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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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引导社会资金投入节能技术改造,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的要求,中央和省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节能效果显著的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突出重点,择优支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和省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透明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和省级节能专项补助的项目。 第七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项目实施周期。2010年项目实施周期为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2010年10月20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以后年度项目实施周期另行制定。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四)项目关键技术应具有较大的推广潜力,在行业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意义,对节能工作有较强的带动作用,项目实施后能够迅速形成显著的直接节能效果。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优先采用国家政府采购清单中推荐的节能产品、国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产品和国家绿色照明推广产品等。 第十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为6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根据全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水平和省级财政状况适当调整。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并实施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见附件),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联合初审后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方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上报文件及项目汇总表 (二)合同能源管理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单行本。申请材料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1.安徽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1)由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的备案或审批文件; (3)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出具的初审意见或说明;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5)项目建设已投入或已落实的资金凭证。(贷款合同或承诺函,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等); (6)项目基本情况表(务必填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见附件2); (7)项目节能效果、节能量计算方法及实测数据; (8)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9)节能服务公司对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10)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五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下达节能量确认文件。 第十六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省财政厅根据下达的节能量确认文件将财政奖励资金直接支付至相关合同能源管理公司。 第六章监督管理及处罚 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24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了解项目进展和实施后的实际效果。节能服务公司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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