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供货合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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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记录3合同编号: C1100012000020XXXXXX 工程 设备供货合同 甲方: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 二 年 月 日目 录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2第二部分 商务条款.4第1条 定义.4第2条 合同标的.4第3条 合同价格与付款.5第4条 交货.6第5条 包装与运输.7第6条 技术服务.9第7条 监制与检验.11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13第9条 保证.13第10条 转让和分包.14第11条 责任和义务.14第12条 违约金及索赔.16第13条 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8第14条 不可抗力.19第15条 履约保证金.20第16条 培训.20第17条 争议解决.21第18条 其他约定事项.21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2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 (以下简称“业主”) 工程中“ ”设备(以下简称“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调试、检测、试运行、验收及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等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第1条本协议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下文提到的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中相应术语的含义相同。第2条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2.1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纪要、协议等文件;2.2合同协议书;2.3合同商务条款;2.4中标通知书;2.5合同技术条款;2.6合同附件;2.7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2.8形成合同的其他文件。第3条上述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第4条合同总价本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含税),价款构成详见合同附件(供货范围及分项价格表)。第5条保证5.1乙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供应设备/材料、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并承担质量保证责任。5.2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第6条合同生效6.1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6.2本合同如需修改或补充时,必须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正式生效,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6.3本合同有效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至合同执行结束。第7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地址: 地址:邮编: 邮编: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税号: 税号:第二部分商务条款第1条 定义1.1在本合同中(包括附件),如有下列名词及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2“甲方”(买方)指购买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1.3“乙方”(卖方)指提供合同设备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1.4“分包商”指接受乙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承继者。1.5“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包括双方根据合同规定不时所进行的修改和补充。1.6“合同总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1.7“合同设备”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设备、装置、仪表、备件、工具、配套材料、手册、图纸和其它技术资料等。1.8 “服务” 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及其他的伴随服务,如安装、调试、现场技术指导、培训等。1.9 “技术协议”指“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 、供货范围、运输、检测等相关的技术要求。第2条合同标的2.1 标的物清单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元)总价(元)交货期净价净价税率税价合计2.2 送货地点: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将“合同设备”运抵 现场指定地点。2.3合同总价为固定不变价,是乙方运至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的价格,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对合同总价调价。2.4乙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设备是全新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2.5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现合同规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乙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乙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上,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2.6合同终止后,在甲方要求时,乙方应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修理和维修合同设备所必要的备品备件。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在合同范围内,免费继续向甲方提供关于完善合同设备的所有技术资料。第3条合同价格与付款3.1价格3.1.1 设备共计 台套,合同总额为¥ 万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3.1.2 合同价格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计费、制造费、调试费、涂漆包装费、配套件费、 技术资料费、设备运抵甲方现场的运输及保险费、现场服务费、合同总额17%的增值税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交纳的税款及各项费用等。3.2支付方式: (现金、支票、汇票、承兑、电汇等)。3.3合同款的支付:(可视具体情况而定)3.3.1预付款:在合同生效后十(10)天内,乙方应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函和满足买受人进行施工图设计的全部图纸资料,买受人收到履约保函和图纸资料,核查无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预付款。3.3.2进度款:设备出厂试验合格后,凭乙方出具的出厂试验报告和增值税发票(100%合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的40%;并提供设计院确定的蓝图(在设备表中需表明单台设备重量和总重),另提供电子版图纸一份。3.3.3交货款: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移交后30天内,凭甲方签发的验收证书支付合同价格的40%。3.3.4质保金:剩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备质保金。保修期( 年)满且无索赔(有索赔待索赔完成后)发生14天内结清余款。第4条交货4.1合同签订生效后,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配套的完整性。甲方在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4.2 甲方收到乙方发运的设备后,即通知乙方,派一名持有授权委托书人员到设备保管存放地共同开箱验收。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必须在3天内到甲方参加开箱检验,如乙方逾期未到则甲方有权单独开箱,乙方须承认甲方的开箱结果。设备开箱检验完毕后,甲方及乙方双方检验代表在检验记录上签字。4.3 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属乙方的缺损件及质量问题,乙方须及时处理;如系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如需乙方协助,乙方应积极配合。4.4 甲方在验收时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和投标文件的约定时,不予签字接收。4.5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十天以传真方式将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甲方。同时乙方应用特快专递方式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设备在运输中及装卸过程中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对方。4.6在现场交货条件下,乙方装运的设备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和重量,否则,乙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和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若产品重量低于合同重量超过2%,将按照实际重量支付设备款项。4.7乙方在设备交货时必须向甲方提供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内容如下:(1)单体设备的发货通知单2份 ;(2)单体设备的详细装箱单2份 ; (3)单体设备的产品检验记录2份;(4)单体设备的产品合格证书2份; (5)单体设备运输单据2份(包括空载、负载过磅单原件)(6)单体设备的材质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 材料产地证明。(7)使用说明书8套/台(安装运行、维护使用说明等技术资料), 外购件说明书3套/台(8)总图8套/台(含配套),相关的设备图纸及原理图和接线图4套(9)设备配套基础安装图8套/台(含接口法兰尺寸),基础布置图8套/台,动静载荷参数资料8份/台, 风机性能曲线图8套/台.(10)设备、电机总重,接管位置及温度测点等相关资料2份。第5条 包装与运输5.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设备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合同设备”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本合同设备中,测速器、电机采用防雨包装,电控柜、操作箱及电气元件采用标准间箱式包装。5.2凡发运货物中有特殊运输要求(如温度、撞击、危险品),乙方必须提出注意事项说明书,危险品供货则按危险货物包装标记GB190-2009的规定列出其名称、性质、安全措施等事项说明书,上述说明书在设备交货前十天寄往甲方。5.3 对于需要解体运输的设备及部件与整体运输的设备一样,要求每个设备包装箱 外观要标明合同号、运输号、件号、关系箱号、毛重、净重、设备编号、发货地址、发货日期、卸货地点外,包装箱内要随机配带以下资料:设备装箱清单、产品检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书、材料材质证明及材料出厂合格证、 材料产地,(附原件)设备质量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资料等。随机备品备件必须单独成箱包装,注明“备件”字样,便于现场保管和移交生产厂。乙方交货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行业标准规定的备品备件。5.4对于单件重量超过10吨或外型尺寸(长宽高)超过10m3m3m中任何一项的大件货物,乙方必须在设备交货前三十天将外型尺寸草图(标明外型尺寸、重量、吊装着力点和注意事项等)发往甲方。如为汽车运输则应注意交通途中限高要求。5.5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单独装箱发运。5.6属于乙方包装不善或标记不清造成的设备缺损,乙方负责进行修复、更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5.7每个包装箱两个相临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涂料标明如下主要标记:(1)合同号; (2)收货单位; (3)收货单位地址; (4)设备名称及编号;(5)箱号/件数;(6)毛重/净重(kg);(7)外形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算);(8)货物类别;(9)发货单位;(10)设备运输警示标识;(11)大件货物应注明重心和起吊着力点。5.8 “设备类别”用机械、电器、仪表、精密仪表、计算机、危险品、时效性物品、备品备件或工具、材料、耐火材料等字样表示在箱体表面。5.9电气仪表盘类设备要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出箱内盘板的正面,其标记为:“正”。5.10除上述标记外,还应按各种货物要求标明防雨、防潮、防倒置、易燃、易碎、有毒等警告标记。5.11裸露件、捆扎件用镀锌板标记,标明内容包括5.7条款各项内容。5.12包装箱和捆扎件内的散装零部件,均应逐件注明(用标签或不褪色的涂料书写)所属主机名称,本部件名称及本件在装箱单中的序号和装配图上的序号,对备品备件除上述书写外,尚需注明“备”字。第6条 技术服务6.1甲方如需现场技术服务,以招标文件中技术规范部分的相关规定为准。乙方应指派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全权处理现场开箱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加指导安装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能够协调或解决安装调试过程中的全部问题,并使甲方技术人员应能达到熟悉产品的运行,并能进行一般的维护。参加试运行的人员能够全权处理设备所有问题。乙方技术人员若不能胜任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条件下重新选派服务人员。 6.2 当甲方要求乙方进行现场服务时,乙方技术人员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给予答复并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6.3 乙方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时应严格遵守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自觉做好安全保护措施,接受现场的监督管理;在施工现场未经许可,不得拆卸、涂抹、损坏任何货物;对合同设备的调试要在现场监理的监督下进行操作,必要时须经过现场监理或项目部负责人的同意。6.4 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5天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向甲方提交规定的技术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份,双方据此确定技术联络会的次数、时间和地点。 6.5 乙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甲方参与合同设备的技术设计,并向甲方解释技术设计。 6.6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协商会议。 6.7 对每次会议及联络,双方均应签署会议纪要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文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如涉及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按第13条的规定办理。 6.8 若乙方的分包商需要参与合同设备的部分技术服务或现场工作,费用自行负担。 6.9 对于双方协商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甲方要求。6.10 甲方有权将设备的设计、安装和技术服务方案以及乙方所提供的一切有关合同设备的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予甲方有关的各方。第7条监造与检验7.1监造7.1.1甲方有权对乙方实行产品制造全过程的监制,包括生产计划制造工艺、零部件生产组装、整机的组装和试车、原材料的材质、外配套件供货商的质量保证体系、零部件制造的工艺规程及加工质量、掌握不合格件的情况及检查处理的办法、对设备装配过程进行监制、检查装配质量、设备外观质量、对设备的防锈处理、涂漆、包装质量进行检验、检查和核实合同设备的制造进度等工作,乙方应为甲方监制人员提供工作方便,利于监制工作的顺利完成。7.1.2监造只是对产品过程和质量的监督和控制,乙方仍对产品的制造最终质量负责。7.1.3乙方应为甲方的监造和检验提供:(1)根据本合同设备月度生产进度提交月度检验计划;(2)提前10日将设备的监造项目和检验时间通知甲方监造代表;(3)为甲方监造代表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及有关文件以及复印件;(4)为甲方监造代表提供生活方便,费用由甲方自理。7.1.4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合同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甲方监造代表有权提出意见,乙方收到甲方监造代表的意见后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交货质量。7.1.5不论甲方监造代表是否参与了监造与检验或者是否签署了监造检验记录或报告,均不能免除卖方对货物质量应尽的义务,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交货地后买方根据合同进行的现场检验。7.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7.2.1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乙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该质量证明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乙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质量证明文件中加以说明。7.2.2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甲乙双方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甲方应尽快组织开箱检验,检验设备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并出具检验证书。甲方应在开箱检查前5天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如甲方未通知乙方而自行开箱或每一批设备到达现场6个月后仍不开箱,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7.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费用由甲方自负。7.2.4双方根据上述规定提出的处理或索赔如有异议,应在接到对方的处理或索赔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视为接受对方的要求。乙方可在接到处理或索赔通知后10日内,自费派代表赴检验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7.2.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检验结果为最终检验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7.2.6上述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没有发现问题,或出卖人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修理,此均不能被视为出卖人按合同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第8条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8.1 本合同设备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整个安装、调试过程乙方应派技术人员现场指导。8.2 乙方将根据甲方要求,向现场派驻有丰富经验的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工程验收工作。并必须派驻一名持有授权委托书且常驻现场的技术人员对合同设备进行指导安装和调试,直至合同设备调试验收合格。8.3 在合同设备安装、试运转过程中如发现由于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需要返修、更换、补充时,乙方负责及时进行无偿处理,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如果由于甲方的施工单位未能按技术资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甲方负责,但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修复或更换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所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8.4 交货验收时,乙方须按甲方和业主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甲方提交四套完整的竣工资料。第9条 保证9.1乙方应保证“合同设备”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图纸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之内,乙方应对由于制造质量、制造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9.2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设备”的数量、质量或技术规范与合同不符,或证实“合同设备”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提出索赔。9.3乙方在质保期内收到通知一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或部件,或人员到现场处理问题。9.4如果乙方在质保期收到通知后三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9.5合同项下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自设备通过最终验收起十二个月或货到现场十八个月,两者以后到为准。在质量保证期内,若设备发生重大故障停止运转,质量保证期自然顺延。9.6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9.6.1乙方应当确保在设备制造过程中使用的材料和制作工艺符合国家标准,保证所制造的设备满足环境、职业健康和安全要求。9.6.2甲方监造人员在乙方制造场所进行检验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给甲方检验员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告知其潜在的危险。如果监造人员认为工作环境不安全,可以不履行其工作。9.6.3乙方工作人员在甲方施工现场进行服务时,应该遵守甲方施工现场的“安全/环境管理规定”,听从甲方施工现场安全工程师的指挥。9.6.4乙方用于包装设备的包装材料应是符合环境要求的材料。9.6.5乙方负责设备运输时应采取实际措施,确保不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由于乙方的疏忽对沿途环境和甲方施工现场造成不良影响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第10条 转让和分包10.1 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转让给第三方。10.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供货范围中的采购事项对外分包。确需分包的,应事先将供货商的名单提交甲方确认,并从经甲方确认的供货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乙方擅自向未经买方确认的供货商分包合同设备的,甲方有权拒付分包部分货物的价款,并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0.3 乙方应对所有分包货物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甲方对分包商的确认与否并不免除乙方根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增加甲方的责任。第11条责任和义务11.1乙方的责任和义务11.1.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按合同要求及时正确地履行其责任和义务,直至合同任务完成。11.1.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技术参数等资料,并负责设备设计、制造、检验、运输等工作,并协助甲方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11.1.3乙方应根据合同规定的供货范围和交货进度,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设备,对“合同设备”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及服务,同时拟定一份详细的两年期备品备件清单(注明规格型号、数量、单价)。11.1.4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派一名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且有丰富经验的技术人员常驻现场进行指导和技术服务,处理与设备相关的所有问题。在此期间,乙方派出的人员应相对固定,如有人员调整,要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人员调整。11.1.5乙方所供设备及零部件或配套件如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产品验收标准,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出现丢失、损毁、遗漏等问题时,应由乙方负责供货,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损失由乙方承担。11.1.6除本合同有明确规定外,乙方在采购外配套件时,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乙方的确需要合同或相关文件中未规定的外配套件时,必须经甲方确认,必要时可共同组织选厂考察确认。若未约定或未与甲方进行协商,甲方有权拒付该部分设备款。11.1.7乙方如对双方已经确认的技术条件产生疑异,应及时与甲方取得联系,以便尽早解决。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已经确定的制造图纸,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11.1.8乙方对设计文件及图纸中的材料或配套件需代用时,必须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在甲方取得设计变更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同意而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及价格的变化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11.1.9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保密,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让给任何其它第三方,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乙方负责。11.1.10乙方应当及时提交相关的技术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确保甲方及设计院尽早安排工作。乙方在“合同设备”出厂后的七天内向甲方提交单体设备竣工资料四套。11.1.1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设备必须由乙方自行设计、制造或采购。11.1.12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其“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11.2甲方的责任和义务11.2.1甲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合同设备的相关款项。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付款,双方协商解决。11.2.2甲方有责任对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保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转让。11.2.3负责协调乙方与业主及设计院之间的关系,确保三方联络畅通及时。第12条 违约金及索赔12.1由于乙方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进度交货或完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延迟工期的违约金。延迟工期一至七天,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设备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工期八至十四天,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设备总额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工期十四天以上,每延迟一天,乙方应按合同设备总额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果乙方延迟工期达二十一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由于甲方原因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工期相应顺延。12.2如果在设备的安装、调试、验收阶段发现乙方所供设备因制造原因存在缺陷或与合同要求不符,乙方应负责免费予以更换或修复。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在紧急情况下,或者由甲方完成此项工作更方便或更能节省时间时,则此项工作可由甲方完成,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12.3如果在设备质量保证期内设备运行出现问题或性能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甲乙双方共同研究,找出原因,区分责任,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12.3.1如为设备制造质量问题,乙方应负责免费予以修补或更换,并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如果在保证期内,乙方仍无法消除这些缺陷和故障,经甲方同意使用,乙方应对该设备进行降价,降价幅度由双方授权代表视缺陷和故障的程度另行商定。如果双方就降价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并赔偿甲方所有损失。12.3.2如果为甲方责任,则乙方不承担责任和损失,但乙方应努力采取措施,积极配合,为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以使合同设备达到正常水平。12.4交货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或存在严重缺损、锈蚀等质量问题时,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要求,并返还甲方全部已付款项、赔偿甲方损失。12.5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在三天内,乙方未能及时解决以下问题,甲方有权酌情扣除设备款直至全部合同款:(1)乙方未及时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交有关图纸资料;(2)设备的制造检验、包装运输等过程未按合同约定执行;(3)合同期内乙方售后及现场服务不及时的;(4)乙方人员、设备不能满足施工安装进度的;(5)乙方工作影响甲方工程进度的。12.6实施本章规定的违约金,并不能免除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义务。12.7甲方有权从设备质量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12.8甲方有权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12.9 在根据合同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和检验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1)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并赔偿由于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2)根据“合同设备”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设备”的价格。(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第八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12.10 如因乙方设备设计、制造、调试问题,造成甲方在应具备试生产及生产条件下不能生产,视相应实际损失,乙方给予甲方全额赔偿。12.11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2.9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第13条 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包括附件)作任何单方的修改。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该项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和/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13.2 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从以下方面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变更要求: 13.2.1 提前、推迟或暂停合同设备的交货,但应在交货期30天前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提前做好各项生产准备工作。提前、推迟、暂停及重新确定交货时间均应办理有关合同变更手续。 13.2.2 在交货期15天前通知乙方变更运输方式、包装方式、交货地点及乙方需提供的服务。 13.3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对方提出暂停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处理。13.4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退货,甲方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退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3.5因乙方原因而不能交货,乙方向甲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设备价格的10-30%,并赔偿买受人由此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13.6如果乙方破产、产权变更(被兼并、合并、解体、注销)或无偿还能力,或为了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管理下经营其业务,甲方有权立即书面通知乙方或破产清算管理人或合同归属人终止合同,或向该破产管理人、清算人或该合同归属人提供选择,视其给出合理忠实履行合同的保证情况,执行经过买受人同意的一部分合同。13.7若13.6款考虑的情况确实发生,甲方有权从乙方手中将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作接管并收归为己有,并在合理期限内从乙方处迁出所有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材料,乙方应给甲方提供全权处理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甲方对这种终止合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对乙方的任何索赔不承担责任。此外,双方应对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的合同部分评价达成协议,并处理合同提前结束的一切后果。第14条 不可抗力14.1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战争、水灾、台风、火灾、罢工、地震或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影响本合同的执行时,在双方协定下,履行合同的期限按事故所影响的时间相应延长。任何一方都不能就由此产生的损失提出索赔。14.2受事故方应立即以传真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十四天之内以特快专递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进行查验和确认。14.3受事故方应立即用传真将不可抗力事故的终止或消除通知另一方,并用证明文件证实,而且应立即继续完成其义务。14.4如果受事故影响方没有及时通知另一方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任何情况,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由受事故影响方承担。14.5如果不可抗力影响超过六十天,受事故影响方应与对方取得联系,以便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及时解决继续执行本合同的问题并尽快达成协议。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依照十七条将争议提交诉讼。第15条 履约保证金1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在合同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金额为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有效期自提交甲方之日起至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届满后30日为止。 15.2 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应为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或者为现金、汇票、支票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的履约保函,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15.3对预付款比例超过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的,可另行约定对超出部分收取预付款保证金,保证金的形式应为由甲方可接受的中国境内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15.4 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如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承担的违约或赔偿责任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第16条 培训16.1人员培训目的是为了解决本合同工厂正常生产时各岗位操作人员对生产操作、维护、检修等技能的培训,以胜任试车和生产工作。16.2乙方应对甲方指派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甲方人员对设备的性能、操作、维护维修等技能的掌握达到熟练的水平。16.3乙方应提供明确的培训计划经甲方认可,培训计划应包含参与主要设备出厂前的预组装、调试等工作。16.4如果乙方未对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上述内容中规定的培训,甲方有权在乙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第17条争议解决17.1 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友好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在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诉讼费除法院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诉讼期间,除存在争议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执行合同。第18条 其他约定事项(具体写明)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第三部分 技术条款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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