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企业金投资管理合同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1144028 上传时间:2020-04-19 格式:DOC 页数:43 大小:33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人社部企业金投资管理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43页
人社部企业金投资管理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43页
人社部企业金投资管理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4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选资料第四部分 _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指引合同编号:受 托 人:托 管 人:签署时间:人社部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合同(模板)甲 方: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 乙 方: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电 话:传 真: 法定代表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目 录前 言1第一章定义1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4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7第四章 委托投资资产10第五章 投资政策与变更11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12第七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12第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13第九章 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14第十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17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20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24第十三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25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27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29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30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30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31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34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34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35可修改编辑前 言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运作,维护甲乙双方及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签订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第一章定义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外,下列词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1.1 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1.2 企业年金方案:指由 公司发起、 公司职工参与、经过 公司和 公司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内容包括参加人员范围,资金筹集方式,个人账户管理方式,基金管理方式,企业年金待遇计发办法、支付方式、支付条件,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中止缴费的条件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1.3 企业年金计划: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1.4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指 公司及其职工根据企业年金方案归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1.5 委托投资资产:指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已委托给乙方投资的资产。1.6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 公司及其职工。本合同中 公司代表委托人行使委托人的权利义务。1.7 受益人:指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1.8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本合同中特指甲方。1.9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本合同中特指乙方。1.10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机构。1.11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1.12 投资管理合同: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甲乙双方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及补充。1.13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支付企业年金管理费用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1.14 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所托管的企业年金基金因投资运作而发生的资金清算交收的专用存款账户。1.15 投资组合:指为分散风险而将企业年金基金分成的若干投资单元。1.16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指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投资亏损的资金。1.1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指投资管理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存放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费中提取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专用存款账户。1.18 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交易所正常的营业日。1.19 估值日:为交易日。1.20 定价日:指受托人与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约定的特殊估值日,该日的估值结果作为本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分配、资产提取与收益分配的依据。1.21 审计费用:指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1.22 交易费用:指因证券买卖所产生的印花税、手续费、过户费、证管费、交易单元佣金及账户维护费等费用。1.23 资金划拨费用:指因受托财产托管账户与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投资资产托管账户与证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开放式基金等登记清算机构的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企业年金待遇领取的资金划拨以及支付有关费用时等产生的汇划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银行票据购买等费用。1.24 开户费用:指为企业年金计划以及投资组合开立资金类和投资交易类等账户时所发生的费用。1.25 清算费用:指企业年金计划终止时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时发生的费用。1.26 管理职责终止日:指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新旧管理人业务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具体日期由受托人与新旧管理人协商确定。1.27 法律法规: 本合同所称法律法规指国家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1.28 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社会政治动乱和战争、以及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交易和结算机构的交易系统故障。1.29 损失:本合同、附件以及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所指的损失均指直接损失。第二章 声明与承诺2.1 甲方声明与承诺。2.1.1 甲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法人受托机构。2.1.2 甲方声明已受 公司委托,履行 企业年金计划受托管理职责。2.1.3 甲方声明委托投资资产为甲方合法管理的资产,保证委托投资资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1.4 甲方声明依据企业年金计划设立的相关文件签订本合同,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为合同有效执行负有责任,该项委托不会为其他任何第三方所质疑。2.1.5 甲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违反甲方章程及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 2.1.6 甲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为受益人最大利益管理和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2.1.7 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2.1.8 甲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2.2 乙方声明与承诺。2.2.1 乙方声明本公司为根据法律法规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依法取得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专业机构。 2.2.2 乙方声明已经建立严格的隔离制度,使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和自有资金管理业务、其他投资管理业务在账户和会计核算上严格独立管理,确保各项管理职能相互独立,避免利益冲突。2.2.3 乙方声明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行使其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不会违反乙方章程和适用于乙方的任何生效判决、裁定、授权和协议。2.2.4 乙方声明已在签署本合同之前充分地向甲方介绍了投资管理业务,同时揭示了证券投资的风险。2.2.5 乙方声明在本合同、有关报告或文件中向甲方介绍的投资收益预期、业绩比较基准等仅供甲方参考。市场存在风险,乙方不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管理过程中本金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一定盈利。2.2.6 乙方承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行业自律公约和本合同的约定,恪尽职守,按照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履行投资管理职责。2.2.7 乙方承诺遵从诚信原则,以委托投资资产利益为重,运用科学的手段管理和控制风险,以专业的投资管理争取委托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2.2.8 乙方承诺将选派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负责甲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投资运作。2.2.9 乙方承诺与托管人和其他管理人互相协助、互相配合,共同完成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2.2.10 乙方承诺提供给甲方的所有信息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没有任何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如有关信息资料发生实质性变更,乙方应当及时告知甲方。2.2.11 乙方承诺要求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3.1 甲方的权利。3.1.1 监督、核查乙方能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并要求乙方对投资管理情况做出说明。3.1.2 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战略资产配置策略。3.1.3 定期从乙方获取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3.1.4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本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管理相关的账目及其他资料。3.1.5 按本合同约定终止合同。3.1.6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2 甲方的义务。3.2.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乙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2.2 负责向乙方提供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 3.2.3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委托投资资产交由乙方进行投资管理。3.2.4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投资管理费。3.2.5 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乙方做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工作。 3.2.6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3.2.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更管理人等企业年金计划变更事项时,甲方应当及时向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并组织做好业务交接等工作。3.2.8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3.3 乙方的权利。3.3.1 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委托投资资产进行投资管理。3.3.2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委托投资资产行使委托投资资产所享有的股东权利、债券持有人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等。3.3.3要求甲方协调托管人及其他管理人配合其对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3.3.4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获取履行投资管理必需的资料及相关信息。3.3.5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取得投资管理费收入。3.3.6 有充足理由认为兼任投资管理人的甲方的行为对乙方不公正时,可向甲方提出异议或向监管部门投诉。3.3.7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3.4 乙方的义务3.4.1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不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如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调整本合同相关内容。3.4.2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委托投资资产。3.4.3 与甲方、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投资监督事项表。3.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方式管理委托投资资产。 3.4.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和监察稽核制度。3.4.6 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3.4.7 接受甲方及托管人的监督。 3.4.8 执行甲方制定的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3.4.9 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管理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3.4.10 定期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3.4.11 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提交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情况的报告。3.4.12 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的凭证、账簿、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投资记录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3.4.13 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甲方及甲方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参与企业年金计划清算。3.4.14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委托投资资产4.1 初始委托投资资产的划拨。甲方应当于各有关账户开立完毕后及时通知托管人将初始委托投资资产足额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4.2 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合同期内,委托人将追加的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托管人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后,甲方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发送指令,将委托投资资产划拨至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并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于收到委托投资资产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和乙方。4.3 委托投资资产的提取。在合同存续期内,如遇甲方需要减少委托投资资产,甲方需提前通知乙方。托管人应当根据甲方指令将相应资金从委托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至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并于划拨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甲方及乙方。甲方提前通知的时间约定如下:4.3.1 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下的(不含5%),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4.3.2 提取金额占通知日之上一交易日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5%以上的(含5%), 应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通知;4.3.3 因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证券交易相关机构做出限制性规定或约定导致全部或部分企业年金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进而导致乙方无法按照前述流程处理委托投资资产提取指令的,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解决;4.3.4 由于甲方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或因托管人未严格按照甲方指令及时划拨资金而可能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五章 投资政策与变更5.1 投资目标。在充分考虑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专业化管理,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5.2 投资原则。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争取实现企业年金基金长期稳定增值。5.3 投资政策。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进行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5.4 投资政策的变更。5.4.1 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见附件一)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同意。变更后的投资政策自送达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当在甲方规定的合理时间范围内调整投资组合。5.5.2 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订,甲方应当及时将调整后的投资政策通知乙方。第六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6.1 投资经理的指定。 乙方指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为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的资料见附件二)。6.2 投资经理的变更。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乙方应当于该投资经理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且于乙方指定新的投资经理前,暂时由乙方安排的代理人行使投资经理的职责,但暂管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乙方在指定新的投资经理或代理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第七章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与变更7.1 证券经纪商的指定。7.1.1 证券经纪商由乙方指定,乙方应当选择有足够的交易和清算能力的证券经纪商,并及时通知甲方及托管人。7.1.2 乙方必须与证券经纪商签订交易单元协议,并指定专用交易单元用于委托投资资产的交易工作。托管人据此协议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清算协议,以进行资金交收和信息传输。7.1.3 如乙方兼任证券经纪商的,乙方不必签订交易单元协议,但应当及时将交易单元号、佣金标准等信息通知甲方和托管人。7.2 证券经纪商的变更。 乙方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证券经纪商不能履行证券经纪职责时,应当另行选择新的证券经纪商代替,但应当提前1个月通知甲方和托管人,原任经纪商在业务完全移交后方可退任。第八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8.1 交易清算授权。8.1.1 乙方有权在投资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指示托管人办理委托投资资产的清算、证券交收和其他交易业务,无须取得甲方的个别同意或授权。8.1.2 乙方依照投资政策全权负责委托投资资产的有价证券买卖交易,托管人依据乙方的指令办理交易清算,且不得妨碍乙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权限。8.2 投资指令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的对象与标的、交割时间与方式、交割金额与数量等。8.3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程序。8.3.1 乙方于成交日与交易对象确认成交内容后,应当及时向托管人出具相应投资指令,并为托管人执行指令预留必需的时间。8.3.2 甲方要求托管人在核对相关交易单据、确认无越权交易后,应当及时根据乙方的投资指令进行划款和相关业务处理。8.4 乙方应当加强头寸管理,严禁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如乙方出现法律禁止的证券超买、超卖等行为,造成托管人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及乙方,乙方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和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第九章 越权交易和被动超标的处理9.1 投资管理人越权交易界定。本合同所指越权交易包括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投资比例及投资范围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但是因被动超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除外。9.2越权交易的认定。托管人发现乙方出现越权交易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向乙方发出越权交易通知:9.2.1乙方对越权交易行为无异议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9.2.2当乙方与托管人对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交易存在争议时,甲方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对争议事项予以认定并书面通知托管人和乙方,甲方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按照9.3的规定进行越权交易处理。甲方认定为不越权的,托管人按乙方指令执行。甲方在合理时间内未予答复的,视同甲方认可托管人的意见,乙方按托管人的通知执行,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造成的损失,如确不可归责于乙方,则乙方不承担责任。9.3 对越权交易的处理。9.3.1 乙方下达的未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9.3.2 乙方下达的已成立的投资指令被认定为越权交易的,越权交易买进或卖出的款、券,乙方应当于交割清算完成之日起进行相反的卖出或买进冲销处理并结算损益,所发生的损失(含相关交易费用)由乙方负担,所产生的收益归本委托投资资产所有。9.3.3 乙方应当及时查明越权交易的原因及责任人,并向甲方及托管人提供越权交易报告。9.4 被动超标的处理。被动超标一般包括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组合规模变动、不可预知的中签率等乙方之外的因素致使组合投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政策的情况。被动超标包括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和投资品种被动超标。9.4.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9.4.1.1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是指乙方日常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投资政策的约定,但因乙方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比例超过规定的情况。9.4.1.2 投资比例被动超标一般包括因证券市场波动导致资产的市值变化、申购新股时因不可预知中签率而导致的超标、债转股导致的超标、投资组合规模变动(委托投资资产的追加或提取)导致超标等客观情况。9.4.1.3 在投资管理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在相关品种可上市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9.4.1.4 当因委托投资资产追加或提取导致乙方管理的单个投资组合基金规模一次性增加或减少50%以上时,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 日内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9.4.1.5 自发现投资比例被动超标至将投资比例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期间,该类资产的投资仅限于向调整至规定范围内的方向操作,严禁逆向操作。9.4.2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9.4.2.1 投资品种被动超标指因非直接投资而持有证券或合规投资而持有的证券在持有期间,因乙方以外的因素导致持有相关证券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投资管理合同相关条款或投资组合投资运作监督事项表约定的禁止持有的投资品种的情况。9.4.2.2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乙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避免出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发现投资品种被动超标后,乙方应当以投资组合资产净值最大化为原则,在该投资品种上市交易的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第十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估值10.1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价值。10.2估值日。估值日为交易日。10.3 估值对象。企业年金基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范围内运营取得的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10.4估值方法。10.4.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0.4.1.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和基金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10.4.1.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0.4.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0.4.2.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10.4.2.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0.4.2.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10.4.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10.4.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10.4.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10.4.6 开放式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基金净值或每万份收益估值,估值日前一工作日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未公布的,以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或每万份收益计算。10.4.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乙方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10.4.8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10.4.9 当乙方与托管人对委托投资资产估值出现不一致,双方应当查明原因,并做相应调整。如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托管人估值结果为准。第十一章 投资管理费与其他费用11.1 投资管理费计提和支付可以采取两种模式。一是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二是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本合同约定,委托投资资产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按照第 款的模式执行。11.2 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投资管理费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11.2.1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计提。固定投资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I=EU/当年实际天数I:每日应计提的固定投资管理费;E:前一日投资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U:本合同约定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年费率。11.2.2 固定投资管理费的支付。固定投资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固定投资管理费并将固定投资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固定投资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2.3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季度(成立当季或最后一季)为非完整会计季度,以当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11.3 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甲乙双方约定采用基本管理费加业绩报酬模式计提和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按照委托投资资产的 %年费率计提基本管理费,对超出业绩比较基准的部分提取 %的业绩报酬。投资管理费从委托投资资产中支付,乙方每年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不得超过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净值的1.2。11.3.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11.3.1.1 基本管理费的计提。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逐日累计。每日计提的基本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T=ER当年实际天数T:每日应计提的基本管理费;E:前一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首日按照当日资产计提或首日不计提);R:本合同约定的基本管理费年费率。11.3.1.2基本管理费的支付。基本管理费按季支付。每季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应支付的基本管理费并将基本管理费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向乙方支付基本管理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3.2 业绩报酬的计提和支付。11.3.2.1 业绩报酬的计提。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计提。每一会计年度如委托投资资产期末资产净值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出的资产净值,对超过的部分按 %收取业绩报酬。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业绩报酬 = 其中:Y为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An为当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Bn为当年末按业绩基准收益率计算的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其计算方法为:C0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第t笔现金流量净额(仅包括甲方追加或减少委托投资资产额度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不包括基金运营的资金流动,甲方追加委托投资资产时为正值,减少委托投资资产时为负值); Dt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距离当年年末的自然天数(包括当年年末,但不包括第t笔现金流发生当日);第t笔现金流发生日后的第d日业绩报酬基准收益率。注:当年年初委托投资资产净值C0为划入投资组合托管账户的首笔资金净值或者上一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若上一年业绩报酬计提支付时点发生在本考核年度,本考核年年初委托资产净值需扣减上一年业绩报酬。当年年末委托投资资产净值An为当年委托投资资产运作管理结束日委托投资资产净值。11.3.2.2 业绩报酬的支付。业绩报酬按会计年度支付。每年度结束或合同终止后 个工作日内,乙方计算业绩报酬支付额并将业绩报酬清单及计算依据发托管人复核,托管人复核后发给甲方。甲方在 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经乙方确认的划款指令,由托管人按划款指令从相应的委托投资资产中将业绩报酬支付额一次性支付给乙方,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等,支付日期顺延。11.3.3 如果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的会计年/季度(成立当年/季或最后一年/季)为非完整会计年/季度,以当年/季的实际运作天数计提并支付。11.3.4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年计提的投资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管理费上限。管理费上限的计算方法如下:管理费上限基本管理费总额/基本管理费率1.2%11.4 甲乙双方对投资管理费的计算与支付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相关管理费率发生调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托管人。11.5 企业年金基金费用包括受托管理费、托管费、账户管理费、投资管理费、交易费用、资金划拨费用、开户费用、审计费、清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二章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12.1 乙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存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12.2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乙方所管理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以不再提取。12.3 发生第12.2款的情况后,若因如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增加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被使用而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低于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10的,乙方从当期收取的投资管理费中继续计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直至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止。12.4 如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减少而导致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余额超过投资组合基金财产净值10,乙方暂停计提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不得动用或支取超额部分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12.5 当本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财产净值低于当期委托投资资产的,乙方应当用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当期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当期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者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弥补后有剩余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划归乙方。12.6 投资管理合同到期顺延或者到期续签的,按照第12.5款的约定将风险准备金划归乙方。12.7 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由乙方进行管理,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等高流动性、低风险金融产品。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产生的投资收益,应当纳入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各组合风险准备金的收益分配采用简单资产加权平均法,以期初资产为权重。12.8 乙方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进行计提,并与托管人核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明细和余额。托管人不得对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收取托管费。第十三章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与审计13.1 委托投资资产的会计。13.1.1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13.1.2 委托投资资产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13.1.3 企业年金基金采用份额法核算。会计制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及修订后的相关会计准则执行,并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等规定。 13.1.4 乙方和托管人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单独建账、独立核算。13.1.5 托管人负责复核和审查乙方计算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报表。13.1.6 乙方应当定期与托管人核对有关数据。13.2 企业年金基金审计。13.2.1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 13.2.1.1 企业年金计划连续运作满三个会计年度时;13.2.1.2 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职责终止时;13.2.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3.2.2 甲方聘请与委托人、甲方、乙方、账户管理人或投资管理人非关联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年金基金进行审计。13.2.3 乙方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年金计划进行审计。甲方应当自第13.2.1款情况发生之日起50日内向委托人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审计报告。13.2.4 审计费用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中扣除。第十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14.1 定期报告。乙方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并应当在年度结束后45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托管人确认财务管理数据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年度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报告格式及内容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为准。委托年金资产运作不满3个月的,不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14.2 临时报告。14.2.1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临时报告事项,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件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告,临时报告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4.2.1.1 委托投资资产净值在一天内的下跌幅度在 %(含)以上或连续5个交易日的区间内下跌幅度在 %以上;14.2.1.2 乙方减资、分立、合并、解散、依法被裁撤、决定申请破产;14.2.1.3 乙方的主要股东、重大股权变动、注册地、注册资本、公司名称变动;14.2.1.4 乙方的董事长、总经理、直接负责企业年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14.2.1.5 乙方重大经营损失;14.2.1.6 乙方及其企业年金从业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受到监管机构处罚;14.2.1.7 涉及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诉讼或仲裁;14.2.1.8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14.2.1.9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运作中有违反相关合同的行为;14.2.1.10 有可能使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14.2.1.11 合同约定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14.2.1.12 法律法规规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14.2.2 当出现上述第14.2.1.2款至第14.2.1.8款事项时,乙方除向甲方报告外,应当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14.3 职责终止报告。乙方职责终止时,乙方应当自职责终止后40日内向甲方提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报告。该报告应当说明职责终止原因、未尽事项及处理建议等。14.4 信息披露方式。14.4.1 信息报告与披露采取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的方式。14.4.2 乙方应当按照规定报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情况,并对报告内容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4.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30日仍未支付投资管理费,乙方有权停止向甲方提供本企业年金计划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在暂停提供服务前的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第十五章 禁止行为本合同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5.1 提供虚假信息;15.2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5.3 不公平对待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财产;15.5 侵占、挪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15.6 承诺、变相承诺保本或者保证收益;15.7 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计划委托人或者相关管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5.8 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15.9 将管理的委托投资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与其固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10 将管理不同企业年金计划的委托投资资产产生的债权债务相抵销;15.11 乙方在合同期内将委托投资资产转由第三方进行投资管理;15.12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款16.1 甲方或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严重失实或有重大遗漏,视为该方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而造成的损失。16.2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干预乙方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投资管理职责,如因甲方无故干预,导致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乙方免除责任。16.3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证明。16.4 本合同期间,除本合同规定原因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给委托投资资产及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七章 争议的处理17.1 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当事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17.2 如经协商未能解决的,当事人可依法采取下列第 种方法解决:17.2.1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17.2.2 向 (仲裁机构名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 。第十八章 本合同的生效、期限、变更与终止18.1 本合同的生效。本合同于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由甲方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18.2 本合同的期限。本合同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年,合同届满时,如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18.3 本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本合同:18.3.1 本企业年金计划名称变更;18.3.2 本企业年金计划管理费率变更;18.3.3 本合同其他主要内容调整;18.3.4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4 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第 款方式确定本合同否顺延或续签。18.4.1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任何一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顺延相同合同期限,以后依此类推,顺延次数不受限制;18.4.2 本合同期限截止日一个月前,甲乙双方应当就是否续签本合同进行协商,甲乙双方同意续签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履行合同签署手续。18. 5 合同到期续签或顺延,且合同条款无任何变更的,由甲方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合同顺延或合同续签情况说明的函,不再报备合同。 18.6 本合同的终止。18.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终止:18.6.1.1 本合同期限届满且未顺延;18.6.1.2 本合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终止;18.6.1.3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18.6.1.4 本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解除。18.6.2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8.6.2.1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8.6.2.2 乙方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其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18.6.2.3 乙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8.6.2.4 乙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资格;18.6.2.5 甲方有充分理由和证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6.2.6 有关监管部门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认为更换乙方符合受益人利益;18.6.2.7 乙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18.6.2.8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6.3 在本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终止本合同:18.6.3.1 甲方因其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18.6.3.2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8.6.3.3 甲方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接管;18.6.3.4 甲方被依法取消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资格;18.6.3.5 甲方在企业年金基金运作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8.6.3.6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18.7 本合同的终止日期:本合同期限正常届满的,以本合同期的最后一日为终止日,若遇公休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合同双方协商终止的,以终止协议约定的日期为终止日。如果双方的合同关系被依法撤销或解除的,以撤销或解除通知生效之日为终止日。如甲方或乙方按本合同18.6.2与18.6.3的约定解除合同关系的,以一方解除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为终止日。第十九章 保密条款19.1 合同双方于投资管理中所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未经许可,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自己使用或向第三方透露和使用,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披露的除外。19.2 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的规定,应当赔偿由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19.3保密义务不因投资管理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第二十章 通知与送达20.1 甲方与乙方可采取专人送达、挂号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就投资管理业务相关事项通知对方。20.2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20.2.1 专人送达:被通知方签收单中所显示的日期;20.2.2 挂号信或EMS邮递:被送达方的签收日和发出通知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或EMS收据所示日后的第7日两者中的较早日期;20.2.3 传真:对方确认收到后的第1个工作日;20.2.4 电子邮件:数据电文进入对方特定系统的首次时间。20.3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第二十一章 其他事项21.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达成补充协议另行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1.2 乙方可就企业年金业务与甲方选定的托管人签订相关协议。21.3 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条款与其有抵触时,相抵触之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21.4 本合同生效期内,如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需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由甲方负责办理。21.5 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而构成无效的,并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及可强制执行性。21.6 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各执 份,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是本合同签署页。)(本页是 企业年金计划投资管理合同签署页。)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签署日期: 年 月 日附件一: 投资政策(包含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基准、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禁止行为等内容)附件二: 投资经理资料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4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