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联购加盟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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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联购加盟店合同加盟店地址: 加盟商姓名: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加盟商):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 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自愿加盟,就有关加盟商特许加盟问题达成以下协议,并拟定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一条定义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1、品牌2、加盟店3、加盟权利金乙方为甲方加盟商,因此获得甲方所授予经营管理行销与必要技术,由甲方与乙方签署授权契约书,并于签约时一次支付于甲方之金额。4、品牌保证金为确保乙方日后诚信履约,需缴纳于甲方之品牌保证金,日后除甲方依约办理外,于合同届满、解除,乙方无违约情况发生,甲方应无息返还,如乙方有违约,或造成甲方之损害时,甲方将从保证金中扣除。第二条合约期限加盟商经营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为期一年,加盟期满,乙方在原加盟期内无任何违约事件,乙方务必于一年合同期满之前以书面申请签定加盟续约合同,本合同可依约延长一年,品牌保证金转至新合同中。第三条门店地址加盟店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第四条特许加盟收费内容及细则、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为了推动品牌的推广及快速发展,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加盟费,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本合同才能正式生效。另:乙方如欲再开新店,也无需在向甲方缴纳加盟费。、加盟商在签署本合同时,需缴纳甲方品牌保证金万元/年,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相关品牌保证金事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可直接从品牌保证金中扣除。第五条商圈规划、门市设备及装潢规范、乙方加盟店必须悬挂招牌,若擅自更改内容、颜色的,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提供乙方招牌软盘)、甲方可免费为乙方评估开店位臵,免费为乙方店内装潢进行设计,若乙方需要。甲方可提供标准作业规划,及代请施工队,费用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不需要,可自行决定开店位臵,但须得甲方认可后方可开业。第六条商品价格等规定1、加盟商必须纳入我司的连网管理连锁系统。我司同意加盟商可以有产品自由采购权,但必须统一报甲方审核。2、委托甲方统一采购商品,以联合采购进货方式降低成本;如有部分商品价格高于乙方采购之价格,乙方可介绍厂商给甲方,以接洽降低成本而让利于各加盟店;如有部分商品只有个别加盟店销售,则可自行采购,但需向甲方申报备案,以服务其它加盟店,以此充分发挥集体团队的力量。3、针对甲方公布的商品目录及促销商品进行订货及定价销售,零售价可在会员价和正常价之间浮动。如乙方任意削价出售,而扰乱整个加盟系统的正常销售,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4、实行统一总部配货。乙方收到商品后,应当即检验商品数量和质量,如有残、次之商品,可作退货处理。甲方有选择地接受乙方的退货,但必须保证退货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第七条商品营业1、应以独立法人之工商登记及本合同相关的营业项目,以取得合法的从事营业行为,并于开业前检附相关文件给甲方;乙方所营业相关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甲方授权区内取得合法营业证照后始得正式营业。2、应遵守甲方所提供之服务项目及营业形态对外经营,乙方不得任意变更。3、必须独立承担业务过程中涉及的所有税费及有关行政处罚费用。第八条保密1、乙方就合同内容的业务数据、商品价目、操作规程、技术、知识等任何类似文件和数据均作为商业机密,负保密之责任,非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泄露或提供第三人利用。第九条促销、广告、执行及费用1、双方同意整体促销及广告计划均委托甲方统筹办理。2、如需自行进行促销广告活动时,须经甲方书面同意。3、广告所产生的费用按受益者或共同参与者共同承担。如一家店无力在媒体上(广播、电视、报刊等)做广告,加盟共同参与可降低成本,增加广告力度。第十条教育训练计划、执行、费用1、应于经营加盟店开业前,依甲方安排对加盟店店长或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2、甲方派辅导人员赴加盟店实地培训,乙方应负担辅导人员的车资、餐费、住宿、等费用。第十一条合同期满、续约合同期满六十日之前,由乙方书面提出续约。乙方若无违反所有合同内容,则甲方须同意订定续约合同。甲方有保留更改新合同的权利,但以不增加费用为原则。如市场变化等原因需增加费用时,需经双方协商。如果合同期满时仍有未订定新合同,甲方将终止授权业务。第十二条违约、违法、损害、赔偿1、甲乙双方任一方违反合同中任何条款时,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时,受害方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2、乙方应明确告之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致使甲方受损害时,甲方将将依法追究请求违约方赔偿。3、乙方应遵守甲方加盟店管理规范和服务公约(附)第十三条加盟店迁移、转让、退出1、店租约到期或其它合法原因必须迁移时,乙方必须于一个月前通知甲方,以便办理相关迁移事宜,迁移店位臵须报甲方核定同意后方可开店,以免造成商圈重复。乙方如未依约通知甲方导致影响乙方权益时,概由乙方自行负担,与甲方无关。2、乙方因种种原因需要转让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认可,方可转让,同时办理转让手续,受让人必须经甲方审核同意。加盟店转让给受让人时,甲方将收取转让加盟金作为业务辅导费用。转让期只能为原加盟合同的剩余时间,续约应另签合同。3、因乙方原因需退出加盟时,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退出,同时与甲方结清货款和品牌保证金,加盟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责任承担在乙方开展业务过程中对于经营违法、逃税、卖假冒伪劣商品等造成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依合同要求进行赔偿。第十五条终止合同有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不另行催告,经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合同。1、自然终止:合同到期双方不再协议续约的,加盟商应在一个月内与甲方办理清算手续,归还相关文本、加盟手册及内部资料。加盟商在合同期内无违约现象的,甲方将品牌保证金退还给加盟商。2、擅自将加盟合同受权书转让第三人时,或未经甲方许可授权擅自招募加盟店、或擅自开店、或停止营业、或未依甲方规定使用企业识别系统()、制作物、或违反竞业禁止之约定、或保密义务时。、未经甲方事前书面之同意,擅自以甲方名义或代理甲方作任何法律行为时。、违反法律行为或其它有损甲方重大形象商誉之行为时。、乙方或其负责人逃避、失踪、限制行为能力或财产上发生困难,导致票据拒绝往来,破产和解,或受法院查封其财产,或因任何原因接受主管机关为停止营业、营业之处分时。、其它违背本合同之不法事项,经限期(日)催告补正而未补正时,乙方依前项约定终止合同时,若本合同未有其它规定时,则选择没收品牌保证金,取消加盟商资格,作为惩罚性违约金。如另有损害时须请求乙方赔偿。第十六条不可抗拒如因不可抗拒事件发生,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天灾、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拒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之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第十七条其它事项合同附件1、同书有未尽事宜,依有关法令、习俗、诚信原则公平解决。2、同书正本连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附件手册、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八条适用法律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管辖。第十九条争议解决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通过协商不能解决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绝协商的,则任何一方可诉请本合同签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第二十一条合同管辖双方同意如因本合同涉及诉讼时,于安溪县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本合同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公章)乙方:(签字)授权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码:签订日期:签订日期:连锁店加盟合同范本特许加盟总部: (甲方)地址:_电话:_特许加盟店: (乙方)地址:_电话:_身份证号码:_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同意签定如下条款: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指由总部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产业经营及_用品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经营技术,是总部的注册商号、商标、标志和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店铺管理方式、商品陈列技术、营运系统、专业教育研修程序及有关营运不可分的统一系统。“公司商标”:是指为公司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公司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的一切营业象征。“公司形象”加盟店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1本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不具有代行总部或为总部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加盟店职工不是总部的员工,也不是总部的代理人。总部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2加盟店铺的经营由加盟店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店自行判断,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行为。第三条加盟店的资格1只有具备下列条件者才有资格成为公司连锁加盟店。a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者。b受过总部规定的相关培训,并按要求完成培训内容,被总部认可的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c经与总部协商,被认定可以经营公司加盟店的特定店铺经营者。2如加盟店是法人组织,则前项资格条件中,第一项的对象是法人代表,第二项对象是法人代表指定的职工。第四条特许的给予在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给予加盟店使用总部开发、完善的经营管理系统作为经营技术资产,在规定的地区开设、经营公司加盟店的权力。第五条商标的使用承诺1总部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2加盟店不得在公司加盟店以外使用本合同中总部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3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加盟店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公司商标。第六条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1加盟店只能按总部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同时必须以公司经营技术资产为基础,按统一形象经营店铺。2加盟店使用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时,不得有以下行为:a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行为。b除为加盟店经营而向加盟店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及总部有特别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第七条店址的选择1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2总部依据地理条件和区域性商业结构状况,在所设加盟店地区另设加盟店时,保证不会发生相互竞争关系。第八条店址的变更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变更规定区域内的店铺时,可以向总部提出变更申请。2总部认为变更要求的理由可以成立,应即刻作出答复,并须对选择新店址进行调查等必要的帮助。3加盟店应支付总部进行上述所列调查等的费用。第九条追加建店1加盟店除了开设的第一家店铺外,还可另新建加盟店,必须与总部另签订该增加建店事项为对象的公司特许连锁合同。2如总部认为增加店要求符合经济、人才条件,也符合公司连锁总体利益,总部就必须同意,但总部不承认8家以上的追加建店。3加盟店在签订了以该追加建店为对象的公司特许合同后,应即刻向总部支付加盟金。第十条公司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1加盟店承认公司经营技术资产是只属于总部的具有特定价值的经营技术资产,受法律保护。2加盟店承认公司商标为公司连锁统一的营业象征,属总部所有。3总部须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对现有经营技术资产进行不断地研究、完善和积累。第十一条经营指导及帮助1为使加盟店能维持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总部必须向加盟店传授必需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加盟店开业前必须派遣店主和可以代行承担责任的员工参加总部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店铺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加盟店承担培训所需的一切费用。3开业后,如总部有研修指示,加盟店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遣人员参加总部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费用由加盟店自己承担。4加盟店必须参加一年一至二次的定期总会和一些临时经营者会议。总部应提前三周通知开会时间。5除经营者会议外,总部定期或不定期向加盟店派遣营运部人员进行指导。6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经经营者或店长同意,允许总部派遣的人员进入店堂内检查加盟店的全部经营情况。7加盟店在接受总部营运指导时期,允许总部的代理人及总部人员检查与加盟店的商品库存、店铺经营、现金流量、原始票据等有关的各种资料。公司总部将加盟店经营情况作绝密资料保存,不得向外泄漏。8总部根据教育计划,随时培训、教育加盟店的店长和员工。第十二条店铺开发相关事项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要符合总部规定的标准。2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同意店铺的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的规格符合总部规定的样式。3对于营运必需的辅助材料、发票、提货袋、标签、收据及其他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同意使用指定的产品,同意从总部指定处购买。4确认本条所列各项的购买资金全部由加盟店负担。第十三条促销1总部要计划和实施,以维护公司连锁全体利益为目的的宣传、广告等促销活动。2各加盟店所产生的各项活动费用,由各加盟店独立承担。第十四条协助销售1总部对加盟店的销售进行以下帮助:a推荐进货渠道。b推荐进货品种、品目。c对设定标准零售价格提出建议。d从总部配送的商品,保障供货,保证供货质量。e提供总部和进货单位收集的有关销售情报。f提供有关促销的各种资料。2加盟店通过总部推荐的进货渠道自行自主进货外,同意保证_%以上的商品由总部配送。由总部配送的商品可实行换货,供、换货的具体办法为:a总部申请破产、特别清算、清算,或法院宣布破产、特别清算和清算。b总部损害了加盟店名誉、信誉,或防碍了加盟店的事业开展。c总部退出公司特许连锁事业的地位,或放弃该事业。d总部违反本合同或不履行规定的义务。e法令、政令规定总部废止连锁事业。f加盟店店铺建筑丧失。g加盟店店铺使用权丧失。h执法机关政令规定加盟店终止营业。第二十九条协商解约、中途解约1只要加盟店和总部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可随时终止本合同。此时总部收取一半的保证金,剩余一半在加盟店撤除所有表示公司的招牌、物品和其他营业象征两个月后归还。2加盟店提前2个月通知总部解约,并同时付清了一切债务,明确放弃归还保证金的要求时,本合同在加盟店预告期满后便告终止。这里加盟店不能用保证金充抵代由总部负担的债务。3有第二十八条第1、2款中的任何一款事由的加盟店,不能行使前项解约权。第三十条招牌、商标等的撤除1不论合同期满还是中途解约,本合同一旦终止,加盟店就失去了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的使用权。2本合同解除后,加盟店必须自行撤除公司招牌,从建筑物和其他设备、用品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3如加盟店不主动撤除,总部或总部代理人可以自行进行撤除作业,并要求加盟店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第三十一条禁止竞争1加盟店保证,如遇前条第一款情况,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同的商标、服务标识、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公司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公司其他加盟店利益及会造成营业混乱给总部带来麻烦的行为。2当总部发现并通知了加盟店有前项所列的违约行为时,加盟店须立即终止该行为。第三十二条物件的归还和债务清算1不论任何理由,本合同终止时,加盟店均须放弃使用总部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总部。2本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者外,当事者双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对方的一切债务。第三十三条营业的让渡和承继1加盟店未事先征得总部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店铺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他处置。2如加盟店认为已不能再继续营业,或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店的运营,加盟店经总部同意后,可以将加盟店转让给第三者,此时总部有优先接受的权力。第三十四条名义责任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加盟店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总部不承担名义责任。2总部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总部被追索的赔偿金必需由加盟店承担。第三十五条遇不可抗力的免责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均不向对方承诺因罢工等其他劳资纠纷和暴动、天灾人祸、行政机关的措施及其他超越合理控制限度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负担。第三十六条损害赔偿1总部违约给加盟店造成损害时,不论本合同存在与否,须向加盟店赔偿损失。2加盟店违约,总部因此而解除合同时,加盟店须向总部支付特许金额两倍的损失赔偿金。3加盟店违反合同给总部造成损害而总部不解除合同的场合,加盟店亦须向总部赔偿损失。第三十七条合同的变更经双方当事者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第三十八条确认事项在签订本合同前,总部要向加盟店详细说明加盟店开展经营事业成功的可能性及合同内容,要获得加盟店的充分理解。加盟店应理解和同意以下事实:在总部说明中所展示的各种资料只是说明成功的可能性,并不是对加盟店经营事业的获利承诺。第三十九条协商对本合同规定的及未规定的事项如有疑问,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十条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严守本合同条款之内容是双方的承诺;任何一方向外泄露本合同之内容,均属于违约行为。如有违约,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执行,仲裁和诉讼地点为总部所在地法院。第四十一条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及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一式二份,均为正本,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代表:_乙方代表:_签字:(盖章)_签字:(盖章)_合同签定日期:_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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