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发言稿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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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发言稿 1.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么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常见的形式有:开门见山提出本人要谈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然后说明理由,最后照应开头对全文做简明的总结。直接写出要讲的问题或意见,可用序号1、2、3等表示,问题讲完,即告结束,不写开头和结尾。汇报经验、情况的发言,内容比较系统,它包括情况叙述、经验介绍、体会收获等,这几方面的内容要连贯地写出来,构成一篇比较完整的文章。写发言稿时,要注意三点:观点要鲜明。对问题持什么看法,要明确表态。对尚未认识清楚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说明; 如果是汇报性的发言,要中心明确,重点突出,不必面面俱到。条理清楚。一篇发言稿要谈几方面的问题,每一方面问题要讲哪些条目。都要安排得有条有理,让人听起来容易抓住重点。语言简洁明快。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下面是格式 发言稿1.概述 发言搞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的一种会议文体,通俗地讲,就是会议上发言的稿子。它是发表人代表本单位、组织或本人发表的与会议有关的意见、看法或经验与情况。发言稿与讲话搞是同样性质的公文,但有的地方也有些区别:习惯上称本机关或上级机关领导人会上发表的言词为“讲话”,而一般与会人员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词为“发言”。发言稿可以是谈心得体会、介绍经验教训,也可以是汇报情况、陈述建议等。2.写作要点:发言稿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1)标题 应由发言者、发言会议名称、发言内容和文种类别(发言)“四要素”组成,也有时仅标明发言者、会议名称和文种类别,不在标题中标出具体内容,还有的用括号注明发言时间。(2)正文 发言稿的正文写作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相当于“前言”或“序”,俗称“开场白”。一般写发言的缘由,引入正题,也有的开头有“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之类的称呼;或者在“序”中以东道主身份对来宾表示欢迎,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二部分是发言稿的主体部分,写发言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是结尾,可适当概括、申述一下自己的主要观点,也可写一些要求或者省略这一部分。(3)落款作者、日期 很多时候这项内容标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发言稿的内容很丰富,很难有统一的要求。一般来讲,做到有的放矢、中心突出、层次分明、语言通俗易懂、少陈词滥调,即是好的发言稿。2.公司破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人代表发言稿发言稿是参加会议者为了在会议上表达自己意见、看法或汇报思想、工作情况而事先准备好的文稿。发言稿的写法比较灵活,结构形式要求也不像演讲稿那么严格,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常见的形式有:开门见山提出本人要谈的问题及对问题的看法,然后说明理由,最后照应开头对全文做简明的总结。直接写出要讲的问题或意见,可用序号1、2、3等表示,问题讲完,即告结束,不写开头和结尾。汇报经验、情况的发言,内容比较系统,它包括情况叙述、经验介绍、体会收获等,这几方面的内容要连贯地写出来,构成一篇比较完整的文章。写发言稿时,要注意三点:观点要鲜明。对问题持什么看法,要明确表态。对尚未认识清楚的问题,要实事求是的说明; 如果是汇报性的发言,要中心明确,重点突出,不必面面俱到。条理清楚。一篇发言稿要谈几方面的问题,每一方面问题要讲哪些条目。都要安排得有条有理,让人听起来容易抓住重点。语言简洁明快。发言要直接面向听众,所以,发言的语言一定要简洁明快,尽量不使用啰嗦的句子,更不要使用一些深奥的词句,最好运用大众语言。下面是格式 发言稿1.概述 发言搞是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广泛使用的一种会议文体,通俗地讲,就是会议上发言的稿子。它是发表人代表本单位、组织或本人发表的与会议有关的意见、看法或经验与情况。发言稿与讲话搞是同样性质的公文,但有的地方也有些区别:习惯上称本机关或上级机关领导人会上发表的言词为“讲话”,而一般与会人员发表的书面或口头言词为“发言”。发言稿可以是谈心得体会、介绍经验教训,也可以是汇报情况、陈述建议等。2.写作要点:发言稿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部分:(1)标题 应由发言者、发言会议名称、发言内容和文种类别(发言)“四要素”组成,也有时仅标明发言者、会议名称和文种类别,不在标题中标出具体内容,还有的用括号注明发言时间。(2)正文 发言稿的正文写作可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相当于“前言”或“序”,俗称“开场白”。一般写发言的缘由,引入正题,也有的开头有“各位领导、各位代表”之类的称呼;或者在“序”中以东道主身份对来宾表示欢迎,这要看具体情况而定。第二部分是发言稿的主体部分,写发言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是结尾,可适当概括、申述一下自己的主要观点,也可写一些要求或者省略这一部分。(3)落款作者、日期 很多时候这项内容标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发言稿的内容很丰富,很难有统一的要求。一般来讲,做到有的放矢、中心突出、层次分明、语言通俗易懂、少陈词滥调,即是好的发言稿。3.发言稿的著作权归谁所有对于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焦点在于判断单位能否享有著作权中的精神权力。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创作是自然人智力活动的结果,必须以人脑为物质基础,主张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够成为作品的作者,因此不存在单位能否享有著作精神权的问题。英美法系国家以及日本则不排除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特殊情况下有成为作者的可能, 19但对作者的精神权利并没有放在著作权法中进行保护,而是纳入侵权行为中进行救济,因此也不存在这样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中不仅承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者地位,而且还规定了著作精神权,因此这个问题就显得十分棘手。有学者认为,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单位是单位作品的“作者”,且无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都应归属于单位。而郑成思教授则明确反对单位享有精神权利,其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是作品不可能反映法人的“个性”,在经常出现的法人代表而法人代表依旧的情况下,不仅不可能有个性,其“法人精神”之体现于作品中,也不可能有一贯性,故难以长久行使精神权利中包含的一切; 二是在“集体”中真正动手从事创作的自然人,即使依法获得精神与经济权利的保护,在许多情况下也不享有经济权利,其部分精神权利受到限制,部分精神权利可能法定由“集体”的代表(有时即是法人)行使。所以不将精神权利授予法人,并不会使法人一无所有;而不授予自然人,他们就真的一无所有了。这只会不利于促进精神产品的生产。作者的精神权利是其创作活动结束而自然产生的天赋人权,而不像经济权利那样是法律授予的; 三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职务作品”的权力归属方式,而不承认法人为作者,进而不承认法人享有精神权利,正是看到了“作品”之不同于一般“产品”,作者权之不同于一般有形财产权的特点。由于郑成思教授不赞成单位可以成为作者,因此他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方式来做比照,但笔者认为,单位可以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精神权。首先,从法律规定上来讲,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殊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对于职务作品,单位不是作者都可以享有精神权利,为什么在单位是作者的单位作品中,单位就不能享有精神权利呢?其次,单位在该作品中融入了单位的意志,并承担了所有对外的法律责任,那么,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赋予单位精神权利是合理的。但对于“署名权”,笔者认为不应由单位享有,虽然单位作品体现的全是单位的意志,责任也由单位承担,但是单位毕竟不是该作品的自然作者(即事实上动手写作的人),自然作者不明确也会引起纠纷,如文初所引用的材料中“马修斯库利指责迈克尔格尔森”之类的事件,且不赋予单位署名权并不会给单位使用作品带来不便,所以,让作品的创作者保留署名权是比较合理的分配。由于单位作品的创作人是单位的工作人员,甚至可能是专职写作的人员,其创作作品的报酬将通过工资、奖金等形式给付,因此不需要创作者与单位再另行商定。至此,可以确定,单位作品的署名权由创作人享有,其他精神权利及财产权利归单位享有。那么,“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而写作的发言稿”的著作权归属就可以根据以上理论确定,即:写作人享有署名权,发言人(即单位领导)代表单位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4.怎样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的理解不同,哪些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较大的争议。归纳起来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破产法规定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那么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为债务人。如破产企业拖欠的社保部门的社会保险金,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所欠税款等等。所欠这些部门及职工的款项,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产生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部门包括职工应为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二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应以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一、依破产债权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所谓破产债权,又称普通破产责权,是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即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企业已经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这些所欠债务,绝大部分无财产担保优先受偿,无破产桂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一)、(二)项的清偿内容。权利人所具有的只是普通破产债权。这些破产债权的实现,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企业职工安置完毕,拖欠职工工资,社会劳动保险金得到清偿,偿付了拖欠税款后,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比例进行清偿。破产债权的实现,已大打折扣,所剩无己,有的甚至清偿率为零。这就要求债权人会议严格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和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因此,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审查上述内容,也只有普通破产债权的债权人才有资格参加债权人会议。二、以债权人会议职权的内容确定债权人会议成员。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债权人会议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这三条职权所确定的内容,牵涉到每个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并根据其自身的利益,必须严肃认真的做出决断。如果第一、第二清偿顺序的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由于依照法律的规定,其债权首先得到了清偿,自身利益得到了保证,在债权人会议上,对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问题,会漠不关心,所以让其参加债权人会议已无实际意义。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正确界定债权人会议成员,对债权人会议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确保债权人会议不走过场,体现公平原则,有着重要作用。债权人会议成员应以普通破产债权和债权人会议职权内容来确定。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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