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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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 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及例解 作者: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 肖太寿 在实践中,投资合同或投资协议,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二是以设备或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三是已不动产投资所形成的合同。这三类投资合同在税务上,如果操作不当,则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为了更好的发挥合同的税务风险管控作用,让读者了解和熟悉投资合同中存在的各种税收风险并掌握规避之的举措,笔者就以上三种类型投资合同的涉税风险管控进行详细介绍。 一、 货币资金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所谓货币资金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成为被投资企业股东的一种投资契约法律关系。在以货币资金进行投资的合同中,在执行投资合同时,经常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金等现象,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投资双方必须重视其中的涉税风险管控策略。 (一)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国税函2009312号文件提到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是约束和规范全体股东的一项基本制度。任何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股东都要按公司法的规定来制定公司章程。其中,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是公司章程中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基于此规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是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W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1日,股东为甲乙丙丁四名自然人。在工商局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注册资本)为150万元人民币,均为货币出资,其中甲认缴出资为20万元,乙认缴出资30万元,丙认缴40万元,丁认缴出资6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及出资额为:甲首次出资10万元,余额10万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缴足;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丙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缴纳10万元,余额20万元在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丁首次出资10万元, 2011年缴纳10万元,2012年12月31日前缴纳40万元。2011年12月31日,甲乙丙均如期缴纳出资,丁违约未能缴纳规定10万元。2012年6月30日丁将拖欠的10万元出资补齐。2012年12月31日,乙如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丙违约只履行10万元出资义务,未履行出资为10万;丁违约未出资。2013年6月30日,丙将10万出资补齐,2013年12月31日,丁将40万元出资补齐。至此,W公司所有出资到位。请分析W公司利息的涉税分析。 W公司借款情况如下:(货币:人民币) 借款日期 借款金额 借款利率 借款期限 还款日期 借款余额 2012年1月1日 100万 7% 2年 2013年12月31日 100万 2012年7月1日 200万 6% 1年 2013年6月30日 300万 2013年1月1日 100万 6% 1年 2013年12月31日 400万 2013年7月1日 200万 7% 2年 2015年6月30日 400万 2014年1月1日 200万 则W公司税前不得扣除利息应如何计算? 2、涉税分析 (1)2012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丁未缴付规定出资10万元,即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故其对应借款利息不得扣除。该期间W公司实收资本7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20万元、丙20万元、丁10万元)和借款余额100万元均未变化,因此将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作为一个计算期。 此期间W公司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5万元(1007%2=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1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100万元=0.35万元。 2012年7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此期间,丁已将拖欠出资补齐,实收资本变更为80万元。不存在因投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利息。 2012全年度 2012年度,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0.35万元 2012年度,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007%+2006%20.35=18.65万元 (2)2013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在此期间,丙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10万,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丙3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400万元,均未发生变化,因此将该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 投资未到位5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12万元(1007%2+2006%2+1006%2=12.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5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5625万元。 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丁应缴注册资本与实缴注册资本的差额为40万元,W公司实收资本为110万元(其中甲20万元、乙30万元、丙40万元、丁20万元),借款余额为200万元。 投资未到位40万元出资对应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3万元(1007%2+1006%2+2007%2=13.5)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40万元该期间借款额400万元=1.35万元 2013年度 W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5625万元+1.35万元=2.9125万元 W公司可税前扣除的利息为:12+31.325=12.0875万元 (3)2014年W公司扣除的利息情况分析 因甲乙丙丁全部认缴出资已缴纳,故W公司2014年度不存在因出资不到位而无法扣除的借款利息.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涉税风险控制 为了避免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所产生的相当于逾期未到位投资资金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企业投资者或股东注意以下两点: (1)在投资设立公司时,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的有关规定,缴足最低的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时间内缴足出资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公司设立时,如果没有那么多现金出资,可以利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管控 1、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时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他股东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某公司股东出资未到位的法律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了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刘先生出资90万元,占有90%的股份,武先生出资10万元,占有10%的股份,但由于刘先生的90万元出资并未到位,只实际出资30万元。经营一年后,XX公司已欠YY公司人民币100万元。YY公司多次催讨后,XX公司仍无力归还。后YY公司经调查发现刘先生出资并没有到位,只出资了30万元。于是YY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XX公司支付欠款人民币100万元,并要求武先生对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60万元承担补充连带责任。武先生认为自己出资已到位,不应再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请评析:公司设立时如有股东出资不到位,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2、法律分析 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4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刘先生和武先生成立XX有限责任公司,刘先生出资90万元,实际只出资30万元,有60万元出资未到位。如公司不能对外清偿债务,公司设立时的另一股东武先生在刘先生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经审理后,裁决支持了YY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2、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法律风险控制 公司股东以现金资产进行投资形成投资合同关系时,如果存在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资金的现象,公司的股东不仅应自己出资到位还应督促其他股东出资到位以防范投资风险。 (三)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1、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法律风险 虚假注资是指代办人或代办公司没有真正将需要验资的资金存入投资人(法人和股东)的帐户,而采用欺骗手段弄的假验资报告(一般是由代办人私刻会计事务所公章而做的假验资报告或者通过私刻银行章及凭证而骗取真会计事务所的报告)然后将假验资报告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行为。企业虚假注册资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抽逃出资行为也触犯了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假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金罪二者都有虚假的行为,虚报注册资本虚假的目的是为了骗取公司登记,即欺骗的是公司登记机关,而抽逃出资罪中的虚假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吸引其他发起人或股东的投资,即欺骗的是其他发起人和股东。再者,虚假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公司成立、登记之前,而抽逃出资罪责发生在公司成立之后。 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存在以上法律风险外,还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因为企业虚假出资后,马上进行撤资,在公司账上一般挂在“其他应收款某某股东/老板”上,产生一种跨年度的无偿借款行为,存在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虚假注资和抽逃出资的涉税风险管控 企业撤资后,在“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核算时,明细科目不要写公司的股东和老板,应挂与公司非关联关系的其他企业,并且应树立借款合同或协议。今后,企业要求股东或老板本人不断向公司注入资金冲平“其他应收款”。另外,每年的工商年检时,应请有工商社会关系的工商注册代理公司代为其进行年检查。 案例分析:虚假注资的涉税风险分析 1、案情介绍: 2013年3月1日,A公司为提升企业经营资质,需增加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但股东无力增资,于是公司控股股东B向他人借款2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验资。3月31日验资结束,当日,B从A公司将2000万元款项借出,归还他人。7月1日,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年利率6%。由于B实际上根本没有增加注册资本,B向A公司的2000万元借款年底未归还,A公司也未收取借出款项利息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款。 2、账务处理: 根据上述经营业务,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1)收到股东B增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2000 贷:实收资本 2000 (2)将资金借于股东B时 借:其他应收款B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3)支付当年银行贷款利息时 借: 财务费用 30(100062) 贷: 银行存款30 3、涉税风险分析 从上述会计分录可以看出,在B无法归还借款的情况下,A公司借给B的2000万元款项将一直挂在“其他应收款”账上。基于上述的会计业务事实,衍生出下述税收问题。 (1)营业税 A公司与其股东B是独立的法律主体,A公司长期借款与股东B,无正当理由不收取利息减少应税营业额,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让渡资金的利息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条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假定税务机关确定的资金使用利率为6%,则2013年A公司应确认的利息收入为20006%1299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为905%4.5(万元)。 (2)企业所得税 B是A公司的控股股东,B与A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A企业应确认让渡资金给他人使用的利息应纳税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2012年A公司应确认利息收入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904.5)25%21.375(万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A公司股东B虚假出资,其应缴资本额实质上并未到位,则A公司因此流动资金不足而向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A公司2012年度应调增应纳所得税额为3025%7.5(万元)。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由于股东B在年终既未归还借款又未将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则2013年末,A公司应代扣代缴股东B个人所得税200020%400(万元)。A公司和股东B都没有按照税法的要求核算纳税,将面临主管税务机关查补A企业税款33.375万元(4.521.375+7.5),向股东B追缴个人所得税款400万元,并对A公司处以巨额的罚款、滞纳金的处理。由此可见,虚假出资衍生的税收法律风险巨大,应引起每一位企业经营者的注意。 二、 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所谓的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评估作价投资到另外的企业从而形成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投资者可以用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但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投资合同,存在一些税收风险,分析如下: (一)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在投资实践中,一些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等动产进行投资,存在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为:没有把投资的设备和存货视同销售,进行一定的税务处理,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时没有给被投资企业开具发票进行入账,而被投资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价投资的设备和存货,往往以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价作为入账价值,从而对该投资的设备进行计提累计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 1、视同销售的相关涉税法律依据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要视同销售依法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2、视同销售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视同销售的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六条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为10%。” ()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3、分析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的规定,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应该按照视同销售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他所得税。 (二)设备和存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针对以上对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和被投资者必须采取以下涉税风险控制措施: 、投资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必须要视同销售,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投资者以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 必须向被投资者开具销售发票。如果以使用过的设备进行投资,则根据国税发200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号文件的规定,向被投资方开具普通销售发票;如果以自己生产的设备和存货进行投资,则向被投资企业开具专用发票,被投资企业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以存货或设备投资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接受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固定资产设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 贷:实收资本 三、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管控 实践中,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是指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所形成的合同法律关系。在不动产投资合同中,主要涉及到投资的土地等无形资产和房屋是否要需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问题,对不动产进行投资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可以帮助企业减轻一定的税收负担,提升企业的利润。 (一)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分析 在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过程中,存在三方面的涉税风险:一是营业税的风险;二是土地增值税的风险;三是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分析如下: 1、营业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的营业税风险是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营业税风险主要体现在:投资者享受不征营业税的法定要件不全面,没有向被投资企业开具无税发票和没有在投资者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结果不能享受投资的无须资产和不动产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一条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该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要享受不征营业税,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投资者与接受投资方,在投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对投资事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否则不可以享受不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二条规定:“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依照国税发2005129号的规定,投资者以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应该要到当地税务主管部门进行不征营业税的备案,当然,要不要进行备案,各省的规定不同,有的地方税务部门要求备案,有的税务部门不要求备案,投资者应关注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 例如,某企业为了实现销售一块土地不缴纳税收的目的,把该土地进行评估作价入股到另外一个企业名下,双方签订了股权入股协议,并在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工商登记手续,但是,一个月后,马上进行了股权转让手续。由于股权投资是需要符合商业目的,本案例以土地投资入股的法律实质是以土地入股之名行土地之买卖实,不符合 2002191号)第一条关于投资双方必须以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关键性条件,不能够享受不征收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必须依法缴纳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房屋或无形资产投资的土地增值税风险是,投资合同中的双方要么只有一方是房地产企业,要么双方都是房地产企业的情况下,投资方漏了土地增值税,从而被税务稽查的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这一条款作了补充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根据以上税收文件,只有投资双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下,投资方才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的税收风险是没有按照税法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基于此规定,投资者以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由于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的权属必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名下,因此,投资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合同中的涉税风险控制 根据以上税收风险分析,投资者无形资产或房屋等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采取以下税收风险管控策略: 第一,投资者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必须在投资合同中明确注明“投资方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字样,而且投资方不能以投资入股之名行买卖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之实,给国家造成税款流失。 第二,投资者是非房地产公司,无论以土地或房屋投资到房地产公司还是投资到非房地公司,都要依法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不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必须投资到非房地产公司名下。 第三、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进行投资,必须要按照视同销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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