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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名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甲方:乙方:鉴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地点:(注:如合同内容少,可不附此页。)(设备名称)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买方(以下称甲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身份: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国税局备案银行账号):发票指定接收联系人姓名:(项目指定人选)联系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发票邮寄地址:卖方(以下称乙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或其他,如乙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乙方申请税务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国税局备案银行账号):电子邮箱地址:发票邮寄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供货质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及解释除另有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注:为确定合同中某一词语所具有的特定含义,或为避免合同中某一词语反复出现并在使用中产生歧义,应根据合同具体情况对该词语进行定义,并就合同所使用词语在上下文可能存在的不同于一般文意解释的特别解释规则进行说明。)1112第二条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等2.1 设备名称:2.2 规格:2.3 型号:2.4 设备的包括范围:2.5 生产厂家:2.6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各标准之间不一致时,按要求最高的标准执行; 2.7数量: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设备附件清单为准2.8产品包装要求:以保证设备安全的标准包装第三条合同文件组成(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此条款是否需要)3.1合同协议书和合同条款;3.2中标通知书;3.3招标文件及其附件;3.4投标书、承诺书及其附件;3.5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要求)、标准和设计图纸;3.6产品说明书;3.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所有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合同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4.1订货设备的数量和价格4.1.1合同单价为人民币元(大写:),是否含运费,是否含税,税率 %,本单价为落地价。4.1.2数量台(套)。4.1.3合同总价为 人民币元(大写: )。其中:增值税税率为 %,不含税价为人民币元(大写: ),税金为人民币元(大写: )4.2本合同单(总)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内容:设备供应价;运输费、设备配件在运输阶段的损耗费;保险费;工地卸车费;乙方的利润、风险、各种政策性上缴费用和税金;系统调试的配合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工资、津贴、补助和差旅费等;设备安装调试费。4.3 乙方提供的设备应该是完整的、系统的,所需备件、部件、零件、工具都应该配备齐全,并与设备主机相匹配一致,此等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价中。 4.4付款方式: 4.4.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提交金额为设备价值10%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作为甲方支付货款的先决条件;4.4.2自收到乙方履约保函之日起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的预付款; 4.4.3乙方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将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提供给甲方,并经甲方、监理、总包方共同检验合格后,支付乙方进场设备价值的 %的款项; 4.4.3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并投入使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设备价值的%的款项; 4.4.6甲方扣除设备总价的%作为设备质保金,于设备保修期年满后按保修条款的约定无息退还乙方;4.4.8在本合同下,甲方除最后付款外,任何阶段的付款均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的安装、质量应承担的责任。4.4.9乙方开户银行、账户名称、账号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_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付款,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第五条:涉税条款5.1、采购的设备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应在开票之后5个工作日内将发票送达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5.2、乙方开具的发票不合格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发票上记载的信息错误等。5.3、乙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必须交甲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乙方发票以邮寄形式送达的,应随发票附“增值税发票签收回执单”,甲方签认后应将扫描件发送至乙方传真或电子邮箱,无甲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乙方未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发生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由乙方承担责任。5.4、乙方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除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部分的税款金额,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0% 的赔偿金;乙方提供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以上赔偿金或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乙方重新开具的发票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甲方拒绝接收;乙方无法开具发票的,乙方除按本项前述约定承担责任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付款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5.5、因乙方自身纳税人身份,纳税方式变化带来的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导致对甲方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量监造检验6.1设备监造方式: 6.2设备监造工作的内容:第七条交货规定7.1 交货单位:7.2交货方式,按下列第( )项执行:(1)乙方送货到现场,(2)乙方代运,(3)甲方自提自运;7.3 运输方式: 7.3交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7.5 现场卸货由负责。7.6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7.7交货日期: 7.7乙方应在交货前日内,以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 7.9 现场交货检验:7.9.1检验期间: 7.9.2检验方法: 7.9.3检验标准: 7.9.3负责检验的人员: 7.9.6设备质量保证期为: 第八条安装规定8.1安装地点: 8.2安装工期:乙方自接到甲方安装通知指令后,日内完成设备的安装、调试和验收工作。8.3乙方应遵守设备安装验收规范标准,预先制定安装方案和计划,与甲方进行研究协调,做出统一具体安排。8.3乙方要使用完整的、全新的、系统的安装材料和零部件,在设备安装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和设备零部件的保护工作由乙方负责直至设备安装完成,验收合格交付甲方为止。8.5乙方在安装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规定,若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8.6设备调试与验收,包括设备调试、性能验收、最终验收、设备取证等。第九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9.1向乙方下达设备的进场计划。9.2甲方如中途变更设备品种、规格、质量或包装的要求,应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满足甲方的要求。9.3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履约,甲方就同意已接受并使用的设备向乙方支付价款,如果甲方要求全部退货,乙方应返还已付款。第十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0.1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规定、国家标准、设计图纸和规范的设备,并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10.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保证是拥有全部专利权和生产许可手续的合法产品,由于乙方侵犯其他机构或个人的专利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10.3甲方出于对乙方专业技术知识、经验和实力的信任,向乙方进行订货,乙方应仔细研究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和工程规范,乙方如发现设计或工程规范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工、返工向甲方索要追加费用和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因甲方付款问题设置技术壁垒,影响甲方正常使用设备。10.4乙方自行采购设备加工中所需的原材料和零配件,如甲方有需要,乙方应提供材料、零配件的材质证明和合格证书。10.5乙方主动核对土建、机电等各方专业图纸,确认现有预留预埋、层高、空间等是否能满足设备安装要求,如有不满足,应立刻通知甲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甲方提出关于设备安装所需环境的技术要求,如乙方没有提供,视为乙方无此类要求,由于乙方没有提出要求,造成设备不能被恰当、顺利安装所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0.6乙方承担甲方办理正式验收手续前,设备的全部保险责任及风险。10.7为保证乙方供应设备能在工地现场被正确地安装和使用,乙方应派技术人员在工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进行技术交底,解答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的技术询问等工作。10.8设备安装完毕后,现场具备调试条件时,接到甲方通知后38小时内到现场免费进行调试。10.9乙方免费提供设备的有关安装工艺、保养说明、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等资料,负责培训甲方现场操作人员,由于乙方未提供上述资料或未培训造成甲方或甲方下属承包商施工错误所导致的经济损失以及最终客户使用不当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十一条设备质量保证11.1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是优质的、全新的、未曾使用过的、全套齐全的、无损的、符合本合同的技术规格和质量的产品。11.2乙方保证为本合同所提供的设备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业标准。11.3乙方在设备进场时同时提供有关的国家权威部门的检验报告、厂家的材质证明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一式份)。11.3如果乙方运至甲方工地的设备有质量缺陷或不符合甲方进场计划的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通知乙方立即运离施工工地,甲方亦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修复缺陷或调换直至满足甲方要求。11.5甲方对设备的验收并不会解除乙方在合同上对质量的保证责任如在设备开始正常运转前的任何时间内及在工程竣工后个月内发现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仍然要承担责任。第十二条违约责任12.1由于一方过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由过失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失,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如属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解决。 12.2 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12.3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该违约金可由甲方从给供货商的货款中扣除。由于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交货期比进场计划逾期7天以上,甲方有权终止该合同,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同时乙方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12.4乙方所交设备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数量、交货时间和安装工期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货或按合同规定重新供货,并由乙方承担因退货而需要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或因重新供货支付的实际费用;如果甲方同意让步接受,甲方有权在乙方单价上扣减%,作为让步接收的价格。乙方不能应甲方要求重新供货的,按不能交货处理;由于上述原因致使交货时间延误,按逾期交货处理。12.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规格、型号、花色、设计要求、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12.6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丢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12.7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将设备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如乙方由于自身条件所限,不能按甲方要求运送设备到工地指定地点,甲方可自行组织工地范围内的搬运,费用可从甲方给乙方的设备款项中扣除。12.8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2.9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12.10为规范供货商行为,甲方一经发现乙方使用假冒伪劣设备或将订单外包生产,甲方有权立即停止结算一切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乙方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12.11如由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承包商和最终客户向甲方进行索赔时,甲方有权停止向乙方支付任何款项,乙方必须赔偿承包商和最终客户的损失。乙方不能积极主动解决质量问题并赔偿损失时,甲方可代为赔偿,但有权向乙方追索该笔赔偿金。12.12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乙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逾期提货部分设备款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12.13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第十三条保修期 13.1本合同中所有设备、备件和配件的保修期为个月,保修期从设备开始运行之日起算。13.2在保修期间内,设备运行如发生问题,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或电话通知后 23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保修,甲方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或设备经过维修后仍无法达到使用要求,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进行维修,所花费费用从乙方剩余保修款中扣除,如保修款不足以支付第三方维修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齐不足部分。13.3乙方在保修期内应对产品本身的任何原因造成的缺陷免费进行修补或更换。第十四条不可抗力14.1不可抗力是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引起的延误和影响,不可抗力的解释按法律规定。14.2当甲方或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予以顺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但合同价格不因此而改变。14.3不可抗力发生后,受影响方应立即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3天内出具不可抗力的有关证明。上述情况发生后,双方应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密切配合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立即通知另一方。14.3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对方认可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14.5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市场环境变化、乙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及生产安排不周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五条特别条款15.1本合同一经签订,设备价格不再调整,无论原材料涨价、国家税费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均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15.2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要求单独变更、修改合同一方赔偿一切损失。15.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合同有关或执行合同有关的资料文件、往来信函及合同文本以任何形式传播给与执行合同无关的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十六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双方同意提交甲方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合同生效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乙方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将最后一笔货款结算以后终止。17.2双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以往的一切与本合同有抵触的函电和文件随之失效。17.3本合同在执行期间,权转让限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如违反本约定,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如有未尽事宜,需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补充协议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补充协议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17.3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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