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租赁合同[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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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C类 合同编号:(统一编号) 仓库编号: 企业自编号:仓库租赁合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北京市商业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健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涉及下列仓库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租赁物及承租用途1.1 租赁物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东柳巷院内 ,其中租赁物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库内办公区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卸货平台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平面图见附件一)。卸货平台建筑面积按50%计入收费面积,合计收费面积 平方米。1.2 根据本合同的条款,甲方将上述仓库及其相关附属设施(见附件二)出租给乙方,乙方享有使用该仓库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1.3 乙方承租的仓库设计标准为 砖混 。乙方将仓库用作 (填写存储货物的类别,不得存放违反仓库设计标准的货物)。第二条 租赁期限第二条 租赁期限2.1 仓库的租赁期限为 5 年,即自 2017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条 租金及租赁相关费用第三条 租金及租赁相关费用3.1 租金3.1.1 租赁期内乙方应付给甲方库房及卸货平台的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_ _元,库内办公区的租金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 / 元,全年按365天计算,年合计人民币 元,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3.1.2 租金增长:双方约定自 年 月 日起,以年租金 元为基数,每年增长 元/递增 %(后两年半年递增5%,即: 元)。3.2 租赁期内乙方应付给甲方物业管理费为每日每平方米人民币_ _元,全年按365天计算,年合计人民币 元,月平均为人民币_ 元。3.3 在租赁期内,所有与能源消耗相关的费用都应基于乙方所承租的租区内安装的独立计量装置,如:水表,电表等的计数收取。能源消耗费用应从仓库交付之日起按照乙方实际耗用量和收费标准结算。水费标准:电费标准:租赁期内,如遇国家调整能源费用,则双方相应调整上述收费标准。3.4 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仓库的供暖费。依据乙方租赁仓库的面积,按 元/收取,乙方每个供暖季供暖费为 元/ = 元,每年 月 日前须一次性向甲方全额交纳。3.5 在租赁期内,乙方在仓库内使用的通讯、网络费用,应由乙方自行向运营商缴付。3.6 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按月支付清洁费和垃圾清运、消纳费为 元/月。3.7 甲、乙双方依法各自负责缴纳并承担相关税费。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4.1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向甲方交付人民币 元的履约保证金,为乙方履行本租赁合同义务的担保。4.2 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该保证金冲抵租金或其他乙方应付租赁相关费用。乙方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或租赁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应在 30 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4.3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截至终止当月(若发生第6.2条中的延期滞留,为延期滞留结束当月)乙方缴清租赁相关费用凭证的复印件。乙方将该仓库归还且经甲方验收,并在清偿根据本合同应付给甲方的租金及租赁相关费用后,甲方应于15日内将乙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4.4 如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约定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所缴纳的履约保证金。第五条 付款方式第五条 付款方式5.1 乙方须按照每 3 个月为一支付期,每期上付,向甲方支付租金。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首期租金及管理服务费共计: 元,以后每期首日前,即上一支付期前 5 个自然天前,付清下一支付期租金。即在 年 月 日前交纳第二期租金及管理服务费 元、在 年 月 日前交纳第三期租金及管理服务费 元。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物业管理费、能源消耗费用等租赁相关费用按月结算。甲方提供正式的发票给乙方,乙方应在次月10日前支付。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应相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第六条 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6.1 本合同生效后 5 日内,甲方按照仓库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现状交付乙方使用,并由双方据实填写、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作为凭据。6.2 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乙方须于终止日将仓库及相关附属设施退还甲方,如乙方未在该日退还给甲方,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当年度日租金的 4 倍标准向甲方支付占用费,直至乙方将仓库归还之日。甲方有单方面采取不再为乙方提供满足仓库使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气、暖等)的权利,由此乙方所产生的任何损失以及给甲方和第三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乙方承担。6.3 如合同终止 60 日后乙方仍未按合同约定腾退的,视为乙方放弃承租仓库内一切物品,甲方有权收回仓库及相关附属设施,仓库内未腾退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甲方无关。第七条 租赁物的装饰装修7.1 乙方因经营需要,在不改动仓库主体结构的情况下,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可对租赁物进行简单装饰,应仅限于粉刷、装灯具。7.2 7.2乙方不得对仓库进行装修、改建扩建,包括但不限于对仓库的主体及承重墙的改造,打隔断,不得有在租赁范围内“私搭乱建”、超出租赁范围的圈地占地行为。7.3 仓库的附属设施、供电、供水设备按照建筑规范标准配设,乙方不得拆除、改动,不得随意增加用水、用电负荷。否则,乙方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负责恢复原状。7.4 乙方因特殊需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造的,双方共同商定装修改造方案并由甲方负责投资装修改造。乙方须于装修改造前以租金的方式向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其依据本条款预付的一次性租金不予返还。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的,乙方返还仓库后,甲方将依据本条款预收的一次性租金按租赁期限平均分摊,剩余租赁期限所对应的预收租金无息退还乙方。双方须就本条款所涉及的具体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8.1 甲方有权按本合同有关约定条款,向乙方收取租金、租赁相关费用及履约保证金。8.2 甲方依法与乙方签订包括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机电安全在内的综合安全协议书及环保、卫生等责任书,以明确甲、乙双方各自所承担的责任,并有权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乙方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乙方须服从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采取相应措施。8.3甲方应对其所提供的仓库及附属设施负责维修、维护、保养等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并承担所有费用。8.4 甲方若需在仓库内进行维修或保养作业时,应提前通知乙方。甲方在进行维修、维护作业时,应尽可能地减少对乙方造成的不便。8.5承租仓库院内的垃圾清运工作由甲方承担。8.6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9.1 乙方应按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租金及租赁相关费用。9.2 向甲方提供存储货物的明细清单,清单应包括但不限于存储货物的种类、材质、货物火灾危险性分类等级、存储条件以及其他需特殊说明的事项。合同期内,如明细清单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提前 30日征得甲方的同意。甲方在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如甲方不同意变更的,需在30日内书面答复乙方。明细清单记载事项的变化,应符合本合同第1.3条的规定。9.3 允许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按事先约定的时间进入仓库,并协助甲方检查安全及进行保养或维修。9.4 严格遵守并执行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按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9.5 在租赁期内合理使用仓库及附属设施。若因乙方过错导致仓库内部结构或由甲方设置安装的隐埋在仓库内部的装置、电线、管道或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负责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协助甲方的维修、恢复工作,移动其仓储物品、可移动设备和其他可移动财产。在租赁期内乙方自行添加的一切设施、设备,乙方应负责进行维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9.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仓库的用途。9.7 乙方不得违反所承租仓库的设计等级,违规在仓库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易腐、有毒、有放射性等或其他危险品。不得存放国家法律、法规中禁止存放的物品。如有违反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9.8 乙方不得在承租区域之外堆放各类物品、堵塞消防通道或公共通道及搭建各种形式的临时构筑物,否则甲方有权随时予以纠正清除,乙方除承担因此造成的自身或甲方以及第三方损失外,还须承担违约责任、因纠正清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损失。9.9 在本合同终止前三个月内,乙方允许意向承租人按照甲方或其代理人事先约定的合理时间,在甲方或其代理人陪同下查看仓库。9.10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对甲方及自身的财产安全负责。乙方对承租区域的安生生产、治安、消防、机电、施工等安全管理负有全部责任,须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有效、足够的消防器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承租区域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和防范工作;保证正确使用所租赁的仓库、设施、设备。如因乙方违反此条款,发生安生生产、治安、消防、机电、施工等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如造成租赁仓库及附属设施、设备灭失、损坏及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亦均由乙方负责解决、赔偿。9.11 本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将租赁的仓库及附属设施全部交付甲方,同时甲乙双方共同对租赁物进行验收和交接,并据实填写、签字确认交接清单作为凭据。乙方向甲方退还所租仓库时,须保证仓库及附属设施完好无损,若有损毁,乙方须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责任。9.12 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转租10.1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所租赁仓库仅限于乙方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合作经营、承包经营、加盟经营等方式)转租、分租或转借给他人、进行抵押或担保。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转租:10.2.1 乙方要求发票开具至第三方名下的;10.2.2 由第三方代为支付水费、电费等租赁相关费用的;10.2.3 出门条、车证记载的单位信息与甲方备案不符的;10.2.4 存储的货物与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货物类别发生变化的。第十一条 保险11.1 甲方负责对其所有的租赁物业和相关财产购买火灾险、财产损失险。11.2 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业内乙方的财产购买火灾险、财产损失险和甲方要求其购买的险种。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若甲、乙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而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义务,则甲、乙任何一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任何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洪水、风暴、暴雨、地震、瘟疫、战争、动乱、罢工等。12.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提前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与合同终止13.1 本合同租赁期满自动终止。13.2 如甲方逾期交付租赁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为本合同约定的日租金,自约定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13.3 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租赁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为逾期未付金额的 2 ,自应付之日起至完全付清之日(以交费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之日为准)止。13.4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该年度1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据实赔偿。13.4.1 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或租赁相关费用达三十日的;13.4.2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将仓库转租、分租或转借给他人、进行抵押或担保的;13.4.3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对仓库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建扩建的;13.4.4 乙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本合同第1.3条约定的用途的;13.4.5 乙方在租赁区域外堆放各类物品、堵塞消防通道或公共通道及搭建各种形式的临时构筑物的;13.4.6 乙方在仓库内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或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13.4.7 乙方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13.4.8 乙方未在本合同第4.2条约定的期限内补足履约保证金的。13.5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年度 1 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应据实赔偿。13.5.1 甲方逾期交付仓库达三十日的;13.5.2 仓库设施自然损坏,乙方书面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未能及时维护和维修出租的仓库及附属设备,造成乙方无法使用,且该等违约状况持续超过三十日,并甲方无法提供解决方案的。13.6 因遇有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及政府或其他部门实施环境整治、危改等建设项目拆迁征占土地或收储等政府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可采取发函或在乙方所承租仓库处张贴告示等形式告知乙方。乙方在甲方书面告知后的60日内应无条件腾空仓库并搬出,同拆迁有关的各种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均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13.7 合同履行期内,如一方拟提前解除本合同,须提前 60 日书面通知对方,并以未执行期限租金总额的 20 %的标准向对方交纳赔偿金,本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 60 日后解除。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14.1 甲、乙双方之间关于本协议(或协议中的任何条款)的存在、效力、释义、执行和终止的任何异议及因此引起的任何纠纷, 应由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4.2 在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或在人民法院审理争议期间,甲、乙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第十五条 特别约定条款15.1 乙方向甲方交纳完足额租金和管理服务费后,甲方给乙方开具发票。15.2 租赁期内乙方应付给甲方管理服务费为 /平方米天,全年按365天计算,年合计人民币 元,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15.3 管理服务费增长方式:以年管理服务费 元为基数,后两年半年递增5%,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管理服务费 元/平方米天,年合计人民币为 元,月平均为人民币 元。15.4 遇税费征收调整和变更,合同租赁价格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上下浮动,以确保甲、乙双方利益。第十六条 其他条款16.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乙方于订立本合同之日向甲方足额交纳首期租金、约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及其他应交费用后生效。16.2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16.3 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进行解释。16.4 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条款的任何部分被裁决为非法、无效或无法实施,则该条款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整体性或合法性或其他条款的约束力。16.5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后方为有效。16.6 双方保证如下基本联系信息是正确、完整的,如发生变化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以保证往来函件的及时有效送达。否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甲方联系人: 电话:010-52060652 传真: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1号商业储运公司5-19 邮政编码:100124乙方联系人: 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16.7 与本合同相关或根据本合同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应直接递交给对方联系人,或以挂号邮寄、EMS快递等方式寄送至本合同约定的通信地址。以下情况视为通知已送达:(1)以面呈递交方式做出的通知,相关负责人签收时即视为送达。(2)以挂号、EMS邮寄方式做出的通知,邮寄发出后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发出时间以发送记录为准。16.8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订立日期: 年 月 可修改编辑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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