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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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的通知2004-05-20 17:17-各会员单位,各有关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3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交易行为,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交易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股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股票)的交易,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为中小企业板块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第四条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本所主机即时揭示中小企业股票的开盘参考价格、匹配量和未匹配量。 开盘参考价格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开盘价格;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成交数量;未匹配量是指截至揭示时在开盘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开盘参考价虚拟成交的买方或卖方委托剩余量。 第五条每个交易日920至925,本所主机不接受中小企业股票的撤销申报。 第六条中小企业股票的收盘价通过收盘前最后三分钟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的,以最后一笔成交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条本所编制中小企业板块指数,以反映中小企业板块总体价格变动和走势。中小企业板块指数编制方法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公布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三只股票;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企业板块指数涨跌幅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三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三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当日成交股数/流通股数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九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应当停牌,直至有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作出公告的当日十点三十分复牌。本所公布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成交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营业部或席位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条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 (一)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ST和*ST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5%的; (三)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四)本所或中国证监会认为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况。 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自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上市首日股票(包括新股、增发、配股、恢复上市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第十一条本所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公布的中小企业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包含机构专用席位的,只公布该席位所属会员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第十二条会员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交易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四条中小企业板块指数公布前,本特别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深证A股指数涨跌幅 第十五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 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强化对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制定本特别规定。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特别规定。 本特别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上市时,其公司章程除应当包含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内容外,还应当包含以下内容,并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披露: (一)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五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股票根据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直至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作出相关公告的当日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 第六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新增披露以下内容: (一)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情况。 第七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的情况,并将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说明会可以采取网上直播和网上互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包括对实际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金额、实际投入时间和完工程度进行专项审核,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核的情况。 第九条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违反本特别规定的,本所按上市规则相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十条本特别规定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特别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 甲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不对载入公司章程的前项规定作任何修改。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乙方未在终止上市前确定主办券商的,视为乙方同意甲方在作出乙方股票依法终止上市决定时,即代其指定临时主办券商,为乙方提供股份转让代办服务,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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