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江苑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版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52517 上传时间:2020-04-20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5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御江苑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版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御江苑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版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御江苑商品房买卖合同正式版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御江苑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合同双方当事人:出卖人:永州阳光御江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 431122000006277 机构代码证: 582782224 注册地址: 永州市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中路 法定代表人: 徐庆 委托人: 联系电话: 0746-2360888 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人: 证件类型及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共有情况: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同心路 号(原东安县矿产品公司)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项目名称 御江苑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东安县房产局。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 御江苑 项目中的第 栋幢 单元 层 号房。该商品房的设计用途为 住宅 ,属剪力墙结构,该幢房屋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商品房 1 (l、合同约定2、产权登记)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第四条 计价方式及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述第 1 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 元)大写:_ 。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总金额( 元)大写:。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剩余房款(大写) 元于_ _ _支付。 2银行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 买受人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币 元,余款(大写) 元向 银行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三 日内,将申请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给出卖人,在接到出卖人或贷款人通知后_三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并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 买受人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出卖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写)计币 元,余款(大写) 元向_ _省 市 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买受人应在接到出卖人通知之日起 三 日内, 将申请公积金贷款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 出卖人 ,在接到通知后 三 日内前往指定地点办理贷款相关手续,井按要求交清相关款项和费用;买受人逾期履行上述义务的,按照本合同第六条处理。 因买受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出卖人同意买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他方式 支付,不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逾期,买受人承担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在 10 日内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买受人提供已付款原始凭证等资料后,出卖人将已付房款扣除违约金后不计息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按有关要求为买受人提供买房贷款担保,如果遇到买受人不能支付银行贷款的事实发生,导致出卖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买受人同意将该房所有权退还出卖人,出卖人可另行销售,其房款总额中扣除出卖人代买受人清偿的所扣款项的贷款利息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证金、银行滞纳金、律师催告费用、公告费用等),以及买受人须按总房款%承担的违约金后,所剩部分由出卖人不计息退还买受人。 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可以选择以下第 1 种方式:(1)合同继续履行,具体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2)买受人在 / 日内有权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 / 日内出卖人应退还已付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因非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获得贷款或获得贷款少于申请贷款数额的,买受人应在15日内以自有资金或 其它方式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买受人提供已付款原始凭证等资料后,出卖人应将已付房款不计息退还给买受人。 3分期付款方式 买受人依据所购商品房所在楼栋的建设进度,分三期支付房款。第一期 拾万万仟佰拾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第二期 拾万万仟佰拾元于楼房建设至第层,自出卖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三期 拾万万仟佰拾元于楼房封顶时,自出卖方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第六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1 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 逾期未超过 3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 逾期超过 30 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合同总额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该比率应不小于第 (l) 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 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2、 _ _ 。第七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建筑面积 (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面积差异在3%以内的,房款差额部分按实结算,多退少补,本合同继续履行。如面积差异超过3%,买受人可书面通知出卖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在30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购房款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买受人选择不解除合同,则按照产权登记面积与约定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本合同继续履行。第八条 房屋室内层高及差异处理方式 买受人所购房屋的室内层高为米(厨、卫局部降板除外),并允许房屋实际交付时室内层高与合同约定层高误差比绝对值在国家规定的相关范围内。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内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之间的垂直距离。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因政府政策性调整或因遇到重大技术问题而导致开发建设周期延长,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3)买受人延期支付应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代收的款项)或末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相关资料的(包括按揭货款和产权办理资料)。第十条 房屋交接 1买受人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日期起,30天内到出卖人售房部联系并办理房屋使用的交接手续。买受人如逾期办理交接房手续,则视为出卖人已按期交房,出卖人不承担合同所述的逾期交房责任。如出卖人没有变更交房日期,则不另行通知买受人收房 2若出卖人不能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交付日期交房,出卖人将以书面形式投递到买受人留存在出卖人处的通信地址,告知买受人具体的房屋交接时间,因买受人联系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出卖人或通知信件遗失等其他原因,买受人又未与出卖人联系的,出卖人无须承担合同所述的延期交房责任。 3在该商品房出现面积差异,买受人依据本合同约定须向出卖人补交实测面积超出合同约定面积部分的款项时,因该补交款项为买受人须支付给出卖人的该商品房购房款,故买受人自愿同意在办理该商品房交接手续之前付清给出卖人。若买受人不予付清的,则出卖人有权不将该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而不须承担任何责任:同理,出卖人应退而不退的,按照应当退还款项的万分之叁每日承担违约责任。 4该商品房在交接时,只要符合本合同第九条约定条件的,买受人应收楼并办理交接手续。如买受人不办理交接手续,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5买受人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买卖双方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6买受人办理房屋验收手续时发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相关情况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详细注明部位及数量,交由出卖人在最迟90日内整改完毕,出卖人未超过合同约定最迟整改期内完成整改的,出卖人不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整改期限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由买受人承担;超过整改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所注明的质量问题仍未整改完毕的,从约定的整改到期日起至实际整改完成日止,整改期限内发生的物业管理费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 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由于出卖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壹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收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ab 方式处理: a、出卖人按逾期每天向买受人收取已交付房价款的万分之 叁 的违约金,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b、买受人未按期接收房屋,视为出卖人已经完成交房义务,买受人承担合同约定交付之日起的物业管理费用,买受人在领取物业钥匙时应当付清该项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_ _ _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收到之日起 l5 日内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率付给利息。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设施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在商品房交付之日完成房屋上下水、电、入户道路及电梯的使用; 2在商品房交付之日将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管道燃气的管线预埋到户; 3出卖人代为办理水、电开户,开户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4. 如果在规定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出卖人应采取补救措施于_30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第十一条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90日内完成整改。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保修期限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发生保修范围内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履行保修责任;因买受人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房屋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问题及其他损失,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因自然灾害及社会因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在履行保修责任过程中,需要买受人配合协助的,买受人应进行配合、协助,并同意不因此提出任何要求。若买受人不进行配合、协助而导致出卖人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法律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第十六条 关于物业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由业主缴纳房屋维修基金。在签定本合同时,出卖人代收买受人应交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出卖人向买受人开据代收收据。 第十七条 关于房屋使用的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按规划用途作 住宅 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第十八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及任何权利限制。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按约定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或其他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两年内,完成办妥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上述登记或手续,由买受人承担一切责任。办理产权登记所需费用由买受人承担。第十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按第_2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条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壹拾页,一式陆份,出卖人_贰 份,买受人壹份,房产局 壹 份,国土局壹份,按揭银行 壹 份,公积金中 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不与本合同内容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其他约定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于:御江苑营销中心 签于:御江苑营销中心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附件二: 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98-2000房产测量规范及东安县房产局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如下:为整栋服务的变电所、电梯间、楼梯间及公共通道、公共门厅、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池、水泵房、生活水池、管道井及其他按规定应参与分摊面积的部位。 b)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最终以政府职能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为准。附件三: 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标准:1. 外墙:高级外墙涂料,高级外墙砖2. 内墙:混合砂浆抹面3. 顶棚:清水砼顶棚4. 地面:按结构层5. 门:入户门为盼盼牌子母防盗门;内门预留门洞6. 窗:铝合金框,双层中空玻璃(mm+mm)7. 厨房:按结构层,预留排气通风道,预留排水管道接口。8. 卫生间:做防水及保护层;预留排水管道接口。9. 阳台:按结构层。10. 供水:供水管入户,每户给水管做到卫生间和厨房留一个接口,磁卡水表。11. 电气:强电安装;预留安装;预留预埋户内电线管,接线盒,安装部分面扳,磁卡电表。12. 弱电安装:设置户内接线箱,预留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可视对讲接口。13. 智能化系统:安装彩色可视对讲机;高速双电源品牌电梯。附件四: 合同补充协议 另一方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井要求对方赔偿相虚 一、出卖人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均应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所有说明和允诺均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规定为准。二、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逾期交付日期的确定,是指从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交付日期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在扣除正常交接时间的天数和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整改的天数后,剩余的天数。三、买受人未按住宅使用说明书要求装修或使用过程中对本房屋造成的损害或给其他业主、公共设施、设备造成任何损坏的,由买受人承担责任。四、出卖人按本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进行整改的,期限内整改完成后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整改期限届满之前(包含届满当日)与出卖人进行验收。因买受人原因不能按期验收的,出卖人不承担超过整改期每日应承担的责任。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限期整改的内容仅限于:渗水、空鼓、裂缝和门、窗五金。五、本合同条款若达到买受人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达到解除合同的条件之日起十五天内书面通知出卖人,否则视为买受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六、凡未列入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二所列分摊共有面积的部位所有权与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地下车位、商业用房、会所、幼儿园)归出卖人所有,出卖人有权自行处置。七、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在楼宇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小区命名权归属出卖人;所在楼宇的屋面及外墙使用权归属出卖人。八、本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房产所属住宅小区属分期开发建设,出卖人对小区内部分公建、商业等设施的配套承诺是指整个园区工程全部建成完全交付使用时所应达到的配套标准,部分配置不是在分期交付时就必须达到。由于园区分期开发而产生的相关影响,买受人应予同意和理解。出卖人无须承担项目在宣传过程中因为客户理解差异而产生的违约责任。九、本物业实行统一管理,有偿服务。买受人对该物业服务内容已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出卖人委托的物业公司为本项目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以及收费标准。十、本协议与本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签于:御江苑营销中心 签于:御江苑营销中心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