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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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法律风险与防范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或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时,不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单方提前终止。根据解除主体不同,我们可以将其分为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种类型。 以上三种解除方式无论哪种方式,如果操作不当,都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一、双方协商解除的法律风险1、未签订书面解除协议;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可以提出。但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的,用人单位则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无论是哪方提出解除,用人单位都应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协议,用书面的形式将协商内容确定下来。一则规范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程序,二则防止个别劳动者恶意仲裁(诉讼)。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能够做到在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过程中让劳动者主动申请辞职,确认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劳动者本人率先提出的, 这样用人单位就会节省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当然,这样对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 2、解除协议内容违法;在劳动合同解除协议中,其内容条款不得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约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不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的竞业禁止,这样的规定由于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赔偿劳动者的全部损失。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风险;1、超过试用期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决定,超过法定试用期就不能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2、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用提前通知随时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员工时要做好工课,将招聘时的录用标准或条件明确并证据化。如在发布的招聘简章、招聘信息中应明确录用标准和和条件并由员工在入职时签字确认;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员工考核评价的证据收集、保存等等。3、用人单位引用“缺陷”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最主要依据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务中,仲裁庭(法院)裁审要求“规章制度”制订程序要合法,内容要合法、合理。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举证责任也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要想依“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法;(2)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合理;(3)劳动者严重违反。三者缺一不可。根据以上三个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以下方面作好法律风险预防工作:(1)在制订规章制度时确保规章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同时要经过公示程序并确保劳动者对规章制度业已了解、学习。(2)要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要将“严重违反”例举、量化。(3)要收集、保存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凭证。比如:让劳动者本人出具检讨书等等。3、用人单位滥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三)规定: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尽快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夸大劳动者对公司的损害行为,任意适用此条款,从而引发劳动争议纠纷走上仲裁(法庭)庭。用人单位如选择适用此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重大损失”做出明确的界定,通过规章制度等文件来确定哪些情况为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多大损失算是“重大损失”。同时要对劳动者的上述行为进行证据收集与保存。这样就会将风险降低!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女二夫”行为举证不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四) 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接触劳动合同。由此条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要适用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劳动者兼职并对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2)如未造成严重影响,经用人单位提出且不改正的。本条在实践中具体操作是有一定难度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懂相关操作程序,不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证据,是很难适用本条款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选择此条款就要从长远出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防范:(1)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不允许兼职;(2) 对兼职行为核查并保存相关证据;(3)对因兼职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收集、保存证据。(4)用人单位无法举证就兼职行为给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时,及时送达改正通知并收集、保存相关证据。5、欺诈或者胁迫签订合同的:保留劳动者采用胁迫手段的证据: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保留劳动者所提交的资料,同时还要证明该资料不具备真实性。f、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劳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的以及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能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另外,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或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分的,用人单位可依本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3、非劳动者过错解除的(1)非因劳动者过错的种类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风险 基于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基于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另外还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一旦在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基于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构成非法解除,需要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但是支付经济赔偿金。某些特殊主体不得采用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有职业病风险的劳动者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3)应对如果不采用此种方式解除劳动合同,采用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就不需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或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如果不能采用协商一致方式解除的,保留相关证据,以防形成纠纷。例如:a、伤后(或病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新安排工作的证明(诊断证明、考核记录等);b、不能胜任工作的考评记录、培训记录、调岗记录等;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协商记录等。对于特殊主体人员,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则引用过错条款,劳动者具备相应过错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经济型裁员的目前经济性裁员的比较少,本文暂不做阐述。(三)劳动合同解除程序风险1、解除劳动同程序(1)结清职工应得的工资及各项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费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2)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停保手续和审核失业救济金手续;(3)协助职工办理失业登记手续;(4)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2、特别说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向工会部门报告的规定。关于向工会部门通报是否为必要条件,笔者理解为:经济性裁员时候,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向工会部门通报;当采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通报工会不是必经程序。 3、常见风险 最常见的风险为送达方式不合法。笔者接触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因为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程序不合法而被认定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比比皆是。用人单位为此而不得不支付经济赔偿金。 4、应对 在录用劳动者的时候采用书面方式固定劳动者的送达地址。在不能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首先采用向劳动者本人发送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如不能有效送达再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本文为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常见风险以及防控的分析,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请不吝指正。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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