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合同范本金宝北路总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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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标准文号:GF-1999-0201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工 程 名 称:顺义新城金宝北路(花园西路-花园中路)道路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 程 地 点: 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 招 标 编 号: 发 包 人: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 包 人: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签 订 日 期: 2007年12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九年十二月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顺义新城金宝北路(花园西路-花园中路)道路施工总承包工程 工程地点: 顺义区马坡镇 工程内容: 道路工程、雨污水工程、其它管线沟槽回填及外运。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顺发改2006587号 资金来源: 自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第三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 2007-12-25 竣工日期: 2008-6-30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180 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第四条 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第五条 合同价款金额(大写):陆佰玖拾玖万伍仟贰佰伍拾柒元(人民币):6995257 元。第六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承包书及其附件4. 本合同专用条款5. 本合同通用条款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 合同图纸8. 经乙方标价并为甲方接受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9. 资格预审文件10. 招标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七条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第八条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第九条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第十条 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2007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 本合同双方约定 签字盖章 后生效。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住 所: 住 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电 话: 电 话:传 真: 传 真:开 户银 行: 开 户银 行:帐 号: 帐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可修改编辑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执行国家标准文本中的通用条款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本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承包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5)本合同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7)图纸;(8)经乙方标价并为甲方接受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9)资格预审文件;(10)招标文件。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语言使用汉语。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现行的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的市政及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施工操作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无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提供6套施工图,其中3套用于竣工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资料向第三方提供,更不允许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他工程建设之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王长立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依据监理委托协议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无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廖理达 职务: 市政项目部经理 职权: 见发包人委托书 5.3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不执行 7、项目经理姓名: 刘昆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完成道路内征地及地上物的补偿、拆除,达到施工进场条件。 (2)提供所需的水源、电源地点要求:开工前负责提供施工期间的水、电源头位置,相关费用由承包人负责。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 (4)工程地址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方收到图纸后7日内进行。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另行商议。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按“通用条款”二、8.2和8.3款办理。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开工前向发包人提供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含图表),每月26日向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报送月度统计报表、月度施工计划、材料采购计划。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安全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应费用。 (3)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无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应执行相应的通用条款,发生费用已列入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6)施工场地的地下管线需要保护(含改移):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已列入措施费中,结算时不再调整。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由承包人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发包人和工程师的要求承担全部此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交通、环保、周边关系等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9)承包人负责施工便道的管理、维护,包括分包施工期间便道的维护、管理和洒水降尘。(10)承包人负责现况市政管线与施工管线的接口处理,制定接口方案,实施并承担相应费用,接口方案须经发包人许可。(11)承包人组织、协调、管理分包单位工程施工,负责对工程进度、安全、质量及文明施工管理,未实质性履行总包管理职能,发包人有权部分及全部扣除总包费用。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合同签定后5日内提供修订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5日内。 13、工期延误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除按通用条款执行外,双方约定: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一天扣承包人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累计超过50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和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四、质量与验收15、工程质量15.3工程验收、评定依据:(1)国家及北京市颁发的现行规程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2)设计院的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图纸会审纪要;(3)有效的技术变更核定单,材料代换核定单;(4)施工组织设计;(5)承包合同中有关质量标准的条款;(6)承包人由上级批准,并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单位认可的措施、合理化建议,先进经验、技术革新成果等。15.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自检项目进行抽查,承包人应主动提供检测手段和方便,不得借故刁难。15.5质量管理按照有关规范、发包人有关管理规定及本工程招标文件技术部分通用条款中质量与检验有关条款执行。15.6承包人对承包项目必须进行自检,按规范要求填写验收记录,合格后向监理申请验收。任何未经监理检验或虽经检验但不合格的项目,都视为不合格项目,发包人有权要求返工。15.7承包人必须指派合格的专职质检员负责质量检验工作。发包人发现质检员不称职,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专职质检员不许兼职两个工地的工作。15.8承包人必须与施工同步形成各种试验报告、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评定记录。无故拖延或伪造上述文件,发包人有权批评和经济处罚,并有权责令停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5.9质量问题处理:因承包人责任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返工处理并承担损失;因承包人出现违规操作、不按设计施工、质量抽检不合格等情况,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以下的罚款;因承包人责任出现一般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10万元/次的罚款,承包人负责整改并承担损失;因承包人责任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解除承包合同,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五、安全施工21、安全防护21.3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1.4 执行相应通用条款并达到以下安全目标:零死亡、零重伤事故,轻伤率低于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标准。承包人出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重大安全隐患,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处以5万元/次以下的罚款,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发包人有权处以5万/次以上的罚款,直至解决承包合同。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总价合同 方式确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1)除暂定金额外,由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写并被发包人所接受的综合单价应为完成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物价浮动等风险因素在内的全部费用;(2)招标文件中经发包人答疑后确认的清单工程量,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发包人不接受任何调整。(3)合同内工作范围不受工程量清单中列项的限制,清单列项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4)承包清单中措施费是受合同制约并固定包死的,承包人为完成合同约定发生的任何费用不得调整。(5) 除农民工工伤保险外,规费固定包死,结算时不再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已由承包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图纸、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文件及施工方案,结合对建筑市场的充分调研及自身经验分别计入工程量清单报价单相应项目中,一次包定,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施工中获得发包人签认的洽商或变更可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已有标价的项目的变更、洽商、工程量调整价款,按中标人所报该综合单价进行计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未包含的项目的变更、洽商价款,由承包人组价,上报给监理工程师,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批准后才可纳入到变更、洽商价款的结算中。其组价原则为:新增列项中的材料、人工、机械及相应费率等,如本次承包报价中存在,相应采用本次承包报价中的价格;如本次承包报价中无相应内容,应由承包人组价(组价原则必须与承包报价相应专业的组价原则一致),上报监理工程师,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计入组价,消耗量参照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的相应定额含量。 综合暂估价的调整,在设计方案确定后由承包人根据设计方案进行报价,(组价原则必须与承包报价相应专业的组价原则一致),报监理及发包人审批后作为结算依据;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有关政策性规定。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无 24、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除另有约定外,开工前7日内,发包人以转帐支票方式按合同总价款(扣除指定分包的暂估价金额部分)的百分之十支付工程预付款。25、工程量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6日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于7日内审核完毕并报发包人,发包人收到报告后7日内审核完毕。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5日前,监理工程师将已审核的承包人上月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工程进度款上报发包人,如果工程进度未达到工程进度计划完成量的80%,则此月工程进度款累计至下个月支付,下月支付工程款以此类推;当合同价款累计支付到80%时,暂停进度款的支付,到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结算审计终结后再支付应扣除工程保修合同要求的预留金额外的工程款。承包人按合同应承担的各种费用、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罚款等,发包人均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承包人应对发包人所供材料设备负责点验、装卸、场内运输、仓储、保管、检验或试验,并承担相关费用,其他执行通用条款。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满足设计材质或技术参数要求,特殊材料设备的采购应事先经过发包人同意,暂估价材料和暂估价设备的品牌、规格及采购价格在采购前应与发包人办理认购、认价手续。 八、工程变更图纸变更,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由发包人审批。若发生图纸变更,除执行通用条款约定外,均以图纸计算量调整。不得将工程量缺、错以及工程量子项的遗漏通过变更予以追加。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出现单项单笔变更价款增减幅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将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其计价基础执行通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单项单笔变更价款增减幅度在5000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对该项或相关设计进行变更,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结算审计时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的约定:承包人负责提供竣工技术资料三套,报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在竣工预验收前提供给发包人。 竣工测量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由承包人提出通过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 32.7隐蔽工程验收: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施工单位组织监理、设计单位进行验收,必要时邀请发包人参加,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32.8分包工程验收:承包人必须对分包单位的竣工技术资料进行审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工程移交承包人,承包人应负责对成品的保护,工程移交后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竣工验收:其他按通用条款约定。33、竣工结算 执行通用条款。33.7发包人有权对竣工决算进行审计或委托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承包人应予以配合。结算的最终审减或审增金额在承包人送审结算总价5%(含5%)以内的,按发包人委托合同发生的审核费用由发包方人承担;超过5%的其审核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费用发包人有权代扣代付。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约定支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只承担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其每逾期一天的贷款利息以即时商业银行利息天计算;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并经双方确认后30天内支付尾款(不含保留金)。若未按约定付款,参照通用条款支付应付尾款的贷款利息,其每逾期一天的贷款利息以即时银行利息天计算。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不执行。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程竣工后发包人依据合同确认承包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违约金在结算审计时扣除。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保证工程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a:发包人若发现承包人转包、分包,除了勒令转包、分包队伍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外,对承包人处以转(分)包额的10%罚款,并有权解除合同。b:未经发包人认可,承包人如果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不到位,即视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100万元;如果更换主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不到位,即视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50万元;如果更换工长或工长不到位,即视为违约并从工程款中扣除违约金20万元;上述违约不包括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为上述人员不适合本项目的情况。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严重失职造成质量、安全事故及不服从业主管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人员调整。C:施工中如有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不按国家规范规程施工现象,每发现一次罚款20万元,累计三次以上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承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7日内退出施工现场。37、争议 37.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北京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38、工程分包 (总承包单位无分包权限)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十一、39.1款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由发包人自行确定。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应按规定投保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其工作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此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承包报价中。 41、担保 41.3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7份,其中一份副本用于在招标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双方各执三份。(其合同装订格式均为书本式胶装) 47、补充条款47.1安全文明施工是承包人的责任,发包人不接受任何由于承包人施工而导致的扰民或民扰引起的诉讼或索赔,有关此项内容在报价中综合考虑。47.2 税收和费用变化47.2.1税收:按照国家现行税法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现行规定,政府向承包人征收的一切税收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由承包人承担。47.3 如果承包人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以致将损害发包人的利益时,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将向承包人发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的通知,该通知发出后7日内,如果承包人仍未纠正此类损害本的行为时,发包人可直接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得或将得的任何款项中扣除相应的金额。47.4承包人应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全面责任。由于非设计变更因素引起的现场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变化,导致的费用增加将不予已调整,应视为承包人已在承包报价中综合考虑。47.5本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246790.95元,设立专用帐户,专款专用,不得移为他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方式:随工程预付款支付此部分费用的30,余款随工程进度拨付。 47.6 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 47.7工期以监理工程师出具的书面开工通知为准,承包人不得以合同开工日期与实际开工日期不符提出索赔要求。 47.8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中的电信工程和有线电视工程的统筹安排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承包人服务、配合和协调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计入总包管理费内。47.9 承包人全权负责对本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47.10发包人制定的管理制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认真遵守,如有违犯,发包人有权依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47.11发包人应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检查,对不符合规范、存在安全文明隐患,造成安全文明事故的,有权按照承包报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给予经济处罚,直至扣完为止。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附件3: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工程项目名称:顺义新城金宝北路(花园西路-花园中路)道路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项目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建设单位(甲方):北京顺义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乙方):北京市常青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承包、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七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7份,其中一份副本用于在招标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双方各执二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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