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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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人事代理服务合同甲方(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营 业 执 照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柯幼巍 地址:营 业 执 照 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条款: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到期,双方若对合同续延无异议,合同有效期则自动延长 年。第二章 服务项目及费用第二条 服务项目及委托服务费用 (执行项打勾)1代办社会保险服务:代办代理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 代办代理人员社保年检及基数申报; 代办代理人员的社保均按当地的 最低 基数进行缴纳; 社保方面增减办理手续办理;2代办公积金服务: 代办代理人员按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的公积金; 代办代理人员公积金年检及基数申报; 代办代理人员的公积金均按当地的 基数进行缴纳。公积金方面增减办理手续办理;3委托服务费包括委托代办代缴的费用及代理服务费用:代理服务费:¥ 元/人/月,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第三条 客户服务条款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及通讯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传真、扫描、E-mail、专人派送(包括快递)、挂号邮件方式送达至下述地址:甲 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 联系人: 电子邮件: 乙 方: 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680号绿地赢海大厦C座813室电 话: 联 系 人: 电子邮件: 2通知或通讯被认定送达的时间应按如下规定: (1)为传真形式,则应以传送记录所显示之时间为准,若传送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则送达日期应认定为在接收地的下一个营业日; (2)若为专人派送(包括特快专递方式派送),以收件之日期为准;(3)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邮局出具收据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为准;(4)以电子邮件方式传送时,应以接受人收到邮件后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5)甲乙双方变更以上通知信息应提前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委托服务费用结算原则 (1)委托服务费用自合同实际履行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 (2)甲方如有增员、减员,应于每月 日前以邮件形式通知乙方次月员工的增减情况。(3)委托服务费根据双方商定,以每月 日前甲方通知乙方的增减员的人数为当月委托服务费的结算依据。甲方每月于 日前付次月款至乙方帐中,遇节假日提前。乙方费用结算单每月 日前发出。 4服务项目与通知单(1)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付款通知单,付款通知单内容包含费用项目为社会保险、公积金公司部分费用,社会保险、公积金个人部分费用、代理服务费等;并开具发票原件。 (2)社保缴费基数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并计入下月补差。 (3)社保基数与实际申报缴纳时确认的基数有可能出现微调,为了节省来回确认的时间和精力,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社保缴费基数微调采用“认可微调并下月补差”的约定。(4)当月帐单按照员工服务项目明细计费付款和收款,当社保缴费申报时基数根据当地政策进行调整,甲方认可并按照相应基数缴纳。下一个月出现帐单时乙方主动调整社保基数,按新基数和应缴纳费用收费,同时对该名员工增加一行“补差”数据,即对上一个月度收费的差额进行多退少补更正,以后的月份将按照新基数正常运作。 (5)为了减少基数调差的麻烦,第一次确认人员增加明细表中社保基数和缴纳费用数据时,应尽量做到准确无误。5付款操作(1)乙方收到甲方款项后,将在 个工作日内开票给甲方; (2)如果甲方延期付款超过10天以上,乙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3)甲方以银行汇款方式支付费用,乙方必须提供对公帐户,乙方对公帐户有变更的,必须在变更后的二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乙方户名: 乙方开户行: 乙方账号: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 第五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委托服务,按时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第六条 甲方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乙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第七条 甲方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变更事宜。第八条 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代理期间就业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真实情况。第九条 甲方在委托乙方代理社保及公积金购买事务期间,双方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甲方因违法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其法律责任自负,双方建立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关系即行终止。第四章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约定支付委托服务费。 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违反本合同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甲方应于收到此意见后二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 第十二条 乙方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有关变更事宜。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乙方没有为甲方垫款的义务,如甲方迟延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支付委托服务费,乙方可相应暂停全部或部分服务且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六条 因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相关义务,经守约方书面通知后仍不履行合同的,守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提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1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充分证据。双方应立即进行磋商,寻求公正解决方案,并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降至最小。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国家和当地政府新颁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以新颁布的规定为准。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时,则须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即可变更合同条款。第二十条 本合同所涉及员工、委托服务及执行时间在人员增加明细表中加以明确。第二十一条 乙方为甲方仅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乙方与甲方委托代缴社保的员工不存在劳动关系,所有的劳动纠纷、工伤纠纷等由甲方自行解决,如果因此导致乙方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一方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 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以及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均负有保密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对受损失方负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日期: 日期: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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