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按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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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立约双方:保证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214400 传真: 电话: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阴支 行住所: 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 负责人: 通讯地址:江阴市人民中路127号 邮政编码:2144000传真: 0510-80611930 电话: 0510-80611932、0510-80611935 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与债务人所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 第一条 合同用语释义 一、本合同所称“债务人”是指以下第 (二) 项的全部债务人:(一)因购置座落于 项目所属之 房产(住房/商业用房/住房或商业用房)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二)因购置甲方依法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三)因购置以甲方为中介销售的房产而与乙方发生借贷关系的全部债务人。(四) 。二、本合同所称“主合同”是指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期间内,乙方与债务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 第二条 最高债权限额、债权确定期间、保证范围 一、本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是指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即“债权确定期间”)因乙方向债务人发放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而形成的全部债权,该被担保债权包括贷款本金,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杂费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二、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金额大写) 亿。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义务的,按履行的金额在最高额范围内作相应扣减。三、被担保的债权项下的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垫款、各种应付费用的实际形成时间即使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不受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日的限制。第三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一、保证期间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发放的单笔贷款分别计算,自乙方与债务人签订单笔借款合同之日起至以下第 项所述之日止。(一)该笔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如该笔借款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的,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至该笔借款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双方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该期限变更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两年止。(二)该笔借款合同项下的抵押已生效,抵押人已办妥抵押财产的房地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并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三)该笔借款合同项下的质押已生效,质押权利凭证须移交乙方占有的,为权利凭证已移交乙方占有之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为出质登记已办妥之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为出质记载已办妥之日。(四)_ 此栏空白 _。 第五条 主合同变更一、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延长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债权本金金额),均无需通知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以及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二、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一)乙方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三、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最高额保证随之转让。四、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则甲方对于债务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 保证责任一、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债务人自己所提供、乙方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约定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不提出任何异议。 三、如果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责任最高限额低于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且在甲方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仍未获完全清偿,则甲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或追偿权,不应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优先于甲方代位权或追偿权的实现。具体而言,在乙方债权未被全部清偿前:(一)甲方同意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代位权或追偿权;如因任何原因,甲方实现了上述权利,则应将所获款项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二)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如有物的担保,甲方同意不以行使代位权为由或任何其他原因对该担保物或其处分后所得价款提出权利主张,上述担保物及所得价款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三)若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为甲方提供了反担保,则甲方基于上述反担保而获得的款项应优先用于清偿乙方尚未获偿的债权。 四、甲方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果乙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利率政策变化而调整利率水平、计息或结息方式,导致债务人应偿还的利息、罚息、复利增加的,对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甲方依据本合同偿付的任何款项,乙方有权决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抵偿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六、如有多个保证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的,上述保证人共同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但保证人与乙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条 甲方的其他义务一、甲方应对债务人借款使用情况(包括用途)进行监督,并接受乙方对甲方资金、财产和经营状况的监督;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二、甲方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撤销、(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任何原因丧失或可能丧失担保能力,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保证责任的承担、转移或承继,或者为主合同的履行提供乙方认可的新担保。三、甲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第九条 保证金一、购房借款人的贷款资金由乙方发放至甲方指定的帐户。贷款资金首次划款 100 %,余下 0 %作为保证金,待乙方收到借款人所购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后,甲方才能支用相应保证金。二、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0 个银行工作日内在乙方处开立专项保证金账户,户名: 此栏空白 ,账号: 此栏空白 。甲方应按乙方对每个债务人贷款发放金额的_此栏空白_%逐笔分次存入保证金账户,如甲方未能及时存入,甲方不可撤消地授权乙方从此栏空白 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并存入上述保证金专户。甲方保证保证金账户中的保证金不存在权属争议。三、甲方保证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余额不低于乙方对债务人贷款本金余额的 此栏空白 %。四、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五、甲方承诺,如本合同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甲方应另行提供乙方认可的相关担保措施。第十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一、 应付款项的划收对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乙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专户中划收。不足部分,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二、公告催收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承担保证责任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债务人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主合同项下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四、甲方信用信息的使用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甲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乙方将甲方信用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 五、权利保留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如果乙方不行使或延缓行使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用尽主合同项下的任何救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此减免,但是乙方若减免主合同项下债务,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相应减免。六、甲方解散或破产甲方发生解散或破产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项下债权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权参加甲方清算或破产程序,申报债权。七、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填写的地址为各方同意的通讯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送达。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立即通知对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变动方自行承担。八、甲方同时为售房人的,应及时协助债务人办理产权过户交易、登记、抵押登记及领证手续。九、其他约定:(一) ; (二)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以下第 (一) 种方式解决:(一) 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二) 提交 此栏空白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此栏空白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本合同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二)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或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 第十五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一、 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二、甲方具备担当保证人的合法资格,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甲方签署本合同或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违反甲方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行为符合甲方章程或内部组织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公司(机构、组织)内部有权机构及/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批准。因甲方无权签署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全额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三、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全部资料、文件和信息均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有效的。四、甲方确认自己对债务人的资产、债务、经营、信用、信誉等情况、是否具备签订主合同的主体资格和权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内容已经充分了解。五、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甲方(公章):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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