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合同模板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59962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DOCX 页数:15 大小:46.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货运代理合同模板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货运代理合同模板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货运代理合同模板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通讯地址:邮编:电话: 传真: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成都新丝路快铁物流有限公司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白江区城厢镇香岛大道1509号(现代物流大厦B区七楼)邮编:610207电话: 028-8566 6111 传真:028-84269445鉴于: 1、甲方系一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中国法人,有意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及其他相关事宜。 2、乙方系一家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中国法人,系往返欧洲的铁路货物运输班列的运输代理方。 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代为办理甲方货物运输、进口/出口报关、清关、转关及/或商检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达成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定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并经书面记载于合同或相似功能文本中,本合同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定义或意义:1.1 本合同所称的“合同”、“本合同”均特指双方签订之国际铁路货物运输代理合同,如涉及其他合同,则冠以该合同的具体名称。1.2 本合同所称“委托人”,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委托人,即甲方。1.3 本合同所称“受托人”,特指本合同第一页标明之受托人,即乙方。1.4 本合同中,任何当事人单称“一方”,合称“双方”。1.5 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指甲方委托乙方通过国际铁路运输方式完成的货物运输、进口/出口报关、清关、转关及/或商检等货物运输代理业务。1.6 订舱单,是指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中特定批次货物、委托事项及代理费用等达成的个别合同,订舱单格式详见附件一。1.7 代理费用,是指乙方执行甲方委托货物运输代理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提货费、场站费、铁路运输费、装卸费、加固材料及人工费、配送费、仓储费、代理报关、清关、转关费、代理商检费、查验费、改单费、压夜费及恒温柜油费等费用之和。代理费用一般按照集装箱整箱货或散货方式计算,实际费用以本合同和订舱单上确定的费用为准。1.8 货物出仓,是指乙方将甲方托运货物交付给实际铁路/公路承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行为。 第二条 服务范围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负责安排货物从【铁路发站名】到【铁路到站名】的铁路运输以及甲方委托乙方的其他事宜。具体服务范围参见附件二。第3条 合同效力3.1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所达成的完整合同,取代双方先前与该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合同。除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只有通过书面形式并经双方法定代笔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3.2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就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所达成的基本框架合同,规定了双方在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甲方具体委托乙方代理某一特定批次货物的运输事宜、或者委托完成某一特定事项的,应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的规定,另行签订订舱单。3.3 本合同首次有效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首次有效期”)。本合同任何一方如未能于首次有效期或者任何续延的有效期(定义见下文)届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约的,则本合同将自动顺延,顺延的时间为一年(“续延的有效期”)且不受续延次数的限制。3.5 本合同签署生效之前或者有效期届满/提前终止之后,双方就货物运输代理发生业务往来的,除非双方明确排除适用本合同,否则该具体业务仍适用本合同之条款。3.6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单独无效,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效力。第4条 订舱单 4.1 订舱单签订及生效4.1.1 甲方在订舱时欲指定某趟/次班列的,应当在该趟/次班列发车前【】日向乙方提交订舱单以便尽量满足甲方的发车需求。4.1.2 双方可以通过当面洽谈、电话、电子邮件、即时消息等通信方式就订舱单项下的特定批次货物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费用等条件进行协商。订舱单经双方盖章或者授权代表签署确认后,该订舱单将构成一个生效的个别合同,取代双方先前就该订舱单项下所述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口头和书面的协商。在订舱单提交乙方之前,双方均有权修订或取消就该订舱单项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执行意向,双方就本次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互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1.3 双方未以书面形式签订订舱单,但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双方就该批次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个别合同已经成立:(1)甲方已将托运货物交付乙方或乙方指定的提取人/接收人;(2)乙方已实际办理相关业务操作;(3)其它可以表明双方确立委托关系的情形。4.2 订舱单变更及取消4.2.1 甲方应当在订舱前仔细核查和确认各项信息,订舱单一经提交给乙方,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变更订舱单内容。4.2.2 甲方变更订舱单内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金额无法准确计算的,应按照该订舱单项下代理费用的30计算。4.2.3 甲方可在订舱单记载的货物始发日期前【】日取消该订舱单。甲方取消订舱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赔偿乙方的全部经济损失;该损失金额无法计算的,应按照该订舱单项下代理费用的30%计算。4.2.4 甲方在托运货物出仓后取消订舱单,要求乙方退运的,乙方将收取该订舱单项下的全额代理费用以及乙方为其安排退运时实际产生的所有费用。4.3 订舱单与本合同的关系4.3.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双方不得通过订舱单对本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或为乙方设定任何本合同以外的义务。订舱单的条款与本合同相应条款不一致的,当然无效。4.3.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或者提前终止后,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已经生效的订舱单,本合同条款将继续对其有效并持续至该订舱单履行完毕时为止。第五条货物包装和交付5.1 货物包装5.1.1 甲方负责对托运货物进行妥善包装,确保货物正确装箱和打托,适合集装箱机械装卸要求。货物外包装应标识清楚、明确和统一。甲方应保证货物的包装安全和恰当,适合国际铁路运输,适应各种天气变化,并符合相关国家铁路运输主管机关对货物包装的标准。任何因甲方包装不善所造成的任何交通工具、人员或其他货物或财产的损失,以及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损失和责任均由甲方承担。5.1.2 货物交运时,乙方可依据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议及途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甲方货物包装是否恰当作出判断,如乙方认为甲方包装不符合相关要求,有权要求甲方自行承担费用予以整改。如甲方拒绝整改,乙方有权选择:(1)拒绝收货; (2)收货,并要求甲方书面承诺甲方自行承担一切不利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灭失、变质等)。5.2 货物交付5.2.1 甲方应在订舱单上记载的货物始发日期前不少于【】日将货物送至乙方指定地点,由乙方安排运输,同时甲方应遵守乙方关于截单和截货的操作要求。5.2.2 甲方在交付托运货物时,应当向乙方书面告知与货物相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名称、性质、性能、重量、数量、批次、特殊货物运输技术要求、特殊货物安保方式、危险属性、污染性质等。针对危险货物,甲方还应当以书面形式特别通知、申报和提示乙方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危险品的数量、特殊属性、危险品分类、危险属性、最新法律法规规定的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特殊容器、必要的安全措施等。前述危险货物是指在标准化运输、仓储和其他行为过程中,对人、交通工具和对第三方法律权益有明显或潜在危害的货物。5.2.3 甲方应确保其所托运的货物与订舱单上记载的内容完全相符,不得夹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铁路运输的危险物品(包括半危险品)和禁止进出口的物品。对于危险品,无论该危险品是否在相关国内法律法规或国际公约条约等中列明,甲方申报与否,均不免除甲方的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等,均由甲方承担。5.2.4 甲方托运货物不在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堆场进行装箱的,应在装箱前提前至少2(贰)个工作日与乙方确定装箱方案并标明单件货物的重量和尺寸。同时甲方在交付托运货物前应向乙方提交按如下要求拍摄的装箱过程照片:(1)装箱过程照片应拍摄7-8张,其中包括空箱箱内照片、集装箱四分之一照片、集装箱半满照片、集装箱四分之三照片、集装箱全满照片、半关门(可同时拍到集装箱箱号)照片以及全关门照片;(2)照片应体现货物在甲方装箱过程中的加固措施及拍摄时间。5.2.5 甲方自行装箱不得超偏载, 如果因甲方原因导致货柜超偏载,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货物因此遭受损坏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若造成乙方集装箱损坏,甲方须全额赔偿乙方集装箱损失。5.2.6 若甲方在交运时使用其自备柜(SOC)装柜运输的,自备柜柜龄不得超过10年。柜龄超过10年,或者因自备柜质量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货物损坏、灭失、变质等),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5.2.7 在交运时,甲方同意按照货物进入乙方仓库或乙方指定堆场时乙方测量的体积、重量为计价标准并支付费用。5.2.8 甲方托运需要冷藏、加温、超长、超宽、超高、超重等特殊运输条件货物的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托运。若甲方租用乙方集装箱运输货物后,导致乙方集装箱有异味,或者需要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除味、清洗和消毒的费用。5.2.9 甲方应确保其所托运的货物符合目的地、始发地、过境地国家海关或相关国家机关对进出口货物、过境货物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若因违反相关国家规定,造成货物被罚没,甲方自行承担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如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还须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第六条托运货物进仓、装柜和出仓6.1 甲方托运货物凭订舱单进入乙方仓库。在进仓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货物的种类、数量、重量、体积等与订舱单记载不相符,或存在货物毁坏、污损或变质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重新确认并提交新的订舱单或将托运货物退回给甲方。甲方未能在货物出仓前2日进行重新确认并提交新的订舱单,乙方有权拒绝运输,因此产生的提货费、场站费、装卸费、仓储费等由甲方自行承担。6.2 对使用乙方集装箱进行运输的货物,乙方会在货物进仓后根据货物类型、甲方运输要求,以及货物途径国家的相关运输规定等进行装箱。如果甲方托运货物对运输、储存、装卸等有特殊要求的,应在订舱单上注明。未予注明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6.3 乙方应根据订舱单记载日期安排货物出仓,无正当理由不得故意拖延。6.4 甲方在乙方指定堆场交付托运货物亦适用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第7条 报关、清关、转关和商检7.1 如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报关、清关、转关和/或商检的,应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办理托运货物报关、清关、转关和/或商检等乙方所需的所有材料。如甲方未能在乙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资料所造成的延误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仅对甲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甲方应对所提供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订舱单、报关委托书、报关单、许可证、合同、商检证明、核销文件、发票、装箱单、提单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备性负责,由于甲方提交的材料错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7.2 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全部或部分报关、清关、转关和/或商检事务转委托给第三方执行。7.3 乙方应将在办理报关、清关、转关和/或商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或海关/商检部门的回馈意见、要求等及时通知甲方,协助甲方及时、快速通关/过检。7.4 对于海关、商检重点查验的货物,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派人到现场参与验货,解决有关问题。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的第三方给予协助。如果甲方不派人或不按时派人参与现场验货,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转委托第三方可以派人前往参加查验活动,但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7.5 甲方货物在海关、商检查验等环节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疫费、口岸费、卫生处理费、预录入费、代理费、口岸建设费、验关费、监事卸载费、出证费和邮寄费等。如遇海关、商检查验,所产生的吊箱、掏箱等费用由甲方承担。7.6 除非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第七条述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另有书面约定,否则甲方须一次性足额将报关、转关、报检等费用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费用多退少补。乙方在确认收到相关款项后【】个工作日内开始处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转关、报检等事宜。第8条 托运货物的提取和派送8.1 甲方应当在货物到达目的地(站)前,将收货人的信息提前书面告知乙方。托运货物到达目的地(站)后,经乙方目的地(站)代理通知,甲方目的地(站)收货人需凭到货通知单和能证明收货人身份的证明文件提货。收货人不能完整提供前述凭证或提供的信息与甲方告知乙方的信息不符,乙方目的地(站)代理有权拒绝放货。8.2 乙方目的地(站)代理仅对甲方目的地(站)收货人提供的相关身份证明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甲方应当做好相应保密工作,确保仅系指定的收货人前往收取货物。8.3 甲方目的地(站)收货人逾期未提货的,在目的地(站)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8.4 甲方目的地(站)收货人逾期未提货超过 7 日的,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关于该批次货物的处理方案。双方就处理方案达成合意的,乙方有义务按照该处理方案执行;双方无法就处理方案达成合意的,乙方有权自行决定将货物退回给甲方或就地拍卖、变卖货物。乙方决定将货物退回甲方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应全额支付乙方代理费用。乙方决定就地拍卖、变卖货物的,拍卖、变卖的款项优先用于偿还甲方未支付的代理费用和乙方因甲方货物支付的费用。8.5 在甲方委托乙方派送货物的情况下,乙方对于因收货人地址电话不详或错误、收货人外出、收货人拒收、到付款拒付等原因,而无法派送的问题货物,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在甲方未下达明确指令之前,乙方可以对该货物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一切开支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在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日仍未明确下达处理指令,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8.4条之规定处理货物。第9条 保险9.1 甲方应根据托运货物自身特点、运输方式及货物价值等,购买货物运输保险、财产险和人身险等,保险额度、保险范围、保险公司等由甲方自行决定。但是,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不得晚于交付托运货物至乙方之日,终止日不得早于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收货人交付货物之日。9.2 甲方必须为货物购买足额的保险,并在货物起运前将相关保险证明文件以乙方指定方式送达乙方,如甲方未购买保险,货物在场站操作及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坏、灭失、遗失、被盗等意外事故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9.3 如货物发生损坏、灭失、遗失、被盗等意外事故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部门索取相关记录及资料。第十条代理费用的结算10.1运费及其它费用应根据见附件三服务价格规定收取。10.2 乙方同意按如下第【】种方式与甲方办理代理费用的结算事宜:月结,乙方在每月日前将上个月产生的代理费用报送甲方核对并发送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的3日内(“核账期”)对账目进行核对。若甲方对账目存在异议的,应在核账期内提出,双方再行核对;若甲方对账目无异议或未在核账期内提出异议的,应在核账期届满后的3日内全额支付乙方代理费用;票结,甲方应在订舱单生效后的【】日内支付该订舱单项下【%】的代理费用,剩余【】%的代理费用在托运货物抵达目的地(站)前三天付清。甲方未按时支付的,乙方有权延长货物出仓时间或拒绝交货/派送货物。10.3 本合同约定价款基于如下情况之一可以调整:(1) 托运货物起运地(站)、目的地(站)和途经地(站)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影响本合同价款;(2) 实际运输的货物数量、性质、种类、服务范围等发生变化;(3) 铁路运费费用、政府补贴以及市场行情变化等,影响本合同价款。乙方有权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对费用的计算方式进行调整,但该调整不适用于已经生效的订舱单。10.4 乙方应在甲方履行支付义务后向甲方开具等额合格税务发票。甲方对发票种类、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10.5 甲方逾期支付任何款项的,乙方除享有本合同约定权利外,甲方还应按照万分之五/日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10.6 乙方人民币收款账户信息为:开户行:户名:账号:第11条 违约责任1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守约方除享有本合同约定权利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11.2 本条款所指损失仅包括直接损失,包括守约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合理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保全费、仲裁费等。第12条 货损赔偿12.1 货损发生时,甲方应首先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索赔。保险无法涵盖的,乙方仅对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货损承担赔偿责任。12.2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的赔偿责任均不包括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实际的或预期的)、利润损失、收益损失、未能使用之损失或名誉损害,且乙方所承担的货损赔偿金额不得超出订舱单项下的全部代理费用。12.3 若货物的灭失或毁损属于实际承运人责任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获取实际承运人出具的商务记录并协助甲方向实际承运人索赔。12.4 关于货损之未尽事宜应依照本合同签署时最新颁布有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提出索赔。第13条 合同的终止13.1 乙方发生实质性违约行为,并未能在收到甲方更正通知后的30日内对该行为进行更正/修护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自甲方书面终止通知送达乙方后立即终止。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合同:(1)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超过10个工作日的;(2) 甲方所托运的货物属于铁路禁止运输的危险品或禁止进出口的物品;(3) 甲方发生实质性违约行为,并未能在收到乙方更正通知后的30日内对该行为进行更正/修护的。乙方根据本条款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书面终止通知送达甲方后立即终止。第十四条 保密14.1 为本合同之目的,本合同项下保密信息是指任何涉及或与本合同各方有关的未公开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一方或双方的业务经营、营销渠道、程序、标准、价格及其他财务记录等资料;任何一方或双方为本合同目的而签署的任何合同、协议、备忘录、附件、草案或记录(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对方提供的未公开的信息。14.2 除本合同第14.3条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将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众、媒体宣布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等情况。14.3 发生以下情况,不视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14.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为公众所知(但以违反本条款方式泄露的除外);14.3.2经合同各方事先书面同意。14.3.3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将秘密信息披露给各自的专业顾问,并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 14.3.4应政府部门或法律法令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门的要求必须是以正式书面文件发出的,否则协议一方应当加以拒绝,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14.4本合同各方均应采取必要措施,将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关职员、代理人或顾问的范围内,并要求他们严格遵守本条款,不将有关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诺不将从对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其无关的职员。 14.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据本合同第14.3.4条之规定对外披露秘密信息,应当通知合同对方。14.6合同一方违反本条款的规定,应当赔偿合同对方的损失。14.7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合同各方对秘密信息承担的保密义务自获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为期五年。第十五条不可抗力15.1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履行不能达成合同目的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15.2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第16条 通知 16.1 除非另有说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均需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达、EMS快递至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以下地址:至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件: 至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电子邮件:本合同约定的所有书面联系,均以本条载明的联系方式为准。如任何一方变更该联系方式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10日通知对方。如联系方式变更方未及时通知对方,所有的责任由变更方自行承担。16.2 双方同意书面送达方式,均应以电子邮件、EMS快递或专人送达的方式进行。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书面文件的,以数据进入对方邮件系统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以EMS方式送达书面文件的,自邮戳之日起5日内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以专人送达方式送达书面文件的,以对方实际收到该书面文件时视为向对方送达完毕。第十七条管辖法律与争议解决 17.1 本合同的达成、有效性、解释、执行、修订与终止以及因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17.2 如果发生任何直接或间接因本合同所产生或与本合同相关的纠纷、争议或主张(“争议”),双方应当尽其最大努力通过善意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17.3 如果自一方通知另一方有关该争议的存在起三十(30)个日历日内各方未能解决该争议,各方应当将该争议递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贸仲会西南分会”),通过有约束力的终局性仲裁方式(不得上诉或再审)予以解决。该仲裁应当由贸仲会西南分会适用其在提交仲裁申请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作出裁决。仲裁庭应当由双方一致委派的一(1)名仲裁员组成。如果双方在十(10)个工作日内未能就该仲裁员的委派达成一致,该仲裁员应当由贸仲会西南分会确定与委派。仲裁地点为成都。17.4 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且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员应当在仲裁裁决中决定各项费用的分配,包括仲裁费用、所发生的法律费用、仲裁所需要的翻译员与翻译的费用(如有)以及该争议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其他事项18.1 本合同对各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被许可的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以前述人士为受益人。任何一方不得在未获得另一方事前书面同意的情况下,转让、妨害或处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尝试或声称采取以上行为。18.2 本合同的内容未经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内容。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后,以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解决。18.3 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条款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本合同附件包括:附件1 订 舱 单、附件2 服务范围、附件3 服务价格。(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签署日期: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