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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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协议第一条 根据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合伙企业名称:第四条 企业经营场所:第五条 合伙目的: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第六条 经营范围:投资。 第七条 合伙期限为5年,上述期限自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延长或缩短上述合伙期限。第八条 合伙人姓名: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 )人,其中普通合伙人为( 1 )人,有限合伙人为( )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增加或减少普通合伙人的数量。各合伙人名称及住所等基本情况如下:名称住所证件名称及号码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但须保证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条 出资方式: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出资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如下表。合伙人出资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权属证明缴付出资期限占出资总额比例以上共同出资 万元。第十条 本协议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费用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 一、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费用(作为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合伙企业在其存续期间按总出资额的2%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年度管理费用,培育期和回收期内按投资项目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2%收取年管理费。管理费每半年收取一次,首次管理费的支付,由本合伙企业于设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期的支付时间是在上次支付日后延六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之内); 二、开办费; 三、合伙人会议费用; 四、托管机构发生的托管费; 五、合伙企业年度审计所发生的审计费; 六、必要的媒体费用; 七、合伙企业自身发生地与投资业务及投资项目有关的律师费和咨询费等。 合伙企业费用由合伙企业支付,并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第十二条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一、分配时间:本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从第三年起每年度分配一次利润;如果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在其他时间进行分配;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利润和亏损以及运行费用,由全体合伙人依照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三、资本增值分配方法资本增值为合伙企业经营期末的净资产与本企业经营初的净资产之间的差额。内部收益率为投资项目的净现值等于零时的贴现率。普通合伙人按下表标准从资本增值中提取管理费;资本金年收益率运营者(*)品牌维护及劳动(管理、智力)收益15%以下的部分不提取在15%以上的部分提取40%在30%至40%之间的部分提取50% 在40%至50%之间的部分提取60% 提取管理费后的资本增值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配。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一、本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以下简称“执行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全体合伙人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以及执行合伙人的选择产生方式等事项约定如下: 1、由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x x 负责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人确保其委派的代表独立执行有限合伙的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2、本合伙企业同时委托执行合伙人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管理公司负责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咨询服务,资产管理公司并负责对合伙企业进行管理,对投资过程进行监督、控制。本合伙企业成立后,应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3、有限合伙人有权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执行合伙人执行下列事务必须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拟投资的项目,必须取得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关于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见本协议后续的相关规定)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投资。 (2)出法律、法规和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进行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对外划款、转账均应按照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处理。 4、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5、执行合伙人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有权督促执行合伙人更正。 二、执行合伙人的权限: 1、执行合伙企业日常事务,办理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相关审批手续。 2、负责合伙企业与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资产管理协议的签订,通过签订资产管理协议由资产管理公司对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 3、代表合伙企业与资金托管银行签署资金托管协议。 4、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其他合作协议,负责协议的履行。 5、代表合伙企业对各类股权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筛选、调查及项目管理等事务。 6、代表合伙企业处理、解决合伙企业涉及的各种争议和纠纷。 7、其他: (1)执行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更换其委派的代表,但更换时应书面通知合伙企业,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合伙企业应将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有限合伙人。(2)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监督合伙企业的资产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资金及账户,包括有权聘请外部审计单位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相关费用由该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自行承担。(3)执行合伙人应当按季度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利润归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对本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 (4)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提前7日通知全体合伙人,并将会议议题及表决事项通知全体合伙人。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人实际出资额30%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合伙人按照合伙人会议的有关规定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按照表决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合伙企业事项的处理方式 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是本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会议行使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时间; 2、决定本合伙企业增加或减少承诺资本总额; 3、决定本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的修改; 4、决定本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方案; 5、批准与资产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协议及修改; 6、批准资产管理公司拟定的基金投资决策管理条例; 7、决定本合伙企业的财务审计机构、法律顾问; 8、决定本合伙企业的分配方案; 9、评估资产管理公司的业绩表现。 合伙人会议所作的上述决议必须经代表实际出资额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伙人通过。 四、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本协议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其中1名由普通合伙人担任,另两名由有限合伙人选举产生。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职权范围包括: 1、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2、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3、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4、制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 5、决定合伙企业资金的划转。 6、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对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进行表决。 7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按照一人一票的方式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取得超过半数的委员通过。 (2)投资决策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执行合伙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执行合伙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合伙企业的事项作出决议后,由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 第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及其权利义务 一、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 二、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有限合伙人如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参与经营管理的,视为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一起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地债务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五、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1、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合伙人会议并依出资额行使表决权; 2、有权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查阅会议记录,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经营资料; 3、有权了解和监督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并提出意见; 4、收益分配权; 5、出资转让权; 6、在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资产管理公司主要人员变动时强制普通合伙人退伙。 六、有限合伙人义务: 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以认缴出资额为限。 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如期足额缴付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不能按期缴纳到位的,按照本协议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相应调整各合伙人之间的权益比例。 3、除本协议明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及干预合伙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 4、保密义务:有限合伙人仅将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资料用于合伙企业相关的事务,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或用于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商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与普通合伙人由利益冲突的商业事务)。普通合伙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有限合伙人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5、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6、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8、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托管 一、合伙企业成立后,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通过托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资产的管理和对资产公司的监督,以确保合伙企业资金的安全。合伙企业向托管机构支付托管费用。托管机构由执行合伙人选择确定。具体的托管办法和条件以合伙企业成立后与托管机构签订的托管协议为准。 二、全体合伙人应将其对本合伙企业的出资转入托管机构为本合伙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合伙人将其资金转入上述账户后,视为其已缴纳对本合伙企业认缴的该部分出资。 三、托管机构的义务 1、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设立银行账户等为合伙企业的资产账户,执行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指令,负责合伙企业名下的资金往来,根据资产管理公司的要求保管合伙企业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2、复核、审查管理合伙企业投资报告,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资产管理公司核对; 3、出具合伙企业业绩和合伙企业托管情况的报告; 4、保存合伙企业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5、依据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合伙人支付投资收益; 6、资产管理公司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代表合伙企业向资产管理公司追偿。第十七条 入伙、退伙1、新合伙人只可作为有限合伙人入伙;2、新合伙人入伙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协议。订立书面协议时,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3、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5 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入伙满一年;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5、有限合伙人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6、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 解散与清算1、本企业发生了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致使合伙企业无法存续、合伙协议终止,合伙人的合伙关系消失。2、企业解散、经营资格终止,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只可从事一些与清算活动相关的活动。3、企业解散后,由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对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结算,处理所有尚未了结的事务,还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4、清算人主要职责: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活动。清算结束后,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九条 违约责任1、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2、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伙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全体合伙人签字: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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