生重大风险时,您应当立即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在任何情况下,因您风险管理的瑕疵或失误而导致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责任。14、授权及合法权利为签署及履行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您应当取得相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任何其他主管部门的批准及公司内部授权。为签署及履行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您应当确保有权签字人已经取得适当及有效授权,您具有签署并履行相关文件的法律能力及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您对交易所涉及的货币金额具有合法权利。您在此确认,为达成交易,您已经取得及拥有上述授权及合法权利。15、合法性您签署及履行与交易相关的法律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任何监管规定的要求,应当符合金融、外汇及任何其他监管当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您应当确保您符合上述合法性的要求,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及任何损失,均由您承担。16、书面形式我行可以通过录音电话、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等方式向您提供信息、资料及文件。您在此确认,我行提交的上述形式的信息、资料及文件均视为有效的书面形式,均具有证据法上的充分、完整及合法的效力。17、真实性您应当确认,您向我行提交的任何口头或书面信息、资料或文件在任何方面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不具有任何误导性;您向我行提交的信息、资料或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均是一致的。客户在此确认,客户已对上述事项完全理解和接受本声明的所有内容,在进行各项交易前,客户应寻求独立的专业意见和自行就交易进行数据搜集及研究。确认栏: 我/我们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确认:贵行已经对此做了提示和说明;我/我们已经详细阅读本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揭示及客户确认函,完全理解本函所列内容,同意、接受、认可本函的全部内容,同意按照本函的内容为前提之一与贵行进行交易并在此予以签字盖章确认。特此确认! 确认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年 月 日附件(二)衍生产品交易授权书致: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自: (以下简称“客户”)我公司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署了编号 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根据该协议,我公司应当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交易指令授权函作为正式的交易委托指令。 本授权书用于授权我公司下列人员使用我公司【 】章并代表我公司与贵行进行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项下的交易,同时我公司承诺由此授权及用章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我公司承担:授权项目被授权交易人姓名 签字样本 签章样本_ _ _ _ _ _ _ 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中定义的词语在本授权书中具有相同的含义。本授权书有效期至贵行收到我公司根据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第25条的约定发出的关于此授权书失效的书面通知为止。本授权书正本一式三份,银行持有贰份、我公司持有壹份。本授权书自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_ 客户(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附件(三)编号:追加担保物通知书致: 上海申克机械有限公司 :鉴于贵司与本行签署了编号为 的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并提交了:编号为 的交易指令授权函 ,和/或编号为 的展期/提前交割交易指令授权函且交易已达成(交易证实书编号为 )。现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原因,根据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有关约定,本行要求贵司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5)个营业日内,向本行追加提交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币种) 元。否则,贵司即构成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本行有权拒绝贵司的展期申请或按照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约定相关交易采取强行平仓等措施,并要求贵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特此通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普陀 分行日期: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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