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面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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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 州 市 工 程 建 设厂房工程施工合同委托方: 承接方:日 期: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甲方)(全称): 承包人(乙方)(全称):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现将 钢结构工程发包给 进行施工。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定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总工期: 个日历天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金额(大写):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2、图纸 3、工程量清单4、本合同专用条款5、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的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合同订立地点: 扬州市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施工代表: 施工代表: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 本合同协议书; (3).图纸; (5). 工程量清单; (6). 本合同专用条款; (7). 本合同通用条款;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0). 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 (1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 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及江苏省、扬州市地方法规、规章。 1.3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地方现行规范和标准; 1.4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发包人不提供,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由此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2.1.工程师(1)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监督承包人执行合同情况,支付工程款等。 (2) 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职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作为承包方施工现场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工程施工现场进度、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 2.2.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水电接口已提供至施工现场,其位置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确认,水电在场内接线一切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已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承包人在踏勘现场时已确认,发包人不再发生任何其他费用。(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并提供书面报告交承包人,承包人负责做好保护工作。施工过程中若水准基点出现遗失或损坏,承包人应立即汇报工程师,重新布点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在开工前完成。 (6)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已完成。 (7)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签订合同后三天内提供施工图纸两套;施工图纸要求承包人保密,保密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 2.3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2.4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安排足够的工程管理人员,各工种合格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按劳动管理部门的要求,特种施工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 (2) 每周前向建设方提供周进度计划和周完成工作量报表。 (3)承包人自行办理有关施工场地交通、城管、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不得影响施工工期,并严格按照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进行施工,承担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行为所导致的一切责任。 (4)工程交付使用前承包人自己发生的损坏或因承包人保护实施不当而产生的第三方对成品(半成品)的损坏均由承包人自已负责。成品保护涉及的所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5)施工过程中,要求现场工完料清;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转移剩余材料,清除现场残物、垃圾或转移临时工作用具以及工程不再需要的施工设备。如果承包人清运废物、废置垃圾不及时,发包人有权委派他人清除现场垃圾,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应设有专门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卫生。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承包人需自行拆除临时设施及附属物,完成所有的人、材、机全部退场,并将其运出施工现场。同时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满意,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6)工程结束后根据项目整体部署及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需在指定时间内拆除并清理临时设施、附属物,完成人、材、机的退场。(7)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该服从现场统一管理,做到安全、文明、有序施工一切安全责任自行负责。(8)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主动与上、下工序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对接,避免产生矛盾,做到有序科学衔接。(9)承包人经现场踏勘,应充分了解现场环境及施工条件,认真编制有针对性措施的施工方案。合理组织,充分考虑与其他各工种项目部的配合和协调工作,避免工种交叉,产生矛盾。(10)承包人应该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对材料、工序及具体施工情况应主动向监理报验,对不合格的工种及工序坚决返工。(11)承包人应加强制作安装管理工作,对不能一次检验合格的检验项目需返工处理,其二次及多次检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3.1 进度计划(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和监理方审核同意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施工中发包人与监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签收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 (2)若出现以下情况造成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不可抗力(战争以及地震、水灾、暴风雪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 (3)承包人报送的进度计划必须满足合同约定要求,必须服从项目的统一管理,形成工期延误则按10.2(1)条处理。四、质量与验收4.1质量:合格,4.2承包人应按照其投标文件的承诺进行施工,发包人认定承包人的施工方法、用材和施工组织等不能满足合同规定并可能导致施工质量、工期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调整或更换,发包人不承担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责任。经发包人提出后仍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发包人可要求其清场,由此造成的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4.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预埋、钢结构制作、钢结构安装等(具体根据发包人现场要求)(2) 验收前承包人首先进行自检,在隐蔽工程验收和中间验收前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论发包人、监理人是否参与验收,当发包人或工程师提出对隐蔽工程需进行重新验收时,承包人必须配合工作且在检验后重新覆盖,若验收合格,发包人承担此项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所有损失,且工期不顺延。(3)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监理人或发包人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或发包人的要求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人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发包人承担经济损失,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人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可下达停工令,承包人在24小时内提出书面整改措施,经报项目总监和甲方代表审批同意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拨付工程款。 五、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严格遵守施工现场总平面的规划,服从发包人与监理统一指挥,发包人与监理将组织定期检查,对于出现的问题,发包人及监理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否则视承包人为违约。(2)发包人不负责对承包人及任何分包人所雇用的工人及其他人员的伤害及对其的赔偿,除非伤害及赔偿是由发包人及其代理人、雇员的行为及错误造成的。承包人应免除并保证免除发包人(除发包人职前所述应负责的情况外)有关的伤害及损失的赔偿,及所有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指控费与其他开支。(3)承包人承担施工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报告建设主管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如因此造成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4)发现承包人现场管理不足或存在问题,代建人有权提醒、督促其整改,并在相关安全文明措施费用中扣减。(5)安全文明施工必须按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执行。(6)承包人有义务配合项目评优的一切活动,并做好发包人安排的相关工作,相关配合费承包人已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 合同价款及调整 6.1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单价合同 方式确定。 6.2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投标时已充分考虑风险范围并已计算风险费用)。6.3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1)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但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0%,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承包人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合同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2)材料价格调整按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苏建价200867号)执行。(3)因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变化,导致承包人不能按批准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需更改施工工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4)由设计变更或发包人要求变更的内容引起的工程量清单已有项目的工程量的增加和减少,其相应综合单价不变,工程量据实增减,其措施项目费同时进行相应调整。(5)由设计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的内容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由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原则提出相应综合单价,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进行让利,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6)新增零星工程项目以实际签证为准,其价格由承包人提出,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进行让利,经发包人认可后作为结算的依据。(7)材料设备价格的调整6.4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6.5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6.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7.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本工程付款基数为合同价,付款遵循“五、二、三”的原则,合同签订后,预付合同总价款的20%,施工完成专项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50%,专项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专项验收合格二年,结算审核后付清余款。 七、材料设备供应 7.1.发包人供应材料: 7.2.承包人采购材料(1)其采购、运输、验收、检验、保管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预算中设定为暂定价的材料和其他暂定价所列项目的主要材料采购,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设计图纸规定的质量要求,且主要材料的质量及价格需事先书面报发包人,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并在进场后由发包人代表和工程监理进行质量认可。(2)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应按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承包人进场材料的样品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人验收认可,经验收合格的材料方可批量进场(样品由发包人封存,承包人必须保证施工中材料设备质量与样品一致),否则,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4)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八、工程变更:8.1工程设计变更通知是合同及施工设计图纸的补充和完善,承包人不得拒绝执行。8.2由于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本合同工程量增减变化的,是对合同价款增减调整的依据。8.3承包人不得以设计变更或工作量的变化为理由,解除或修改合同对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8.4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3)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8.5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6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8.7设计变更及发包人要求变更内容的签证必须经发包人、代建人等相关方参加方可生效,签证费用每月25日书面报发包人统一审核,审核价款作为临时付款依据,签证付款时间、比例与工程款付款时间、比例一致,签证费用最终以结算审计为准。九、竣工验收与结算(1)承包人负责钢结构分部工程验收,并有义务参加、配合单位、工程等各项相关验收,并做好相关工作。(2)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3)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三十日内承包人提供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图2套,竣工资料三套(原件资料),并确保资料准确,否则每迟一天,每日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60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5)本工程结算方式为:中标价+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工程量及价格;变更及约定可以调整的部分价款,按投标报价时的优惠幅度同等让利。在结算审核过程中,送审的结算书中若有遗漏项目均作为让利给发包人,不作增加调整。(6)变更结算方式以承包方投标书中投标单价为基准,其他变更价款结算方法按本合同第6条第6.3款项执行。(7)竣工验收后一周内承包人提交符合城建档案馆要求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三套(原件)。(8)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1)以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总进度计划各结点工期为准,不得延误总工期;(2)根据发包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让出影响后续工程的工作空间。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10. 违约10.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和招标文件有关约定条款规定执行。 10.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责任:延误竣工工期,在一个月内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1000元/天赔偿,承包人工期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经过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总进度计划中的结点工期若延误,发包人有权予以承包人罚款500元/天,累计罚款,并在同期付款中扣除如竣工时间超过合同期一个月以上,发包人有权终止协议,承包人除按本工程结算价的5%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5%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3)承包人质量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工序等质量验收专职质检员必须保证在岗,且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分部及专项验收要求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否则发包人有权予以承包人罚款2000元/次;以上罚款均采取累计罚款并在同期工程款支付中扣除;竣工验收要求一次性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承包人按合同总价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的同时,承包人必须保证整改后工程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所有发生的费用,出现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中标项目经理必须是实际进入施工现场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如果确需换项目经理时,所更换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及所完成工程业绩等不得低于原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经理相应条件,并需征得发包人同意。(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从工程中撤换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看来在履行其职责时不能胜任、玩忽职守的人员及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其在现场出现是不适宜的人员。补要求撤换的人员应被从速替换,无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重新进入现场工作。10.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1) 遵守政府和发包人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2) 承包人应服从一切发包人的制度,会议,通知等形式的管理,以整个项目全局为重,除履行合同义务外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及其他参建单位完成项目目标。发包人对认为承包人配合,协调不利的行为有权予以罚款。 10.4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2)如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发包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11.不可抗力11.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战争以及地震、水灾、暴风雪等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严重自然灾害11.2.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2)承包人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意外团体伤害险。 11.3 担保 11.4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1.5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代建单位一份,副本三分,双方各一份,代建单位一份。 11.6 补充条款: 附件3:13、工程保修(1)工程保修内容及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保修金预留的比例为工程结算价的5%。(2)工程保修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3)承包人有责任和义务及时进行承包工程的维修工作,若不能及时履行保修约定,其相应维修费用在保修预留金中扣除,扣完为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一条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钢结构工程 第二条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1.钢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按相关保修规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第四条 保修费用 本工程质量保修费用为工程结算价的5 %,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扣,3年后无息返还。 第五条 其他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补充协议一、 发包人与 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分别承担其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二、 本补充协议是正式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与正式合同(合同编号:Swxg 0921 )相矛盾的条款,以本协议书为准。三、 承包人须积极配合业主、监理人协调解决外部矛盾,不得以外部矛盾作为工期不能完成的借口。四、 本工程试验单位为 ,承包人做好取样、试件制作、送样、取报告等工作。五、 钢材价格:按投标价执行,不予调整,工程结算时按江苏省建设厅(苏建价200867号)执行。发包人(甲方):(公章) 承包人(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扬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合同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合同。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一)甲、乙双方应加强对本方人员的廉政监督,健立和健全廉政制度。(二)甲、乙双方有对本方人员开展廉政告知、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的义务。(三)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四)甲、乙双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五)甲、乙双方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六)甲、乙双方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第二条 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二)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发出或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服从市场管理,并遵从有关规定,不提不合理的要求和条件;(六)不准预定框框、照顾关系,造成不公平竞争;(七)不准向评委施加任何倾向性影响;(八)不准向乙方介绍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供应、材料供应、工程分包、劳务合作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第三条 乙方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五)不准通过关系对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施加影响;第四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1至10万元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合同,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二)乙方若有违反本合同的,视情节轻重。每次给予工程款的1至10的违约罚款;若严重违反本责任书,在1- 3年内不得进入扬州市工程建设市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第五条 本合同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第六条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 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扬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及监督单位一份。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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