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合同模板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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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购 销 合 同出卖人: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 合同编号: 2013-11-11 买受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3年11月11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松木40*90*4000立方米13500185024,975,000.00大理石1000*1000*150立方米9650198019,107,000.00合计44,082,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肆佰零捌万貳仟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玉田县鑫艺建筑材料厂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5-28 买受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5月28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花岗石石材1000*300*150立方米9450198818,786,600.00抛光砖800*800块4000049819,920,000.00合计38,706,6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捌佰柒拾万陆仟陆佰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6-24 买受人: 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6月24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松木40*90*4000立方米8500225019,125,000.00大理石1000*1000*150立方米7650237018,130,500.00合计37,255,5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叁仟柒佰贰拾伍万伍仟佰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4-09-29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9月29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大理石1000*1000*150立方米200024854,970,000.00花岗石石材1000*1000*150立方米6000258015,480,000.00合计20,450,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零肆拾伍万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 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七)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八)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2-24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4年2月24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花岗岩石材1000*300*150立方米13450245533,019,750.00抛光砖800*800块2500061515,375,000.00合计48,394,75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肆仟捌佰叁拾玖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九)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2-14 买受人: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2015年12月14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贴面板立方米15000329049,350,000.00松木板材m8500378532,172,500.00合计81,522,5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捌仟壹佰伍拾贰万贰仟伍佰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十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太原市鑫广瑞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01-12 买受人: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月12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抛光砖800*800块150005908,850,000.00贴面板立方米220034507,590,000.00合计16,440,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陆佰肆拾肆万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十三)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四)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5-10-22 买受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5年10月22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贴面板立方米17200285049,020,000.00松木板材m12500328041,000,000.00合计90,020,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玖仟零贰万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十五)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六)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西安中德新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5-23 买受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5月23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地面砖800*800块170002103,570,000.00花岗石石材1000*300*150立方米10000198819,880,000.00合计23,450,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贰仟叁佰肆拾伍万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 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十七)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十八)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枣庄兴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5-30 买受人: 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5月30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松木板材m4000390015,600,000.00地面砖800*800块60002851,710,000.00合计17,310,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柒佰叁拾壹万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十九)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十)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南宁诚信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购 销 合 同出卖人: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2016-06-22 买受人: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天津 签订时间: 2016年6月22日 标的名称牌号商标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地面砖800*800块110002753,025,000.00松木40*90*4000立方米5000238011,900,000.00合计14,925,000.00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壹仟肆佰玖拾贰万伍仟元整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备注:提货时价格以出厂定价为准。第二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自合同生效后第三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第四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第五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合同金额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货到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出货人送货至买受人指定料场 第八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同出卖人承担第九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 以买卖人检验结果为准 第十条 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第十一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 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第十三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执行合同法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二十一) 提交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十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 本合同自 签订日期 起生效。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出卖人出卖人(章):天津兴宏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 账号:买受人买受人(章):太原天石科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开户银行:账号: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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