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入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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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二条 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第三条 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四条 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_第六条 企业经营场所:_第三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第七条 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最佳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 合伙经营范围:_.(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合伙期限:_年。(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 合伙人共_个,分别是:1.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2.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注:选择其中之一):_住所(址):_,证件名称:_,证件号码:_;(注:可续写。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1.普通合伙人: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2.有限合伙人 :_.以货币出资_万元,以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万元,总认缴出资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首期实缴出资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第十三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_,并按如下程序选择产生:_.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第十四条 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第十五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为:_.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更换程序为:_.第十六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第十八条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情形)。第十九条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第二十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第二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 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第二十三条 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和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_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普通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和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_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_份,合伙人各持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_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_(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_年_月_日一、企业合伙人协议、合伙人合作协议书、合伙人合作协议范本、合伙人协议书范本兹有_、_、_等人,为经营_而缔结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根据下列条款组建合伙企业。第一条组织形式、企业名称、经营场所、合伙期限、经营范围1、组织形式: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相关规定组建合伙企业。2、企业名称:全体合伙人以_名义从事经营。3、经营场所:全体合伙人的主要经营场所位于_。4、合伙期限:合伙关系从本协议签订之时发生,至_年_月_日终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终止:(1)提前达到本协议预期的目的;(2)某一合伙人死亡、精神错乱、破产之后,其他合伙人不愿维持合伙关系;(3)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提前终止。5、经营范围;全体合伙人共同从事_、_等项经营活动,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并由营业执照所载明的内容为准。第二条出资1、全体合伙人出资总额人民币_元(或总计为十成),每一合伙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种类、数量履行出资义务。 出资人姓名、出资种类、价值量(以人民币为单位)、占出资总额的百分比在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为了扩大经营规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资时,各合伙人自接到通知后_日内,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资数额。以上出资为合伙人共有财产。2、合伙人除参与盈余分配外,不得因出资而要求其他报酬。3、合伙人的股权不得转让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4、合伙人退伙时按退伙时的财产状况,根据本协议载明的出资比例和退伙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资的义务返还出资。不能用实物返还的,应当允许折价返还现金。5、退伙人出卖已返还的财产时,本协议当事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第三条盈余分配1、盈余是指每一会计年度内的营业总收入减去成本,并按营业总收入的_%,提前后备基金后的纯利润。2、纯利润的_%,按出资比例分配。纯利润的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据不同工种,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纯利润的_%,作为福利费用,按人数平均分配。3、本协议当事人均享有参加盈余分配的权利。4、盈余分配方案连同每会计年度经营收支明细帐,在会计年度终止前的一个月公布。5、合伙人在分配方案公布之后,实施之前,可对分配方案和帐目进行审核,任何人对分配方案持有异议,应由合伙人全体会议讨论裁决。第四条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1、合伙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若有争议,依半数以上的主导意见决定。合伙人无论出资数额大小,每人对合伙事务仅有一票表决权。2、全体合伙人推选_为合伙负责人,负责人根据过半数的主导意见制定执行方案,主管执行过程中的一切事务;负责人亦可提出经营方案,制定经营计划,交全体合伙人会议讨论通过。3、在合伙事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都可以代表全体合伙人对外开展业务,每一合伙人(或合伙负责人)在经营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由全体合伙人负责。4、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应像对待本人的事务一样慎重。5、合伙人处理合伙事务的劳动报酬由内部工作承包合同规定,合伙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经营体内索取回扣。6、合伙人有权在每月_日至_日查阅帐簿,主管财会的合伙人不得拒绝。第五条合伙债务的分担1、合伙人按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所定的盈余分配比例(或出资比例)分组合伙债务,合伙人接到履行债务通知后应于_日之内,将各自所应分担的份额,交给主管财会的合伙人。2、新的合伙人对他加入合伙前的合伙债务应按核定的出资比例和盈余分配比例分担清偿(或不分担清偿义务);退伙人对退伙时已存在的合伙债务,不论到期与否,都应承担清偿义务。第六条入伙与退伙1、接纳新的合伙人须由本协议当事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不得声明退伙,但出现下列情形除外:(1)本协议第一条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终止原因;(2)合伙经营连续在_月内出现亏损;(3)一半以上的合伙人在表决中对合伙经营投不信任票。或者用下列规定:合伙人可以声明退伙,但在退伙前一个月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合伙人转达退伙意向。3、退伙时按本协议第七条规定进行清算。第七条合伙的终止1、无论合伙关系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应即时向全体合伙人公布资产负债表。2、终止时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偿合伙债务;(2)结清未付工资;(3)返还出资;(4)分配盈余。第八条其他1、合伙会计年度从每年_月_日开始,至同年_月_日止。2、合伙所有的明细帐目应充分显示合伙的经营状况、资金周转状况和纳税情况。3、合伙负责人应在年终将年度资产负债表和经营报告的复印件交送每个合伙人,如果合伙人在收到上述复印件之后的一个月内没有向合伙负责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的反对意见,推定他对该年度的经营状况没有异议。4、合伙人以商号的名义开列银行帐户,银行支票和期票应由合伙负责人与主管财会的合伙人共同签署。本协议缔约人签名:_缔约日期:_年_月_日二、个人合伙合作协议书、三方合伙经营协议书、三人合伙协议书范本甲方_乙方_丙方_经三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共识,特拟此协议:一、三人本着一切有利于三人合伙的原则,承接工程。二、丙、乙合伙人以劳动力出资的方式,甲方以资金出资方式。三、退伙条件:1、需正当理由经过合伙团体同意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人不利时退伙;3、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四、_为合伙负责。其权利是:1、对外开展业务,委托订立合同;2、对合伙人事业进行日常管理;3,出售合伙人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五、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利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2、禁止合伙人参与合伙竞争的业务。3、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团体签订其他有损合伙团体利益的协议。六、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协议:1、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关系;2、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3、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4、工程一切资料具有长期加密性,未经全体合伙人运行,不得擅自外泄。七、纠纷及其解决:1、自行协商解决;2、如协商不成,可寻求相关部门解决;八、利润分配原则:1、按照季度分配;2、除去总工程运行成本按照三人平均分配原则;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各合伙人每人各一份。合伙人:合伙人:合伙人:日期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共同订立。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2.1 设立依据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2.3 主要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2.4.3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2.5 合伙人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人,有限合伙人_人。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住所:身份证号码: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1、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6 经营期限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年。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3.1 出资方式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认缴出资额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3.2 出资缴付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第四条 合伙人4.1 有限合伙人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4.2 普通合伙人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2.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2.3 身份转换(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3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5.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6.1 有限合伙费用6.1.2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7.1 合伙人会议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7)普通合伙人除名;(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7.1.2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1.3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7.1.4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8.1分配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8.2 所得税8.2.1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8.3 亏损和债务承担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条 权益转让9.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9.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9.3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9.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第十条 退伙风险提示: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10.1 有限合伙人退伙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丧失偿债能力;(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10.2 普通合伙人退伙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更换10.3.1因执行事务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企业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可将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10.3.2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有限合伙企业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10.3.3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1)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决议;(2)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0.4自第13.3.3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执行事务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企业,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风险提示:违约责任因为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决定有关合伙企业的法律不可能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规定的十分具体,所以建议各合伙人在协商合伙协议时,对合伙人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以便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可以比较方便地执行,要求违约者依协议承担责任。11.1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的,应当依法或依照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1.2 由于一方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违约,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12.2 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第十三条 解散和清算13.1 解散13.1.1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企业应当解散:(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2)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30)日;(3)执行事务合伙人被除名且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4)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5)有限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13.2 清算13.2.1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13.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企业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13.3 清算清偿顺序13.3.1有限合伙企业经营期满或终止清算时,有限合伙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1)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5)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13.4 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第十四条 其他14.1 不可抗力14.1.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14.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14.2 标题14.2.1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构成对本协议及其条款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14.3 可分割性14.3.1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14.4签署文本14.4.1本协议双方签署正本一式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4.1.2本协议生效日14.1.3本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各合伙人签字:日期: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风险提示:合伙人资格审查合伙人的资格,是签订合伙协议最重要的方面。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本有限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年_月_日在_共同订立。鉴于双方均有意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协议所约定之条款和条件,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从事投资业务,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下述列明的含义: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有限合伙企业,指本协议双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即_。有限合伙人,指在本协议订立时有限合伙企业唯一的有限合伙人,即_。总认缴出资额,指全体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总额。认缴出资额,指某个合伙人承诺向有限合伙企业缴付的、并为普通合伙人所接受的现金金额。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双方”。第二条 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2.1 设立依据双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2.2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为_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文简称为有限合伙企业。2.3 主要经营场所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为。2.4 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2.4.1 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目的为从事股权投资和与股权投资相关的债权投资或其它可以转换为股权的投资工具,为合伙人创造满意的投资回报。2.4.2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如下: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2.4.3 具体经营范围以企业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准。2.5 合伙人2.5.1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共_人,其中普通合伙人_人,有限合伙人_人。2.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为_住所:身份证号码:2.5.3 有限合伙企业之有限合伙人为如下:1、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2.6 经营期限2.6.1 有限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经营期限为_年。第三条 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期限3.1 出资方式风险提示:合伙人出资一定要理清楚合伙人的出资。每种不相同的种类都必须折价为相应的股份,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这样才能在今后的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中,明确各个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为比例不明确闹纠纷。另外,对于合伙人出资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的,在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办理登记手续的义务承担者,办理时间以及办理费用的承担等等。对这些事项约定的缺失或不足,都将增加企业法律风险。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自营业执照签发日起,1个月内完成缴付。认缴出资额全体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其中,普通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的_%;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万元,占总认缴出资额_%。3.2 出资缴付普通合伙人应于有限合伙企业成立后根据情况就每笔出资签发缴付出资通知书。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出资通知书上载明其应缴付金额支付至普通合伙人指定的账户。第四条 合伙人4.1 有限合伙人4.1.1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1.2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不得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签署文件,亦不得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4.1.3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有限合伙企业提供担保。4.2 普通合伙人4.2.1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2.2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4.2.3 身份转换(1)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经合伙人会议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4)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3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则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可以转为普通合伙企业。第五条 合伙事务执行5.1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条件和选择程序5.2 有限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1)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3)双方一致同意选择普通合伙人 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5.3 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六条 有限合伙费用6.1 有限合伙费用6.1.2 有限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有限合伙企业之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费、律师费、交易费、诉讼费和仲裁费、清算费、工商年检等其他政府收费、有限合伙企业应缴纳的税金、有限合伙企业自身的费用开支等。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7.1 合伙人会议7.1.1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合伙人会议讨论决定如下事项:(1)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2)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企业名称;(3)变更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4)修改有限合伙协议;(5)有限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6)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7)普通合伙人除名;(8)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对前款所列事项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作出决议。7.1.2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1.3 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合伙人;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出席。7.1.4 合伙人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第八条 分配与亏损分担风险提示:利益分配和债务承担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8.1分配8.1.1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协议第六条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费用后,按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8.2 所得税8.2.1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税务之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由各合伙人自行按相关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如法律要求有限合伙企业代扣代缴,则有限合伙企业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代扣代缴。8.3 亏损和债务承担8.3.1有限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8.3.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九条 权益转让9.1 有限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9.1.1有限合伙人向普通合伙人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普通合伙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接受该等转让。9.1.2有限合伙人拟对外转让有限合伙权益的,应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书面申请,载明转让的权益份额以及拟转让价格。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9.2 普通合伙人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转让9.2.1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有限合伙人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9.3 有限合伙权益质押9.3.1 合伙人不得将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进行质押。第十条 退伙风险提示:退出机制合作要想好不合作,当一方退出,什么时候退出,退出时的投入比与退出比的比例,以及怎样补偿,是谁承担?这些要提前书面明晰,签到合同里,项目的后期合作双方都能顺利的结束不必要的瓜葛,不要义气用事,以为大家是朋友不必计较的心态,合理的退出机制是合作的很重要的组成部分。10.1 有限合伙人退伙10.1.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的要求。10.1.2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丧失偿债能力;(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10.2 普通合伙人退伙10.2.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10.2.2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1)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2)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3)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情形。10.2.3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企业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任命其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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