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纪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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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协议编码编码规则:中介机构代码二位(经纪PN)+公司机构代码六位(规则为二位分公司代码+四位支公司代码)+四位流水号,共12位。:PN0000000001 经 纪 合 作 协 议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经纪公司签约日期: 年 月 日甲方:地址:单位负责人: 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 经纪公司地址:许可证编号:机构负责人:联系部门:联系人:电话: 传真: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保险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规范操作、相互信任、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保险代理协议。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本着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平等互利、诚信协作、有偿服务、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二、合作范围第三条 乙方基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接受投保人的委托,为投保人与甲方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向甲方收取经纪费用。第四条 甲方按照双方议定的保险方案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经纪费用。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范围除保险业务外,还包括信息沟通、技术互补、市场协调、产品开发创新等在内的深层次合作。第六条 甲、乙双方所属机构的业务合作应建立在本协议的基础上。三、合作期限第七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第八条 本协议期限届满前,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履行本协议,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另外一方。四、保险费与手续费结算第九条 保险费收取和经纪费用支付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乙方不得从保险费中直接扣取经纪费用,同时甲方以实际到帐的保费数(即实收保费)结算经纪费用。第十条 乙方须按照有关规定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交付甲方。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 甲方不得避开乙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达成保险合同,但在保险合同或本协议到期后未续签的除外。第十二条 对于乙方就保险责任提出的特别约定内容,自甲方确认接受之日起,甲方不得避开乙方持该特别约定内容直接与乙方介绍的客户洽谈及承保。第十三条 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关于投保人犹豫期撤保或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的情况。第十四条 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开展业务所需要的保险产品及宣传资料,并确保宣传资料内容合法,同时向乙方提供销售技术支持。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乙方应在同等条件下将甲方作为首选推荐给相关客户。第十六条 乙方不得动员已与甲方达成保险合同的客户向其他公司投保类似保险产品。第十七条 乙方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维护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正当权益。第十八条 乙方在进行相关的经纪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保险产品的内容和甲方的要求向客户介绍甲方的保险产品。七、业务协作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各项规定操作。未经对方书面许可,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第二十条 对于甲、乙双方共同开发的保险产品或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以及相关保险方案,未经对方允许,不得擅自修改。第二十一条 甲方认为有必要开发新产品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发新产品并为其产品的报备提供帮助。第二十二条 甲、乙双方应建立经常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和联络渠道,双方均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并告知对方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要求,相互提供必要的协助,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共同推进反洗钱方面的合作。八、保密条款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应遵循保密原则,无论本协议是否终止、解除或撤销,任何一方均不得复制、印刷或通过任何形式传播对方提供的文件、资料等非公开信息以及合作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商业信息。第二十五条 甲、乙双方应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得将客户的信息用于双方合作业务之外的任何目的。九、协议的变更、解约和终止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协议,必须提前日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对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乙方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构成违法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甲方的。(二)在保险经纪业务中,有伪造甲方文书、私刻甲方公章等行为的。(三)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或本协议的规定,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四)未及时将客户的投保资料交付甲方造成保险业务未能及时承保并导致投保人与甲方产生纠纷的。(五)挪用或截留保险金或赔款的。(六)擅自变更甲方保险条款,更改保险责任、保险费、保险单证内容的。(七)被保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保险经纪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八)其他严重损害甲方或者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行为。第二十九条 若乙方违反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及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第三十条 本协议终止后,对于终止前所签订而仍未到期的保险合同,甲、乙双方仍须承担各自相应的义务。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归还对方提供的相关凭证和重要材料原件。十、违约责任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在协议有效期间内,应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违反本协议规定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在合作过程中,乙方应遵循诚信原则,并履行诚实告知义务,不得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甲方、不得挪用、截留保险费、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因此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的,由乙方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在合作过程中,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改变对客户的承保条件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支付经纪费用,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十一、争议处理第三十五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可向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二、附 则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书面方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七条 甲、乙双方所有员工做出的与本协议不符的明示、暗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说明或者承诺,均无法律效力。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同等效力。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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