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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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设备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抵)合同编号:鄂州担保最高额抵押反担字( ) 号出质人: 质权人: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印制二0一二年三月(共7页)设备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自抵) 鄂州担保最高额抵押反担字( ) 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鄂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欲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及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最高额范围内为甲方在银行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确保乙方担保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为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据我国合同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甲方陈述与声明1.1 甲方是本合同项下抵押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或国家授权的经营管理者;该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方面的争议。1.2 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抵押反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1.3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抵押有关的所有材料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1.4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可以设定抵押。 1.5 设立本合同的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1.6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若在本合同签订后,抵押物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向有关部门告知存在抵押的情形。 1.7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 1.8 本合同为非格式合同,乙方对合同进行编号仅仅是出于便于管理的需要,本合同条款内容均经双方充分协商。第二条 抵押物 2.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附后)。“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3.1 乙方代甲方向贷款人清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 )、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等;3.2 甲乙双方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及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代偿资金占用费以及乙方为实现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登记、保险、保管、鉴定、公证、处置抵押物等的费用)等。第四条 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4.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该最高债权总额系指在本合同第五条所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内乙方为甲方在任一银行贷款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因甲方可能不能及时清偿给贷款银行而导致乙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乙方对甲方的债权金额。 4.2 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保、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最高额决算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乙方为甲方向贷款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内容以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委托担保合同为准。 第五条 最高额决算期与抵押登记5.1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 年,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与贷款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上标注的日期为准,乙方债权为本合同期限内任一时点实际形成的因甲方可能不能清偿给贷款银行而导致乙方向贷款银行承担代偿责任形成的对甲方的债权金额。5.2 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登记书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5.3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抵押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六条 抵押物的占管 6.1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和保管,抵押人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检查。 6.2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保养和维护好抵押物,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如抵押物需要维修,抵押人应及时进行,并承担相应费用。 6.3 抵押人应将有关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条 保险 7.1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投保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并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如抵押物已保险,应将第一受益人批注或变更为乙方。保险金额不低于主合同借款本息,保险期至少应长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间三个月;如保险期限届满,甲方未偿清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的,甲方应对保险期作相应延长。 7.2 在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等偿清之前,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抵押人中断或撤销保险,乙方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其费用由甲方承担。甲方对乙方因保险中断或被撤销而蒙受的一切损失负全部责任。 7.3 保险单正本及保险权益转让书应由乙方保管。 7.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抵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抵押财产。对保险赔偿金,甲方同意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7.4.1 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债务及相关费用; 7.4.2 转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 7.4.3 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7.4.4 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反担保后,甲方自由处分; 7.4.5 向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第八条 抵押权的实现 8.1 乙方在行使抵押权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经与甲方协商对抵押物进行折价以抵偿甲方所欠债务或对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 8.2 乙方依据本合同第8.1条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九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9.1 甲方出售、出租、转移、转让、承包、典当、赠予、再抵(质)押、托管、以实物形式联营、入股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抵押物,应事先征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甲方的上述行为无效。甲方出现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按本合同第7.4.1、7.4.2、7.4.3、7.4.4、7.4.5条选择进行处理。乙方同意甲方为前述行为的,对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7.4.1、7.4.2、7.4.3、7.4.4、7.4.5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2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甲方在原抵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9.3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9.4 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人应重新提供抵押权人认可的反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应存入抵押权人指定的帐户。对该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4.1、7.4.2、7.4.3、7.4.4、7.4.5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9.5 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财产保险费、登记、保管、过户、公证等费用。 9.6 法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注册资本减少、股东变更、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发生重大经济纠纷、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执照、经营亏损及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9.7 自然人抵押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及住所、电话发生变更等,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 处置抵押物后清偿顺序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处置抵押物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0.1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乙方代甲方偿还贷款所发生的费用;10.2 乙方代偿的全部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10.3委托保证合同以及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10.4 代偿资金占用费,从乙方代偿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10.5补偿上述款项后,剩余部分返还甲方。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甲方在本合同第一条(除1.7款外)中作虚假陈述与声明,首先应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元,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予以全额赔偿。 11.2 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1.3 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甲方应在原抵押反担保范围内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11.4 如甲方未按9.6、9.7条规定将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情况通知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人按原址发送的函件视为送达。 11.5 抵押权存续期间,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条1.7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对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甲方同意抵押权人有权按本合同第7.4.1、7.4.2、7.4.4、7.4.5条选择进行处理,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并按担保额的2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2.1 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12.2 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无效,甲方承诺以抵押设备对于甲方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以债务承担的形式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2.3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2.4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3.1 当事人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而引起纠纷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14.1 抵押期间抵押物发生权属争议,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4.2 抵押期间抵押物灭失的,抵押人须另行向抵押权人提供反担保物。14.3 抵押人在2人以上(含2人)的,任何一个抵押人履行12.1条手续后,本合同即在该抵押人与抵押权人间生效,且每一抵押人均以其提供抵押物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14.4 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的签订不影响乙方独立、自主地判断是否为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权利。乙方是否为甲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提供保证担保以双方实际达成的具体委托担保合同为准。14.5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和甲方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决算期内达成任何委托担保合同所产生的乙方对甲方的担保债权均属于抵押反担保范围。 第十五条 附件 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附件抵押物清单 第十六条 附则 16.1 本合同一式 份,当事人、被保证人及登记机关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设备抵押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入日期原值累计折旧净值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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